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30:03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
苏价费〔2005〕175号  2005年6月29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将〈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苏质技监计发〔2004〕31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按照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程度等级逐级递减的原则和我省部分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成本情况,兼顾缴费者的承受能力,在调研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制定了《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江苏省内的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除外)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收费的,都必须按《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执行。
  二、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和方法,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测算,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新增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统一纳入全省计量检定收费项目,统一制定收费标准。
  三、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方法: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和上级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标、标准溯源考核费;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四、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检定规程和检定周期实施检定,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建立成本核算机制,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全面公示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和《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3〕302号、苏财综〔2003〕117号)即行废止。各收费单位应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所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1: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
  附件2: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略)

附件1:

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

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由非检定机构修理的,再次检定的仍须按规定缴纳检定费。
  二、计量检定机构凡执行强制检定的,不得高于本标准;计量检定机构(包括社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委托检定的,收费标准可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本规定的强制检定项目范围包括:
  (一)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强制检定目录。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
  三、下列检定行为不得收费:
  (一)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抽查任务;
  (二)由于检定机构原因,损坏被检单位的计量器具,修理后的再次检定;
  (三)检定后未出具检定证书、报告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的。
  四、检定机构未按检定规程规定进行检定的,不得按本收费标准收费。
  五、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周期本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现行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周期的高限(即最少检测次数)执行。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合格率低于95%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对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后,应当恢复到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调整检定周期的,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集贸市场和餐饮业的计量检定不得加收上述费用。
  七、计量器具使用单位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检计划检定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八、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因检定机构原因延误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被检单位有权要求重新安排检定时间,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
  (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
  (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的检定费;
  (四)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被检单位。
  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及检定周期限制。
  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九、被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检定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0%的检定费。检定规程以外的延伸服务,由双方议定收费标准。
  十、检定收费中已包含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补发证书手续费标准为每份20元。
  十一、被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缴费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十二、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计量器具校准和测试费用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十三、交由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费标准,委托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省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器具修理费参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4年2月6日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陆 浩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指示等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配备专职人员承办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一)规章由兰州市人民政府按《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报送备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同时报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并分别报送其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径送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报送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10份;

  (二)正式文本10份;

  (三)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

  有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报送备案的文本格式,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退回重新报送。

  经备案登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目录。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出版。编辑出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的范围,应当以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同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等;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

  (六)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章、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

  第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会、调查、请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经审查,发现规章超越法定权限,同上位法相抵触,或者其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或者纠正的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修改或纠正,逾期不修改或不纠正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出责令纠正通知书、处理决定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修改或者废止,逾期不修改或废止的,由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撤销。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对备案审查通知书的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请人。

  第十三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年度目录的、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一号)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的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加入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我国加入该条约的决定和《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将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根据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的决定和《中国专利局与世界知识?
ㄗ橹示值男椤罚泄ɡ忠灿谕惶炱鸪晌ɡ献魈踉嫉氖芾砭帧⒐始焖鞯ノ缓凸食醪缴蟛榈ノ唬⒖梢砸勒铡蹲ɡ献魈踉肌芳捌涫凳┫冈虻墓娑ǔ晌噬昵氲闹付ň趾脱《ň帧V泄ɡ纸凑铡蹲ɡ献魈踉肌贰ⅰ吨谢嗣窆埠凸ɡā芬约啊豆赜谥泄凳
ㄗɡ献魈踉迹┑墓娑ā沸惺蛊渲澳堋?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协议》以及《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规定,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现将国际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一)国际阶段费用
1.基本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l)国际申请用纸不超过30页的 762瑞士法郎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762瑞士法郎,外加超出
30页部分每页15瑞士法

2.指定费(条约实施细则15.2(a))
(1)根据细则4.9(a)提出的指定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
超过10个的指定不再要
求缴纳指定费
(2)根据细则4.9(b)提出并根据细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郎
则4.9(C)确认的指定
3.确认费(条约实施细则15.5(a)) 根据上述2(2)缴纳的指
定费总额的50%
4.手续费(条约实施细则57.2(a)) 233瑞士法郎
5.滞纳金(条约实施细则16之二) 所缺费用的50%,如果低
于传送费取传送费相同数
额,如果高于基本费取基
本费相同数额。
6.传送费(条约实施细则14.1) 500元人民币
7.检索费(条约实施细则16.1) 800元人民币
8.检索附加费(条约实施细则 每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40.2)
9.初步审查费(条约实施细则 800元人民币
58.l)
10.初步审查附加费(条约实施细 每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则68.3)
11.单一性异议费(条约实施细则 200元人民币
40.2和68.3)
12.优先权文件传送费(条约实施 每一份150元人民币
细则17.1)
13.副本复制费(条约实施细则 每一页 2元人民币
44.3;71.2和 94.l)
14.单一性恢复费(条约17.3(b)、 300元人民币
34.3(b))
15.恢复费(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 300元人民币
作条约〉的规定第35条)
(二)国内阶段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中国专利局第36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费用的减、退、免
1.国际阶段任何无故错支付或超过应支付的数额的部分,予以退还。
2.在国际检索开始之前,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认为撤回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检索费。
3.在国际检索中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地利用了条约规定的在先检索结果的,退还检索费的75%。
4.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之前,国际申请或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被撤回或认为撤回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初步审查费。
5.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时,免缴申请费。
6.经中国专利局进行国际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后,减收50%审查费。
7.经中国专利局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后,免收审查费。
(四)、国际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动时,国际阶段费用以PCT公报公布的新标准为准,国内阶段费用以中国专利局公布的新标准为准。



1993年12月28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