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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2:49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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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保市政〔2001〕1号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增加城市人口,扩大城市规模,拉动经济增长,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和小城镇建设有关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就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扩大办理市区非农户口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保定市市区非农户口:
1、在市区兴办实业,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个人的注册资本为准)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及未婚子女(以下简称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2、在市区购买5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的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3、国家承认学历、35岁以下、中专(含中技)以上的毕业生,拟在我市就业,在市或市内三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并实行了人事代理的,或被市区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区单位)录(聘)用的;
4、市区单位聘用满1年的人员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市农村基层任职(财政供养单位除外)、领办创办科研机构和农村经济实体满1年的;
6、外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市投资办实业,并经批准购买商品房或拥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照顾在我市市区落户的大陆亲属;
7、市区人均耕地3分以下的农民;
8、夫妻分居一方为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另一方办理市区非农户口不受分居时间和在市区暂住时间限制。
第二条 符合以上条件,申请办理入迁手续者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有效证件:
1、 均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证件为:本人申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现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所在单位提供的居住证明等;
2、 须分别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有效证件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村委会提供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及相关证明,毕业证、结婚证、暂住证,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鉴证的录、聘用手续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代理证明,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3、 其它必要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申请人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和申请书向拟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手续齐全、完备后,逐级上报到市公安局,由公安等部门实行窗口式联合办公,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审批。
第四条 育龄夫妇及随迁子女涉及“农转非”的需按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冀政办函字〔1990〕139号文)进行审查。
第五条 按本规定在我市市区落户的非农户口与原市区非农户口性质相同。
第六条 在办理户粮审批和迁移过程中,除上级规定的收费和必需的表格、证件等工本费用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与之相悖的文件、条款即行废止。本规定未涉及的现行户籍政策仍然有效。各县(市)可参照此规定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户籍管理放宽政策。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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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任务的增加,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用于就业方面的经费不断增加,促进了就业工作的开展。但是,就业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经费的筹集和支出也不够规范,亟待加以改进。为了切实加强就业经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经费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就业经费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就业经费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就业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包括就业经费预、决算的编报,经费开支计划的审核,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归集上缴等项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要严格就业经费的开支范围,就业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城镇就业补助费,包括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清理回收的原扶持生产资金要全部转作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其中地方借用的中央级扶持生产周转金要尽快归还劳动保障部后转作劳动力市场建设费。
1.劳动力市场建设费。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和网络通讯、数据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正常运行维护支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开支。
2.就业训练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
3.业务费。主要用于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如宣传费、培训费、小型专业会议费等。
4.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和开展就业工作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再就业补助费。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以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六、要切实加强就业经费预、决算的管理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收支统管的原则,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定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年度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就业工作任务、失业人员规模、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力可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统一核定各项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预算。
(三)就业经费年度预算审定后,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除因失业人员规模和就业工作任务有较大变化外,不再调整预算。
(四)下级财政预算安排某项就业经费确有困难,需向上级申请专项补助时,应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并详细说明申请补助的项目、金额、测算标准及本级经费落实等情况。凡越级上报的补助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经费预算收支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六)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就业工作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七)年度终了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就业经费决算,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建立相应账目,对各项收支活动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账、款、物必须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必须履行经手人、验收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程序。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或报销,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就业经费,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虚报冒领;对由就业经费开支形成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用就业经费购置大型或大宗批量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劳务,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题财务检查。对于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对于查出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9年10月8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86年3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彭 冲
  王任重
  王汉斌
  曾 涛
  郁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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