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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等五部门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4:25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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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等五部门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等五部门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政办〔2005〕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银监分局、房管局联合制定的《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涉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区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与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贷款规模与担保基金的比例,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正常工作机制,确保符合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够切实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JP〗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市人行 财政局 劳动保障局 银监分局 房管局
   (二OO四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3〕39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38号)等法律、规章,并结合芜湖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一条 释义
  (一)借款人:系指居住在本市并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或经营管理能力,持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或持有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依法经营和劳动,诚实守信,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员。
  (二)贷款银行:系指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担保机构:系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委托管理运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
  (四)反担保:系指借款人为取得贷款而向担保机构提供的贷款担保,包括:
  1.财产抵押。由借款人以足值的房屋、车辆和易于变现的设备作为贷款抵押,或由第三人以足值财产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抵押而取得的担保。其中,以个人唯一住房为反担保物的,可不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市房管局房屋产权处在受理后2日内免费为其办理“他项权证”。
  2.第三人担保。由具有担保实力的企业和自然人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取得的担保。
  3.信用联保。由五户或五户以上的借款人编组联保,联保借款人愿为本组内未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其他组员代为偿还本息而取得的担保。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
  (一)构建县(区)组织管理体制。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作为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一项内容,具体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并完善本县(区)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尽快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尽快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要求各县(区)贷款担保基金首期额度不得少于100万元,贷款银行与相应县(区)财政部门或受托担保机构签订协议且担保基金实际到位以后,方可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今后要视各县(区)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情况、下岗失业人数和财力适时增加。各县(区)具体额度计划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以及各县(区)实际情况分解下达,额度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指标。
  (三)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和运作方式。各县(区)财政部门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指定的贷款银行。财政部门与该贷款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将贷款担保基金委托给担保机构运作,担保机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贷款银行开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封闭运行、单独核算。贷款担保基金在贷款担保责任未解除前不得抽回。各县(区)财政部门与受托担保机构、受托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均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担保贷款限额。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三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向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贷款登记,填写《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并提供下列资料:1、身份证件;2、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书;3、合格的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4、担保机构或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贷款所需资料,需在本县(区)予以公告。夫妻双方均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只受理一方申请。
  (二)贷款初审。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即时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对借款人进行资格鉴定、资信审查以及微利项目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按照推荐书编号进行登记造册,并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作最后认定,审核同意后在项目推荐书上签署意见送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贷款申请到签署意见送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三)贷款复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担保基金直接存入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即时受理借款人所报资料,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复核及贷前调查,对同意贷款的项目,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推荐书回执联转给县(区)劳动保障局以及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贷款银行从接受贷款资料到签署意见并签订借款合同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另一种情况是担保机构受托运作贷款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即时受理借款人所报资料,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复核及保前调查,对同意担保的项目,向贷款银行出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并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推荐书回执联转给县(区)劳动保障局以及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手续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同级财政按季支付。贷款银行接到《承诺书》后应及时审核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将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回执联转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自接受资料到签署意见报贷款银行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贷款银行审核资料并签订借款合同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要在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上注明“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元”。
  (四)贷款发放。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或基本账户,并监督借款人按照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使用贷款资金。贷款银行需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五)贷款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担保机构以及贷款银行要提高贷款经办工作效率,为借款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发放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
  (六)贷款反担保。担保基金直接存入贷款银行的,由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借款人无需提供反担保。委托担保机构运作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不得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借款人曾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者所在社区为信用社区(镇)的,可以以本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四条 贷款合同一般条款
  (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可给予人均2万元以下的贷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对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的贷款项目可展期一年。
  (三)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法定利率,不得上浮。
  (四)贷款贴息。对符合政策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可申请中央财政全额贴息补助,贷款展期和逾期期间不予贴息。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申报并根据中央财政核定的贴息补助金额,视各县(区)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季拨补贴息资金。
  (五)贷款偿还。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以及计息和结息的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贷款管理、风险补偿与风险控制
  (一)贷款管理。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担保机构及贷款银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随时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银行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下达《催收通知书》,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应还本息,并书面通知县(区)劳动保障局、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
  (二)不良贷款代位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贷款银行的,贷款到期后届满3个月,由贷款银行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额的80%;另20%部分由贷款银行分担。一种是委托担保机构运作贷款担保基金的,贷款到期后届满3个月,由担保机构运用贷款担保基金全额予以代偿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扣划后应及时将转账凭证交给担保机构。在此期间贷款银行不良贷款应予代偿的部分,不纳入贷款质量考核范围。另外,各县(区)贷款担保基金代偿金额的10%由安徽省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承担。
  (三)贷款风险止损。贷款银行经代偿后,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贷款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指对单个贷款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达到20%,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同级财政部门与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再恢复贷款担保。各县(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研究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位清偿最高限额。
  (四)债权追偿。1、直接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贷款银行的,担保基金代偿后,仍由贷款银行使追偿权,追偿收回的资金,按2∶8的比例分别归贷款银行和贷款担保基金所有。2、委托担保机构运作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构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应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收回的资金,归贷款担保基金所有;担保机构因工作严重失误或不作为造成担保基金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追偿。3、经办银行应将借款人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章 小企业贷款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小企业是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执行。
  第七条 贷款程序:(1)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对小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书;(2)小企业向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指定的贷款银行申请贷款;(3)贷款银行根据信贷原则,决定是否发放贷款;(4)贷款银行同意贷款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合同复印件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备案。(5)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第八条 贷款银行应根据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按人均不超过2万元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贷款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贷款银行可根据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根据借款人风险状况适当上浮。
  第九条 优惠政策:一是各县(区)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上浮部分和展期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小企业所在县(区)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二是贷款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财政和小企业所在县(区)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另90%的呆账损失,由财政税务部门予以税前核销;三是小企业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对开办此项业务的贷款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生额的0〖BF〗.〖BFQ〗5%。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强化各有关政府部门工作责任。(一)市(县)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责任: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牵头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贷款银行、担保机构和宣传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负责对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政策和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和诚信教育。(二)市(县)人民银行主要责任:负责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等文件的起草和修订工作;负责对本市贷款银行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工作。(三)市(县)财政局主要责任:负责督促各县(区)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和支付各种贴息或补贴资金;负责监督各县(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向省级财政申请利息贴息和损失补偿资金,并及时将中央或省级财政划转来的资金划拨给各县(区);负责对各县(区)财政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银监分局主要责任: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辖内贷款银行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进行监督管理,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工作,总结推广“创业培训与小额信贷相结合”的经验。各县(区)要积极依托街道社区平台,开展信用社区试点,信用社区具体创建工作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积极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班,对从创业培训班毕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创业计划书经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并签署可行性意见后,有关部门应给予其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各部门因重大过失和过错,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因工作不作为、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被下岗失业人员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3865802)
  第十三条 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借款人创业成功并已取得稳定收入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芜湖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劳社办函〔2003〕193号)废止。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前由城商行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具体代偿办法由市财政局、城商行、民鑫担保公司根据芜劳社办函〔2003〕193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银监分局、房管局共同解释。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银监分局、市房管局共同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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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6〕83号

