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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56:57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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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
2005.01.10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九江市安全生产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试行)》经2004年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元月十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5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九府发〔200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含装饰)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的从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含装饰)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资金。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征收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县(市、区、山)安监、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收取,存入同级财政部门银行专户监管,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风险抵押金征收程序及方法:
1、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及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建筑行业除外);
2、非煤矿山企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3、烟花爆竹企业按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取,其他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收取。
5、建筑施工(含装饰)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向中标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风险抵押金。同级安监部门负责监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征收到位。
6、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风险抵押金,逾期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监部门不得核发和审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三)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清。企业在当年未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经安监部门综合考核合格批准,风险抵押金可退还或转作下年度使用。每项工程的风险抵押金在该工程竣工时,由当地建设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还手续。
(四)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批准后,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企业停止生产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消除后,方可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资金,由安监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后,应在接到安监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缴。
1、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次及以上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所缴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当年发生重伤1-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每发生一起所缴风险抵押金的15%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2、本年度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50%,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次扣除风险抵押金的20%。
3、企业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一经查实,所缴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由行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安排该企业所缴风险抵押金强制投入。
(三)企业连续3年未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同级安监部门批准,可减半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企业正常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救灾抢险资金。
第八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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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建后管护工作,避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遭受畜牧践踏和人为毁坏,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确保建成项目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水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凡属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整治的项目区镇(以下简称项目区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区镇主要是指:崖城镇、凤凰镇、天涯镇、海棠湾镇、田独镇和河东区。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直接与项目区镇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项目区镇为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单位。管护单位对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运行情况负责。

第五条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的范围主要包括:经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历年整治并移交给河东区、海棠湾镇、田独镇、凤凰镇、天涯镇、崖城镇管护的田洋的田间排、灌沟渠,桥、涵、闸、渡槽,排放水口等水利基础设施,以及田间公路和机耕路。凡今后经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整治并移交各区镇管护的田洋都属于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的范围。

第六条 项目区镇要加强管护工作的领导,指派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工程管护工作。制定具体的工程管护措施,从镇、村、组抽调人员组成工程管护小组。管护小组成员应选择政治素质好、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家庭劳力充裕、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员担任。被选中的管护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集体和农户利益着想,保证管护工程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 健全项目管护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坚持做到“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四护”即护路、护渠、护桥、护涵闸;“一查巡”即坚持日查夜巡。保证做到沟渠不堵塞、杂草无遮掩、路面无坑凹、耕地不侵占、桥涵不损坏。

第八条 落实项目管护责任,把管护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受益村委会和管护人员。管护人员主要负责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和养护,镇、村要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明确承包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对管护人员制定明确的管护规范和考核办法,实行包括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五定”责任。对管护好的进行表彰、奖励;对管护差的批评、处罚。同时区镇每年结合农时要组织发动项目区群众进行夏修和冬修,进行定期的维修和养护,特别是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群众维护损毁水利设施,清理沟渠杂草、淤泥等障碍物,修复田间路面,确保项目工程正常运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堤、沟、路、桥、渠、涵、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不准在沟边、路旁堆土粪、堆柴草杂物;堆放的,要及时清理。严禁将香蕉杆、豆瓜藤等农作物的残渣垃圾倒在机耕路和渠道中,杜绝畜牧践踏渠堤,严厉打击破坏农田水利设施行为。

第十条 项目区镇要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群众会议、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的通告、规定,以及《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公布于房前屋后,以增强群众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在项目区形成一个建设工程、使用工程、爱护工程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十一条 项目区镇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保证管护人员和维修经费足额到位。崖城镇、凤凰镇、天涯镇、田独镇和海棠湾镇的管护经费,从各镇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十二条 河东区的管护经费由市财政每年从水利资金中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三条 管护经费要全部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维修及管护人员的费用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每年由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财政、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对各项目区镇工程管护情况和管护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结果作为每年冬修水利检查评比的一项重要考评内容。项目区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当年冬修检查评比获奖资格:

(一)没有按本办法的要求落实工程管护经费的(河东区除外);

(二)未制定工程管护措施,工程管护人员未落实的;

(三)管护范围内的农田渠道、路面、桥、涵、闸等建筑设施出现损坏未及时修补,尤其是田间公路损毁严重和沟渠杂草丛生,工程管护较差的。

第十五条 结合全市冬修检查评比结果,工程管护检查评比获得前2名的项目区镇,市财政相应增加下年度水利建设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 认可负债


引言
1. 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 本规则不涉及保险公司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负债和独立账户负债。

