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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23:54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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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六年九月五日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使其真正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的动态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是指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数据基础上建立并利用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登记资料和统计调查资料定期维护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 管理与分工

  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指定普查中心作为名录库的管理机构,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和信息提供工作;指定计算中心作为名录库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系统开发和日常维护、安全运行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名录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制定名录库维护更新方案,并对其中的有关标准和标识统一进行协调;适时对名录库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保证名录库数据更新的及时性和完整性;配合技术保障机构做好名录库系统软件的功能设计与规划工作。

  (二)名录库技术保障机构主要职责

  设计、开发和维护名录库系统软件;提供保障名录库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支持;对名录库数据进行常规备份。

  第五条 日常维护与更新

  (一)单位基本情况调查

  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新增和变更单位行政登记资料,以及常规的统计登记工作,按照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市统计局每年两次(3月和9月)布置到各区县统计局,完成基本单位年报和半年报工作。

  (二)专业统计调查和其他统计调查

  在现有名录库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建立各专业统计调查字典库。专业统计调查字典库信息包括上年度各专业年报上报的基本单位信息、本年度通过统计登记及其他统计调查所取得的新增、变更单位的信息。

  各专业根据字典库信息资料完成年(定)报和其他统计调查工作,并将年(定)报和其他统计调查所了解的单位增减变动情况,汇总整理后,于每年的年报工作完成后报送名录库管理机构,保证名录库与专业统计调查字典库的一致性。

  (三)市名录库管理机构根据全市统计登记、单位基本情况调查、专业统计调查和其他统计调查取得的单位基本情况资料,适时更新名录库中的有关信息。并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将新增、变更、注销单位基本情况反馈各区县统计局,各区县统计局应根据日常的统计登记、统计调查和市名录库管理机构反馈的单位基本情况,做好本地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工作。

  (四)市名录库管理机构负责对专业统计调查字典库进行更新的协调工作,于每年的11月底将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信息资料反馈各专业处,各专业处做好字典库的更新工作,并根据字典库做好相关的年(定)报工作。

  第六条 审核与上报

  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对通过调查上报的全部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并结合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一并更新名录库中的有关信息。按规定的上报时间要求,及时向国家名录库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数据,并形成本市维护更新后的名录库。

  第七条 安全与保密

  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建立安全保密制度,保障名录库数据必须在设有防火墙等安全措施的环境下运行。名录库信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企业或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提供与使用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权限,向同级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统计部门内部及社会公众,提供其所需的名录库综合数据和基层数据。

  (一)直接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需查询和使用与其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相同口径范围的最新名录库资料,可提出申请,由名录库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给予提供有关数据;如超出上述范围的名录库数据和需要特殊加工的汇总数据,需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由名录库管理机构提供。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需要查询和使用名录库主要综合数据,需提出申请,由市统计局综合处受理,并视情况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名录库管理机构提供。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若需查询和使用名录库主要综合数据,需提出申请,由市统计局办公室受理,并视情况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名录库管理机构提供。

  (四)在现有名录信息资料交换方式的基础上,市名录库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登记部门适时研究和建立部门间信息资料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料的共享。

  第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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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法
政府令第44号
  《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已经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四年五月十六日

