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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09:43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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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5〕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旅游局制定的《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苏州市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旅游服务,提高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旅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民自有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镇政府负责本镇区域内的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家乐旅游管理工作。

农家乐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农家乐行业协会,农家乐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行业自律、市场拓展、培训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游客的投诉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在2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六条 各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苏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内农家乐旅游发展规划。

第七条 从事农家乐旅游经营活动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八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置、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农家乐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农家乐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公安、卫生、环保、质监、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从事饮食业及其他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农家乐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二条 农家乐旅游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迫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质量等级评定的,应当向当地镇政府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市和各市(区)、镇旅游职能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旅游管理人员、村、镇负责人,成立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应当以《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为依据。

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五星级和四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市(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三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镇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一、二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发给相应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未经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六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对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当帮助经营者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十七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公告制度。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对下列事项定期向社会公告:

(一)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晋级、降级情况;

(二)受理投诉和处理情况;

(三)农家乐违规违纪情况。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疏于监管,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投诉的;

(三)未定期发布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公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农家乐进行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苏州市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

农家乐旅馆是以农村特色、农民参与、农民受益为宗旨,充分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文化及农民住房等资源,吸引游客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的乡村旅游住宿场所。现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等管理规章、法规,结合苏州市旅游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苏州市农家乐旅馆管理办法》(试行),凡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余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住宿旅游者为对象,以盈利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农家旅游住宿接待设施均适应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家乐旅馆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齐全;

(二)地理位置较好环境卫生整洁,设有停车场;

(三)旅馆布局结构基本合理,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消防和防盗设施,能满足旅游者的吃住需求;

(四)有从事经营的人员,其中不少于1人以上有参加旅游培训的经历;

(五)能提供旅游问询、接待、结账等服务;

(六)能提供旅馆服务项目宣传品、用餐、客房价目表和所在地旅游交通图;

(七)能提供贵重物品和小件行李寄存服务;

(八)至少有2间(套)经过装修能适宜出租的客房。

第二条 农家乐旅馆设立申请程序

设立农家乐旅馆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有关部门在审核的同时,应当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意见。

农家乐旅馆申报服务质量等级,应按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的标准评审,达到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颁发全市统一制作的“农家乐旅馆服务质量等级”牌。

第三条 接待服务基本原则

(一)接待游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性别,一视同仁。

(二)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

(三)遵守职业道德,对游客礼貌、热情、友好、能满足游客的服务要求。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提供黄、赌、毒等违法项目,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接待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

(二)仪表端庄、大方,着装整洁;

(三)态度温和,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四)服务热情,诚实守信,宾客至上;

(五)能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六)应经过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熟练运用;

(七)接待期间,不得索取小费。

第五条 接待程序及标准

(一)热情地向客人介绍本户情况,并礼貌询问客人的要求。

(二)送客人进入房间休息,并向客人告别。

(三)如遇客人进出楼层,相逢须笑脸相应,主动招呼。

(四)农家乐用餐时,应主动向客人介绍农家特色菜肴并根据客人的需求进行安排。

(五)农家乐餐饮制作应根据客人要求及时采购食品或采摘新鲜蔬菜并按照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烹制。

(六)结账,请客人核对账单;收受现金要当着客人面点清;找零时报出找零金额数;结账完毕,向客人表示感谢。

(七)客人离开旅馆时,应提醒客人带好自己的物品;礼貌向客人道别;及时检查房间有否客人遗忘的物品,发现后及时送还客人。

第六条 客房管理

(一)客房应装饰整洁,配置、电视机、床头柜、衣架、拖鞋、烟缸、空调等;居住房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客房、通道应有应急照明设备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二)客房内干净整洁,窗明几净,无杂物堆放,房间有纱窗、防蚊、防蝇设施。

(三)客房每日全面清扫消毒一次,保持清洁、整齐,房间配备服务指南(旅游交通图、宣传品等)。

(四)床单、枕套、被套等卧具一客一换,并洗涤、烘干、熨烫;床上应无异味,无灰尘,无毛发。

(五)进入客人房间应先打招呼,未经许可不得随便出入,更不得在门缝里窥视客人动静和偷听客人谈话。

(六)迎客和送客应使用礼貌用语。

第七条 卫生间管理

(一)应有男、女分设的卫生间;

