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45:55  浏览:8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1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已经2004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六日




    关于调整湘潭市建设工程报建
   综合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整后的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执行七个费种: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②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④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⑤新墙体材料改革基金;⑥散装水泥专项基金;⑦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调整为两个档次,即:第一个档次为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收费标准为70元/m2;第二个档次为:砼框架结构、钢结构、工业厂房、商业门面、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高层建筑类房屋,收费标准为90元/m2(砼半框架结构房屋按砼框架实际建筑面积计征)。
  第四条 道路、桥梁工程,堤防、码头工程,技改、维修工程,装饰装璜工程,桩基、机械土石方工程,给排水、煤气、天然气、输油等管网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及其他构筑物工程,都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报建规费由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按工程建安总造价收取3.5%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和2‰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在收费过程中,继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核拨工作经费,收费收入按各收费项目分摊比例分别在次月10日前划存各执收单位财政专户。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报建费减免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方可办理报建费减免、退费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
  第七条 凡不按规定缴纳报建费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质监部门不得受监,监理部门不得监理,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证。
 第八条 市建设局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大队依法对不缴纳报建费、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骗取、伪造、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少报多建的违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报建综合规费、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建设工程,一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工,限期补交报建综合规费并可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施工单位在建设业主未补交报建综合规费和缴纳罚款就擅自复工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潭政办发〔200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调整后建设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比例表(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逾期注销登记的法律务实

卫勇

注销登记的法定事由发生后,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登记,如何此处理的问题,在实践中偶尔会遇到。
一、关于注销登记的法定期限问题。


关于注销登记的法定事由发生后规定的注销登记期限,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基本可归纳为以下情形:一是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是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歇业的,一般亦应在30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四是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五是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六是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七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出现法定的注销事由后,应当在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八是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关于注销登记的逾期责任问题。


对上述第一至三种的情形,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上述第四中情形,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第五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对第六种情形,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对第七种情形,代表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对第八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可责令改正。



三、关于注销登记的务实操作问题。


对上述仅涉及企业法人本身的问题,债权债务始终由自己承担,原则是给予行政处罚后依法办理;对属于涉及合并方的情形,存在债权债务连带的一方。被吸收人超出了法定期限申请注销登记,虽然提交了清算报告,只是说明清算已经结束,虽然提交了股东会决议,也仅说明清算报告已经被股东会依法确认。但是,尽管如此,只要没有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说明其法律资格依然没有终止,在此期间依然有可能产生债权债务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再要求重新做出上述报告和决议的条件已经不具备,且无正当理由也不能否定前述报告和决议的合法性。


所以,综上,根据公司法和有关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的原则,为保证清算结束后可能存在债权债务的客观实际情况,公司合并,对被吸收人迟延的注销申请,应要求提交与吸收人签订的合并协议,并以吸收人作为第三人,提交第三人对被吸收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这在具体的登记执法实践中是合法便捷的,也是司法目前规定认可的方式。从而既最大限度的方便了注册登记实践,同时也合法地规避了超出法定注销期间办理注销登记的职责风险。


关于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期间管理工作的意见

人事部 教育部


关于加强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期间管理工作的意见
人事部 教育部



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工作进展顺利。这次分流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多、时间长、任务重,切实加强学习和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对保证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任务的完成,进一步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国务
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4号)的要求,现对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各部门要针对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的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要有专人负责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与学校保持联系,定期了解参加学习和培训人员的思想动态、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参加学习和培训分流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期间的考核工作由原行政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统一进行,主要依据分流人员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确定相应考核等次。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应按原行政单位的统一要求参加考核。
三、各高校和培训机构也要加强对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期间的管理。参照在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学习档案,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流人员进行日常考评和学年考核,定期向其原所在行政部门提供学习期间的考核情况。
四、各高校和培训机构要根据经人事部、教育部审核批准的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实际人数编制培训经费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培训经费。凡未经人事部、教育部审核批准的,国家财政概不负责其学习和培训经费。
五、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要充分珍惜这次学习和培训机会,努力学习,圆满完成学习和培训任务。学习和培训期间,分流人员因原行政单位工作需
要而中途退学的,需由本人提前向原行政所在单位和学校报告,经原行政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
六、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享受学校规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不享受学校统一发放的普通奖学金。
七、分流人员在学习和培训期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正常的党、团组织生活。积极参加所在高校的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活动,按时交纳党费和团费。有关高校应按党章规定接纳分流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高校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应重视做好分流人员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



1999年2月1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