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15:22  浏览:9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2006〕4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规划建设局《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六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 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章 附则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和中类)



大类代号
中类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关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或其它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仓库、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或其它用地(E)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等设施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察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农场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 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规定程序和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表二》的基础上,按表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七条 对未列入表三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工业和普通仓库建筑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得低于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表三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量

    区位

类型
中心城市
中心城市外

旧城区
新 区
一般镇和其它地区

D
FAR
D
FAR
D
FAR

低层居住建筑
35%
1.1
30%
1.0
28%
1.0

居住建筑

(含单身公寓)
多层
30%
1.4
30%
1.4
30%
1.4

高层
25%
2.5
22%
2.5
22%
2.5

商业、办公建筑(含旅馆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50%
3.0
45%
3.0
45%
3.0

高层
35%
4.0
35%
4.0
35%
4.0



注:D--- 建筑密度 FAR---容积率

第八条 《表三》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九条 《表三》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净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为5000平方米;

2、高层居住为3000平方米;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4、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 公共建筑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五。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2
0.5

大于、等于2,小于4
1.0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1、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2、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3、竣工后应设置相应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4、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 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25。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建筑间距系数可在朝向为南北向的基础上折减0.9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建筑间距系数可在平行布置的朝向为南北向的基础上折减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可在平行布置的朝向为南北向的基础上折减0.7倍;同时不小于相对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十七条 在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0。

第十八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均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但底层车库可以扣除。

第十九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上开启窗洞时应避免窗洞相对,否则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

第二十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

2、东西向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第十八条 至第二十条 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

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5米。

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老年

人建筑、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7〕3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按照本规定制定的具有下列特性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一)在本行政区全部区域内或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二)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
  (四)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执行性。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名称等。
第六条下列组织不能制发规范性文件:
(一)为阶段性任务临时组成的虚设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执法权的组织;
(四)企业及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应当严密、严谨,条理应当清楚,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制定计划应根据全年工作规划、工作重点,结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的需要确定,应当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政府领导审议确定。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以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政府报请立项。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在充分征求意见、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计划草案,报政府审定。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部门法制机构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经部门领导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予制发。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法制部门(机构)组织论证后,报人民政府审定,经市、县(市、区)长或常务副市、县(市、区)长批准后方可制定。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项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稿。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管领导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总结有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就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二)搜集、整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资料;
(三)论证起草规范性文件中的基本问题。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起草重大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起草稿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规范性文件起草稿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起草机构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向建议人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制定机关。
第十六条涉及经济、文化、科学等专业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邀请相应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论作为制定文件的重要依据。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抽取或者由相应学会、研究机构、教学机构等推荐。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在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涉及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成本效益分析应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成本、实施的条件、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般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送审稿正文;
(二)送审稿起草说明;
  (三)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会签的原件;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笔录,论证会、座谈会记录;经专家论证的,应当附有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与宗旨;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对照、衔接。对同一事项或同类事项,作出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规定的,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能代替内容相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中注明对原文件予以废止。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三条起草部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后,应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人民政府。
起草部门向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研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附送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法制部门(机构)负责审查。
第二十五条法制部门(机构)审查的重点是:
  (一)有无必要制定;
  (二)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抵触;
  (三)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四)是否切实可行。
  法制部门(机构)对于无必要制定或条件不够成熟暂缓制定的,可向原起草部门说明;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退回原起草部门;对于需要修改的,应进行修改或指导起草部门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缺少第三章第十四至十七条规定程序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可以按相应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印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专家应当认真研究,按时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问题的,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教学、科研等机构联系,建立政府法制咨询专家库。在对规范性文件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论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也可组织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的意见上报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有关单位协商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经过审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政府按公文运转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签发。
  第三十四条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门领导。
第五章审定
  第三十五条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人应作审查报告(意见)说明,对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等予以说明。
  规范性内容较少、社会影响面不大、政府领导决定不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后,送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报有关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第三十六条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由部门领导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第六章发布
第三十七条安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后,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前款以外的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其他文件形式发布。
  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公开发行的公报、报纸上刊登,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报道。
  以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30日内在《安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安阳日报》上全文刊载。
第七章解释
第三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 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机构)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修改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政府规范性文件施行6个月后,就文件的执行情况,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政府进行汇报,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
  评估和清理工作由法制部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安阳市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期满5年后自行失效。有关单位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之日前6个月内书面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后继续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阳市人民政府2005年4月6日发布的《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政〔2005〕23号同时废止。



核出口管制清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第 7 号

  调整后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已经国务院2001年4月28日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刘积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核出口管制清单
(2001年6月28日 国务院批准)
内 容

第一部分 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种可裂变材料。其中:
  1. 源材料系指天然铀、贫化铀和钍,呈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形态的上述各种材料。但不包括:
  (1) 政府确信仅用于非核活动的源材料;
  (2) 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
     ① 少于500kg的天然铀;
     ② 少于1000kg的贫化铀;
     ③ 少于1000kg的钍。
  2. 特种可裂变材料系指钚-239、铀-233、含同位素铀-235或铀-233或兼含铀-233和铀-235其同位素总丰度与铀-238的丰度比大于自然界中铀-235与铀-238的丰度比的铀,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 钚-238同位素浓度超过80%的钚;
  (2) 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仪器传感元件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3) 在12个月期间内向某一接受国出口少于50有效克的特种可裂变材料。

  第二部分 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1 核反应堆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和部件

  1.1 整体核反应堆
  能够运行以便保持受控自持链式裂变反应的核反应堆,但不包括零功率反应堆,零功率反应堆定义为设计的钚最大生产率每年不超过100克的反应堆。
  
注释
  一个"核反应堆"基本上包括反应堆容器内或直接安装在其上的物项、控制堆芯功率水平的设备和通常含有或直接接触或控制反应堆堆芯一次冷却剂的部件。
那些能适当地加以改进使每年产钚量大大超过100克的反应堆亦应包括在内。设计在较高功率水平下持续运行的反应堆,无论其产钚能力如何都不被认为是"零功率反应堆"。

