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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19:51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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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的法律载体,包括书面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应用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代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县以上计划、编制、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代码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本自治区的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派驻本自治区的机构;
(六)其他应当办理代码证书的组织。
第六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市、县代码主管部门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逐项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向其所在地的代码主管部门申请赋码和办理代码证书。
第七条 申请赋码和办理代码证书应当出示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二)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出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属社会团体的,出示社会团体登记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属其他组织的,出示批准其成立的有关文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组织机构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其所出示和提交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九条 组织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其他变更证明材料到原发证的代码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申请表》,经代码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代码证书。
第十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终止证明材料到原发证的代码主管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填写《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标识注销申请表》,经代码主管部门核准后,收缴原代码证书,注销原代码。
原代码一经注销,代码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毁损、遗失或者灭失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代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代码证书。
第十二条 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对代码证书的有效性进行年度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在代码证书的书面正本和副本上加盖年度检验合格印章。
第十三条 代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每4年换发1次。组织机构应当在4年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持代码证书到原发证的代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办理申领、换证、变更、补发、换发代码证书时,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代码证书工本费。
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或者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申请办理下列事项应当出示代码证书:
(一)社会团体年检、注销;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审、机构编制变更;
(三)商标注册、广告审查、营业执照年审;
(四)税务登记;
(五)产品标准备案、采用国际标准、标准认证、质量认证、商品条码注册、领取许可证;
(六)机动车辆入户、转籍、调驻、年检和缴纳交通规费;
(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
(八)刻制公章、办理收费许可、报批收费标准;
(九)开设、变更、年检、注销银行帐户,申办贷款;
(十)办理工资手册、全员合同制手续;
(十一)办理职工社会保险;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出示代码证书的其他事项。
组织机构办理前款规定事项时,所涉及的民政、编制、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卫生、公安、交通、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等部门和金融、保险等单位应当查验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对未出示代码证书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代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设置数据库涉及组织机构的,应当在数据库中注明该组织机构的代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组织机构逾期未办理代码证书申领、变更、注销、补发、换发或者年年度检验手续的,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由代码主管部门收缴非法代码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代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但尚未申办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办代码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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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的要求和司法部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为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要求的高素质的司法助理员队伍,决定从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国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中开展
一次基本素质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年)6号文件精神和我部有关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提高广大司法助理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重点,学习掌握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应知应会的基本
知识和工作技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队伍,为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时间、对象和内容
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活动从1999年10月开始,到2002年6月底结束。
全国在职在岗的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这次基本素质教育活动。
基本素质教育以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组织编写的《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纲要》为指定教材,内容主要包括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应知应会的政治理论常识、法律常识、业务常识和职业道德要求。
三、方法步骤
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成立专门领导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基层工作处承担,要搞好调查研究,制定教育活动实施规划和办法,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组织《培训纲要》的订购发放工作。
第二,实施阶段(2000年3月至2001年12月)
在坚持个人自学为主的同时,以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为主,采用分期分批短期轮训的方式,组织本地的司法助理员进行培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学习《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纲要》;同时,组织广大司法助理员开展岗位练兵、互帮互学、排查整改等活
动,努力掌握提高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三,考试验收阶段(2002年1月至6月)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统一组织命题,印制试卷,规定考试基本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负责指导地、县司法局组织对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的考试工作,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统一制作的合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对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活动进行验收总结,并于2002年7月底向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写出书面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国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6号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列入工作日程,分工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加强督查,抓紧抓好。
(二)注重教育效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实施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育对象、内容、效果落实。要注意将基本素质教育同其他学历教育、执业资格考试复习以及工作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互为补
充。开展教育活动要坚持做到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但参加短期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个学习日;做到学习基础知识与岗位技能训练相结合,以提高工作能力、强化职业素养为主;做到开展基本素质教育与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活动相结合,以提高爱岗敬业、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修养。
(三)加强信息交流。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将通过简报、期刊等形式及时交流各地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情况,传播典型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及时掌握教育活动进展情况,加强信息反馈,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基本素质教育健康有序地开展。



1999年9月8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政发〔2007〕14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玉林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确保城乡清洁工程不断取得好成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 (桂政发[2006]64号)、《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持久地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玉发〔200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原则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二)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获奖条件

(一)优秀县(市、区)

1.必须先获得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的奖励。

2.认真履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玉林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目标责任书》中的职责,同时要与辖区内乡镇、有关部门签订《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目标责任书》。

3.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治理“五乱”现象达到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4.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及时配置、更新相关设施,不断规范、完善各项管理,集中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5.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市容貌分别达到我市城乡容貌标准规定的县(市、区)城区或乡镇(街道)标准。

6.县(市、区)城区或乡镇(街道)污水处理与垃圾综合处理设施的建设高于同类城区或乡镇(街道)水平。

7.宣传教育广泛,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90%。

8.投诉事项及时处理回复率达到100%。

9.“城乡清洁工程”相关行业的改革取得显著成果。

(二)优秀乡镇(街道)

1.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治理“五乱”现象达到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2.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配置了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运营维护良好,建立了专门队伍实施日常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管理,并有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

3.规划建设有序,积极推进排水设施的建设。

4.宣传教育方式形式多样,并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5.投诉事项得到及时处理回复。

(三)先进个人

1.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

2.认真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决策、决定,身体力行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3.努力学习“城乡清洁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积极钻研“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

4.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讲团结,顾大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

5.领导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和支持“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发动群众,为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四条 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我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考核评比工作,并将考核评比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 “城乡清洁工程”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考核评比的组织协调,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五条 评奖办法

(一)全市“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每2年举行一次,第一次考核评奖时间为2007年12月。

(二)每次评奖3个优秀县(市、区),20个优秀乡镇(街道),300个先进个人。

(三)优秀城县(市、区)、乡镇(街道)称号有效期为2年。

(四)在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要公开向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征求意见。

(五)在评比年,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前2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奖励工作方案。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对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的优秀县(市、区)”,由市人民政府奖励8万元;对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的乡镇(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对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奖励1000元。

(二)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县(市、区)授予“玉林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县(市、区)”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5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市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授予“玉林市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2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玉林市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奖励500元。

各县(市、区)奖励标准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七条 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其中市级奖励经费在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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