定义
3. 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但不包括已经结案尚未支付的各种赔付款项。
(3)应付赔付款,指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赔款和给付款项。
(4)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经预计但尚未支付给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5)保户储金,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
(6)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但不包括对分入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7)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他债务之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之前的长期债务。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

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4. 除对资本性负债进行特别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和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为认可负债。
5. 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准备金
6.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7. 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资本性负债
8.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将资本性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
其中,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以下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以折算后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80%;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零。
如果保险公司与债权人协议改变所募集次级债的偿还时间,则应当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到期日计算该部分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上述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

预计负债
9. 预计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为零,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50%。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10.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其担保金额的50%。

披露
11.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准备金负债的以下信息:
(1)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2)直接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不同险种的责任准备金;
②分保(转分保)前、分保(转分保)后的责任准备金。
(3)直接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③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团体业务)、有效保额、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4)直接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传统健康保险业务、分红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③短期健康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④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团体业务)、有效保额、(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5)直接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②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有效保额、(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6)人寿保险公司的承保险种集中度
人寿保险公司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和报告期内新契约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的产品名称、责任准备金、占全部责任准备金比例(或占报告期内新契约责任准备金比例)、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有效保额、期交保费占比、产品开始销售和停止销售的时间。
(7)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
①财产再保险业务、人身再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②不同分保方式业务的分入保费、保额、转分保前和转分保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8)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
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报告期内发生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的险种类别或产品名称、承保类型、准备金类型、变更内容和对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12.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非准备金负债和或有负债的以下信息:
(1)应付分保款项前十位债权人的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期末及期初账面余额;
(2)应付次级债的债权人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募集日、利率、付息频率、到期日、剩余年限、账面余额、认可负债价值、实际资本价值以及应付利息的账面余额;
(3)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金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等;
诉讼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和金额及认可价值;
形成预计负债的其他事项的产生原因、现状、发生时间、预计事项结果确定的时间、因该事项被要求的金额和认可价值;
(4)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金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

附则
13.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负债项目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4.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1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中有关负债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账户,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建立的资产单独管理、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的资金账户。
(2)独立账户资产,指投资连结保险各个投资账户中的投资资产组合。
(3)独立账户负债,指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提取的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负债。其中,投资账户负债是指在投资账户资产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应付款项等负债。
(4)单位准备金,指保险公司按照准备金评估日的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其中,投资账户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3. 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
4.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5. 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资产评估的规定计算。
6. 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
7.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8. 保险公司履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负债包括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
9. 独立账户负债为认可负债,其中,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作为单位准备金的认可价值,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10. 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在认可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1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规定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综合收益
12. 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导致的资产变动或负债变动,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
13. 保险公司运用投资账户资金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中,由保险公司享有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部分,不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

披露
14.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投资账户中各项资产的期末评估价值和评估原则。
(2)各投资账户中各项负债的期末账面余额。
(3)各投资账户期末的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价值、单位准备金。
(4)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债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存款利息收入、未实现利得等,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未实现损失等。
(5)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保单持有人投入和收回的资金、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等。

附则
15.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6.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1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实际资本,指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2)资本交易,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导致实际资本增加的资本交易包括保险公司接受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接受捐赠资产、募集资本性负债等,导致实际资本减少的资本交易包括保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偿还资本性负债、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等。

实际资本的构成
3. 投入资本,指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捐赠者通过资本交易实际投入的资本。
4. 剩余综合收益,指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减去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的余额。其中,综合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确定的综合收益;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规向所有者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5.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不确认为认可负债而计入实际资本的负债。

实际资本表和实际资本变动表
6. 实际资本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实际资本总额及构成情况的报表。
7.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表中分项列示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的期末余额。
8. 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表的投入资本项目中分项列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捐赠者捐赠的资本。
9. 实际资本变动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实际资本各组成部分变动情况的报表。
10. 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变动表中分项列示:
(1)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
(2)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
其中,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变动应当按照实际资本增加和实际资本减少分项列示。
11. 保险公司应当对编制的实际资本表、实际资本变动表进行校验,报表项目金额与有关偿付能力报表项目金额之间应当符合勾稽关系。


披露
12.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期末和期初的股权结构及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
(2)期末前十大所有者及持股情况,包括所有者基本情况,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所持股份状态,所有者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3)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

附则
13.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4.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附件一:实际资本表的格式

实际资本表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1 2
1 投入资本
1.1 其中: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1.2 捐赠者捐赠的资本
2 剩余综合收益
3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4 实际资本合计