  1.2 核反应堆压力容器
  金属容器,作为完整的装置或工厂预制的该装置的主要部件,被专门设计或制造来容纳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的堆芯,并且能承受一次冷却剂的工作压力。

注释
  物项1.2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的顶板,它是工厂预制的压力容器的主要部件。

  1.3 核反应堆燃料装卸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中插入或取出燃料的操作设备。
  
注释
  上述物项能够进行负载操作或利用技术上先进的定位或准直装置以便允许进行复杂的停堆装料操作,例如通常不可能直接观察或接近燃料的操作。"

  1.4 核反应堆控制棒和设备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控制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裂变过程的棒、支承结构或悬吊结构、棒驱动机或棒导向管。

  1.5 核反应堆压力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容纳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燃料元件和一次冷却剂的压力管,工作压力超过5.1 MPa(740 psi)。

  1.6 锆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1.1定义的反应堆中在任何12个月期间数量超过500kg,而且其中铪与锆的重量比低于1:500的锆金属和合金的管或管组件。

  1.7 一次冷却剂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循环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一次冷却剂的泵。
  
注释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泵可包括防止一次冷却剂渗漏的精密密封或多种密封的系统、全密封驱动泵,及有惯性质量系统的泵。这一定义包括鉴定为NC-l或相当标准的泵。

  1.8 核反应堆内部构件
  专门设计和制造用于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的"核反应堆内部构件",包括堆芯支承柱、燃料通道、热屏蔽层、堆芯缓冲层、堆芯栅格板和扩散板。
  
注释
  "核反应堆内部构件"是反应堆压力壳内的主要结构,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例如支承堆芯、保持燃料对准、引导一次冷却水流向、提供反应堆压力壳的辐射屏蔽层、导向堆芯内仪表。

  1.9 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的一次冷却水回路的热交换器(蒸汽发生器)。
  
注释
  蒸汽发生器是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反应堆内生成的热量(一回路侧)输送到进水(二回路侧)以产生蒸汽。对有一个中间液态金属冷却回路的液态金属快增殖堆的情况,除蒸汽发生器外,用于将一回路侧的热量输送到中间冷却回路的热交换器理所当然地属于控制范围以内。本条款的控制范围不包括应急冷却系统和衰变热冷却系统的热交换器。

  1.10 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测定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堆芯内中子通量的中子探测和测量仪表。
  
注释
  本条款的范围包括用于测定大量程范围中子通量的堆芯内和堆芯外仪器仪表,典型地从每平方厘米每秒104个中子至每平方厘米每秒1010个中子或更高。堆芯外意指那些上述1.1段所定义的核反应堆堆芯外,但是位于生物屏蔽层内的仪器仪表。
  2 反应堆用非核材料

  2.1 氘和重水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200kg氘原子的氘、重水(氧化氘)以及氘与氢原子之比超过1:5000的任何其他氘化物。

  2.2 核级石墨
  任一接受方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收到的供上述1.1定义的核反应堆用的数量超过3X104kg(30 t)、纯度高于百万分之五硼当量、密度大于1.50g/cm3的石墨。

注释
  为了出口控制的目的,政府将确定出口符合上述技术指标的石墨是否用于核反应堆。
硼当量(BE)可以实验测定或以包括硼在内的杂质BEZ之总量计算得(由于碳不被考虑是一种杂质,因此不包括BE碳),其中:
  BEZ(ppm)= CF×元素Z的浓度(ppm为单位);
  CF为转化因子:(σZ×AB)除以(σB×AZ);σB 和σZ 分别为自然界形成的硼和元素Z的热中子俘获截面(巴为单位);以及AB 和AZ分别为自然界形成的硼和元素Z的原子质量。

  3 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辐照核燃料经后处理能从强放射性裂变产物以及其他超铀元素中分离钚和铀。有各种技术工艺流程能够实现这种分离。但是,多年来,"普雷克斯"已成为最普遍采用和接受的工艺流程。"普雷克斯"流程包括:将辐照核燃料溶解在硝酸中,然后利用磷酸三丁酯与一种有机稀释剂的混合剂通过溶剂萃取法分离铀、钚和裂变产物。
  各种"普雷克斯"设施具有彼此相似的工艺功能,包括:辐照燃料元件的切割、燃料溶解、溶剂萃取和工艺液流的贮存。还可能有种种设备,用于:使硝酸铀酰热脱硝,把硝酸钚转化成氧化钚或金属钚,以及把裂变产物的废液处理成适合于长期贮存或处置的形式。但是,实现这些功能的设备的类型和结构在各种"普雷克斯"设施之间可能不同,原因有几个,其中包括需要后处理的辐照核燃料的类型和数量、打算对回收材料的处理和设施设计时所考虑的安全和维修原则。
  一个"辐照燃料元件后处理厂"包括通常直接接触和直接控制辐照燃料和主要核材料以及裂变产物工艺液流的设备和部件。
可以通过采取各种避免临界(例如通过几何形状)、辐射照射(例如通过屏蔽)和毒性危险(例如通过安全壳)的措施来确定这些过程,包括钚转换和钚金属生产的完整系统。

   3.1 辐照燃料元件切割机

按语
  这种设备能切开燃料包壳,使辐照核材料能够被溶解。专门设计的金属切割机是最常用的,当然也可能采用先进设备,例如激光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上述确定的后处理厂用来切割或剪切辐照燃料组件、燃料棒束或棒的遥控设备。

