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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15:17  浏览:8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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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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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7〕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 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40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规定”。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不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处罚。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鉴证订立租赁合同的,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由出租人承担70%,承租人承担30%,并责令其补办租赁鉴证手续。”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非法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二十三条及落款处的“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删除。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删改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规定
  (1992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批转1997年12月31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房地产管理,鼓励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团体(以下称外国人)在本市购、建房屋或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房地产行政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的涉外房地产是指外国人的私有房产、投资企业房产及其使用的土地和投资经营的房地产。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本市购、建住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房地产;可以购、建厂房和商业楼宇、仓库、停车场及其他房屋与构筑物。
   外国人具有所有权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可以买卖、出租、赠与、交换、继承、抵押、投资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第四条 外国人投资经营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应成立从事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
   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各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房地产从事危害我国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拆除房屋,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七条 外国人由于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可以委托代理人或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代为管理。委托代管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
   第八条 外国人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房地产经营企业建造的房屋,可以委托当地房地产交易部门代为出售。预售房屋须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预售房屋手续。
   第九条 外国人可以租赁房屋,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办理租赁鉴证手续。
   第十条 外国人使用的房屋,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应经市房管、土地规划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外国人应负责维修其所有的房屋,保持房屋建筑完好和装修设备正常使用。对有危险的房屋,应及时抢修,延误不修而发生事故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外国人在本市的房地产须分别向市房管、土地主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经审查核准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外国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应交验本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件。如实填写登记申请书,登记姓名须与本人身份证件姓名一致,不得以别名、化名或他人名义申请登记。
   法人及其他团体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出示法人资格证明,交验有关证件,由法人如实申报,登记时须使用企业全称。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灭失后,须持有关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时,抵押权人须持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件,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登记。
   房屋抵押时,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代理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
   第十七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和委托手续的证件文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国外办理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当地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办理登记和委托手续的证件文书,必须是正本。如证件、文书是用外国文字书写的,须同时附交经公证和认证的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凡未按照本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和抵押权的设定,均为无效。
   对不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处罚。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鉴证订立租赁合同的,无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由出租人承担70%,承租人承担30%,并责令其补办租赁鉴证手续。
   第二十条 对非法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房管、土地规划主管机关作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公司、经济组织、个人及其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珠海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将市广播电视局并入市文化局,市文化局加挂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牌子。市文化局是主管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原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能划入市文化局。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制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事业和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和服务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的发展;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指导、协调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导向性、示范性、实验性艺术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
(三)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的产业发展;参与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各行政管理区对辖区内文化、出版物、广播电视及文物等方面市场的管理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由市级文化管理部门行使的审批权限。
(五)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版权集体管理和中介机构工作。
(六)监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视频点播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
(七)监督广播电视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重大宣传活动。
(八)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的传输覆盖,监督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审核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系统内小功率差转台的功率、频率的设置。
(九)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推进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规划管理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的科技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十一)承担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协调、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实施局各项政务决策;协助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制定各项管理规章;统筹制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等方面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文秘、档案、会议组织、信息、宣传、提案议案、综合治理、信访、党务纪检、人事监察、财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后勤接待等工作;呈报全市对外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等方面的交流事项;促进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
(二)文化艺术科
组织实施艺术、群众文化、青少儿文化及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生产、评奖、研究和文艺演出;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室)等文化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业余艺术教育以及业余文艺创作和培训;指导、协调全市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和全市重大艺术活动;指导、协调全市性社会文化活动和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镇村文化等基层文化的建设活动;负责对外和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联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群众文化学会开展工作;参与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抓好文化站建设。
(三)文化市场科(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执行国家关于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文化市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文化市场的发展;承担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网吧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四)文物科(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维修、发掘、研究、出境、宣传、展览、征集等工作;指导监督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直属和社会所办博物馆的建设;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新闻出版科
执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新闻出版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新闻出版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指导、监督珠海市印刷技术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六)电子音像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行国家关于电子音像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协调各区贯彻实施电子音像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电子音像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服务电子音像行业的发展;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鉴定非法出版物和违禁出版物;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音像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限。
(七)法规版权科
负责组织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文化产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草拟工作,并提出立法建议;负责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文物和文化产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负责版权合同审核、版权登记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本局的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监督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等行业中介机构。
(八)广播电视科
执行全市广播电视的宣传、社会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协调广播电视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对影视制作单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视频点播业务,以及广播电视台(站)、小功率差转台的功率和频道等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分级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组织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年审;培训和考核广播电视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工作;承担广播电视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服务珠海市广播电视学会开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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