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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1:56  浏览:96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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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征集新兵工作规范化,保证兵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适龄公民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征兵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全区的征兵工作。
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要层层签订征兵工作目标责任书,确保征集兵员的质量。
第五条 每年征集新兵的范围、人数、对象、时间和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宁夏军区的征兵命令执行。
第六条 适龄公民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报名应征。
第七条 征兵期间,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广大青年为保卫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八条 征兵工作应当接受群众监督。征集政策条件、征集工作程序、应征公民名单、体检合格名单、政审合格名单、预定新兵名单、批准入伍名单应当张榜公布。
征兵期间要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征兵工作机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也应成立征兵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 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每年征兵时,与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组成征兵工作机构,负责年度征兵工作。
第十一条 征兵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征兵命令和本办法;
(二)拟定兵役登记和兵员分配、被装发放、新兵运输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应征公民政治、身体、文化审查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征兵工作;
(五)组织新兵交接和运输工作;
(六)做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七)负责接受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做好善后工作;
(八)负责承办征兵工作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征兵工作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优抚工作;
教育部门及有关学校应当教育适龄学生响应国家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提供应征公民的学历证明和在校期间的表现;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执行征兵政策情况,及时查处征兵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交通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三条 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进行兵役登记。
全日制中等学校和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暂缓登记。
退伍军人不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设立兵役登记站,对本辖区内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 兵役登记时应进行目测筛选,确定预征对象,并对其进行体格初检、政治文化初审和病史调查。
第十六条 预征对象的选定,按照总参谋部、兰州军区和宁夏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选定的预征对象要通知本人及家庭,并建立考察和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坚持从预征对象中征兵。各基层单位要根据上级分配的征集名额,从预征对象中择优推荐应征公民参加体检和政审。
第十九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建立兵役登记档案,加强对兵役登记资料的管理,经常核对掌握变化情况。