   3.2 溶解器

按语
  溶解器通常接受切碎了的乏燃料。在这种临界安全的容器内,辐照核材料被溶解在硝酸中,而剩余的壳片从工艺液流中被去掉。
专门设计或制造供上述确定的后处理厂用来溶解辐照核燃料,并能承受热、腐蚀性强的液体以及能远距离装料和维修的临界安全容器(例如小直径、环形或平板式的容器)。

   3.3 溶剂萃取器和溶剂萃取设备

按语
  溶剂萃取器既接受溶解器中出来的辐照燃料的溶液,又接受分离铀、钚和裂变产物的有机溶液。溶剂萃取设备通常设计得能满足严格的运行参数,例如很长的运行寿命,毋需维修或易于更换、操作和控制简便以及可适应工艺条件的各种变化。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辐照燃料后处理厂的溶剂萃取器,例如填料塔或脉冲塔、混合澄清器或离心接触器。溶剂萃取器必须能耐硝酸的腐蚀作用。溶剂萃取器通常由低碳不锈钢、钛、锆或其他优质材料,按极高标准(包括特种焊接和检查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加工制造而成。

   3.4 化学溶液保存或贮存容器

按语
  溶剂萃取阶段产生三种主要的工艺液流。所有这三种液流在如下的进一步处理过程中要使用保存或贮存容器:
  (a)用蒸发法使纯硝酸铀酰溶液浓缩,然后使其进到脱硝过程,并在此过程中转变成氧化铀。这种氧化物再在核燃料循环中利用。
  (b)通常用蒸发法浓缩强放射性裂变产物溶液,并以浓缩液形式贮存。随后可蒸发这种浓缩液并将其转换成适合于贮存或处置的形式。
  (c)在将纯硝酸钚溶液转到下几个工艺步骤前先将其浓缩并贮存。尤其是,钚溶液的保存或贮存容器要设计得能避免由于这种液流浓度和形状的改变导致的临界问题。
  专门设计或制造为辐照燃料后处理厂用的保存或贮存容器。这种保存或贮存容器必须能耐硝酸的腐蚀作用。保存或贮存容器通常用低碳不锈钢、钛或锆或其他优质材料制造。保存或贮存容器可设计成能远距离操作和维修,而且它们可具有下述控制核临界的特点:
  (1)壁或内部结构至少有百分之二的硼当量,或
  (2)对于圆柱状容器来说,最大直径175mm(7in),或
  (3)对于平板式或环形容器来说,最大宽度75 mm(3 in)。

   3.5 硝酸钚到氧化钚的转化系统

按语
  在大多数后处理设施中,这个最后的流程包括将硝酸钚溶液转变成二氧化钚。这个流程的主要功能是:流程进料贮存和调节、沉淀和固/液分离、煅烧、产品装运、通风、废物管理和流程控制。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硝酸钚转化为氧化钚、经特别配置以避免临界和辐射影响并且将毒性危害减到最小的完整系统。

   3.6 氧化钚到金属钚的生产系统

按语
  这个流程可能与后处理设施有关,它涉及:通常用强腐蚀性氟化氢使二氧化钚氟化,产生氟化钚;然后用高纯度钙金属使氟化钚还原,产生金属钚和氟化钙渣。这个流程的主要功能是:氟化(例如涉及用贵金属制造或作衬垫的设备)、金属还原(例如用陶瓷坩锅)、渣的回收、产品装运、通风、废物管理和流程控制。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生产金属钚、经特别配置以避免临界和辐射影响并且将毒性危害减到最小的完整系统。

  4 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

按语
  核燃料元件是由本附件第一部分所述的一种或多种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制造的。对于氧化物燃料这一种最常用的燃料类型,常用芯块压制、烧结、研磨和分级的设备。直到密封于包壳内,混合氧化物燃料是在手套箱内操作的(或等效的箱体)。在所有情况下,燃料被密封于一个合适的包壳内,这种包壳是设计作为包装燃料的第一层外壳,以便在反应堆运行时提供适当的性能和安全。此外,在所有情况下,为保证可预计的和安全的燃料性能,必须按照最高标准精确控制流程、程序和设备。

注释
  考虑属于燃料元件制造的"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这一含义的设备项目包括设备:
  a) 通常直接接触或加工或控制核材料生产流程的设备,
  b) 将核材料封入包壳的设备,
  c) 检验包壳或密封完整性的设备,或
  d) 检验密封燃料的最终处理的设备。
  这一设备或这些设备系统可能包括例如:
  1)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芯块的最终尺寸和表面缺陷的全自动芯块检查台;
  2)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端塞焊接于燃料细棒(或棒)的自动焊接机;
  3)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检验燃料细棒(或棒)成品密封性的自动化测试和检查台;
  第3)项典型地包括设备用于:a) 细棒(或棒)端塞焊缝X-射线检测,b)充压细棒(或棒)的氦检漏,c) 细棒(或棒)的γ-射线扫描以检验内部燃料芯块的正确装载。

   5 铀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以外的)设备
  可以认为属于为铀同位素分离"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仪器外的)设备"这一概念范围的设备物项包括:

  5.1 气体离心机和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离心机的组件和构件

按语
  气体离心机通常由一个(或几个)直径在75 mm(3 in)和400 mm(16in)之间的薄壁圆筒组成。圆筒处在真空环境中并且以大约300m/s或更高的线速度旋转,旋转时其中轴线保持垂直。为了达到高的转速,旋转构件的结构材料必须具有高的强度/密度比,而转筒组件及其单个构件必须按高精度公差来制造以便使不平衡减到最小。与其他离心机不同,浓缩铀用的气体离心机的特点是:在转筒室中有一个(或几个)盘状挡板和一个固定的管列用来供应和提取UF6气体,其特点是至少有三个单独的通道,其中两个与从转筒轴向转筒室周边伸出的收集器相连。在真空环境中还有一些不转动的关键物项,它们虽然是专门设计的,但不难制造,也不是用独特材料制造的。不过,一个离心机设施需要大量的这种构件,因此其数量是最终使用的一个重要指标。