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设备分类

第六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 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 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 甲供物资设备管理

第九条 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甲供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采购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甲供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纳入概算。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甲供物资设备满足建设需要,根据施工组织变化、设计变更等及时调整物资设备供应。



第四章 甲控物资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甲控物资设备种类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确定,纳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招标包括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甲控物资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以及物资设备供应商资格的基本条件,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十七条 甲控物资设备费用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干使用,并承担价格风险。

第十八条 甲控物资设备在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由工程承包单位组织招标采购,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并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工程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物资设备供应合同。

第十九条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甲控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并负责甲控物资设备的组织供应、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对甲控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结果送建设单位备案。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甲控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工程承包单位应做好甲控物资设备保管工作,保证甲控物资设备供应,丢失、损坏等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第五章 自购物资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购物资设备纳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范围和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供应、资金结算、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订自购物资设备的采购合同,并承担价格风险。

第二十四条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自购物资设备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保证自购物资设备的供应,并及时结算物资设备价款。

第二十五条 自购物资设备由监理单位对规格、型号、数量、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对物资的内在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六章 物资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实施采购、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设备质量跟踪追溯制度,落实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装备政策的物资设备,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物资设备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管理中各环节的责任人及其责任,把好采购、运输、验收等关口,坚决杜绝不合格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重要物资设备应实行驻厂监造。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针对不同物资设备建立质量监测系统,特别是要做好技术引进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的质量监测,保证物资设备质量。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所采用的新物资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并具有质量验收标准。未经鉴定或无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三十一条 工程承包单位只能使用检验合格的物资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物资设备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



第七章 物资设备供应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协调设计、采购、施工单位之间的衔接关系,建立物资设备供应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本项目物资设备供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制定合理的物资设备供应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十四条 铁路建设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优化生产、工程承包、商务协调、催发货、资金保证、资金结算、运输调度、产品反馈等工作流程,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实现紧密衔接,降低物流成本。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负责甲控物资设备供应的具体组织工作,不设立专门协调小组和统一仓储基地,必要时可协调甲控物资设备的运输、厂家供货、施工单位之间的调剂。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甲控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家,不得在物资设备管理方面向工程承包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外资贷款及进口物资设备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1]77号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有关交通企事业单位:

