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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55:43  浏览:8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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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农业局


厦农〔2006〕12号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局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级农民技术员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村级农民技术员选聘使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农[2005]21号),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二○○六年二月八日





  厦门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印发

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级农民技术员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村级农民技术员服务“三农”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工作要求

  (一)在所负责的片区(村)内采取面上了解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做好农情统计工作。

  1、开展农业生产进度调查。每个村级农民技术员必须全面掌握所负责片区(村)的农业生产动态,包括春收春种、夏收夏种、秋收秋冬种等。

  ⑴做好农作物种植意向调查:每年1月底以前,完成所负责片区(村)的农作物种植意向调查,主要是蔬菜、水果、粮食、油料等作物的种植品种、面积意向,并与上年同期的实际数进行比较分析。

  ⑵在春收春种、夏收夏种、秋收秋冬种及生产管理期间,每周要进行一次生产进度调查,主要调查当季蔬菜、水果、粮食、油料等作物的预计种植面积、溶田、浸种、播种、田间追肥、除草、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产量预计等,并与上年同期的实际数进行比较分析。

  2、农资市场信息调查。在主要农事季节,调查所在镇、村化肥、农药、农膜的品种、价格,并与上个月农资品种、价格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3、农产品市场信息调查。每月15日以前,对所在镇、村主要农产品的品种、价格、销往何地进行调查,并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分析。

  4、开展农业灾情调查。遇有台风、暴雨、霜冻、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应于灾后的第二天,及时将受灾面积、损失情况(产量与经济损失)等统计上报;遇到旱情,也应及时将作物受旱面积、损失情况及时统计上报。

  5、生产成本分析。在所负责的片区(村)内选择1—2个主要作物进行生产成本调查,包括用工、种子、农药、肥料、灌溉等费用,并分析农业投入与产出比。

  6、其他农业信息的收集汇报。

  (二)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优新品种的试验及示范、推广。

  1、协助各级农业部门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优新品种及先进实用技术,举办农业技术培训,发放农业科技资料等;

  2、协助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生产基地农产品农残抽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3、协助指导农户开展病虫草鼠害防治,落实农业生产的抗旱抗涝、防寒防冻、抗台风等技术措施。

  (三)承接969155农业服务热线的咨询服务。

  在所负责的片区(村)内接受农户咨询,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请教,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需到现场调查、处理的,应积极与上级农业部门联系,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协助解决。

  (四)积极学习农技知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积极参加各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和业务培训,并加强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二、村级农民技术员的管理与考核

  1、村级农民技术员的组织管理。

  ⑴在市农业局的指导下,由区农业(农林水利)局负责日常管理,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配合具体管理。

  ⑵区农业(农林水利)局负责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培训、指导、考核及中长期的工作布置。

  ⑶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负责村级农民技术员的短期工作安排和日常工作检查,负责为村级农民技术员提供办公场所(1-2间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品、技术资料、报刊等。

  ⑷村级农民技术员每周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工作2-3个半天,日常以在片区(村)工作为主。每月应累计上班20个工作日以上。

  ⑸村级农民技术员要将每天的工作情况,按要求如实记载在市农业部门统一印发的农业技术服务记录手册,不得弄虚作假。每月对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小结,并于每月月底交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检查。

  2、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考核。

  ⑴平时考核:在各镇(街)配合抓好村级农民技术员具体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月评议村级农民技术员服务“三农”的工作情况,上报区农业(农林水利)局。

  ⑵年度考核: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每年度组织一次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考核、聘用和技术资格审定等。严格执行村级农民技术员量化考评制度(详见附件)。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工作记录、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情况以及群众的反馈意见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村级农民技术员的业务培训。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应每年组织1-2次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14个学时),提高村级农民技术员的业务和服务能力。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也要根据当地生产需要,不定期组织村级农民技术员进行业务交流与学习,向他们提供先进实用技术、优新品种、市场信息等资料。

