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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41:06  浏览:9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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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的通知
卫办政法发[2007]44号


  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七日
卫生部2007年卫生立法计划

  一、法律(5件)
  1.精神卫生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2.医疗事故处理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3.中医药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4.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5.初级卫生保健法
  二、行政法规(6件)
  1.护士条例(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2.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中所列项目)
  5.营养改善条例
  6.放射损伤防治条例
  三、部门规章(30件)
  人事司:
  1.卫生部非法人机构管理办法
  2.卫生部业务主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局:
  3.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办法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6.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
  7.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修订)
  8.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修订)
  9.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修订)
  10.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修订)
  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修订)
  12.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妇社司:
  13.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修订)
  1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修订)
  15.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16.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医政司:
  17.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办法
  18.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19.急救中心(站)管理办法
  20.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21.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2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2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5.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管理规定
  疾控局:
  26.性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27.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科教司:
  28.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的暂行规定
  29.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30.卫生新技术评估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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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 国家中医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



为了做好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妥善解决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的遗留问题,卫生部已于1985年相继下达了《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85)卫人字第86号《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85
)卫中司字第59号关于《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和(85)卫中医字第62号《关于对未取得学历的中医药人员聘任中医(药)师(士)职务进行统一考试的通知》等文件,作为评定技术职务的依据。
现根据中央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指示精神和198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中医的职称问题,要按中医的标准来评定,对一些老中医,应以实践为主评定”的意见,结合各地在中医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中央关于“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对中医药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国家中医管理局已成立中医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管理局也应尽快建立中医药职称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中医各级评审组织
国家中医管理局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请示》,业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7)职改字第19号文批准,转发各地实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管理局尽快成立中医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地、县也应成立相应的中医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各级中医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由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专家和中医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专家人数不足的单位,可邀请外单位专家参加评审,也可委托外单位中医评审组织负责评审。评审组织的组建和评审办法可参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意见中第二条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三、任职基本条件的掌握
由于中医药院校开办较迟,中医药人员大多数是祖传师授、学徒成才,无正规学历。故对他们的评审,不应强调学历、论文和外文,应本着实事求是,重视实际业务能力的原则进行。
1.关于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卫生部(85)卫人字第86号文已有具体规定。其中,对有资格被聘为主任中医(药)师的人员,在行医时间上应掌握在三十年以上为宜;对有重大贡献者,可不受此限。一些地区当时对中医学徒未颁发中医
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的,应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审查资格。
2.关于六十年代以后未取得大、中专学历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85)卫中字第62号文已有规定。其中,在1966年底以后,各省、市、县统一招收的学徒,当时招生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出徒考试合格定为中医(药)师(士)并已取得职称者,应予
承认;符合高聘条件者可聘任相应职务。虽是省、市、县统一招生的学徒,当时并未规定出徒后定何职称和非省、市、县统一招收的学徒,未取得职称的,要明确为中医(药)师(士)者,均须经地、市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并经评审委员会评议,符合任职条件者,可予聘任。
3.少数长期在中医药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相当士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工人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经过统一考试合格,并经评审委员会评议,符合任职条件者,可聘任相应技术职务。这部分人员的技术职务聘任在有些地区已经得到了解决,其他地区可参照他们的经验执行

4.中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的各级职务任职年限,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20号文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从事中医(药)士八年以上晋升为中医(药)师和从事中西医结合医士工作八年以上晋升为中
西医结合医师均改为五年以上(包括见习期)。主任中医(药)师,须从事副主任中医(药)师工作五年以上。
中西医结合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的各级职务任职年限,应与上述条例相一致。其职务聘任,不应低于同年资西医院校毕业生。少数西医院校毕业生,虽未脱产学习过中医,但长期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并有一定成绩,可聘任其相应的中西医结合医师职务。
四、中医机构内的护理人员业务技术考试,应从他们从事的实际业务技术出发,具体考试内容和办法,由各省中医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民族医药人员的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可按本文精神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执行。
六、本文件和历次下达的有关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文件(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均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1987年6月17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补充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补充通知
1993年12月3日,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0月8日,我部以劳部发〔1993〕263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为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保证这一涉及多方面复杂关系的改革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进行,现补充通知如下:
国务院现正在研究制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出台之前,要严格控制试点面的指示精神,目前各地区劳动部门贯彻263号文件的主要工作是,总结已有的经验,探索改革思路,进行摸底测算,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在此基础上,我部将选择一二个地区先在企业劳保医疗范围内进行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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