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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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6〕1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制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为加强“专用章”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章”为圆形,规格与威海市人民政府印章一致,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威海市人民政府林权证管理专用章”名称,其中“威海市人民政府”在上部自左而右环行,“林权证管理专用章”在下部自左而右横排,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家规定的简化字。
第三条 按照林地林木确权登记属地发证的原则,“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威海市刘公岛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以及市属国有大型林场区域内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四条 “专用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林业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管理使用。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使用“专用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登记申请书、审批表、林权权属调查资料进行初审、复审和公告后,确认达到“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与实地相符、林种面积株数准确”标准的,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或经授权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才能在林权登记审批表上加盖“专用章”,然后根据林权登记台帐填写林权证书,经审核无误后在证书相应位置加盖“专用章”。
第六条 使用“专用章”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操作,不得由他人代办;用印应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专用章”不得外借。对非法使用“专用章”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日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优化投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十项规定》,特制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
一、联合审查机制及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指建设单位统一报送相关材料、图纸,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统一受理,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纳入建设局窗口统一管理)、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同步进行专项审图,统一提出整(修)改意见,统一在中心发证,扎口收费的审图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备案、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需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执行本办法。
二、联合审查窗口的职责
市建设局窗口是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牵头主办窗口,负责联合审查的受理、抄告、协调、咨询、催办、汇总工作。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分别进行专项审图。
三、联合审查的流程
(一)一门受理。市建设局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和相关材料。材料不齐的出具补正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市建设局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二)抄告相关。市建设局窗口将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以及相关材料,以《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的形式分别抄告、送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窗口需向建设单位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
(三)专项审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同步进行专项审查。
(四)限时完成。一般项目在收到审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经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专项审查结束后,各窗口应及时将审查意见抄告市建设局窗口。对需要联合进行技术交底的由市建设局窗口组织会议或现场办公。
(五)扎口收费。市建设局窗口在所有审图工作结束后,通知建设单位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在中心结算窗口交费。
(六)统一发证。市建设局窗口统一发放审查合格证及相关批准证书或提出整(修)改意见。
四、联合审查的监督与监察
在审图过程中,市建设局窗口要及时掌握各窗口的审图进度,对进度较慢的要及时催办,对按时完成审图工作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告。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协调、督查、监察工作。
附件:1.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流程图
2.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
3.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回执)
4.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办件情况登记表
附件1: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流程图
填写《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审表》
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
市建设局窗口填写联合审查抄告单,与图纸一起送相关专项审查窗口。
涉及许可事项的窗口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专项窗口同时审图
各专项窗口统一书面反馈审查意见给市建设局窗口牵头人员
统一发放审查合格证及相关批准证书或提出整(修)改意见
出具收费通知
附件2: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
镇建审字( )第 号
镇江市 :
现有 (具体建设单位名称)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请你单位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审查,并于 月 日前将审查意见抄告我局。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企业类型
负责人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3: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回执)
镇江市建设局:
根据你局镇建审字( )第 号抄告单的要求,我们已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工作,审查意见如下(或附后)
年 月 日
(盖 章)
附件4: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办件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名称
镇建审字( )第 号
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规划局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人防办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消防支队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气象局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备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三日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发展对外经济和边境贸易,促进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第三条合作区鼓励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兴办出口加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四条合作区为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创造良好的经营和生活条件,提供完备的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第五条合作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合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珲春市人民政府设立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代表珲春市人民政府对合作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合作区管委会具有吉林省人民政府下放给珲春市的各项省级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
第七条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合作区行政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统筹安排合作区的投资项目,并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
(四)负责合作区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
(五)规划和管理合作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负责合作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
(七)兴办和管理合作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公共事业;
(八)负责合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九)处理合作区的涉外事务,管理进出口业务;
(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合作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负责合作区内的社会治安;
(十二)调解合作区内的纠纷事宜;
(十三)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作区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建设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九条在合作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独立经营和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购买合作区的债券和股票;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本条(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条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及各项事业,应向合作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分别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合作区内的中、外投资企业应在合作区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合作区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合作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合作区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银行开户。
第十三条合作区内的企业可在合作区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机构办理各项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合作区内的企业,歇业或停业应向合作区管委会申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歇业或停业手续,企业资产可以转让,外汇可按规定汇出。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合作区内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给予珲春经济开发区和合作区的一切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合作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结合合作区的情况,制定适用于合作区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劳动管理
第十七条合作区内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合作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自行聘用技术、咨询、管理人员和工人,也可以委托合作区管委会代为聘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合同及有关规定辞退、开除或作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提取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
第二十条合作区内企业,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二十一条合作区内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合作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