  三、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奖惩

  各区要抓好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称职以上的村级农民技术员予以续聘,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由各级农业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群众不满意,考核不称职的及时报市农业局同意解聘后重新调聘。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情况要按要求如实记录,若发现不实记录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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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而我们在网络上使用的QQ、电子邮箱、微博、网店、游戏账号及装备、宝藏等虚拟财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规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予以规制,本文拟从虚拟财产的继承为切入点,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做相应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目前,由于网络数字资源表现形式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对虚拟财产类型进行界定的难度,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类型在法律层面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般,将虚拟财产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拥有的个人账号信息,例如电子邮件、聊天工具、网络论坛等相关的账号信息;2、是涉及金钱的虚拟货币,例如游戏装备、QQ币、QQ秀、网店等相关的虚拟财产;3、是自然人在网络上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财产,例如微博、照片、音频、视频等数字资源作品。

  虚拟财产还具有以下特点:

  1、虚拟财产的占有具有双重性

  众所周知,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商(ISP)开发建设,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虚拟财产的各项服务,并以服务协议决定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又与其他网络终端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即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公共网络资源和现实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用户可以使用相关账号和密码等登录服务平台,并可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财产。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虚拟财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因此,运营商和用户相互依存,共同创造了虚拟财产。

  2、互联网是虚拟财产存在的基础

  互联网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互联网是虚拟财产存在的基础。如果只有电脑(包括手机、数码产品等存储设备)而没有网络,被继承人储存在自己电脑的所有信息在自然人死亡后会连同电脑自然而然地被其继承人继承,并不属于本文对虚拟财产的讨论范围。

  3、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多样化

  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特定的网络虚拟空间中,但它客观存在,是技术人员用电子技术表现出来的,而不是虚幻、虚无的,主要表现为文字、声音、图形、图像、视频等形式。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中,往往规定网络产品或内容归服务的提供者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而且大多时候不能转让、出售其权益。对于照片、视频、日志、博文等包含用户知识产权的虚拟财产,用户应当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1、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看来,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视为遗产,按照现有继承法被合法地继承。因此,记录着用户个人情感、观点表达的博文,存放在网络个人空间以纪念生活珍贵瞬间的照片、视频,保存着用户重要资料的电子信箱,网络游戏里用户用现实货币进行等价交换而得到的武器装备、虚拟货币……这些都是用户的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2、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也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虽然它不同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产,但是它却具备了财产的属性,因此虚拟财产是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虚拟财产不仅可以满足网民或游戏玩家的某种需要,可以给网络公司带来效益,而且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以通过网上的交易和现实中货币给付来实现流通。

  3、虚拟财产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现在人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依赖网络,我们在QQ空间、微博上记录心情,在QQ、MSN上与亲友沟通感情、登陆账号玩游戏,不可否认,这些虚拟财产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精神慰藉。过去,我们将保存过世亲人的物品、书信作为缅怀他们的方式。现在,继承他们的虚拟财产也可以成为纪念他们的方式,而满足继承人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已超过了对虚拟财产的财产继承。

  三、国外继承虚拟财产的具体措施

  1、美国、德国等国家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遗产继承权。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比如对上传的数字像片、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如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作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在德国,虚拟财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虚拟财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保护。

  2、在韩国,直接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产,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物的属性。韩国法律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场所,而无权对其做肆意修改或删除。因此,在韩国法律中,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

  3、英国。在英国有很多人已经意识到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他们采取立遗嘱的方式来分配自己的虚拟财产,因为他们认为虚拟财产有其自身的价值。有的虚拟财产承载了个人感情,例如个人照片和视频等; 有的是用现实的货币买来的,例如网上游戏装备等等。英国的一项调查显示: 每10 个英国人中就有一个人声称会将自己的网络密码写进遗嘱里,这样他们的家人和朋友就可以在其去世之后继续保存这些虚拟财产。

  四、对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具体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当时并不存在的电子邮箱、博客、游戏账号等未作相应规定。为此,应对《继承法》中遗产的范围做扩大解释,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 做出扩大化的司法解释, 扩大继承对象的范围,将网络账号、邮件等网络财产纳入继承法的保护体系。网络虚拟财产尽管还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已“囊括”在《物权法》规定的“物”之中,目前很多法院的判决,都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且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厅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问题的答复

1988年3月29日,最高检察院三厅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88)湘检监处字8号文收悉。
关于发现减刑、假释的裁定确有错误,应由哪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第二种意见。即: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包括劳改检察派出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可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纠正;发现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报告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确有错误,应当层报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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