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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49:07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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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


(1996年9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建筑工程保修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保修。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坚持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及时无偿保修,保证质量。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鉴定单位鉴定,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结构质量问题,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用户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防止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

第六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一)土建工程:阳台窗台漏水;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内外墙及天棚粉饰装修开裂、起鼓和脱落;门窗变形、开关不灵;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等,保修期为2年。(二)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上水管道渗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渗漏;电器安装不符合标准,保修期为2年。(三)建筑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四)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限自用户取得准住通知单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保修范围。

第八条建筑工程保修期间,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保修和赔偿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第九条市、区、县(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并实施监督。

第十条责任单位在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图纸的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责任单位被解散、撤销、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机关负责实施;责任单位分立、合并或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保修抵押金制度。

在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将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或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标准:(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二)工业与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1.5%;(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工程保修期满,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应按下列规定退还:(一)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或虽已出现,但施工承包单位已按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二)属于施工承包单位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也未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维修的,维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还施工单位。(三)施工承包单位已终止或变更的,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费用从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时,不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并补发《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保修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其他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责任单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妨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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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黄玉雪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自己的权益。从诉讼实践看,判决书到手却形同空文的事例屡见不鲜,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判决书拍卖的怪现象,为了避免这种背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现象出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确保进行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必须防范部分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甚至损毁财产的诉讼欺诈行为,必须对弱势群体权益给予及时救助,必须对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基于这种考虑,《民事诉讼法》设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因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维护当事人利益、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支配、处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合法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选择财产保全作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财产保全也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结合近三年来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对保全工作的现状、困难等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财产保全适用现状及特点
  2008年至2010年11月,北安市法院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4662件,其中办理财产保全案件426件,保全率为5.28%。在财产保全案件中,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虽数量不多,但呈逐年上升趋势。见下表

结合数据及调研情况分析,当前财产保全适用存在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增幅明显,所占比例仍然偏低。从上表可以看出,北安市法院近三年来财产保全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预测,但相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办结总数而言,比例仍然是偏低的。
  2、保全对象相对集中,新情况也有出现。从统计数据上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银行存款、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等三类,其中因银行存款具有保全速度快、手续相对简单、实现权益快等优势而最受当事人青睐。2008年办理的129件保全案件中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的75件,2009年采取冻结存款措施103件,2010年1至11月采取冻结存款措施117件,三年来均占到69%以上;其次是查封车辆,三年占14%;第三是查封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占15%。上述三类占保全案件总数的88%,占据绝对主力地位。见下图