            宝鸡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抢救、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爆炸事故;
3、特大交通事故;
4、特大矿山事故;
5、特大建筑(拆房)事故;
6、特大中毒事故;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8、特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9、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区政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宝鸡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市长担任;并根据需要,由总指挥指定相关分管市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规划局、环保局、交通局、质监局、气象局、民政局、城建局、财政局和有关县区、有关部门,以及驻宝部队、武警支队等主要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原则上由五个组组成,即:现场抢救组、专家顾问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和宣传报道组等,各组牵头领导或组长单位,由总指挥根据事故类型和情况现场确定(其组织机构和组成单位见附图)。
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职责。
(一)总指挥部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负责事故的对外宣传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特大事故的宣传报道,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稿件须经总指挥及市委宣传部审定后方可向公众发布。
8、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二)各组工作职责:
1、现场抢救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指挥,及时救治伤员等工作。
2、专家顾问组:主要负责事故抢救、事故调查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3、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全面协调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4、善后处理组:主要负责事故死亡人员及受伤人员的善后工作。
5、宣传报道组:主要负责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公安局
1、负责各类特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及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3、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4、负责提供道路交通、火灾、爆炸、中毒特大事故的技术支持;
5、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6、参加事故调查。
(二)市交通局
1、负责水上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水域、航道的管制;
3、负责各类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4、负责提供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技术支持;
5、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三)市农业局
1、负责农业机械特大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农用机械特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
3、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市规划局
1、负责建筑工程倒塌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提供建筑工程倒塌特大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
3、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评价;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五)市房管局
参与对已交付使用的城市房屋倒塌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相关工作。
(六)市经贸委(重工行业办)
1、负责提出确定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贮存区域及重点目标的建议;
2、负责提供危化品、矿山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3、参加有关的特大事故调查工作。
(七)市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现场处置和技术支持;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八)市卫生局
1、负责特大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2、负责调动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九)市环保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
2、负责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市气象局
负责特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十一)市城建局
1、负责城市燃气、自来水等公用设施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2、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二)市民政局
1、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组织落实社会救灾队伍和物资,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三)宝鸡供电局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十四)事故单位主管部门
1、负责所属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参与所属单位事故调查;
3、做好所属单位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五)市财政局
负责确保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需要的资金。
(十六)市安监局
1、负责制定全市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2、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参与特大事故调查工作。
(十七)市监察局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对其监察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十八)县区政府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辖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强化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信息和情况,坚决服从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辖区内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特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县区政府,同时报告归口管理的市级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市政府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和常务副市长,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总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市级对口部门及时按规定报告省级对口部门。
(三)有关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等。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
(二)交通、电信、供电、城建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通信、电、水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讯联络方法;
2、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3、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4、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排序不分先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疏散人员。
5、应急救援的队伍、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6、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7、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8、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预防特大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
(四)市级各成员单位应在本《预案》颁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相关部门的子预案及重点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各县区政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系统)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预案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附:宝鸡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理报检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理报检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5〕20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3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开展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通〔2004〕36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及贯彻落实6月9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对代理报检管理的指示精神,为使代理报检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积极向企业做好对《规定》、《通知》和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的宣传工作,要积极认真稳妥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在7月1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的申请业务期间,各局要认真对待,有关领导要亲自抓,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做好应对措施,要确保对外贸易的正常进行,确保口岸出入境货物的畅通,确保代理报检管理的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二、大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外贸企业自理报检,使自理报检成为报检的主流方式,防止出现代理报检阻断和影响检验检疫机构对外贸生产企业监督和联系的弊端。

  三、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总量调控,严格管理,整顿秩序,促进服务。

  (一)根据报检量和区域外经贸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对代理报检单位总量控制工作。
  (二)对代理报检单位严格审查标准,加大审查力度,在继续加大报检员资格考试力度的同时,对代理报检员考试实行职业化管理,提高准入门槛,提高代理报检单位质量。
  (三)要重点扶持综合实力强、服务质量好、规模大、信誉好的代理报检单位。

  四、进一步强化对代理报检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对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进行分类管理,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建立对代理报检监管的长效机制。同时,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检查打击力度,对违规企业坚决予以清除。

  五、加强对代理报检收费的监管,建立企业与检验检疫机构之间的收费查询制度和委托人对代理报检单位监督渠道,提高代理报检中介服务收费的透明度,使其收费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六、加大对代理报检单位检查力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做好年审和日常抽查。总局将组织检查组,有计划地对已注册的代理报检单位进行抽查和检查,并形成制度。

  七、要加大对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审批工作的透明度,要对所受理的代理报检注册登记申请的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严禁检验检疫机构或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参与代理报检业务,发现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八、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想方设法向外贸企业提供各种免费的报检服务,要把提供报检服务作为重要补充形式,以满足外贸企业报检的需要。
  (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报检大厅继续提供免费的自助式报检服务。
  (二)鼓励检验检疫机构聘用具有报检资格的人员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向外贸企业免费提供报检服务。
  (三)严禁代理报检单位使用自助式报检终端以及享用免费报检服务。

  九、总局将根据需要安排组建有关报检行业协会等组织,建设报检单位行业诚信和自律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进报检单位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十、依据《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3号令)规定对快递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不纳入代理报检单位管理范围。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执行《规定》和《通知》的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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