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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3:48  浏览:8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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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已经2002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不能自然降解其物理、化学性能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碟、杯等餐具。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禁止生产、销售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为包装容器的食品。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纸板涂膜型、食用粉模塑型、纸浆模塑型、植物纤维模塑型、光—生物降解塑料类等一次性可降解餐具。


  第四条 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卫生、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生产一次性可降解餐具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其生产的产品应有明显的可降解标识。


  第六条 外地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可降解餐具进入本市,需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到市经贸委备案,其产品应有明显的可降解标识。


  第七条 一次性可降解餐具的销售者,应当具有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食品加工企业生产中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为食品包装容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销售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为包装容器的食品的,由工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环保、市容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车站、机场、码头、公园的管理者应当制止在管理区域内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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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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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 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 家 工 商 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国 家 广 播 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疾控发〔2004〕248号

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厅(委、局):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呈逐年明显上升趋势。迅速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快速上升的势头,已成为艾滋病防治迫在眉睫的一项重点工作。国内外成功经验证明:大力宣传并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以下统称安全套)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一种低投入、高效益的干预手段。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提出了“到2005年底,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工作目标。今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中明确提出推广使用安全套的要求,为确保上述目标如期实现,落实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有关政策、策略与措施,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与协调,切实做好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
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安全套推广工作。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有关部(委、局)进行全国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的指导、监督、质量控制和评估;组织制定评估指标。
卫生部负责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保健机构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及正确使用知识的宣传;向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免费提供安全套。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作用及正确使用知识的宣传;协助卫生部门免费发放安全套;组织实施、推动安全套社会营销试点工作,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负责制定推广使用安全套公益广告的支持性政策和管理规定;依法监管安全套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查处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和产品的监督,监督安全套产品质量;制定政策,便于安全套销售、推广和使用。
广电总局负责协调组织全国广电部门将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宣传报道纳入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并对广播、电视开展有关的宣传给予政策支持与指导。
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安全套的国家质量标准,实施安全套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套的质量。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责任,确定目标,定期检查,确保落实,切实做好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各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利用三级预防保健网络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做好安全套的及时、足量免费发放。也可利用各种宣传日、公众活动及预防干预项目等免费发放安全套。免费发放安全套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因发放安全套而造成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在政府的统一管理和规划下,制订严密的规则和标准,探索安全套的社会营销。
二、广泛深入宣传,普及知识,将正确使用安全套作为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认真学习、理解并落实《行动计划》中有关加强健康教育、普及知识和开展干预、减少人群危险行为的措施要求,充分利用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书籍、互联网络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健康教育宣传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措施的理解和支持程度。
支持、鼓励利用公益广告形式在大众媒体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宣传。在公共场所、商业网点、主要路段、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采取适宜的方式,设置一定数量的预防艾滋病(包括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公益广告。
要发挥各部门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优势,要将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知识及正确使用的宣传和咨询,列入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计划。重点利用基层社区组织,包括疾病控制与卫生保健系统的社区健康中心、妇幼中心等机构,计划生育系统的人口学校等服务机构,以及青年、妇女、职工活动中心等场所,以适宜的方式,组织开展有关宣教与培训活动。
要在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机构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每位就诊者及咨询者宣传艾滋病防治和使用安全套防病知识。采用宣传单、宣传册、光盘、录音磁带、录像带、人际交流等形式,对营业性娱乐场所的业主、服务人员以及顾客进行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
三、加强对安全套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保障低价高质安全套的供应
所有的安全套产品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印注中国“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国内生产企业均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才能上市流通,进口产品必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方可销售。规范产品包装、标识和使用说明书,加强对产品的抽查检验力度,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伪劣安全套的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标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努力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套流入市场。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切实简化安全套经营、销售的审批程序,扩大安全套供应网络的覆盖率,提高人群购买安全套的方便性和可及性。安全套供应以商业营销为主,同时免费发放一些特殊人群(如感染者和病人等)。具体方式包括:
(一)商业营销
商业营销是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的主渠道。充分利用药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网络,发展以药店为基础的安全套商业销售网络;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在商场、商店、超市和便利店等处建立一定数量的安全套销售网点,并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和咨询的医疗门诊和医院药房应供应安全套,以方便病人看病后直接购买,可按照医生的处方为就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疑似感染者和疑似病人、性病病人和疑似性病病人、生殖道感染病人、有危险行为前来咨询的人有偿供应;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鼓励安装一定规模的自动售套机,方便购买,售货机要标明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作用,所销售安全套的质量由售货机所有者负责;鼓励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采取适宜方式,保证顾客自主选用安全套。
(二)免费供应
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供应安全套的政策。中央将采取统一招标的方式,每年采购统一标识的用于防病的免费供应的安全套,按照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性病报告数的比例逐级供应。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拨出专款,购置部分免费发放的安全套,弥补中央政府供应的不足。
四、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管理与监督
国家从中央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专项经费。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并推广成功经验,以确保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健康、持续、快速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在艾滋病防治经费中确定一定比例或拨出专款,用于当地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的相关工作,确保工作目标及措施的落实。

二○○四年七月七日




试述法人的民事能力

王海宏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认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认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资格”。法人自成这晨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尽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民事主体,具有民法中的“做人资格”,但人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即法人的“做事资格”会受到自身性质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简述如下:
  1.自身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是,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等,法人当然不能享有。
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私法上的扶养义务,法人当然不能负担。此外,各种财产权,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一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法人均能享有。不过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公法人,万2其是机关法人的名誉权应受到限制。
  2.法律、法规的限制。与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一样,法人的民事选择范围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关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有不同见解。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是法律的拟制物,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是通过代理人来为民事行为的。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有意思能力,并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是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进行各项民事行为的。我国就法人本质采法人实在说,因此《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成立条件,并经由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虽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言进行民事活动。
  三、目的范围对企业法人的限制
  就目的范围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目前主要有以下认识: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企业法人的目的工业园对于法人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就此说,因对法人本质理解的差异,理由上还又有不同。基于法人实在说的权利限制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范围是一致的,因此,法人目的范围,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一体构成限制。基于法人气缸说的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由于法人仅具权利能力,故目的民法人可能是患难夫妻于法人权利能力的了如指掌,。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其性质及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考虑到在我国,企业法人登记并非登记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记法人的经营范围,因而该问题在我国相应地就可以转化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问题。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在传统民法上,法人气缸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全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从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承担有限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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