   5.1.1 转动部件
  (a)完整的转筒组件:
  用本节注释中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若干薄壁圆筒或一些相互连接的薄壁圆筒;如果是相互连接的,则圆筒通过以下5.1.1. (c)所述的弹性波纹管或环连接。转筒(如果是最终形式的话)装有以下5.1.1.(d)和(e)所述一个(或几个)内挡板和端盖。但是完整的组件可能只以部分组装形式交货。
  (b)转筒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厚度为12mm(0.5in)或更薄的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薄壁圆筒。
  (c)环或波纹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局部支承转筒或把数个转筒连接起来的构件。波纹管是壁厚3mm(0.12in)或更薄的直径在75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一种或一种以上高强度/密度比材料制成的有褶短圆筒。
  (d)挡板: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在75 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各种高强度/密度比材料之一制成的安装在离心机转筒内的盘状构件,其作用是将排气室与主分离室隔开,在某些情况下帮助UF6气体在转筒的主分离室中循环。
  (e)顶盖/底盖: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在75 mm(3in)和400mm(16in)之间、用本节注释中所述各种高强度/密度比材料之一制成的装在转筒端部的盘状构件,这样就把UF6包容在转筒内,在有些情况下还作为整体一部分支承、保持或容纳上轴承件(顶盖)或支持马达的旋转件和下轴承件(底盖)。

注释
  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
  (a) 极限抗拉强度为2.05X109 N/m2(300000psi)或更高的马氏体钢;
  (b) 极限抗拉强度为0.46X109 N/m2 (67000psi)或更高的铝合金;
  (c)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其比模量应为12.3X106 m或更高,比极限抗拉强度应为0.3X106 m或更高("比模量"是用N/m2表示的杨氏模量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比极限抗拉强度"是用N/m2表示的极限抗拉强度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

   5.1.2 静态部件
  (a)磁悬浮轴承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轴承组合件,由悬浮在充满阻尼介质箱中的一个环形磁铁组成。该箱要用耐UF6的材料(见5.2的注释)制造。该磁铁与装在5.1.1.(e)所述顶盖上的一个磁极片或另一个磁铁耦合。此磁铁可以是环形的,外径与内径的比小于或等于1.6:1。它的初始磁导率可以是0.15H/m(120000CGS制单位)或更高,或剩磁98.5%或更高,或产生的能量高于80rJ/m3(107高斯-奥斯特)。除了具有通常的材料性质外,先决条件是磁轴对几何轴的偏离应限制在很小的公差范围内(低于0.1 mm或0.004in)或特别要求磁铁材料有均匀性。
  (b)轴承/阻尼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架在阻尼器上的具有枢轴/盖的轴承。枢轴通常是一种淬硬钢轴,一端精加工成半球,而另一端能连在5.1.1.(e)所述底盖上。但是这种轴可附有一个动压轴承。盖是球形的,一面有一个半球形陷穴。这些构件通常是单独为阻尼器提供的。
  (c)分子泵: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内部有已加工或挤压的螺纹槽和已加工的腔的泵体。典型尺寸如下:内径75mm(3in)到400mm(16in),壁厚10mm(0.4in)或更厚,长度等于或大于直径。刻槽的横截面是典型的矩形,槽深2 mm(0.08in)或更深。
  (d)电动机定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环形定子,用于在真空中频率范围为600-2000Hz、功率范围为50-1000VA条件下同步运行的高速多相交流磁滞(或磁阻)式电动机。定子由在典型厚度为2.0mm(0.08in)或更薄一些的薄层组成的低损耗叠片铁芯上的多相绕组组成。
  (e)离心机壳/收集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来容纳气体离心机的转筒组件的部件。离心机壳由一个壁厚达30mm(1.2in)的刚性圆筒组成,它带有经过精密机械加工的两个端面以便固定轴承和一个或多个便于安装的法兰盘。这两个经过机械加工的端面相互平行,并以不大于0.05度的误差与圆筒轴垂直。离心机壳也可是一种格状结构以容纳几个转筒。这种机壳通常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造或是用这类材料加以保护。
  (f)收集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内径达12mm(0.5in)的一些管件,它们用来借助皮托管作用(即利用一个例如扳弯径向配置的管的端部而形成的面迎转筒内环形气流的开口)从转筒内部提取UF6气体,并且能与中心气体提取系统相连。这类管件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造或用这类材料加以保护。

   5.2 为气体离心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气体离心浓缩工厂用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是向离心机供应UF6,把单个离心机相互联接组成级联(多级)从而逐渐提高浓缩度并且从离心机中提取UF6 "产品"和"尾料"所需的各种工厂系统,以及驱动离心机或控制该工厂所需要的设备。
  通常利用经加热的高压釜将UF6从固体中蒸发出来,气态形式的UF6通过级联集管线路被分配到各个离心机。通过级联集管线路使从离心机流出的UF6 "产品"和"尾料"气流通到冷阱(在约203K(-70℃)下工作),气流在冷阱先冷凝,然后再送入适当的容器以便运输或贮存。由于一个浓缩工厂由排成级联式的数千个离心机组成,所以级联的集管线路有数公里长,含有几千条焊缝而且管道布局大量重复。上述设备、部件和管道系统都是按非常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的。

   5.2.1 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流程系统包括:
  供料釜(或供料器),用于以高达100kPa(15 psi)的压力和1kg/h(或更大)的速率将UF6送往离心机级联;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以高达3kPa(0.5psi)的压力从级联中取出UF6。凝华器能被冷却到203K(-70℃)和加热到343K(70℃);
  "产品"和"尾料"器,用来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这种设施、设备和管线全部用耐UF6的材料制成或用作衬里(见本节的注释),并且按很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2.2 机械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离心机级联中操作UF6的管路系统和集管系统。管路网络通常是"三头"集管系统,每个离心机连接一个集管头。这样,在形式上有大量重复。全都用耐UF6的材料(见本节注释)制成并且按很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2.3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两种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原子质量单位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统。

