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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21:07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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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2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秦皇岛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执行目标
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科学、有序、高效的予以控制和扑灭,确保畜牧业及相关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基本方针
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在市、县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动物疫情以属地管理为主,发生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紧急防控措施。必要时,上级指挥机构调集相邻县区应急预备队予以增援。
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工作方针,本着“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置”的原则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损失和避免动物疫情感染人事件的发生。
(四)重大动物疫情的界定及分级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或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见附录)呈暴发性流行时,确认为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级: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市内3个县区出现疫点。
(2)市内1个县区出现连片疫点。
(3)省公布一级疫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市内2个县区出现疫点。
(2)市内1个县发生5个以上疫点。
(3)省公布二级疫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划分为二级疫情的。
3.仅1个县区内发生5个以下疫点的为三级疫情。
4.相距50公里内的相邻县区发生疫情时为四级疫情。
二、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具体职责:当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受到外地重大动物疫情严重威胁时,立即进入工作状态,负责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控制工作,本级应急预案的启动,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成员由畜牧、卫生、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商务、交通、科技、监察、工商、食药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铁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日常工作机构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局局长担任,设一名副主任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无重大动物疫情,未启动应急预案时,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有重大动物疫情,启动应急预案时,办公室成立若干临时工作组,具体负责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调配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和物资,组建应急预备队,监督执行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信息反馈等。
(三)专家咨询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聘请若干名专家组成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是:研究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并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四)政府职责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和扑灭工作负总责,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工作动员、落实所需经费、储备应急物资、发布和实施封锁令等。当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请求部队、武警和有关单位的支援,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五)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畜牧局
负责疫情的监测、临床诊断、报告和疫源追踪;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监督、指导对疫区易感动物的扑杀和死畜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疫情处理预备队员及其他参与疫情控制和扑灭人员;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疫情。
2.市卫生局
负责人间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对疫区内高危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以及感染人员的隔离和治疗工作。
3.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疫情防治、控制和扑灭基础设施和物资储备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4.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防疫经费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负责经费的批拨和监督管理。
5.市公安局
负责疫区封锁,通往疫区车辆的管制及封锁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并协助畜牧部门做好疫点内易感动物的强制扑杀及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过往运输车辆的强制检查和消毒工作。
6.市商务局
负责屠宰场的消毒和协助畜牧部门进行防疫管理。
7.市交通局
负责确保通往疫区的道路畅通,紧急组织车辆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8.市科技局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方面的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
9.市监察局
负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10.市工商局
负责对经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管理,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做好市场的消毒工作。
1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对预防及治疗人感染禽流感药品的监督管理。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各项防疫用物资的质量监督检查。
13.市林业局
负责野生动物的疫情普查、候鸟栖息地的疫情观察和消毒,协助畜牧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以及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14.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出入境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并及时向本级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15.秦皇岛海关
负责实施对国外疫区动物及其产品和人员的检查、封堵。
16.铁路秦皇岛车务段
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铁路运输货物和组织协调旅客的防疫卫生监督检查。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与报告
市畜牧局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网络体系。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具有类似重大动物疫情临床症状,2小时之内向县区政府畜牧兽医主管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报单位立即派2名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4小时之内报告县区政府和市畜牧局。
重大动物疫情按以下程序确诊:
(一)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具有兽医师以上资格的兽医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经初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病例的,由参与临床检验的技术人员出具诊断报告。
(二)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血清学检验,结果为阳性的,确诊为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
(三)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经省批准,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并最终确诊重大动物疫情。
四、动物疫情的分级管理及应急处置
(一)发生一级疫情时,发出红色警报。市、县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并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控制措施。
(二)发生二级疫情时,发出橙色警报。市政府根据市畜牧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及发生疫情的县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
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在确诊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病例后,立即发布封锁令,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疫情紧急控制和扑灭措施,并按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发生三级疫情时,发出黄色警报。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县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
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
(四)发生四级疫情时,发出蓝色警报。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警状态。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疫情动态,为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
五、紧急控制措施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饲养场所发生的疫情,散养的将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放牧饲养的以放牧地点为疫点;规模场户以染疫动物所在场为疫点。运输过程中发现的疫情,以运输染疫动物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的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销售环节发生的疫情,以动物交易市场或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为疫点。
2.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划为疫区。