  3、跨区域保全逐年增多,本辖区内仍是主流。从采取保全措施的区域看,三年来,绝大多数保全案件均在市内进行,也有部分需赴省外或市外进行保全,并且此类保全案件逐年增多, 统计发现,赴外保全的案件多集中在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两类案件。
  二、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数据和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加大了民商事审判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分析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金东法院认为主要有几方面原因。
  1、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增强。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诉讼的认识加深,防范诉讼风险意识也日渐增强,大部分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或同时,均会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以确保权益,防止赢得官司拿不到钱,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
  2、各级法院财产保全力度加大。各级人民法院在落实“司法为民”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加大了诉讼风险提示力度,进行财产保全提醒,配齐配强力量,规范保全操作规程,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提高财产保全效率,从而使当事人看到了财产保全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效果,客观上促进了诉讼保全案件的上升。
  3、当事人财产性收入增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财富增加,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财产性收入也一日高过一日,房产、证券、车辆等自有财产的增加,为实施诉讼保全提供了可能。
  4、诚信人文环境缺失。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诚信环境尚有缺失,逃债赖账行为还大量存在,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痼疾难消,从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总是尽最大努力穷尽各种可能的要求保全银行存款账户、房产、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权益,以保障其诉讼目的的实现。
  5、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扣押事故车辆的时间受到限制,在事故原因、责任作出鉴定后即要放车,为了保障权益实现,受害方往往选择在交警部门放车前申请法院诉前保全。以金东法院为例,该院诉前保全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即属此情形,这也是导致诉前保全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三、应对财产保全案件数量激增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以及保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积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激增,其根源在于个人信用的缺失,在于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将个人的信用、负债情况等与个人的消费、生活、工作等一一挂钩,将个人信用情况置于有力、有效的监管之下,同时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严防不当泄露,如此才能对逃债赖账的不诚信行为起到限制作用,减少纠纷的成讼率。
  2、探索建立财产保全协助网络。法院系统要加强与金融机构、房管、车管、土管等掌握财产信息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建立各部门间信息共享、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要积极督促金融管理部门尽快统一并规范内部协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简化程序,尤其要规范金融机构间的协同功能,力求实现法院能在全国范围内无障碍冻结、查封账户。要进一步完善银行、车管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升级改造使轮候查封能够有效输入电脑,实行电子化管理。争取有关有协助义务部门统一接待法院保全业务的机构,尽量为司法部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协助服务。
  3、规范并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对当事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加强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主体资格,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否为诉讼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审查保全的金额是否在诉请范围内,审查是否提供了合格的财产保全担保,最重要的是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是否准确,财产是否可控,对于动产的保全申请是否有明确的权属依据,从而作出相应的处理,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4、加大对消极协助、拒不协助行为的惩处力度。建议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配套规定,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或消极协助甚至阻挠保全的行为如通风报信致银行账户存款被转移以致保全落空的行为予以惩戒,在追究相应责任的同时,由所在单位内部给予处分,努力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依法行事、尊重司法的意识,净化司法环境,减少暴力抗法、消极对法等不和谐因素。
  5、优化保全力量配置。要整合审判力量资源,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努力克服人少案多的矛盾,达到人力配置的最优化,实现人力资源效果的最大化。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黄玉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一、2009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在印度班加罗尔举行第九次会晤。

  二、三国外长注意到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三方正在推进的合作,探讨了如何拓展新渠道,以深化和加强三方各领域合作,造福三国人民,促进区域和平与稳定。

  三、尽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三国经济发展状况已获改善,将有助于实现更快增长。三国加强接触有利于提升整体影响力,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推进多极世界发展,反映世界文化和文明的多样性。

  四、在评估落实三方倡议时,三国外长满意地注意到,中印俄减灾救灾专家会议于2008年7月29日在俄罗斯萨马拉举行。三国确认未来在该领域的合作包括:研究机构间的交流;专家学者交流;重大灾害应对经验交流;紧急情况下国家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交流;联合举办会议和研讨会。下一次专家会议将于2009年适时在中国举行。

  五、三国外长欢迎于2009年11月或12月在新德里举行中印俄农业合作下一次专家会议。

  六、三国外长注意到,根据2008年9月在印度召开的首次中印俄医药卫生专家会议共识,确定下一次医药卫生专家会议将于2010年在俄罗斯举行。

  七、三国外长回顾了三国工商领域开展交流的情况,讨论了2009年9月17日至19日在中国长春举行的三国企业家论坛第二次会议成果。三国外长注意到,三国工商界的交流在增加,制药、基础设施、信息通讯技术和能源成为重点领域。三国外长讨论了未来如何使上述形式的会议对三国工商界更具意义,以抓住新机遇,扩大三国间贸易和投资。三国外长期待着在俄罗斯举行下一次会议。

  八、三国外长讨论了加强三方互动的方式。中国、印度、俄罗斯三国领土占全球陆地面积的20%,拥有全球人口的39%,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三国外长一致同意,在当今相互依存的世界中,三国在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气候变化、贸易政策、发展合作等领域开展对话,将为全球和平与繁荣做出重大贡献;三国在打击恐怖主义、跨国犯罪和贩毒方面采取的共同行动,将促进世界的稳定和全面发展。

  九、三国外长研究了国际形势并讨论了全球性重要变化。三国外长欢迎匹兹堡峰会将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平台,强调未来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应体现代表性、平等性、实效性,确保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三国主张,G20未来峰会应根据透明、公平的原则在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轮流主办。三国外长强调,国际金融治理结构改革最终目标是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投票权的平等分配。三国外长敦促尽快落实G20匹兹堡峰会有关国际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改革的量化目标,尽快实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至少转移5%的份额,世界银行实质性增加发展中和转轨国家至少3%的投票权,同时确保发展中国家份额非自愿不稀释。