   5.2.4 频率变换器
  为满足5.1.2.(d)中定义的电动机定子的需要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频率变换器(又称变频器或变换器)或这类频率变换器的部件、构件和子配件。
它们具有下述所有特点:
  1.多相输出600-2000Hz;
  2.高稳定性(频率控制优于0.1%);
  3.低谐波畸变(低于2%);和
  4.效率高于80%。

注释
  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机到离心机以及从级联到级联的通路。
  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

   5.3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组件和部件
  用气体扩散法分离铀同位素时,主要的技术组件是一个特制的多孔气体扩散膜、用于冷却(经压缩过程加热的)气体的热交换器、密封阀和控制阀以及管道。由于气体扩散技术使用的是六氟化铀(UF6),所有的设备、管道和仪器仪表(与气体接触的)表面都必须用同UF6接触时能保持稳定的材料制成。一个气体扩散设施需要许多这样的组件,因此其数量是最终使用的一个重要指标。

   5.3.1 气体扩散膜
  (a)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由耐UF6腐蚀的金属、聚合物或陶瓷材料制成的很薄的多孔过滤膜,孔的大小为100-1000?,膜厚5mm(0.2in)(或以下),对于管状膜来说,直径为25mm(1 in)(或以下);和
  (b) 为制造这种过滤膜而专门制备的化合物或粉末。这类化合物和粉末包括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氧化铝或纯度99.9%(或以上)的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粒度小于10μm。粒度高度均匀。这些都是专门为制造气体扩散膜制备的。

  5.3.2 扩散室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直径大于300mm(12in)、长度大于900mm(35in)的密闭式圆柱形容器或尺寸相当的矩形容器;该容器有直径均大于50 mm(2in)的一个进气管和两个出气管,容器用于容纳气体扩散膜,由耐UF6的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并且设计成便于水平安装和竖直安装的形式。

   5.3.3 压缩机和鼓风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或鼓风机,其体积吸气能力为1m3UF6/min(或更大),出口压力高达几百千帕(100psi),设计成在具有或没有适当功率电动机的UF6环境中长期运行。此外,还有这类压缩机或鼓风机的分离组件,这种压缩机和鼓风机的压力比在2:1和6:1之间,用耐UF6的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

   5.3.4 转动轴封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真空密封装置,有密封式进气口和出气口,用于密封把压缩机或鼓风机转子同传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空气渗入充满UF6的压缩机或鼓风机的内腔。这种密封装置通常设计成将缓冲气体泄漏率限制到小于1000cm3/min(60in3/min)。

   5.3.5 冷却UF6的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材料(不锈钢除外)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或以铜或这些金属的复合物作衬里的热交换器,在压差为100kPa(15psi)下渗透压力变化率小于10pa/h(0.0015psi)。

   5.4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子气体扩散浓缩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用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是向气体扩散组件供应UF6,把单个组件相互联结组成级联(或多级)以便使浓缩度逐步增高并且从各个扩散级联中提取UF6"产品"和"尾料"所需的工厂系统。由于扩散级联的惯性很大,级联运行的任何中断,特别是停车,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在所有工艺系统中严格持续地保持真空、自动防止事故、准确地自动调节气流对气体扩散工厂是很重要的。所有这一切,使该工厂需要装备大量专用的测量、调节和控制系统。
  通常UF6从置于高压釜内的圆筒中蒸发,以气态形式经级联集管管路被分配到进口。从出口流出的UF6"产品"和"尾料"气流通过级联集管管路被分配到冷阱或压缩装置,UF6气体在那里液化,然后再进到适当的容器以便运输或贮存。由于一个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由排成级联式的大量气体扩散组件组成,所以级联的集管管线有数公里长,含有几千条焊缝而且管道布局大量重复。上述设备、部件和管道系统都按非常高的真空和净度标准制造。

   5.4.1 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能在300kPa(45psi)或以下的压力下运行的流程系统,
  包括:
    供料釜(或供料系统),用于将UF6送人气体扩散级联;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扩散级联中取出UF6;
    液化器,将来自级联的UF6气体压缩并冷凝成液态UF6;
    "产品"器或"尾料"器,用来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5.4.2 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在气体扩散级联中操作UF6的管路系统和集管系统。这种管路网络通常是"双头"集管系统,每个扩散单元连接一个集管头。


   5.4.3 真空系统
   (a)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大型真空歧管、真空集管和抽气能力为5 m3/min(或以上)的真空泵。
   (b) 专门设计的在含UF6气氛中使用的真空泵,用铝、镍或含镍量高于60%的合金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这些泵可以是旋转式或正压式,可有排代式密封和碳氟化合物密封并且可以有特殊工作流体存在。

   5.4.4 特种截流阀和控制阀
   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由耐UF6材料制成的直径为40-1500mm (1.5-59in)可手动或自动的截流阀和控制波纹管阀,用来安装在气体扩散浓缩工厂的主系统和辅助系统中。

   5.4.5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原子质量单位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系统。

注释
   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级联中的这种气流。所有接触流程气体的表面,均需用耐UF6材料制成或以其作为衬里。就本节有关气体扩散物项而言,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氧化铝、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5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动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在气体动力学浓缩过程中,要压缩气态UF6和轻气体(氢或氦)的混合气,然后使其通过分离元件。在这些元件中,通过在一个曲壁几何结构面上产生的高离心力,完成同位素分离。已经成功地开发了这种类型的两个过程:喷嘴分离过程和涡流管过程。就这两种过程而言,一个分离级的主要部件包括容纳专用分离元件(喷嘴或涡流管)的圆筒状容器、气体压缩机和用来排出压缩热的热交换器。一座气动浓缩工厂需要若干个这种分离级:因此其数量是最终用的一个重要指标。由于气动过程使用UF6,所有设备、管线和仪器仪表中与这种气体接触的表面,都必须用同UF6接触时能保持稳定的材料制成。