(二)卫生间地面应用防滑地砖,墙面贴砖2米以上,应保持干净无污垢;

(三)能12小时提供饮用水;

(四)卫生间内热水器、开关应保证客人使用安全,无隐患,水龙头、马桶、浴缸设备完好;

(五)卫生间地面、四周墙壁、马桶、洗脸盆、浴缸等每天用洗涤剂擦洗干净。

第八条 餐厅厨房管理

(一)餐厅就餐环境整洁,桌椅和餐具配套齐全,照明充足;

(二)厨房墙面砖应不低于1.5米,有专用的碗、筷、餐具消毒设备和冰箱;

(三)食品制作应生熟分开;

(四)厨房四周干净整洁,窗明几净,有良好的通风排烟设施,地面干爽无油腻,锅碗瓢盆等摆放有序,墙面砖灶台、脱排油烟机等清亮光洁;

(五)厨房内纱窗完好,做到无蝇蚊、无蟑螂、无鼠迹;

(六)厨师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不准在操作时吸烟;

(七)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不加工变质食品,食品须煮熟、煮透,谨防食物中毒;

(八)餐具(包括刀板、洗碗布)清洁,要做到无油腻、无水渍,洗后严格消毒,做到一刮二冲三洗四消毒;

(九)自觉接受旅游、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督促。

第九条 安全管理

(一)入住游客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境外人员入住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二)接待农户应配备1-2只灭火器。

(三)严禁游客将剧毒、腐蚀、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带入旅馆。

(四)依照消防法规,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的培训。

(五)加强值班巡视,并按规定加强对消防器材及旅游设施设备的检查管理,确保设备完好。

(六)用电必须注意安全,若电器发生故障,及时请专业人员查看修复;安装电器设备,须经专业人员指导把关,寻找安装合适位置。

(七)认真落实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发现可疑人、可疑物品或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价格管理

农家乐旅馆服务项目收费应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旅游行业管理

(一)农家乐旅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管理原则。市(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农家乐旅馆的审批监督管理,旅游、工商、卫生、公安、消防、税务、质监、物价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家乐旅馆的监督管理。

(二)农家乐旅馆每年应接受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年审复核。对未达标的接待户,提出整改警告,直至取消服务质量等级或经营资格。

(三)住宿、餐饮、商品等必须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农家乐旅馆的从业人员应参加由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准和服务质量。

(五)设立游客投诉、咨询电话,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

农家乐餐馆是以农民参与、农民受益为宗旨,充分利用自然绿色生态食物、体现农村文化及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等内容,吸引游客吃农家饭、享农家乐的乡村旅游饮食场所。现依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等管理规章,结合苏州市旅游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办法》(试行),凡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余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旅游者为对象,以餐饮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农家餐饮接待设施均适应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家乐”餐馆设立的基本条件

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齐全。

第二条 农家乐餐馆设立申请程序

设立农家乐餐馆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有关部门在审核的同时,应当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意见。

农家乐餐馆申报服务质量等级,应按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的标准评审,达到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颁发全市统一制作的“农家乐旅馆服务质量等级”牌。

第三条 餐厅外环境

(一)建筑物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外观适合本餐馆风格;

(二)环境整齐美观、门前有绿化。地面清洁卫生,无污迹和杂物;

(三)有停车条件,并设有必要标志;

(四)餐馆地理位置良好,交通方便;

(五)餐馆标志醒目,店徽美观,安装端正,字迹清楚。

第四条 设施设备

(一)餐饮营业场所部分装空调;

(二)配备通讯设备,宾客可在餐厅使用公用电话进行通讯;

(三)配有实用的照明光源;

(四)配备必要电器。主要有毛巾保温箱、食品保温设备、消毒柜;

(五)有安全疏散通道,出口保持畅通。配备应急照明设备;

(六)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必要器材,保持其有效性。

第五条 厨房要求

(一)餐馆厨房面积与餐厅营业面积比例合适。布局合理,使用方便;

(二)厨房铺有必要的地砖和防滑材料;

(三)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措施;

(四)厨房冷菜间、热菜间、洗碗间分开,冷菜间装移窗;

(五)配备确保各种食品质量的冷冻冷藏设备和有必要的餐具消毒设备;

(六)地面、墙壁、灶具清洁无油渍;

(七)垃圾及时清理,无堆积现象;