3.疫区外5-10公里(根据不同病种确定)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1.强制扑杀所有的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的死亡、扑杀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易感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工具、畜舍、场地进行消毒。
(三)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根据畜牧部门的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牌进行封锁管制。出入疫区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物品进行消毒。
2.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场(点),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入。
3.对易感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被污染的物品、工具、饲养舍、场地进行消毒。
5.按照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处置。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注射,并登记建立档案。
2.进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派专家组对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源及可能扩散和流行的趋势,对可能存在的疫源以及出售的带有疫源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等进行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专家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七)处理记录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建立专项档案。
(八)非疫区采取的措施
未发生疫情的县区应进入预警状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疫情的准备并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防控措施,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善后处理
(一)兑现扑杀补贴。在进行疫情紧急处理,特别是实施扑杀染疫动物措施时,要对扑杀动物进行登记,按规定兑现扑杀补助。
(二)做好被封锁疫区的物资供应。特别是食品、药品和其它生活用品,要保证供给。
(三)确保疫情处置人员的生命安全。在实施动物疫情紧急处置过程中,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队现场服务,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一旦发生动物疫情感染人,应进行全力救治。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应急预备队。市、县区应按照处置较大疫情的需要,建立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预备队员以畜牧系统职工为主,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为辅。每年由畜牧部门组织实战演练或培训。
(二)建立应急储备物资库。市、县区应建立紧急疫情处理物资储备库,按照紧急处置一起较大疫情的需要储备适量的应急处理物资。动物疫情应急储备库由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种物品的失效期逐年进行淘汰更新。
(三)设立应急储备金。市、县财政应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物资、扑杀补贴、强制免疫、疫情监控及疫情处理等所需资金按各级政府分担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动物疫情紧急处置预备金。
八、其他事项
(一)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执行本预案依法采取的强制控制、扑灭措施。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市畜牧局负责,并报市政府批准。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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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
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防腐蚀工等22个国
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22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二○○○年一月十四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8 号

  2000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 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的价格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 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定价目录以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 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依法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 格,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规定产品除外。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属于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条件 允许的,应当标明政府的批准文件或者文号。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使用以下价格欺诈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对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弄虚作假,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使用使人误解的方式标价,误导消费者;
  (三)以不真实的价格宣传语言欺骗消费者的;
  (四)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 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 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 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 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规范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行业组织的优势, 强制服务进行收费或者强行统一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定价权利。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中央和自治区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的内 容包括:定价权限、定价范围、审批程序、公布形式。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 适用范围制定自治区定价目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 公布。
  第十二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项目,纳入自治区定价目录管理:
  (一)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二)涉及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范围内的指定消费的强制性商品或者服务;
  (三)少数民族个别专用商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中介服务机构对社会提供带有强制性的服务。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 范围和程序,制定合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应在公布之日 起三十日内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 按照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制定并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听证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必须 举行听证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也 可以举行价格听证会。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的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听证会的意见进行分析,并作为价格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价格调控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十九条 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可能显著上涨或者显著下滑的,盟行政公 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价 格干预措施包括:
  (一)实行在提价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者备案制度;
  (二)规定经营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利润率、毛利率或者差价率;
  (三)实行最高限价或者最低保护价;
  (四)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
  第二十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对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 异常状态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应逐级上报自治区人 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价格协调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制度,组织测定本地 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成本进行调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价格 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和毗邻地区间商品和服务价格 的协调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价格纠纷。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可以会同有关部门 对餐饮、娱乐、宾馆、饭店等经营单位进行价格等级认证。
  第二十五条 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从事价格鉴证工作。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保证鉴证结果真实、准确。


第六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和有关人 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拒绝价格检查人员依法执 行公务。
  第二十八条 价格检查人员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 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价格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行政机关的收费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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