  当前,信息技术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适应信息产业飞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部制定了《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指导意见

  江泽民主席在第十六届世界计算机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发展信息产业,正在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任务尚未完成,又面临实现信息化的艰巨任务。我们的战略是:在完成工业化的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业化的水准,在推进信息化的过程中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努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江泽民主席为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方向。为此,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以新的发展思路开展公路、水路信息化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工作要紧紧围绕实现“十五”公路、水路交通的发展目标,立足行业实际情况,按照“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中心,以创新为动力,创造环境,扩大开放,鼓励竞争,以应用促发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加快公路、水路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益和效率”的发展方针,加快建设、推动发展。

  第二条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的总目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我国传统的交通运输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挖掘交通运输潜力,加强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实现交通行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十五”信息化工作重点

  第三条 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建设和完善公路、水路各级政府办公业务系统。遵循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建设与应用开发并重,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不断完善各级交通部门的办公业务网和以交通部为枢纽的全国交通办公业务资源网。逐步建立门类齐全、内容丰富、更新及时的办公业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实现各级政府间办公业务的电子化、自动化和网络化,共享信息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级领导和政府机关的基本应用需求。

  第四条 初步形成面向社会的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网。在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建设的同时,按照同一建设原则,以认证服务、路网服务、质量监督服务和交通经济信息服务为突破点,逐步建立不同层次的、具有交通行业特点的、有实效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真正为行业用户和出行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以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改善运输安全为目标,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抓好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公路快速货运系统”和“公路、水路货运信息系统”的建设,以此为龙头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促进传统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型;抓紧“交通运输信息网络EDI(一期)工程”和区域性客运售票系统的建设,并与货运信息系统的建设相结合,共同为实现公路、水路交通电子商务奠定基础;抓实“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收费系统”和“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等的建设,加速公路、水路交通智能运输系统的形成,以增强交通行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力。

  第六条 针对我国特点,积极跟踪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的国际发展趋势,开展国际前沿技术的研究与实验,力争使我国公路、水路信息化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造就一批复合型的交通信息化人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高度权威的信息化领导机构,统筹信息化工作重大方针政策。信息化包含方方面面,协调高于一切,应避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部信息化主管部门设在部科教司,各部门、各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的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其赋予强有力的统一指挥协调职责。为保证政府办公业务系统、公众服务信息网的运行、维护和基础信息的综合处理利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处理中心,使交通信息化建设可持续进行。

  第八条 在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中不留死角。信息化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多个领域,建设工作包括思想观念的更新,业务的重组,建设中的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等环节,对于这样一项复杂的大型系统工程,任何一个方面的考虑不周,都可能导致失败。因此,要制定严格的业务规范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进信息化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九条 积极推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要重视和保护已有的信息资源并加强开发利用。提倡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调动和保护各级信息资源共享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促进资源共享,保证网络信息资源不断丰富,及时更新。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业务系统、面向社会的政府公众信息服务网以及示范工程由政府投资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保证建设、管理、研究、维护的资金渠道畅通,使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要切实管理和使用好信息化经费,严禁随便挪用、滥用。投资方式应尽可能符合信息化建设规律。行业大型业务运营信息系统的建设,政府引导,企业运作,鼓励竞争,开放发展。

  第十一条 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络安全体系、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设要与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同步进行,特别是政府级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一定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要重视完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在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发布信息,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党和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二条 搞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分析交通行业管理、公众服务、生产运营的实际需求,结合国际发展方向,客观地提出建设项目,以及项目的近、远期建设目标,并对其组织方式、建设策略、信息采集渠道、资金渠道、实施办法、配套政策措施等进行充分研究,确认切实可行,经过专家、领导负责任的审查后,方可立项。切忌盲目投资、仓促上马。

  第十三条 严格项目管理。所定项目按计划实施后,绝不可放任自流,必须严格管理。项目管理的内容应包括所定各阶段目标、项目质量、建设进度、费用支出、文档资料等,并要及时根据环境和用户需求等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保证整体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做好后评估工作。信息化建设是新生事物,和传统的工程建设有显著的差异,并缺少经验。为少走弯路,力求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更大的效益,应及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信息化项目做好后评估工作,并根据后评估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方向,确保交通信息化建设健康、顺利地发展。

  第十五条 在信息化建设中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型项目要严格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一般信息化建设项目也必须经过招投标或择优选择建设方,以保证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规范和技术标准要先行。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业务管理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保证系统建设的科学性。为使信息流通和共享,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要先行、要合理、要有权威性。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化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要加强对现有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应用技能的培训,提高信息化素质,提高应用能力,为应用开发工作提供动力,满足信息时代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信息化人才培养,有目的、有组织地适当引进信息化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创造学习环境。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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