(八)原材料存放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九)厨房内有纱窗等预防“四害”的设施,并及时消杀,做到无蝇蚊、无蟑螂、无鼠迹;

(十)厨房四周干净整洁,窗明几净,有良好的通风排烟设施,地面干爽无油腻,锅碗瓢盆等摆放有序,墙面砖灶台、脱排油烟机等清亮光洁;

(十一)厨师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不准在操作时吸烟;

(十二)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不加工变质食品,食品须煮熟、煮透,谨防食物中毒;

(十三)餐具(包括刀板、洗碗布)清洁,要做到无油腻、无水渍,洗后严格消毒,做到一刮二冲三洗四消毒;

(十四)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六条 餐厅要求

(一)营业区域要进行装修,使用较好的防火材料。

(二)餐馆配备足够数量质地良好的餐桌、餐椅,酒柜、工作台等。

(三)有装饰品,增加餐馆氛围。

(四)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餐茶具和用品。保证为宾客服务时餐茶具必须成套。

(五)餐厅用品质地良好。适当配备少量的高档餐具和用品。

(六)保持餐厅整体环境、家具、用品等的清洁卫生。

第七条 公共卫生间

(一)设有男女宾分用的卫生间、洗手间,并有醒目的标志。

(二)卫生间配有皂液。

(三)配备卫生纸或面巾纸。

第八条 接待服务基本原则

(一)接待游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性别,一视同仁;

(二)尊重游客的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

(三)遵守职业道德,对游客礼貌、热情、友好、能满足客人的服务要求;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禁提供黄、赌、毒等违法项目,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

(二)仪表端庄、大方,着装整洁;

(三)态度温和,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四)服务热情,诚实守信,宾客至上;

(五)能提供必要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六)应经过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熟练运用;

(七)接待期间,不得索取小费。

第十条 接待程序及标准

(一)客人进入餐厅后,热情地向客人介绍本餐馆情况,并礼貌询问客人的要求;

(二)敬语服务,规范化操作,主动为客人提供服务;

(三)如遇客人询问,应笑脸相迎,主动解答;

(四)用餐时,应主动向客人介绍农家特色菜肴并根据客人的需求进行安排;

(五)餐饮制作应根据客人要求及时采购食品或采摘新鲜蔬菜并按照食品卫生管理程序烹制;

(六)结账,请客人核对账单,收受现金要当着客人面点清,找零时报出找零金额数,结账完毕,向客人表示感谢;

(七)送客,客人离开时,应提醒客人带好自己的物品,礼貌向客人道别,并再次表示感谢,及时检查有否客人遗忘的物品,发现后及时送还客人。

第十一条 价格管理

菜肴价格应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旅游行业管理

(一)农家乐餐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管理原则。市(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农家乐餐馆的审批监督管理,旅游、工商、卫生、公安、消防、税务、质监、物价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家乐餐馆的监督管理。

(二)农家乐餐馆每年应接受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年审复核。对未达标的接待户,提出整改警告,直至取消服务质量等级或经营资格。

(三)餐饮价目必须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农家乐餐馆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准和服务质量。

(五)设立游客投诉、咨询电话,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旅游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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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5〕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和《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实施办法



为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批评、建议和意见,切实解决群众急难,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加快和谐社会建设步伐,根据《信访条例》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网络

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为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见附件1)。各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市长热线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处理市长热线交办事项。二级网络和三级网络由各区、县政府和市直部门根据本地本单位具体情况负责组建。一级网络单位要设立专门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落实人员,制定值班制度,确保有具体机构、人员承办群众反映、投诉及办理市长热线交办事宜。各网络单位要在7月2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市长热线工作的主管领导、承办人的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话报市长热线办公室。

二、办理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抓好市长热线电话的办理工作,对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属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市长热线办公室确立牵头办理部门,牵头承办部门要主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必须给予支持配合。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凡属受理范围内的群众来电均应准确登记,详细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归类整理。

(二)交办。市长热线办公室按照办理原则,确定承办部门,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和时限。

(三)办理。对市长热线办公室电话交办的简单的、容易处理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来电人;对书面交办的较复杂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和回复来电人;对领导批示件和涉及面比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责任单位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公文报市长热线办公室并回复来电人。

(四)督办。市长热线办公室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热点、难点问题要跟踪督办,一般问题要定期督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工作职责