注释
   本节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级联中的这种气流。所有接触流程气体的表面,均需用耐UF6材料制成或用耐UF6材料保护。就本节有关气动浓缩物项而言,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铜、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5.1 分离喷嘴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分离喷嘴及其组件。分离喷嘴由一些狭缝状、曲率半径小于1 mm(一般为0.1 mm-0.05 mm)的耐UF6,腐蚀的弯曲通道组成,喷嘴中有一分离楔尖能将流过该喷嘴的气体分成两部分。

   5.5.2 涡流管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涡流管及其组件。涡流管呈圆筒形或锥形,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其直径在0.5cm至4cm之间,长径比率为20:1或更小,并带有1个或多个切向进口。这些涡流管的一端或两端装有喷嘴型附件。

注释
   供料气体在涡流管的一端切向进入涡流管,或通过一些旋流叶片,或从沿涡流管周边分布的若干个切向位置进入涡流管。

   5.5.3 压缩机和鼓风机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轴向离心式或正排量压缩机或鼓风机,其体积吸人能力为2m3/min或更大的UF6/载气(氢或氦)混合气。

注释
这些压缩机和鼓风机的压力比一般在1.2:1和6:1之间。

   5.5.4 转动轴封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带有密封式进气口和出气口的转动轴封,用于密封把压缩机或鼓风机转子同驱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过程气体外漏或空气或密封气体渗入充满UF6/载气混合气的压缩机或鼓风机内腔。

   5.5.5 冷却气体用热交换器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热交换器。

   5.5.6 分离元件外壳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加以保护的用作容纳涡流管或分离喷嘴的分离元件外壳。

注释
   这种外壳可以是直径大于300mm、长度大于900mm的圆筒状容器或尺寸相当的矩形容器,并可设计成便于水平安装或竖直安装的形式。

   5.5.7 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
   专门为浓缩工厂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的或加以保护的流程系统,包括:
   (a) 供料釜、供料加热炉或供料系统,用于将UF6送人浓缩过程;
   (b)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6,供下一步加热转移;
   (c) 固化器或液化器,用于通过压缩UF6并将其转换为液态形式或固态形式,从浓缩流程中移出UF6;
   (d) "产品"器或"尾料"器,用于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5.5.8 集管管路系统
   专门为操作气动级联中的UF6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保护的集管管路系统。这种管路系统通常?quot;双头"集管系统,每级或每个级组连接一个集管头。

   5.5.9 真空系统和泵
   (a) 为在含UF6气氛中工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抽气能力为5m3/min或更大的由若干真空歧管、真空集管和真空泵组成的真空系统;
   (b) 为在含UF6气氛中工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的真空泵。这些泵也可用氟碳密封和特殊工作流体。

   5.5.10 特种截流阀和控制阀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由耐UF6腐蚀材料制成或保护的直径为40-1500 mm的可手动或自动的截流阀和控制波纹管阀,用来安装在气动浓缩工厂的主系统和辅助系统中。

   5.5.11 UF6质谱仪/离子源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质量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器系统。

   5.5.12 UF6/载气分离系统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将UF6与载气(氢或氦)分离开来的过程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是为将载气中的UF6含量降至1 ppm或更低而设计的,井可装有下述的设备:
   (a) 低温热交换器和低温分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或
   (b) 低温制冷设备,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或
   (c) 用于将UF6与载气分离开来的分离喷嘴或涡流管设备,或
   (d) UF6冷阱,能承受-20℃或更低的温度。

   5.6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化学交换或离子交换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铀的几种同位素在质量上的微小差异,能引起化学反应平衡小的变化。这可用作同位素分离的基础。已经开发成功两种工艺过程:液-液化学交换过程和固-液离子交换过程。
在液-液化学交换过程中,两种不混溶的液相(水相和有机相)作逆流接触,结果给出数千分离级的级联效果。水相由含氯化铀的盐酸溶液组成;有机相由载氯化铀的萃取剂的有机溶剂组成。分离级联中使用的接触器可以是液-液交换柱(例如带有筛板的脉冲柱),或是液体离心接触器。在分离级联的两端要求实现化学转化(氧化和还原)以保证各端的回流要求。一个重要的设计问题是避免这些过程物流被某些金属离子沾污。所以,一般使用塑料的、衬塑料的(包括用氟碳聚合物)和(或)衬玻璃的柱和管线。
   在固一液离子交换过程中,浓缩是由铀在一种特制的作用很快的离子交换树脂或吸附剂上的吸附/解吸完成的。使铀的盐酸溶液和其他化学试剂,从载有吸附剂填充床的圆筒形浓缩柱中通过。就一个连续过程而言,需要有一个回流系统,以便把从吸附剂上解吸下来的铀返回到液流中,这样便可收集"产品"和"尾料"。这是通过使用适宜的还原/氧化化学试剂来完成的。这些试剂可在单独的外部系统中完全再生,并可在同位素分离柱内部分地再生。由于在这种工艺过程中有热的浓盐酸溶液存在,使用的设备应该用专门的耐腐蚀材料制造或保护。

   5.6.1 液-液交换柱(化学交换)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有机械动力输入的逆流液-液交换柱(即带有筛板的脉冲柱、往复板柱和带有内部涡轮混合器的柱)。为了耐浓盐酸溶液的腐蚀,这些交换柱及其内部构件一般用适宜的塑料(例如氟碳聚合物)或玻璃制作或保护。交换柱的级停留时间一般被设计得很短(30秒或更短)。

