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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07:50  浏览:8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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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5〕9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55号)精神,切实维护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规范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省厅制定了《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报告当地政府,并积极会同交通、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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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规定(试行)

为统一和规范我省学校(指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少年宫等,下同)周边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主出入口两边各150米范围内,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其它出入口参照设置。

二、学校出入口附近适当地方,设置人行横道标志(国标7.4.14)、施划人行横道线和人行横道预告标示(白色菱形图案)(国标18.7);在人行横道线侧施划停止线(国标19.5)。穿越4个以上车道的路段,有条件的应设置安全岛、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道等设施。

三、学校出入口两侧适当地方,设置限速30km/h的标志(国标6.4.31);设置注意行人标志(国标5.5.9);在小学、幼儿园、少年宫等处可设置注意儿童标志(国标5.5.10)。

四、学校出入口附近交叉路口,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行人交通信号灯;学校出入口附近路段,在人行横道处可设置触摸式行人交通信号灯。

五、学校出入口附近的车行道之间或者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配合人行横道线的施划,可设置不少于200米的物体隔离设施。

六、学校出入口附近,可根据条件设置若干临时停车泊位,施划停车位标线(国标18.10)、禁止车辆停放标志(国标6.4.25)的禁31禁止车辆长时停放标志。如无法设置停车位的,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志(国标6.4.25)的禁3禁止车辆临时和长时停放标志,或者施划禁止路边停放车辆线(国标19.4)。

七、本办法由省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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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附: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
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在山东省威海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法制工作的同志及民政法制理论论文发言的八位作者;国务院法制局的同志;山东省民政厅领导及省内11个市、县民政局
的同志。多吉才让副部长参加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已发参阅文件)。会议以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和法制建设思想为指针,总结回顾了近几年民政法制建设的发展,交流了各地民政法制工作的经验,对民政法制建设理论进行了探讨,并对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
署。现纪要如下。

会议讨论和落实了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问题。一九九二年是全国“二五”普法计划全面实施的第二年。根据全国普法机关的要求和部署,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工作的重点要适时转到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上来。
会议认为,学习、宣传和普及民政专业法,是民政工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是提高民政干部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它对促进民政行政管理法制化,提高广大民政干部职工执法、用法的自觉性,推动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各地在重点学习部“二五”普法领导小组确定的25个与民政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再确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作为学习内容。
与会同志认为专业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应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在学习和宣传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法与执法、用法、改进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并坚持边学习、边宣传、边对照检查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会议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制定出各自的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计划,最迟不晚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底落实好这一任务。各地在组织学习宣传中要培养起一支普法骨干队伍。学习、宣传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还要根据部普法规划规定的考核标准和当地普法机关的统一部署
进行考核验收。
会议代表对民政专业法的普及、学习和宣传活动表现出极大热情,认为这是民政工作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积极探索民政工作发展新途径的一件大事。

会议认为,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是深化民政工作改革的需要;是民政部门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的需要;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巩固民政改革成果,进一步发挥民政工作社会稳定机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顺应改革的潮流,当前民政法制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民政立法。民政立法工作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必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快民政立法工作。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职能,加强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将成为今后民政工作改革的重点之一。因此,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将是今后民政立法工作的重点。

以实现社会行政管理法制化为目标,加强社会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是民政立法工作的重要方面。我们要跟上民政工作改革的步伐,搞好立法调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而以立法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法规清理,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根据加快改革开放的需要,要及时清理以往发布的法规和文件,对不符合改革开放精神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同时,要通过法规清理,对民政法规进行整体研究,重点加强薄弱环节,逐步形成以骨干法规为主、配套法规为
辅的成龙配套的民政法规体系。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民政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为了保证民政法规的贯彻执行,各地法制部门必须加强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1.监督检查下级民政部门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其中与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抵触的,通过法定程
序予撤销和纠正。2.督促和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民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并解决在进行中存在的问题。3.纠正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对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处理。