(一)市长热线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受市长的委托,在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对群众来电进行记录、分类、转办、协调、督查、反馈和归档工作。

2.负责处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负责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根据领导授权,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4.负责对受理的电话进行综合分析,定期编发《市长热线专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5.负责处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各责任单位和一级网络单位主要职责

各责任单位和一级网络单位的共同职责:

1.受理基层和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投诉并及时办理。

2.承办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3.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4.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比较重大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5.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各一级网络单位除履行以上共同职责外,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实行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网络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是本单位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能与承办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联系畅通,以便处理紧急事务。

3.牵头负责组建市长热线电话二级网络,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

五、责任追究

对群众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问题,任何单位都不得推卸责任,凡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中共遂宁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遂委发〔2005〕13号)和《关于印发区县目标管理工作试行办法》(遂委发〔2005〕14号)规定,扣减责任单位的目标管理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维护社会稳定的五项机制》(遂委办发〔2004〕36号)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市长接待日工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群众的领导、时间和地点

(一)接待的人员为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市府办主任、信访办主任协助市长做好接待,其他副秘书长或者市府办县级领导干部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做好接待群众的工作。市府办各科科长为市长、副市长接待日的联络员,轮流参加接待。

(二)接待日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上午,如遇节假日,时间延至第二周的星期一上午。具体接待时间为:上午8点30至11点50,时间半天。个别未接待完的,按平常的信访接待原则处理。

(三)地点在市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室。

二、工作程序

(一)组织工作。市信访办组织好上访群众,向群众宣讲接待规则和纪律,安排好接待顺序,确立接待的群众代表(集访不超过5人),确保依法有序接待。对上一个接待日已接待并正在处理或已作了结的事项,不再接待处理。

(二)反映问题的记载。市信访办要安排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登记,整理和归档。

(三)信访案件的确立。市长接待日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立案批办。信访办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信访案件进行初审,需提交当班市府领导批示的送市府办秘书一科按有关程序处理;其他信访案件的处理按《信访条例》的有关程序进行。同一案件经上一个当班领导批示后,不再转给下一个领导批示。

(四)信访案件的送批。市府办秘书一科将市信访办转来的信访案件登记后,直送当班市府领导批示。

(五)信访案件的分办。市府办秘书一科按照市府领导的批示,将信访案件当日内分办给各业务科室,由业务科室交办给相关部门限期办理。

(六)信访案件的督办。市府办各业务科室对信访案件实行跟踪督办,如遇重大问题立即直接向当班市府领导报告。

(七)落实情况的反馈。市府办各业务科室每周向秘书一科反馈办理情况,由秘书一科汇总并通报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对信访案件的落实情况每月督查一次。信访案件办结后交秘书一科。

(八)信访案件的回复及档案管理。由市府办秘书一科将办结信访案件的有关资料统一交市信访办,由市信访办向上访群众回复,并对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三、工作职责

(一)当班市府领导的职责

1.亮牌准时接待。接待领导应于上午8点30赶到市府信访接待室,并亮牌表明其身份。若当班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出面接待,应事先报告市府主要领导另外确定市府领导接待,由市府办衔接落实,确保不空缺。

2.负责对接待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处理部门和人员,明确办理时限。个别重要问题,请示市府主要领导确定处理原则,或者提交市府常务会研究。

3.如遇重大紧急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处突预案,并负责做好处突的组织工作。

(二)市府办职责

1.牵头做好市长接待日的各项统筹协调工作。

2.负责落实新闻单位现场报道,并做好发布信息的审查工作。

3.负责维护秩序,确保正常接待。

4.负责信访案件的送批、分办、交办、督办和办理反馈工作。

5.负责落实医护人员现场候医,确保病态上访人员的安全。

(三)市信访办职责

1.牵头做好市长接待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信访有序进行。

2.按规定做好信访问题的登记、审查、送批、回复、存档等工作。

3.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接待、处理信访问题的情况书面报告市长。

(四)承办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市府办各业务科室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一般情况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需事先说明情况,需延长办结时限的由当班领导决定,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市长接待日交办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四、责任追究

市长接待日群众反映的问题,市府领导批示给有关部门承办,任何单位都不得推卸责任,凡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督查工作规则(试行)><遂宁市督查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的通知》(遂委办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扣减责任单位的目标管理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维护社会稳定的五项机制》(遂委办发〔2004〕36号)有关规定,要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2.市长接待日轮次安排表