   5.6.2 液-液离心接触器(化学交换)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液-液离心接触器。此类接触器利用转动来达到有机相与水相的分散,然后借助离心力来分离开这两相。为了耐浓盐酸溶液的腐蚀,这些接触器一般用适当的塑料(例如碳氟聚合物)来制造或作衬里,或衬以玻璃。离心接触器的级停留时间被设计得很短(30秒或更短)。

   5.6.3 铀还原系统和设备(化学交换)
   (a) 为使用化学交换过程的铀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来将铀从一种价态还原为另一种价态的电化学还原槽。与过程溶液接触的这种槽的材料必须能耐浓盐酸溶液腐蚀。

注释
   这种槽的阴极室必须设计成能防止铀被再氧化到较高的价态。为了把铀保持在阴极室中,这种槽可有一个由特种阳离子交换材料制成的抗渗的隔膜。阴极一般由石墨之类适宜的固态导体组成。
   (b) 装在级联的产品端为将有机相流中的U+4移出、调节酸浓度和向电化学还原槽供料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由以下设备组成:将有机相流中的U+4反萃取到水溶液中的溶剂萃取设备,完成溶液pH值调节和控制的蒸发设备和(或)其他设备,以及向电化学还原槽供料的泵或其他输送装置。一个重要的设计问题是要避免水相流被某些种类的金属离子沾污。因此,对该系统那些接触这种过程物流的部分,要用适当的材料(例如玻璃、碳氟聚合物、聚苯硫酸酯、聚醚砜和用树脂浸过的石墨)制成或保护的设备来构成。

   5.6.4 供料准备系统(化学交换)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来为化学交换铀同位素分离工厂生产高纯氯化铀供料溶液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由进行纯化所需的溶解设备、溶剂萃取设备和(或)离子交换设备,以及用来将U+6或U-4还原为U+3的电解槽组成。这些系统产生只含几个ppm的铬、铁、钒、钼和其他两价或价态更高的阳离子金属杂质的氯化铀溶液。处理高纯度U+3系统的若干部分的建造材料包括玻璃、碳氟聚合物、聚苯硫酸酯或聚醚砜塑料衬里的石墨和用树脂浸过的石墨。

   5.6.5 铀氧化系统(化学交换)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将U+3氧化为U+4以便返回化学交换浓缩过程的铀同位素分离级联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可装有如下设备:
   (a) 使氯气和氧气与来自同位素分离设备的水相流相接触的设备以及将所得U+4萃人由级联的产品端返回的已被反萃取过的有机相的设备;
   (b) 使水与盐酸分离开来,以便水和加浓了的盐酸可在适当位置被重新引人工艺过程的设备。

   5.6.6 快速反应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离子交换)
   为以离子交换过程进行铀浓缩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快速反应离子交换树脂或吸附剂包括:多孔大网络树脂,和(或)薄膜结构(在这些结构中,活性化学交换基因仅限于非活性多孔支持结构表面的一个涂层),以及处于包括颗粒或纤维在内的任何适宜形式的其他复合结构。这些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的直径有0.2mm或更小,而且在化学性质上必须能耐浓盐酸溶液腐蚀,在物理性质上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因而在交换柱中不被降解。这些树脂/吸附剂是专门为实现很快的铀同位素交换动力学过程(低于l0秒的交换速率减半期)而设计的,并且能在100-200℃的温度范围内操作。

   5.6.7 离子交换柱(离子交换)
   为以离子交换过程进行铀浓缩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容纳和支撑离子交换树脂/吸附剂填充床层的直径大于1000mm的圆筒状柱。这些柱一般用耐浓盐酸溶液腐蚀的材料(例如钛或碳氟塑料)制成或保护,并能在100-200℃的温度范围内和高于0.7 MPa(102psi)的压力下操作。
   5.6.8 离子交换回流系统(离子交换)
   (a)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使离子交换铀浓缩级联中所用化学还原剂再生的化学或电化学还原系统。
   (b)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使离子交换铀浓缩级联中所用化学氧化剂再生的化学或电化学氧化系统。

注释
   离子交换浓缩过程可使用例如Ti+3作为还原阳离子,在这种情况下,所用还原系统将通过还原Ti+4使Ti+3再生。
离子交换浓缩过程可使用例如Fe+3作为氧化剂,在这种情况下,所用氧化系统将通过氧化Fe+2来使Fe+3再生。

   5.7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以激光为基础的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目前利用激光的浓缩过程的系统有两类:一类是过程介质为原子铀蒸气的系统,另一类是过程介质为铀化合物的蒸气的系统。这些过程的通用名称包括:第一类--原子蒸气激光同位素分离(AVLIS或SILVA);第二类--分子激光同位素分离(MLIS或MOLLS)和同位素选择性激光活化化学反应(CRISLA)。用于激光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包括:(a)铀金属蒸气供料装置(用于选择性光电离)或铀的化合物蒸气供料装置(用于光离解或化学活化);(b)第一类中作为"产品"和"尾料"的浓缩的铀金属和贫化的铀金属收集装置,和第二类中作为"产品"的离解的或反应的化合物和作为"尾料"的未发生变化材料的收集装置;(c)用于选择性地激发铀-235的激光过程系统;和(d)供料准备设备和产品转化设备。鉴于铀原子和铀化合物能谱的复杂性,可能需要同现有激光技术中的任何一种联合使用。