  十、三方重申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愿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做出积极努力。三方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哥本哈根会议是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遇,重申应对气候变化应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以及“巴厘行动计划”,同时考虑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三国外长强调,愿为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功做出贡献。

  十一、三国外长重申,需要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民主、更具代表性、更富效率,以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各种全球性挑战。中俄外长重申,两国重视印度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十二、三国外长重申,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及任何恐怖行径,无论发生在何地,均应予以强烈谴责。三国外长强调,反恐需要强有力的国际合作,特别是需要在联合国框架内开展。三国外长强调,所有相关方必须落实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有关决议,特别是安理会第1267、第1373、第1540号决议,以及有关反恐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推动实施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为加强国际反恐合作,三国外长敦促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尽快完成全面反恐公约谈判并予通过。

  十三、三国外长同意,中国、印度、俄罗斯三国在能源领域具有互补性。俄罗斯是石油和天然气的重要供应者;中国和印度是能源进口国,但也是工业品和服务的重要提供方。可通过建立能源领域的互惠关系进一步加强三国关系。中国、印度和俄罗斯欢迎多边论坛加强讨论能源安全问题。建立一个能源消费国和能源生产国间长远利益的协调框架,能源问题方可获得最好的解决。中国、印度和俄罗斯期待在新的基础上加强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能源市场的公开、透明和竞争性,平衡体现有关各方的利益。

  十四、三国外长注意到2009年8月20日举行的阿富汗总统选举和省级议会选举,同时注意到阿富汗第二轮总统选举将于2009年11月7日举行。三国外长希望选举是在和平中进行的,阿富汗人民能够踊跃参加。三国外长强调,国际社会有必要恪守承诺,向阿富汗政府和人民提供援助,确保实现安全和发展,恢复和平与稳定,建设一个民主、多元和繁荣的阿富汗。三国外长同意,国际社会必须坚决打击恐怖主义,对恐怖袭击导致阿富汗安全局势持续恶化表示关切。三国外长谴责2009年10月8日对印度驻阿富汗使馆的恐怖袭击。三国外长强调需将参与所有恐怖袭击的人员绳之以法,需严格执行针对联合国安理会1267委员会所列名单中的个人和实体的制裁。

  十五、三国外长强调国际社会需要对阿富汗毒品生产和走私进行持续有效的打击。鉴此,三国外长呼吁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和多国联军加强同阿富汗政府的合作,共同消除对地区稳定和安全的威胁。

  十六、三国外长欢迎最近中、美、俄、英、法、德六国及欧盟与伊朗代表在日内瓦会晤,强调需要继续努力以实现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伊朗核问题。三国外长一致认为,伊朗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三国外长还强调,必须竭尽全力通过对话和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在解决上述问题中应发挥重要作用。

  十七、三国外长注意到上海合作组织正稳步成为亚洲安全、经济、人文合作的重要机制。三国外长赞同进一步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同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其他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互动,以加强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十八、印度首次派总理出席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并在适当级别参与了上合组织在2009年的其他会议,中国和俄罗斯两国外长对此表示满意。印度外长表达了参加上合组织活动、尤其是经济领域(上合组织工商论坛、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和银行联合体)、反恐(地区反恐怖机构)及上合组织-阿富汗联络组的意愿。中国和俄罗斯外长欢迎印度对上合组织活动的建设性参与。

  十九、中国和印度外长支持俄罗斯为维护高加索地区和平与稳定所做出的努力。

  二十、中国和印度外长欢迎俄罗斯决定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亚欧峰会上正式申请加入亚欧会议机制。

  二十一、三国外长重申支持朝核问题六方会谈,以实现朝鲜半岛的无核化,呼吁所有有关各方致力于促进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二十二、三国外长对此次会议的成果表示满意,并决定将在中国举行下一次外长会议。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于班加罗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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