附件1



市长热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名单



船山区政府   安居区政府 射洪县政府

蓬溪县政府   大英县政府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河东新区管委会

创新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发改委    市经济委员会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人事局 

市计生委    市规划和建设局 市农办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交通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粮食局    市旅游局     市环保局

市物价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农业局 市药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分行

中国银监局遂宁分局 行政服务中心

市邮政局   明星电力公司 万通燃气公司

附件2



市长接待日轮次安排表



时 间
接待的市府领导
参加的市府办领导
联络员

7月4日
任永昌
何顺洪 李永东

黎砚光
段 勇

8月1日
侯晓春
李永东 黎砚光
王国辉

9月5日
刘 云
杨 奇
杨 林

10月10日
刘德福
吴炳麟
蒋 武

11月7日
胡家正
罗孝廉
陈 祚

12月5日
赵洪武
吕佑平
刘小玲

2006年1月9日
刘 兵
李任三
徐建军




说明:2006年的市长接待日轮次由市府办秘书一科另行安排。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542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
2004年春节运输(以下简称“春运”)即将来临。春运期间客流量大,流向面广、流时集中,春运组织特别是旅客运输组织的任务非常艰巨。同时,春运期间又正值呼吸道疾病的易发期,非典疫情也存在反复的可能性。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防控非典”的方针,一方面要确保2004年春节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另一方面要科学、规范、有效的做好防控非典工作,使全国人民在欢乐、祥和的气氛中欢度新春佳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节运输的期限和安排
2004年春运从1月7日开始,至2月15日结束,为期40天(即节前15天,节后25天)。其中,春运前5天为开始期,后5天为结束期。
据预测,2004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旅客客运量约为17.17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主要省市水路旅客运输客运量为2600万人次,与去年持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道路、水路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各省交通厅(局、委)负责;长江干线的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各省交通厅负责;进出广东的省际道路客运工作由部公路司会同有关省交通厅安排部署,各省支援广东春运承担进出广东省际客运任务的运力安排见附件一。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优质、有序”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春运工作及春节“旅游黄金周”运输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项工作。各级领导要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运输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春运和“旅游黄金周”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春运安全
确保春运安全是各级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在春运期间的首要任务,是我们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切实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部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驾驶员和乘务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客车、客船技术状况的检验,加强客运站场等源头的管理和运输途中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一是要在春运开始前对全部参运的客车、客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要收回有关牌证,严禁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车船参加营运;二是要严厉打击客车和客船超载等违法行为,凡发现超载运行的客车和客船,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进行分流,分流费用由有关当事人承担,严禁对超载车船只罚款、不分流;三是客运站要严格按车船的载客定额售票和检票,对因客运站超售和超检客票造成车船超载的,除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和承担分流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站长的责任;四是要加强对全体职工特别是车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运距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且每个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五是要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乡镇客渡船和个体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六是客运站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工作,要组织专职人员,对旅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包进行认真检查,有条件的客运站要安装安全检测仪,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工作,同时要加强进站客车安全例检工作,严禁客车带“病”营运;七是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防雪、防冻、防滑、防雾以及战枯水、防雷雨大风等季节性安全预防工作;八是公路、航道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春运期间国省干线公路和干线航道畅通;九是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票贩子、车匪路霸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各港航公安部门要加强警力,切实维护站、船治安秩序。
春运期间发生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重大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将有关事故情况报部公路司或海事局。
三、加强运输组织
各省交通厅(局)要提前做好本地区春运期间的运量、流时、流向的调查和分析预测工作,根据客流变化,安排充足的运力。确有必要时,运力调配紧张的地区可按规定抽调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持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见附件二)参加省内春运,并保证在春运开始前将有关牌证发放到参运车辆;要汲取以前的春运工作经验,完善应急疏运方案,准备部分机动运力,随时、快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发生;运输企业要视情增开包车(船)或加班车船,加大班次密度,及时运送旅客;在保证干线和城乡客运的同时,注意组织好农村支线客运;要加强运力的调度指挥,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保证客船优先靠泊、优先过闸和客车优先过渡,确保班车、班轮正班正点运行;要做好车、船客票的发售工作,通过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采取上门售票等多种售票形式,使广大旅客能够方便、快速、及时的购取客票;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性法规已明确由交通部门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地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正常运营,组织好车站、码头、机场人流的集散,并确保节日期间城镇居民方便出行。
