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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22:55  浏览:9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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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9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现予印 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管理办法。
一、疫情报告
1、疫情报告人:市、县(市、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当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人的基本情况,要报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疫情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日龄(或重量)、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初诊意见,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疫情报告程序: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疫情报告要求:(1)必须坚持逐级上报原则。特殊情况下,须经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同意,方可越级上报;(2)疫情报表由疫情报告人填写后,经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领导签字,加盖指挥部办公室公章,传真或保密邮寄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不采用其它形式(如口头、电话)报告。
5、涉及到重大疫情必须以红头文件行文,文件密级定为“机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
二、重大疫病处理
(一)动物疫病分类
1、一类动物疫病: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蓝舌病、绵羊痘、山羊痘、禽流感、鸡新城疫;
2、二类动物疫病中,发病范围较大或危害较严重的:
多种动物共患病:伪狂犬病、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
牛病:牛出血性败血症、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
猪病:猪丹毒、猪肺疫、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猪细小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
马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二)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1、 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2、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要结合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消毒
1、消毒准备
(1)选用有效的消毒药品;
(2)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消毒方式
(1)养殖场(户)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2)养殖场(户)栏舍、场地、车辆以及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并防止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3)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4)畜、禽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6)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消毒的方式。
3、消毒程序
消毒—→打扫清洗(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再消毒
(四)封锁及封锁令解除
1、由所在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重大疫病经初步确诊后,各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3、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封锁措施。
(1)对疫点的封锁措施
①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放行。
②对所有的畜禽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③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疫区的封锁措施
①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必须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及其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要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动物及其产品需出入疫区,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放行。
②停止畜禽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③对易感畜禽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3)对受威胁区的封锁措施
①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②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已扑灭。
(五)建立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和武警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其他方面人员。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组成后,预备队人员必须参加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1、市、县两级都必须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其办公室设农业(畜牧水产)局。如有人事变动,应及时调整具体组成人员。
2、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公安局、外经贸局、工商局、武警部队、财政局、卫生局、交通局、发展与计划委员会、商业总会(局)、农业(畜牧水产)局。
3、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职责是:研究部署、督查协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处置重大疫情事件,督促成员单位落实防治职责,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
4、各成员单位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畜禽贩运户的登记管理,完善交纳风险基金制度;监督贩运户按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要求调运畜禽及其产品;督促乡(镇)工商所加强对牲畜禽交易经纪人的管理;按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要求,对违反防疫规定而带来疫情的畜禽贩运户依法处罚;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业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场的动物防疫规范化管理工作,防疫敏感期,屠宰场内应尽量不留隔夜牲畜,当日进栏,当日屠宰;做好屠宰场的消毒工作,每个进出口设立消毒池,便于进出车辆消毒;协助畜牧部门做好检疫工作,杜绝收购或调入无免疫耳标和产地检疫证明的牲畜、病畜及其产品;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协助畜牧部门设置检疫室和值班室,加强对畜产品的检疫;设立无害化处理室,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
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查处、打击非法加工、贩运病死畜禽的案件;发生疫情时,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扑杀工作,维护疫区社会稳定。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宾馆、饭店、学校的肉食品采购管理工作,监督上述单位通过合法的经营渠道采购肉食品;监控、检查进入市场的熟肉食品;负责疫区人群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对畜禽运销车辆的管理;协助动物防疫部门按规定查堵违法贩运畜禽及其产品的车辆;发现动物疫病时,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和安排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
农业(畜牧)部门:组建专门队伍,充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哪里有疫情就到哪里去,参与组织和指导扑疫工作,并查清病源;负责做好免疫注射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把好防疫、检疫、消毒质量关;落实免疫标识制度、凭免疫标识做好产地检疫工作;管理好防疫药品,杜绝使用过期失效疫苗;负责做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各项经费的专款专用。
计划部门: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外经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口畜产品的防疫工作。
四、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重点
根据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突出以下防疫工作重点,促进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100%。
1、各规模养殖场(含牛场、猪场、禽场);
2、上年疫情发生区;
3、省道、国道、铁路沿线乡镇及市、县毗邻地区;
4、各定点屠宰场及各类动物产品加工厂(点);
5、从县外调入的畜禽及其产品。
五、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和信息储备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必须储备一定的防疫物资和防疫信息。
1、交通工具:对防疫工作所需车辆要予以保证。
2、通讯:每个动物防疫单位都要公布防疫监督电话。
3、疫苗:县级动物防疫机构要有冷藏冷冻设备,储备好一定的常用疫苗,保证日常动物防疫用苗。宜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紧急动物防疫用疫苗和信息储备,紧急防疫时,先用县(市、区)库存疫苗,县(市、区)库存不足时,在3天内调入紧急防疫用疫苗。
4、药品储备:县级动物防疫机构要有专项紧急防疫消毒药品,且选择广谱、高效、价格合理的消毒药品进行储备。对不常用的特殊药品的供应渠道,要建立信息储备。
5、消毒设施和防护服
各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要配备常用消毒工具和防护服。县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要储备一定的消毒工具和防护服,确保基层防疫检疫工作的需要和紧急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
六、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人员工作制度
1、强化防护意识
疫区工作人员要强化个人防护意识,既要防止感染人畜共患病,又要防止病源体随身走动传播疫情。
2、坚持穿防护服工作
根据疫区工作实际,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疫区工作人员要在正确选择和穿戴防护服装后,才能进入疫点、疫区执行任务。
3、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疫区工作人员在接触病源和可疑污染物的时候,必须严格消毒。在疫区工作,要根据情况及时做好外套、鞋、手套等物品的消毒工作。离开疫点区域时,也要对防护服进行必要的消毒。穿过的防护服在指定的地点更换后,按规定予以烧埋,有的通过浸洗消毒后销毁,可以再利用的再利用。
在疫区、疫点从事免疫接种的兽医人员,进出村、户、栏舍都要认真进行消毒。
4、按规定的路线行走
疫区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不可随意串岗,不可随意走动,要按规定的区域、路线行走,减少接触病源的机会。
5、执行隔离措施,做好身体检查
对接触过烈性传染病源,在疫点工作过的人员,必须在一个月后方可进入养殖生产区;同时,要做好身体检查,严防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七、疫情扑杀经费管理
1、各县(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如实上报扑杀病畜及免疫反应死亡数量。
2、各地要认真做好中央、省、市病畜禽扑杀(含免疫反应死亡)经费的管理,该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由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农户领取时,必须按规定签字,并在当地予以张榜公布,做好建制立档工作,并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八、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责任追究制
1、对连续两次出现疫情的养殖单位,对其法人代表依法进行处理。
2、对贩运畜禽引发动物疫情的贩运户,依法进行处理。
3、凡是给疫区畜禽出具合格检疫票证的,一经查实,撤销检疫员资格,并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4、对连续两年出现疫情的乡镇,将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名义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连续两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检查未达标的乡镇,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将下达限期整改令,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5、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严格落实各自职责,对由于职责落实不力,给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带来不良影响的成员单位,指挥部将予以通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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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吕 志 先          阿杜马内·阿卜杜
    (签字)             (签字)

关于同意浙江省诸暨市、瑞安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浙江省诸暨市、瑞安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我省诸暨市、瑞安市确定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浙中医药〔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诸暨市、瑞安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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