附件二:实际资本变动表的格式:

附表AC:实际资本变动表

公司名称: 年 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本年数 上年数
1 2
1 一、年初实际资本
2 二、资本交易导致的本年实际资本增减
3 (一)实际资本增加
4 新增投入资本
4.1 其中: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4.2 捐赠者捐赠的资本
5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增加额
6 (二)实际资本减少
7 减少注册资本导致的实际资本减少额
8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减少额
9 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10 三、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本年实际资本增减
11 本期综合收益
12 四、年末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综合收益,指除了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导致的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变动。

综合收益的构成
3.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包括:
(1)承保业务收益;
(2)投资业务收益;
(3)管理业务收益;
(4)其他收益;
(5)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
(6)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
4. 承保业务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5.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直接业务保费;
(2)分入保费。
6.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分出保费;
(2)赔款(减: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
(3)各类给付(减:摊回分保赔款);
(4)保户红利支出;
(5)退保金;
(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
(7)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变动额;
(8)投连险单位准备金变动额(减:投连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
(9)承保佣金和手续费(减:摊回分保佣金和手续费);
(10)承保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减:摊回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11)承保业务营业费用;
(12)分保费用支出;
(13)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7. 投资业务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8.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投资业务收入。
9.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投资业务费用;
(2)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
(3)投资业务营业费用。
10.受托管理业务收益,是指保险公司从事企业年金管理、健康管理等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11.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企业年金管理收入;
(2)健康管理收入;
(3)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收入。
12.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企业年金管理支出;
(2)健康管理支出;
(3)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支出。
13. 其他收益,是指保险公司除了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以外的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14.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增加额;
(2)其他业务收入;
(3)营业外收入;
(4)投资资产非经营性增值。
15.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减少额;
(2)其他业务支出;
(3)营业外支出;
(4)所得税。
16. 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是指除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外的资产非认可价值期末金额减去期初金额后的差额。
17.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是指对外担保或有事项导致的认可负债的变动结果,包括:
(1)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期末认可价值减去期初认可价值后的差额;
(2)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去账面余额变动额后的差额;
(3)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去账面余额变动额后的差额。

综合收益表的编报
18. 保险公司应当在综合收益表中分项列示报告期间的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其他收益、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或有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和综合收益。
19. 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和其他收益应当按照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分项列示。
20. 保险公司编报综合收益表的数据应当根据相关会计账户的发生额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分析填列。
21. 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核算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营业费用。对共同承担的营业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标准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分配。分配标准一旦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披露
22.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营业费用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的分配标准。
23.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险种的直接业务保费、分入保费、分出保费、赔款和给付、退保金;
(2)寿险公司按照交费方式、销售渠道、承保方式划分的保费收入;
(3)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居前十位的保险产品的明细信息,包括保费收入、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销售时间等;
(4)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费居前五位的分入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佣金和手续费、摊回营业税金及附加;
(5)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入保费居前五位的分出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佣金和手续费、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附则
24.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综合收益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5.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综合收益表的格式

附表CI:综合收益表

公司名称: 年(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上年数1 本年数2
承保业务
1 一、资产增加/负债减少
2 直接业务保费
2.1 其中:转入投资账户的投连险保费
3 分入保费
4 二、资产减少/负债增加
5 分出保费
6 赔款(减: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
7 各类给付(减:摊回分保赔款)
8 保户红利支出
9 退保金
10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11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12 投连险单位准备金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12.1 减:投连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亏损以“-”号填列)
13 承保佣金和手续费(减:摊回分保佣金和手续费)
14 承保营业税金及附加(减:摊回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15 承保业务营业费用
16 分保费用支出
17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18 三、承保业务收益
投资业务
19 一、资产增加/负债减少
20 投资业务收入
21 二、资产减少/负债增加
22 投资业务费用
23 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
24 投资业务营业费用
25 三、投资业务收益
受托管理业务
26 一、资产增加/负债减少
27 企业年金管理收入
28 健康管理收入
29 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收入
30 二、资产减少/负债增加
31 企业年金管理支出
32 健康管理支出
33 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支出
34 三、受托管理业务收益
其他
35 一、资产增加/负债减少
36 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增加额
37 其他业务收入
38 营业外收入
39 投资资产非经营性增值
40 二、资产减少/负债增加
41 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减少额
42 其他业务支出
43 营业外支出
44 所得税
45 三、其他收益
46 资产变动或负债变动合计
47 减: 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48 或有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49 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50 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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