第四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征兵办公室的安排,统一抽调医务人员或指定医院,具体实施征兵体格检查工作。
征兵体格检查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体检工作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卫生部门应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进行短期培训。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公民应具有病史调查表、政审登记表、兵役登记表、体格初检表,方可参加体格检查;有既往病史者,病史不清者,未参加体格初检者,不得参加体格检查。
第二十三条 征兵体检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体检医师、工作人员应挂牌上岗。
体检表应统一编号,体检表的登记、填写、传递和保管,均由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和兵役机关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入伍前的体格抽查、复查工作,按《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上级征兵机构应在体格检查期间组织医务小组,到基层体格检查场所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五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兵役机关的政治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预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主要包括:应征公民的政治态度、现实表现、文化程度、身份状况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职业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征兵期间,自治区、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从兵役机关、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政审组,由公安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吸收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有征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领导参加政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要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和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制定的《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章 审定、交接、运送
第二十九条 审定新兵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定新兵时,应由征兵办公室负责人,政治审查、体格检查负责人,基层单位征兵负责人和接兵部队负责人,集体审议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审查确定新兵,应全面衡量,坚持择优定兵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应征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定。
(一)现实表现有疑点待核实的;
(二)新迁入户口不满一年的;
(三)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
(四)文化程度与实际学历不相符的;
(五)户籍年龄与实际年龄不一致的;
(六)家庭有遗传病史的。
第三十三条 对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应在新兵运送前7日,将《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给被批准入伍的公民本人。
新兵运送前1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与接兵部队办理完新兵及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新兵服装的发放,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新兵交接运送,按照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检疫、复查、退兵
第三十七条 新兵入伍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配合下,进行入伍新兵的政治复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入伍新兵的政治复查,要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复查群众有反映的人员。复查结果,应通报新兵所在部队,并逐级向自治区征兵工作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经政治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政治条件的入伍新兵,应及时通报所在部队。
第四十条 入伍新兵因身体或政治原因需作退兵处理的,按照《征兵工作条例》和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在征兵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兵役机关给予奖励。
凡是因出现部队退回政治条件不合格新兵的单位,不得参加“双拥”工作先进单位评比。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二)征兵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部队退回政治条件不合格新兵的;
(四)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拒不接收的;
(五)不执行上级规定,擅自接收和处理退兵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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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做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流感防治工作特点,我部组织制定了《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doc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行性感冒病毒(简称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表现为发热、头痛、肌痛、乏力、鼻炎、咽痛和咳嗽,可有肠胃不适,早期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鉴别诊断困难。流感能加重潜在的疾病(心肺疾患)或者引起继发细菌性肺炎或原发流感病毒性肺炎,老年人以及患有各种慢性病或者体质虚弱者患流感后容易出现严重并发症。
流感病毒传播迅速、流行广泛,抗原易变异,人群的特异性免疫状况不稳定。流感病毒分甲、乙、丙三型,其中甲型和乙型流感对人类威胁较大。流感流行具有一定的季节性,我国北方地区的流行一般均发生在冬季,南方四季都有病例发生,发病高峰在夏季和冬季。
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和控制流感的主要措施之一。在流感流行季节之前对人群进行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可以减少接种者感染流感的机会或者减轻流感症状。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最大程度地发挥流感疫苗的作用,根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特制定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供各地在实施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时参考。
一、接种流感疫苗的目的
1、减少接种疫苗者感染流感和感染流感后发生并发症的机会,降低流感相关住院率、死亡率;
2、保护老年人、幼儿、慢性病患者、体弱多病者等易感人群,避免与上述人群接触机会较多者感染流感病毒后,传播给这些人群。
二、流感疫苗的使用
(一)疫苗种类。
目前在我国使用的流感疫苗有三种: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每种疫苗均含有甲1亚型、甲3亚型和乙型3种流感灭活病毒或抗原组份。
(二)疫苗接种对象。
1、推荐接种人群。
(1)60岁以上人群;
(2)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
(3)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
(4)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5)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
(6)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出租车司机,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的司乘人员,商业及旅游服务的从业人员等;
(7)经常出差或到国内外旅行的人员。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重点推荐人群和推荐人群进行适当调整。
2、慎用人群。
怀孕3个月以上的孕妇。
3、禁止接种流感疫苗的人群。
(1)对鸡蛋或疫苗中其他成分过敏者;
(2)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
(3)怀孕3个月以内的孕妇;
(4)急性发热性疾病患者;
(5)慢性病发作期;
(6)严重过敏体质者;
(7)12岁以下儿童不能使用全病毒灭活疫苗;
(8)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人员。
(三)接种疫苗的时间选择。
由于接种疫苗后人体内产生的抗体水平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下降,并且每年疫苗所含毒株成分因流行优势株不同而有所变化,所以每年都需要接种当年度的流感疫苗。
在流感流行高峰前1~2个月接种流感疫苗能更有效发挥疫苗的保护作用。推荐接种时间为9至11月份。各省可根据当地流行的高峰季节及对疫情监测结果的分析预测,确定并及时公布当地的最佳接种时间。
(四)疫苗接种反应。
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的成分都没有感染性,不会引起流感,但是接种疫苗后有可能发生与疫苗接种无关的偶合性呼吸道疾病。
局部反应:注射部位短暂的轻微疼痛、红肿。
全身反应:接种后可能发生低热、不适。一般只需对症处理,不会影响疫苗效果。对鸡蛋蛋白高度过敏者可发生急性超敏反应。
(五)疫苗使用注意事项。
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
四、预防接种的实施
(一)流感疫苗的预防接种应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流感的暴发、流行,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可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流感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可采取应急接种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群体性接种或者应急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
除上述情况外,流感疫苗由群众自愿接种,费用自行负担或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疫苗接种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内进行。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异常反应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面向公众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流感疫苗预防接种的有关知识。同时要做好其它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使群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并掌握预防流感的有关知识。





关于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产梅甘娜汽车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警示通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风险警示通告2008年2号


关于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产梅甘娜汽车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警示通告


据国外政府公布的信息,由于变速器存在安全缺陷,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于2006年10月24日开始在欧洲召回梅甘娜(MEGANE )II、克丽奥(CLIO) III两款汽车。

鉴于在中国国内市场亦存在大量进口梅甘娜汽车,雷诺汽车公司到目前仍未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动说明缺陷情况,为确保人身安全,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发布对法国雷诺汽车公司产梅甘娜汽车(HS编码:87032230~87032339)的风险警示通告:

一、消费者使用雷诺汽车公司产梅甘娜汽车时,出现下述现象时,建议立即向雷诺汽车公司授权的维修服务站报修。已经由此受到伤害的,请即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缺陷现象包括:

(一)不遵从驾驶者意愿,自动跳转为手动档模式;

(二)不遵从驾驶者意愿,自动跳锁在3档;

(三)仪表盘上档位显示不正确;

(四)自动变速器警告灯亮起。

二、雷诺汽车公司应立即对在中国市场的梅甘娜汽车车辆变速器故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费者安全,并就进口汽车缺陷情况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做出书面说明。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即日起加强对雷诺汽车公司产汽车的进口检验监管,一经发现不合格,即依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本通告解除时间另行公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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