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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01:36  浏览:9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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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擅自以各种名义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使用色情、暴力等内容不健康的走私或盗版的软件、光盘,引发变相赌博,败坏社会风气;诱导青少年荒废学业,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社会危害极大。为了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必须从速清理整顿,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检查,清理整顿文化市场。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行政执法队伍,对文化市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重点是,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违法行为。对无营业执照或超经营范围利用电
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违法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1996年10月,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6〕89号)中规定,“禁止利用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
”。对已骗取利用电脑从事游艺活动营业执照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吊销其营业执照。今后,各地一律停止审批登记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经营单位。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利用电子游戏机搞赌博、奖钱、奖物的各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二、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凡是以“电脑沙龙”、“电脑休闲屋”等招牌,以电脑培训、电脑技术咨询服务为名,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场所,要即行查封,收缴走私和盗版的软件、光盘。对收缴的走私和盗版的软件、光盘,以地、市为单位集中统一销毁。
三、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清理整顿期间,对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查封,收缴电脑及软件、光盘,没收非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对干扰、阻碍执行公务的经营者,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取缔的必要性。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工作。
五、加强检查落实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各地的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不能走过场。对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1998年9月20
日前以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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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本、专科教育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人事部 财政部


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本、专科教育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人事部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28号文件确定的统一安排与部门自行组织相结合安排分流人员学习、培训的精神以及在统一规划下有条件的部门可以依托本部门的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开展本科教育和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专业培训等规定,现对分流人员本、专科教育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拟接受本、专科学历教育(含专科升本科)的分流人员,必须参加教育部规定的成人招生考试。被录取后,在校学习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得本、专科毕业证书。成人高考成绩不合格者,由举办培训班的学校在学习结束后发给结业证书。
二、对于具有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拟取得第二专科学历的人员,应参加成人高考统一报名,由北京市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办理录取手续。经录取,学习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可取得第二专科毕业证书。
三、为了保证分流人员的学习效果,本、专科教育应采取全日制教学形式。
四、各部门自行组织并纳入统一规划的本、专科教育,在国家规定的2-2年半时间内的所需培训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国家财政安排。超出国家规定培训时间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



1998年12月28日

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修正)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159号



 (1997年7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00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兵役义务观念,均衡兵役义务负担,进一步做好兵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兵役义务费的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兵役义务费实行“以支定收、先收后用、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部门主管义务兵及其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和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补助、立功受奖义务兵的奖励以及随军家属生活补助、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
  兵役机关主管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误工补贴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兵役义务费的征收工作。财政、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兵役义务费的社会统筹工作进行管理、审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兵役义务费。
  前款所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4‰缴纳兵役义务费,并随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起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缴纳兵役义务费的具体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民政局和市兵役机关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经过测算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兵役义务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数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逾期缴纳的兵役义务费金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兵役义务费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可以减免兵役义务费。兵役义务费的减免,按照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政策执行。
  兵役义务费的具体征收和减免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兵役义务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收取。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收取的兵役义务费统一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应根据核定的年度用款计划将所需经费分别拨给市民政局和市兵役机关,由市民政局和市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发放。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可按实际征收的兵役义务费总额的3%提取征收业务费,用于征收兵役义务费的必要经费开支。


  第八条 兵役义务费用于:
  (一)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
  (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训练误工补贴;
  (三)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
  (四)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困难补助;
  (五)立功受奖的义务兵的奖励;
  (六)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
  (七)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八)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九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城镇入伍的,按上年度杭州市职工年人均收入的70%发放;农村入伍的,按上年度杭州市农民年人均收入的100%发放。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期间的误工补贴,职工按上年度杭州市职工相应人均收入发给参训人员所在单位;农民按上年度杭州市农民相应人均收入发给参训人员。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金,分别按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50%、45%、40%发放。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的补助标准,分别按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35%发放。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分别按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0%发放。
  在特殊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下列标准增发优待金:
   (一)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30%的优待金;
  (二)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20%的优待金;
  (三)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10%的优待金;
  (四)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5%的优待金。
  一年内获上述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第十一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金,由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在当年6月底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区兵役机关。各区民政部门在当年年终前将优待金拨给各单位(街道、乡镇),由各单位(街道、乡镇)在年终一次性发给义务兵家属。


  第十二条 义务兵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时所在单位(街道、乡镇)代为存储,待服役期满退伍后一次性发给义务兵本人。


  第十三条 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优待金,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属户籍迁出或迁入市区的,应办理优待金转移手续,当年优待金由迁出地发给,次年起由迁入地发给。


  第十五条 义务兵优待金发两年。凡当年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退伍以及被直接提升为干部或转为士官的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军事院校学习期间至其毕业当年每年发给当年度50%的优待金。


  第十六条 军事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部队专业文体单位征召的文艺体育人员,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和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取消优待金。因犯错误被提前退伍的,停发当年的优待金。
  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期间,因犯错误被提前退回原单位的,不发误工补贴。


  第十七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金发放后,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填写《杭州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兑现通知书》通知义务兵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民兵预备役参训人员,原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可以另行给予该义务兵及其家属和民兵预备役参训人员优待、补贴。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兵役义务费的,除责令退回款项外,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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