注释
   本节所列的许多物项将直接接触铀金属蒸气、液态金属铀,或由UF6或UF6和其他气体的混合物组成的过程气体。所有与铀或UF6接触的表面,都全部由耐腐蚀材料制造或保护。就有关基于激光的浓缩的物项而言,耐铀金属或铀合金蒸气或液体腐蚀的材料包括:氧化钇涂敷石墨和钽;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铜、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和耐UF6腐蚀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5.7.1 铀蒸发系统(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铀蒸发系统。这些系统含有大功率条带式或扫描式电子束枪,打到靶上的能量大于2.5 kW/cm。

   5.7.2 液态铀金属处理系统(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由一些坩埚及其冷却设备组成用于处理熔融铀或铀合金的液态金属处理系统。

注释
   这种系统的坩埚和其他接触熔融铀或铀合金的部分,要用有适当的耐腐蚀和耐高温性能的材料制成或保护。适当的材料包括钽、氧化钇涂敷石墨、用其他稀土氧化物或其混合物涂敷的石墨。

   5.7.3 铀金属"产品"和"尾料"收集器组件(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收集液态或固态铀金属的"产品"和"尾料"收集器组件。

注释
   这些组件的部件由耐铀金属蒸气或液体的高温和腐蚀性的材料(例如氧化钇涂敷石墨或钽)制成或保护。这类部件可包括用于磁、静电或其他分离方 法的管、阀、管接头、"出料槽"、进料管、热交换器和收集板。

   5.7.4 分离器组件外壳(AV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圆筒状或矩形容器,用于容纳铀金属蒸气源、电子束枪,及"产品"与"尾料"收集器。

注释
   这些外壳有多种样式的开口,用于供电线路、供水管、激光束窗、真空泵接头及仪器仪表诊断和监测。这些开口均设有开闭装置,以便整修内部的部件。

   5.7.5 超声膨胀喷嘴(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超声膨胀喷嘴,用于冷却UF6与载气的混合气至150K或更低的温度。这种喷嘴耐UF6腐蚀。

   5.7.6 五氟化铀产品收集器(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UF5固态产品收集器。这种收集器是过滤式、冲击式或旋流式收集器,或其组合;并且耐UF5/UF6环境的腐蚀。

   5.7.7 UF6/载气压缩机(MLIS)
   为在UF6环境中长期操作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UF6/载气混合气压缩机。这些压缩机中与过程气体接触的部件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

   5.7.8 转动轴封(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带密封进气口和出气口的转动轴封,用于密封把压缩机转子与驱动马达连接起来的转动轴,以保证可靠的密封,防止过程气体外漏,或空气或密封气体漏人充满UF6/载气混合气的压缩机内腔。

   5.7.9 氟化系统(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将UF5(固体)氟化为UF6 (气体)的系统。

注释
   这些系统是为将所收集的UF5粉末氟化为UF6而设计的。其UF6随后将被收集于产品容器中,或作为进料被转送到为进行进一步浓缩而设置的MLIS单元中。在一种方案中,这种氟化反应可在同位素分离系统内部完成,以便一离开"产品"收集器便反应和回收。在另一种方案中,UF5粉末将被从"产品"收集器中移出/转送到一个适当的反应容器(例如流化床反应器、螺旋反应器或火焰塔式反应器)中进行氟化。在这两种方案中,都使用氟气(或其他适宜的氟化剂)贮存和转送设备,以及UF6收集和转送设备。

   5.7.10 UF6质谱仪/离子源(MLIS)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磁质谱仪或四极质谱仪,这些质谱仪能从UF6气流中"在线"取得供料、"产品"或"尾料"的样品,并且具有以下所有特点:
   1.质量的单位分辨率高于320;
   2.离子源用尼赫罗姆合金或蒙乃尔合金制成或以这些材料作为衬里或镀镍;
   3.电子轰击离子源;
   4.有一个适合于同位素分析的收集器系统。

   5.7.11 进料系统/产品和尾料提取系统(MLIS)
   为浓缩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工艺系统或设备,用耐UF6腐蚀的材料制成或保护,包括:
   (a) 进料釜、加热炉或系统,用于将UF6送人浓缩过程;
   (b) 凝华器(或冷阱),用于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6,供下一步加热转移;
   (c) 固化或液化器,用于通过压缩UF6并将其转换为液态形式或固态形式,从浓缩过程中移出UF6;
   (d)"产品"器或"尾料"器,用于把UF6收集到容器中。

   5.7.12 UF6/载气分离系统(MLIS)
   为将UF6从载气中分离出来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工艺系统。载气可为氮、氩或其他气体。

注释
   这类系统可装有如下设备:
   (a) 低温热交换器或低温分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
   (b) 低温冷冻器,能承受-120℃或更低的温度;
   (c) UF6冷阱,能承受-20℃或更低的温度。

   5.7.13 激光系统(AVLIS,MLIS和CRISLA)
   为铀同位素分离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激光器或激光系统。

注释
   AVLIS过程使用的激光系统通常由两个激光器组成:一个铜蒸气激光器和一个染料激光器。MLIS使用的激光系统通常由一个C02激光器或受激准分子激光器和一个多程光学池(两端有旋转镜)组成。这两种过程使用的激光器或激光系统都需要有一个谱频稳定器以便能够长时间地工作。

   5.8 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等离子体分离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按语
   在等离子体分离过程中,铀离子等离子体通过一个调到铀-235离子共振频率的电场,使铀-235离子优先吸收能量并增大它们螺旋状轨道的直径。具有大直径径迹的离子被捕集从而产生铀-235被浓集的产品。由电离的铀蒸气组成的等离子体被约束在由超导磁体产生的高强度磁场的真空室内。这个过程的主要技术系统包括铀等离子体发生系统、带有超导磁体的分离器组件和用于搜?quot;产品"和"尾料"的金属移出系统。

   5.8.1 微波动力源和天线
   为产生或加速离子专门设计或制造的微波动力源和天线,具有以下特性:频率高于30GHz,和用于产生离子的平均功率输出大于50kW。

   5.8.2 离子激发线圈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