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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36:56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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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头寸资金运作,明确职责,防范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头寸资金运作的目标是在保障资金供给的基础上,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头寸资金运作原则:
(一)实行分工负责制。在头寸资金运作过程中,各有关局、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业务。在此基础上相互配合、监督。原则上一个局、一个处或一个人不能统管头寸资金运作全过程。
(二)采取授权制。头寸资金运作的审批,按资金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授权的办法。不得越权操作。
(三)实行信用额度管理。即根据头寸资金运作对象的资信情况,分别确定其信用额度。
第五条 开行头寸资金运作由资金局负责。

第二章 头寸资金运作方式
第六条 头寸资金运作方式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债券现货交易等。
第七条 同业拆借是指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短期资金的拆出与拆入。
第八条 债券回购是指买卖所持有的债券时,约定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价格或收益率(回购利率),再将该种债券全额购回的交易。债券回购分为正回购、逆回购,以券融资为正回购,以资融券为逆回购。本办法中的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和中央银
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下同)。
第九条 债券现货交易是指买入(包括认购)、卖出(包括兑付)国债、金融债等流通债券。

第三章 运作交易对象、授信、授权
第十条 运作交易对象。网上交易(指通过全国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电子交易网络系统上的交易)对象是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所有成员单位。网下交易(不通过电子交易网络系统的交易)对象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部分分行、政策性银行总行、其他商业银行总
行。
具体交易对象范围,由资金局根据各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提出名单,经行长审定。名单不定期进行修定,必要时,由资金局对名单提出修改建议,报行长审议确定。
第十一条 信用额度是指根据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分别确定对其融出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的额度。》信用额度规定如下: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 八十亿元
政策性银行总行: 三十亿元
其它商业银行总行: 十亿元
第十二条 授权权限。单笔资金交易额度审批权限如下:
(一)交易金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下,由总经济师审批;
(二)交易金额1亿元以上,3亿元(含3亿元)以下,由主管副行长审批;
(三)交易金额3亿元以上,由主管副行长、行长审批。

第四章 头寸资金运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由资金局负责资金头寸平衡调控的部门,根据资金筹措、回收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兑付金融债券本息及其他收支情况进行测算,随时提出需要运作的头寸资金的金额、期限建议。
第十四条 资金局负责头寸资金运作的部门根据上一条中的建议及拆借市场、债券市场的情况,选择、确定交易对象和运作方式,并填写头寸运作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 审批表按不同的审批权限报相应的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在审批表上明确批示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审批表上由资金局加盖资金专用章。
第十六条 交易批准后,网下交易要签定合同或协议(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由资金局负责头寸运作部门办理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手续。合同或协议文本中应注明拆入、拆出行名、拆借金额、期限、利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或协议必须由拆借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
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网上交易时,经办部门通过交易网络终端,由指定人员进行操作,由交易系统打印出交易成交单,成交单需盖章,成交单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债券回购及现券买卖操作程序比照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做债券回购及买卖时,开发银行与交易对方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薄记系统办理债券划转及托管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划款手续。资金局将生效的审批表提前一个工作日交给财会局(营业部)签收,同时将复印件给综合计划局;营业部接到审批表(网下交易附合同复印件),负责按合同指定日期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金局根据合同或交易成交单登记“头寸资金运作台帐”。对拆出资金或逆回购交易,财会局(营业部)应将汇款凭证或其它相关凭证的复印件给资金局。对拆入资金或正回购交易,财会局(营业部)应将收款凭证或其它相关凭证的复印件给资金局。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到期,对拆出资金或逆回购交易,资金局有关部门负责督促对方按时还本付息;财会局(营业部)要及时将还款入帐;对拆入资金或正回购交易,资金局负责筹集资金,书面通知财会局(营业部)办理还本付息手续。
有关凭证的复印件给资金局,作为登记台帐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资金局定期将头寸资金运作情况向行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头寸资金运作审批表
编号:
-------------------------------------
|运作方式| |交易方式| |
|-----------------------|-----------|
|交易对象名称| |开户银行| |
|-----------------------|----|------|
|授信额度| |累计余额| | 帐号 | |
|-----------------------------------|
|金额(大写)| |
|-----------------------------------|
| 利率 | |
|-----------------------------------|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天数 | |
|-----------------------------------|
|债券品种| |
|----|------------------------------|
| 备注 | |
|-----------------------------------|
| 资金局意见 |
|-----------------------------------|
| 经办人 | 业务主管 | 主管副局长 |
|-----------|-----------|-----------|
| | | |
|-----------|-----------|-----------|
| 总经济师 | 主管副行长 | 行 长 |
| 审批意见 | 审批意见 | 审批意见 |
|-----------|-----------|-----------|
| | | |
| | | |
|-----------------------------------|
| 财会局(营业部)意见 |
|-----------------------------------|
| |
| |
-------------------------------------
说明:1.本审批表作为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的审批表;
2.做债券回购业务时填写债券品种一栏;
3.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财会局(营业部),一份资金局留存。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99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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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8〕321号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有关标准起草单位:

现将《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专业委员会要根据该计划抓紧确认项目起草单位,组织项目起草单位填写《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2008年9月10日前报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要及时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并于2008年9月15日前报送我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附件:1. 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xls

2. 2008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2008年食品卫生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性质 标准类别 制定/修订 完成时限(年) 主要负责起草单位
2008-01-01 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食品卫生标准 GB/T 产品 制定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008-01-02 食品标签营养成分数据标示参考值 GB/T 基础 制定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008-01-03 保健食品中α-亚麻酸的测定 GB/T 方法 制定 1.5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化研究中心等
2008-01-04 保健食品中二十碳五烯酸、二十二碳五烯酸和二十二碳六烯酸的测定 GB/T 方法 制定 2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标准化研究中心等
2008-01-05 食品中无机砷的测定 GB/T 方法 修订 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财办[2006]5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为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提供初始数据,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资产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本次资产清查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后)和财政部有关要求进行。

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事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各地方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准备,精心组织各项实施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附件: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其中: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首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向财政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资产 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6年9月-12月)。

1.研究确定资产清查报表。

2.组织开发资产清查工作软件。

3.拟订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

4.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试点工作,修正报表和软件。

5.对中央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

6.财政部组织招标,确定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7.中央部门、各地区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的培训,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1月-6月)。

1.中央各部门(单位)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2007年6月,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提供支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

1.财政部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财政部将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部门和地方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将成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并组织开展中央级资产清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行确定。

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参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强对本系统、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通过《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简报》等方式对全国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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