四、切实做好防控非典工作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非典防控工作,克服麻痹思想、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克服春运期间客流量大而带来的各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做到非典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通讯联络畅通。要全面检测、调校测温设备,确保在春运客流激增时能正常使用。各客运站要做好日常的清洁卫生、通风、消毒工作,加强巡视,保证客运站、船舶发烧病人隔离室正常使用。要对跨省出行的旅客坚持始发站测温,体温超过38°C的旅客应在排除非典病症后方可登乘交通工具。一旦确认发现非典疫情,要以最快的速度向部报告。若国内发生非典疫情,要按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部确定的“交通不断、货流不断、客流不断、病源切断”的原则,全面恢复非典防治有关报表及防治措施。
五、改进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管理
为完善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管理,根据南方片区春运座谈会会议精神,对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的管理措施调整如下:一是按需确定南方片区各省支援广东运力数量,确保春运期间广东及周边地区运力充足;二是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的加班车和包车持《进出广东春运证》运行,一车一证,《春运证》起点填写车籍地地市名称,讫点填写到达省省名。《春运证》有效期由运政机构确定,但最长不得超出春运期限;三是要优先安排二级及以上客运企业的车辆参加进出广东省际客运,在运力确实不足时,可抽调部分安全管理和服务较为规范的三级客运企业和具有25辆以上中高级车的专业旅游客运企业的车辆参加;四是承担进出广东加班车、包车任务的客车技术等级必须是一级车;五是进出广东的包车在超越本车《春运证》规定的起讫点从事包车任务时,应经客源地县及县以上运政机构在包车预约书或包车票上签章;六是凡广东省以外的承担进出广东包车客运任务的客运企业至少要在广东设立一个包车安全管理点,负责监督本企业包车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控非典的各项措施,协助处理各种突发情况。包车运输单位可通过与相关企业合作等各种措施,保证司乘人员的正常休息,保证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安全检查,为包车配备红外测温仪或与核定客位相当的水银温度计,对旅客进行测温,并按规定对发烧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各企业要在春运前将在广东省设立的包车安全管理点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上报本省省级运政机构,由省级运政机构上报部公路司并抄送广东省交通厅;七是广东及周边省运政机构要加强对包车安全管理点和加班车、包车的监督与管理,对不遵守相关规定、《春运证》填写不规范、车证不符的行为,要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要收缴《春运证》并责令车辆凭开具的处罚单据返回车籍地;八是除上述规定外,仍继续执行《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组织与管理暂行规定》(公道路字〔1998〕118号)的有关规定。
六、维护好运输市场秩序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确保春运工作有序进行,保障广大旅客、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运输市场特别是客运站点等源头的监督与管理,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或临时春运检查站加强对过往车船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类别)经营和“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倒卖车船票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运政执法文明、规范、准确。严禁在公路上或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运价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涨价、乱收费。无特殊原因,春运期间的运价应保持稳定,确需上浮客运票价的,应按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执行。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对旅客或经营者的投诉,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认真执行部颁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大力推行规范化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春运开始前运政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保证最近新批准的客运班线及时开行,保证近期更新的客车及时投入营运。要对客运场站和车船的卫生情况进行集中整治,保证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干净整洁,座具、卧具及时换洗。要保证客运站的供水、供暖,保证卫生设备的整洁和有效使用。要在客运站增设服务人员,客运站领导要现场值班,及时帮助有困难的旅客。对夜晚有旅客滞留的客运站,客运站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春运结束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春运任务完成得好、服务质量优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加强春运宣传和统计工作
春运期间,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广泛宣传春节运输组织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通报春运进展情况,报道春运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曝光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各种“三乱”行为。要通过印制发放车船班次宣传资料、发布公告和公益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春运期间出行的各种信息和注意事项。
为及时掌握春运进度和动态,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春运的统计工作,要确保春运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要按春运和春节假日旅游运输统计表(见附件三和附件四)的要求把运输生产的有关情况分别报部公路司或水运司。另外,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把书面总结报部。
附件:一、2004年春运期间进出广东春运证发放情况表
二、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04年春运证明
三、2004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四、春节“旅游黄金周”公路、水路客运情况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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