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在财务决算工作中执行《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9:57  浏览:85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财务决算工作中执行《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价函[2004]238号

关于在财务决算工作中执行《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各项主要业务的结构分布情况,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推动企业做强做大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分类框架体系,结合中央企业现行主要业务分布情况,在2003年中央企业主业调查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

      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二OO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企业主要业务分类与代码(暂行)
代码 行业分类 备 注
一、工业
010 (一)煤炭工业
011 1、煤炭采选业
012 2、煤气生产供应业
020 (二)石油石化工业  
021 1、石油天然气开采业
022 2、石油加工业
030 (三)冶金工业
031 1、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32 2、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33   3、贵金属矿采选业
034   4、希有金属采选业
035 5、黑色金属冶炼
036 6、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037 7、希有及贵色金属冶炼
040 (四)建材工业
041 1、建材采选业
042 2、建材制造业
050 (五)化学工业
051 1、化学矿采选业
052 2、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
060 (六)机械工业
061 1、普通机械制造业
062 2、专用设备制造业
063 3、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64 4、其他机械工业 含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
070 (七)电力工业
071 1、电力生产业
072 2、电力供应业
080 (八)电子工业
090 (九)森林工业
100 (十)食品工业
110 (十一)烟草工业
120 (十二)纺织工业 含服装、鞋帽制造业
130 (十三)医药工业
140 (十四)军工工业
150 (十五)市政公用工业
160 (十六)矿业 不含煤炭、冶金、建材、化工行业的矿采选业
170 (十七)其他工业 指不在以上十六项工业中的其他工业
200 二、建筑业
210 三、交通运输业
211 (一)铁路运输业
212 (二)道路运输业
213 (三)水上运输业
214 (四)航空运输业
215 (五)管道运输业
216 (六)物流业
217 (七)其他运输业
220 四、通信业
221 (一)固定电信服务
222 (二)移动电信服务
223 (三)其他电信服务
224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
225 (五)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226 (六)卫星传输服务
227 (七)邮政业
230 五、贸易业
231 (一)集团生产加工产品的国内贸易
232 (二)集团生产加工产品的国际贸易
233 (三)集团外购入商品的国内贸易
234 (四)集团外购入商品的国际贸易
240 六、地质勘查及水利业
241 (一)地质勘查
242 (二)水利管理
250 七、住宿餐饮及旅游业
251 (一)餐饮业
252 (二)住宿业
253 (三)旅游业
260 八、房地产业
270 九、金融业
280 十、仓储业
290 十一、信息技术服务业
291 (一)计算机服务业
292 (二)软件业
300 十二、农林牧渔业
301 (一)农业
302 (二)林业
303 (三)畜牧业
304 (四)渔业
305 (五)农林牧渔服务业
310 十三、科研设计及技术服务业
311 (一)科研设计
312 (二)技术服务业
320 十四、教育文化广播业
321 (一)教育
322 (二)新闻出版业
323 (三)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324 (四)文化艺术业
330 十五、社会服务业
331 (一)租赁业
332 (二)投资与资产管理
333 (三)咨询服务
334 (四)旅行社
335 (五)广告业
336 (六)其他服务业
990 十六、其他行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解释的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解释的函
地矿部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转来的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关于建议请地矿部就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给予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将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汇交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汇交办法》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凡国家投资的,无论何时提交的矿产勘查成果资料,其所有权属国家,均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汇交办法》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汇交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地质成果资料实行统一管理。《汇交办法》第四条、《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地矿部全国地质资料局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处是地质资料汇交的管理机关。这里既指汇交到全国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
机构的地质成果资料,也包括保存在其他单位的地质成果资料均依据《汇交办法》,由全国和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三、《汇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凡按规定向国家汇交了地质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汇交的地质资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拥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汇交办法》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汇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馆藏的资料或借阅复制的资料,用于转让、出卖,或其他营利活动。此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全国、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关以及其
他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此规定,县政府、县计委及其工作人员理应包括在内。
五、《汇交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将地质资料用于转让,该资料汇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使资料汇交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地质资料处或全国地质资料局提出申诉。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机关应履
行其职责,按《汇交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保护汇交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汇交单位和个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全国地质资料局或省(区、市)地质资料处则不再受理申诉。但可负责提供法律依据和咨询。
六、关于地质资料有偿使用转让费用收取、计算方法以及费用的管理等,在国家规定未出台前,暂按部门的有关规章执行。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在有偿转让地质资料时,目前可暂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992年12月8日以建材综计发〔1992〕632号文印
发的《关于建材非金属矿地勘成果资料有偿使用的意见》执行。



1994年5月10日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林业管理局


伊春林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伊林发〔2007〕106号

各林业局,管局有关局、处:
现将《伊春林业管理局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林业 木材 产品 管理 通知
伊春林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8日印发



伊春林业管理局
原条合理造材与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实现合理造材,提高原条出材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木材生产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林业局主管部门负责全局产品质量和合理造材及培训工作,应设立合理造材及产品质量指导稽查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条 量材员、造材员和检尺员必须经过林业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林业局核发的木材生产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量材、造材岗位实行专职制。各单位应配备工作认真负责、技术业务水平高、熟悉量材设计理论和木材检验技术及标准的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并要配齐人员。
第五条 各林业局应统一使用标准量材、检验工具,并定期送计量部门校核。
第二章 技术指标

第六条 合理造材的原则:遵循该长必长,该短必短,该墩必墩,根根增效,尺尺有账算,锯锯见效益的原则;遵循“三优先”(优先造特殊材、高价材、优质材)、“三杜绝”(杜绝超长短尺、躲包让节、三伤)、“三提高”(提高出材率、等径率、售价)原则,充分合理利用木材,做到材尽其用。
第七条 产品指标
原木产品质量综合合格率应达到97%以上。
(一)长级准确率为98%。
(二)“三伤”合格率为98%。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合理造材和产品质量检查方法及评分标准:
(一)在贮木场抽检200根原木,按楞区内的楞头和材、树种及大、中、小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楞号。加工原木100根,坑木、小径木50根,次加工50根。没有的项目,检查加工原木。
(二)检查方法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合理造材及产品质量管理综合得分达到97分(含97分)以上的为优秀,奖励生产单位10000元;得分在97—95分的为合格,不奖不罚;低于95分的为不合格,处罚生产单位10000元,并在全管局通报批评。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好检查的原始记录,经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一条 罚款要及时上缴市财政,对不按规定时间上缴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林管局木材生产机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