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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0:01:39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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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驻忻单位:
《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在严重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0、《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0、 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地方各级政府统——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灾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一)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公顷以上;
2、倒塌、损毁民房1万间以上;
3、因灾死亡30人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5、发生7级以上地震;
6、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以上;
(二)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
2、倒塌、损毁民房0.5万间以上, 1万间以下;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 1万人以下;
5、发生6.5-6.9级地震:
6、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三)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 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4、 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5、发生6.0—6。4级地震:
6、直接经济损失0.5一l亿元;
(四)一次灾害过程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以上级别划分主要针对自然灾害种类,如遇其它应急救助事项,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启动条件
(一)在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重大、较大级别的自然灾害时,启动本预案。
(二)对于条件落后、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民政局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出现超出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救助应急能力的自然灾害时, 市人民政府成立忻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负责制定和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人、财、物的落实;
4、管理下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
6、决定请求省政府和其他地区支援;
7、研究解决有关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任主任,民政局救灾科科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及指令的落实;
2、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发布灾情信息;
3、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方案;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及办公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主任:陈华梁 0350—3034919 2128588
办公室副主任:郝江男(救灾科科长)0350—3034926
办 公 室:0350—3034875
指挥部成员单位有: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广播电视局、忻州日报社、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邮政局、市移动公司、 市网通公司、市公路局、市红十字会、市电力公司、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忻州军分区、武警忻州支队。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灾情核查;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接收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灾民基本生活安排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督促落实地方各级财政救灾款列支,增加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市发改委:负责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力口强对民政部门现有的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 势的监控,协调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日常生活用品的组织供应。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情和旱情的测报分析工作;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的评估和上报。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动、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灾情评估和上报以及动、植物疫情的防治,组织灾民生产自救,灾后农业恢复和发展生产。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负责森林火灾灾害评估、损失统计和上报。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和疾病的发生、蔓延;保证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负责公路交通设施和被毁坏的公路的抢修,确保运送抢险人员、灾民转移、救灾物资的道路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灾区治安稳定和交通有序。
市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雨情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并参与气象灾情现场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的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组织、调拨、供应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忻州日报社: 负责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灾区广播、电视恢复等工作。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及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力口强对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管理和检查,防止哄抬物价,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市邮政局、市移动公司、市网通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通信畅通。
市公路局: 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 组织抢修中断的公路,保障运输畅通。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病人员救治;负责接收国内外其他红十字会对口捐助的物资和资金。
市电力公司: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在人民银行忻州中心支行的协调下,按照国家信贷政策, 负责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忻州军分区: 协调驻军并发动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安抚转移灾民,帮助群众开展灾后重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应付和处置突发事件,消除各种灾害后果。武警忻州支队: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民,帮助灾区人民恢复重建。
五、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监测,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寺艮告。发生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2小时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发生较大自然灾害 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在特大或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的机构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地震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六、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
(一)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1级)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 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请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相邻市的紧急救助支援;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王作组,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提请省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11级)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与救助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省政府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视情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三)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111级)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接到下一级人民政府或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时,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临时住所、提供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和请求省有关部门现场勘查灾情、指导帮助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视情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四)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1V级)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 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和县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 必要时, 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视情况,请求省人民政府现场勘查灾情、指导帮助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 由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结束。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1、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2、市、县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的投入力度。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 市、县两级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积极争取省级和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
(二)物质保障
1、在发改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 民政部门加强现有的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
2、 民政部门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3、 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 实现与中央、与省、县、与各部门之间的灾害灾情信息共享。
(四)其他保障
1、 民政部门要完善救灾捐助工作应急预案, 规范救灾捐赠 活动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自然灾害救助捐赠社会氛围。
2、 民政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社区减灾活动, 宣传普及自然灾害预防、避险、 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民灾害应急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3、 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地震、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建设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目的地和灾民安置场所(县级应急预案要明确转移目的地和避难、安置场所的具体地点及各避难、安置场所接纳灾民的地域或范围划分)。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 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一)灾后救助。民政部门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 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且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对缺衣少被的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邻之间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二)恢复重建。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 案。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九、附则
(一)总结
特大、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要适时对救助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在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
1、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制订,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四)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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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名单

