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57:50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经该部同意由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评人员的基本职责

(-)按照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对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考评,并负责填写有关记录,提出有关意见。

(二)负责对鉴定考核所需使用的设备、工具、量具、材料、检测仪器、考核场地及其他必备条件进行检验。

(三)严格鉴定考核纪律,负责对违纪鉴定对象视情节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在考核记录上认真进行登记。

(四)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五)按照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安排,参与相关工种、等级鉴定考核的命题工作。

(六)对鉴定工作和考务组织提出评估和改进意见。


二、考评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本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规定。

(二)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评判。

(三)严格执行独立评判的规定。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篡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四)认真做好鉴定前准备工作,熟知本次鉴定的工种、等级、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

(五)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遵守鉴定对象亲属回避制度。

(六)履行鉴定工作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评员胸卡。

(七)严格遵守鉴定纪律,严守试题、考评内容以及鉴定评判的秘密。


三、考评人员资格条件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熟悉和掌握相关工种技能鉴定技术。

(三)具备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资格。

(五)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考评员可承担高级工及其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四、考评人员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推荐程序:申报考评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负责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拍打进行资格审查。

高级考评员的申请推荐工作,将根据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需要和进度,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作出统一规划。

(二)申报材料包括:本人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申报表》。

(三)资格确认:考评员人选经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后,由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合格证书和考评员胸卡。


五、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

(一)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度。考评人员的聘任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每职业(工种)应按2-3人配备考评人员。

(二)考评人员实行轮换制度。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鉴定实施计划,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三)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参加实际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评定等次。考评员年度考核评议等次包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对于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仍不改正的,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摘自国测人字[1999〕14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本规定所指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三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二)经营者年薪核算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分离;
(三)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第六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根据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的办法,按企业类别确定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为:
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6万元;
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4.8万元;
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3.6万元。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年根据市政府颁布的物价指数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经营者增值年薪是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的增长情况,按一定办法计核的企业经营者年度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董事长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利润增长率+0.6×净资产增长率)/25%
总经理增值年薪=3×基本年薪×(0.4×净资产增长率+0.6×利润增长率)/25%
*净资产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净资产值减去上年度净资产值的余额占上年度净资产值的百分比。净资产增长率必须剔除资产评估、配股等非经营性增长因素。
*利润增长率指企业当年实现利润减去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余额占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百分比。前两年实现利润加权平均数的权重比例分别为:前一年70%,前二年30%。
经营者增值年薪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三倍。
经营者增值年薪计算结果为负数时,视增值年薪为零。
第八条 奖励年薪是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和企业当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情况满足以下条件时分别对董事长和总经理酌情予以奖励:
(一)(0.6×利润增长率+0.4×净资产增长率)大于25%,对总经理予以奖励;
(二)(0.4×利润增长率+0.6×净资产增长率)大于25%对董事长予以奖励。
第九条 亏损企业由股东会或产权单位按减亏、扭亏的幅度适当对经营者给予奖励。

第三章 年薪的支付
第十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者的增值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年终考核并经董事会或产权单位同意,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二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由产权单位以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和增值年薪在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
第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年薪收入的兑现要考核企业当年上交利润的情况,不交或欠交利润的企业,以及虚盈实亏的企业,不能发放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增值年薪和奖励年薪。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五条 确定和兑现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收入要认真考核并坚持审批制度,体现收入公开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考核和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应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测算董事长、总经理年薪数额,并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
(二)产权部门或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对经营者年薪审批表进行审核。
(三)市劳动部门对产权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核准。
第十七条 实行年薪制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等其它工资性收入。董事长、总经理如继续享受上述收入的,市劳动部门应责令其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经营者在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由产权单位和董事会扣减当年的增值年薪。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劳动保险、住房等待遇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企改办《试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办法(试行)》〔1994〕7号文同时终止执行。



1997年8月16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决定



 (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是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都应倡导、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青年志愿服务范围包括扶贫济困、支教助学、帮孤助残、法律援助、抢险救灾、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三、青年志愿者是指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帮助的青年。青年志愿者应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与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成为一名注册青年志愿者。

四、青年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包括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服务站和服务队等。志愿者协会是指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是青年志愿者的注册机构,按照协会章程负责所在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工作。

五、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协会章程,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注重服务质量,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佩戴统一的青年志愿者标志。青年志愿服务应当按规定建立小时服务制度。

六、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制定完善志愿服务规章制度,对青年志愿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和其他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志愿者组织间的交流活动。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为发生意外伤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七、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资助,保障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公益性宣传。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管理,接受政府和捐赠人、资助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资产。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当建立青年志愿者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优先录用录取。对成绩突出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及对青年志愿服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可以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并可优先得到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

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协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以青年志愿者或青年志愿者组

织名义、标志进行违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