会议进行了民政法制理论的研讨和交流。大家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思想,民政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这些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成果迫切需要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大量的新情况、新
问题也出现在每一个民政法制工作者面前,如何加以调整、适应,制定相应的对策,也需要理论的指导。这次参加会议研讨的近70篇论文,都是经过各地民政部门精心组织、层层筛选出来的,水平比较高。大会有侧重的选取其中的8篇作为会议发言材料,其余的论文作为宣传、 交流的书面
材料。综观这次会议论文和研讨情况,突出的有这样两个特点:
(一)论文涉及面广,几乎囊括民政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其中主要涉及的有以下几个方面:民政立法问题——立法技术、立法理论、立法调研和立法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民政执法问题——民政行政执法的理论阐述,民政法制监督执行问题;民政法制宣传问题——开展民政法制宣
传的方式方法;民政法制建设问题——民政法制建设与民政工作社会化的关系,民政法制建设在民政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政法制机构及其职能的阐述等。
(二)论文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新颖,有独到见解。论文的作者都是民政部门从事法制或其它业务工作的同志。他们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大胆进行理论总结和探索。特别是来自开放地区(如广东、深圳)的论文作者,从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入手,把地方性法制工作作
为“试验田”、“排头兵”,为全国的民政法制建设的发展探索了新路子、新经验。他们的论文给民政法制建设理论的研讨带来了新意。
这次会议历时三天,开得很好。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民政部门法制建设工作方兴未艾,民政法制理论的研讨与总结交流对推动民政法制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大家决心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思想指导下,在改革开放的大潮当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更新观念,开拓前进,在各自的工
作岗位上,为民政法制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1992年9月30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玉林市实施无偿献血暂行规定

为确保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无偿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设立无偿献血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献血办公室,负责我市无偿献血的组织、宣传等有关日常工作。
市献血办主要工作任务为:
(一)草拟全市无偿献血规划和年度无偿献血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具体的实施工作;
(二)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三)落实无偿献血工作必须的经费,监督无偿献血专项资金使用;
(四)负责组织全市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科普教育工作;
(五)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开展无偿献血工作情况。
二、市、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负责采供血机构的管理;血站严格按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采集、检测、贮存、供应血液;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工作,组织动员会员率先献血;宣传部门应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无偿献血社会宣传活动;公安部门在采血车停放地点、献血场地等方面提供方便,做好大型献血活动的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工、青、妇及其它社会团体做好广大工人、青年、妇女等人群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其它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本部门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作用。
三、提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含暂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应每年组织适龄公民无偿献血1—2次,也可积极动员鼓励本单位、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个人到血站或血站设置的固定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公民每次献血量为200—400毫升,献血间隔期限不少于6个月。对积极献血的公民,单位或居委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玉林市中心血站为本市法定采供血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血液采集和临床供血。血站在《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内容和范围内开展采供血工作。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可设立献血屋和流动采血车,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和便利的献血条件。
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时,必须对血站提供的血液严格核对,严禁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凡遇大量紧急用血,血站应在最短时间内专车送血或调剂就近血库的血液应急,如需进行就地应急采血,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
六、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七、玉林市中心血站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 其中国家规定的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供应价格的上浮部分资金及单位、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捐助等,作为无偿献血专项资金,由玉林市中心血站设专户管理,市献血办监督使用。专项资金用于无偿献血的宣传、管理、科研、设备及无偿献血者(包括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还血等项目。
八、凡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无偿献血累计800毫升(含800亳升)以上者,临床用血时本人终身无限量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达200毫升—800毫升(不含800毫升)者,临床用血时本人5年内(按最后一次无偿献血时间计算)无限量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5年后按献血量的2倍免交上述费用;
(三)无偿献血不足200毫升或参加献血后经血液检验不合格者,临床用血时本人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四)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自最近一次献血起5年内可按献血量的2倍免交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终身按献血总量等量免交上述费用。
无偿献血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含在外地用血),可凭医院的用血证明、发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者身份证,献血者和用血者关系有效证明,到市献血办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九、为鼓励广大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和《全国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市红十字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符合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献血者以及在无偿献血宣传和组织工作及临床用血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十、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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