(1991年4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邹家华为国务院副总理,免去其国务委员职务。
二、任命朱镕基为国务院副总理。
三、任命钱其琛为国务委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精神,切实做好企
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为依据,对已经纳入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计发标准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其中:
(一)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主要包括: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增加的基本
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
(二)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出台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调整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规范工作。已经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对照核查,并对所属地市及县(市)贯彻执
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清理规范的实施意见;尚未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地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地市和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进行全面了解和登记,研究提出清理规范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
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实施意见。上述工作完成后,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上报清理结果和规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将对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上报的清理结果和规范意
见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清理结果认真填写附表一、附表二,连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文件的复印件,于10月30日前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原行业统筹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
发〔1998〕22号)规定核定,并将有关情况填写附表三,连同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文件的复印件,同时上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规范统筹项目工作要认真掌握国家政策。在清理规范统筹项目中,不得将国家未统一规定、基本养老金之外的福利性补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增加统筹项目和提高计发标准,要严格控制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已着手规范统筹项目工作的
地区,在清理非统筹项目的同时,要确保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降低,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工作,同时要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改全额缴拨、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等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附表一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199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总体情况统计表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盖章 制表日期:
----------------------------------------
| 计发 | 人数(人) |月均养老金(元)| 社会平均 | 企业职工平均|
| |--------|--------| | |
| 办法 |小计|离休|退休|小计|离休|退休|工资(元/月)|工资(元/月)|
|----|--|--|--|--|--|--|-------|-------|
|老办法 | | | | | | | | |
|----|--|--|--|--|--|--|-------|-------|
|新办法 | | | | | | | | |
----------------------------------------
注:老办法是指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
新办法是指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和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附表二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文件目录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盖章 制表日期:
----------------------------------------------------------
| |序| | | | 规定标准 |1999年享受|1999年实发金|
| 项目名称 |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内容要点 | | | |
| |号| | | |(元/人·月)| 人数(人) | 额(万元)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离退休金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执 | |1| | | | | | |
|行 | |-|----|------|------|-------|-------|--------|
|104| 增发的 |2| | | | | | |
|号 | |-|----|------|------|-------|-------|--------|
|文 | |3| | | | | | |
|件 | 离退休金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生活、 |-|----|------|------|-------|-------|--------|
| | |3| | | | | | |
| | |-|----|------|------|-------|-------|--------|
| | 物价补贴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基础 | | | | | | | |
| | 养老金 | | | | | | | |
| |------|-|----|------|------|-------|-------|--------|
|执 | 个人账 | | | | | | | |
|行 | 户养老金 | | | | | | | |
|26 |------|-|----|------|------|-------|-------|--------|
|号 | 过渡性 | | | | | | | |
|文 | 养老金 | | | | | | | |
|件 |------|-|----|------|------|-------|-------|--------|
| | 调节金 | | | | | | | |
| |------|-|----|------|------|-------|-------|--------|
| | 正常调整 | | | | | | | |
| |基本养老金 | | | | | | | |
----------------------------------------------------------
注:1、本表分离休、退休填报。
2、不是每人都享受或享受数额不同的统筹项目,可填写平均标准或用文字说明。
3、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工资基数封定时间及办法要专门附页说明。
附表三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1999年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后待遇情况计表
劳动保障、财政厅(局)盖章 制表日期:
---------------------------------------------
| | | 1999年离退休人员月均标准 | |
| 行业 |1998年底前离退休人员|-----------------|1999年行业|
| 名称 |核定统筹项目后月均标准 |按行业原|按地方 |加发行业补贴后| 平均工资 |
| | |办法计算|办法计算| 实际标准 | |
|----|------------|----|----|-------|-------|
| 铁路 | | | | | |
|----|------------|----|----|-------|-------|
| 交通 | | | | | |
|----|------------|----|----|-------|-------|
| 邮电 | | | | | |
|----|------------|----|----|-------|-------|
| 水利 | | | | | |
|----|------------|----|----|-------|-------|
| 民航 | | | | | |
|----|------------|----|----|-------|-------|

| 煤炭 | | | | | |
|----|------------|----|----|-------|-------|
| 有色 | | | | | |
|----|------------|----|----|-------|-------|
| 电力 | | | | | |
|----|------------|----|----|-------|-------|
| 石油 | | | | | |
|----|------------|----|----|-------|-------|
| 金融 | | | | | |
|----|------------|----|----|-------|-------|
| 中建 | | | | | |
---------------------------------------------
注:1、单位:元/月·人。
2、实际标准=按地方办法计算标准+行业补贴。
3、本表按离休、退休分别填报。



20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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