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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企办与村委会,谁拥有采石场的发包权/李崇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31:44  浏览:84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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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企办与村委会,谁拥有采石场的发包权

[案情]
1974年,吉水县黄桥乡征用云庄村1000余亩山地,开发“七坑山林场”。1979年,云庄村民肖学益经乡企办同意成立了黄桥乡上井采石队。1980年,乡企办允许林场职工在上井采石队相邻处开办采石场,以采石收入护林。1982年8月,黄桥乡政府与云庄村签订协议,约定:乡企办开发的七坑山林场占用云庄村的部分山地,山权归云庄村所有,林权谁造谁有,林木收益按2:8分成,山权得二成,林权得八成。1985年,黄桥乡上井采石队并入林场采石场,称“七坑山采石场”,归黄桥乡企办统一经营管理。此后多年,“七坑山采石场”企业均由黄桥乡企办统一发包经营,云庄村没有异议。2003年12月1日,已更名为黄桥乡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站(其前身为黄桥乡企办,系事业法人单位)将“七坑山采石场”发包给第三人郭建哲,郭建哲其后在矿产、安全及工商等部门办理了采矿的有关证照。云庄村知悉后,认为七坑山采石场的山权归其所有,黄桥乡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站无权发包,并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黄桥乡社会事务综合管理站(简称黄桥乡综管站)对“七坑山采石场”不具有所有权,无权发包。根据1982年黄桥乡政府与云庄村签订的协议可知,“七坑山林场占云庄村的山地的山权仍归云庄村所有”,所以七坑山林场及采石场所在的山地的权属归云庄村所有,云庄村对七坑山场也一直在经营管理,七坑山林场的造林收益也会按协议约定付20%的利润给云庄村。所以说,黄桥乡综管站只对林木有所有权,对山地没有所有权,而黄桥乡综管站擅自将七坑山林场范围内的山场发包给第三人采石,其行为侵犯了云庄村的山地所有权。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须经权利人追认,否则合同无效,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无效。七坑山的山权是云庄村所有,只有云庄村才对山场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桥乡综管站越权发包,又未经权利人云庄村的追认,故其与第三人郭建哲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桥乡综管站与郭建哲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内容、形式均合法,为有效合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对集体矿山的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加强管理的方针,……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依据上述法律可知,石块属国家的普通矿产资源,由国家所有和行使所有权。云庄村委会只对七坑山山地的地表具有所有权,对地表以下的矿产资源(主要指砂石)不具有所有权。故云庄村对地下矿产资源无发包权。
二、自1985年后,“七坑山采石场”就由黄桥乡企办统一管理,成为黄桥乡企办的一个集体矿山企业,得到了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依法办理了有关开采证照手续,取得了该采石场的合法采矿权和经营管理权,是一个合法的企业。且自1986年至2003年间,黄桥乡企办不间断地多次将该企业发包给他人经营承包,云庄村明知却不提出异议。现黄桥乡综管站行使原黄桥乡企办的一切职能,具有法人资格,当然地具有发包七坑山采石场企业的资格。第三人郭建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黄桥乡综管站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三、“七坑山采石场”在开采、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对山体造成一定地形、地貌的损坏,但该采石场历年的承包者均会给云庄村一定的山价款以补偿,这正是对山权归属云庄村原告所有的体现。第三人郭建哲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已依法办理了开采、经营矿产的“四证一照”手续,具备了承包经营的主体资格,已取得了对七坑山石场的采石权。
综上,郭建哲与黄桥乡综管站签订的承包合同从内容到形式均合法,为有效合同。云庄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当驳回。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 崇 军 李晓嵘
邮编:331600 电话:0796-352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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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在邮局设立工资帐户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在邮局设立工资帐户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

京地税个〔2002〕13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稽查部门反映和调查了解的情况,许多企业通过邮政储蓄设立代发工资帐户。其中,部分企业违反规定,将取得的经营收入支票直接通过邮政储蓄转帐,用于代发职工工资,从而达到少计收入、逃避纳税的目的。这个问题引起了市政府和北京市邮政储汇局的高度重视。针对个别邮政支局违规收取代发单位经营收入支票发放职工工资的问题,为了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北京市邮政储汇局专门下发了《关于代发工资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京邮储汇〔2002〕13号),并表示将积极支持税务部门的工作。
请各区县局、分局,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主动与辖区内邮政储蓄部门联系,了解本区域内企业有无通过邮政储蓄设立代发工资帐户的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堵塞漏洞。涉及本地区之外企业发生此种情况,要及时与相关区县地方税务局交流信息,解决企业通过邮政储蓄代发工资中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问题。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春耕农资商品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商务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春耕农资商品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季节,农资供应进入旺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积极行动起来,精心组织,全力做好春耕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农资商品的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货源力保春耕农资市场稳定供应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早谋划、早安排、早部署,引导农资流通企业尤其是承担国家化肥商业淡季储备任务的龙头骨干企业,备足货源,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切实做好春耕农资商品供应工作。受灾地区要指导农资企业认真调查灾后农情,详细了解农资需求情况,准确把握春耕农资市场供需形势,依据当地救灾应急需要和春耕生产特点,加强与生产企业的联系,抓紧货源采购,尽快充实库存,力保春耕期间农资供应不断档、不脱销,满足当地春耕生产和灾后重建需要。

  二、净化农资流通渠道为农民提供“放心农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当前个别农资品种资源偏紧、价格上涨之机,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害农民。要鼓励引导农资流通企业规范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深入推进“万乡千村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建设,拓宽连锁经营网络的覆盖面,提高统一配送率,做好农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加盟店自采货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农资流入农村,让农民买的放心、用的安心。

  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稳定农资价格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引导、支持各相关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农资企业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物价部门规定的进销差率和经营差率政策,合理调剂库存,向农民敞开供应。企业销售的农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严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支持物价部门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承办企业、国家化肥商业淡季储备承储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稳定价格、减轻农民负担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努力做好农资商品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

  农资流通企业要更新服务理念,提高为农服务的水平。在供应旺季扩大预约订货、送货进村到户的范围,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优质服务。要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售中售后服务,引导农民合理选择、正确使用农资商品,帮助农民科学施肥、合理用药,提高农资商品的使用效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对农民的培训、示范工作,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和识假辨假的能力,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
目前正值春耕备耕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关键时节,做好农资供应工作,对于增加粮食等主要农作物产量,保障主要农产品市场供给和价格基本稳定,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都具有积极作用。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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