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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33:38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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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修建一公司、修建二公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开发公司、监理公司、
科研所:
现将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97〕质监总站第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经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
(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三)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四)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浆抹灰的,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
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通水要求,各种截门,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装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五、户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
第七条 实行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满足本规定第五、六两条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可按规定组织三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和国家验评标准中有关项目质量标准,对实行初装修的工程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 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征求用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户自行装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户自行家庭装修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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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建设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



国务院:
现将《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送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实施,以利于我国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工程设计(含工程勘察,下同)行业现有近一万个单位,七十万职工,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五十多万,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是一支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队伍。
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设计单位做出了“要逐步实现企业化”的决定,同年开始进行企业化取费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并在全行业实行了由核拨事业费,改为收费制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经济责
任制。十五年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企业经营机制为模式,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导向的新格局,调动了广大设计人员的积极性,设计效率大幅度提高,设计单位的技术实力和总体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全面完成了国家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设计任务,设计出了一大批
具有80年代世界水平的工程项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也应该看到,工程设计行业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设计、科研、生产相互脱节,设计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纽带作用,在引进技术国产化中的关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按照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
神,紧紧围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目的,尽快把工程设计单位的各项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从1994年起条件具备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改为企业
工程设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提高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综合效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设计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设计技术市场化,设计成果商品化,设计管理行业化。
经过十五年的改革,我国工程设计行业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普遍更新,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大为增强。绝大多数设计单位都利用自身技术、人才优势,拓宽了服务领域,有的已走入国际市场,既增强了单位的活力和应变能力,也增加了单位的收入。目前全行业绝大多数单位实现了自收自支,成为我国事业单位中少数不吃事业费的
行业之一。
2.设计市场已初步形成。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少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指令下达外,绝大多数任务都是设计单位凭技术、质量、信誉优势通过市场竞争得到的。虽然市场机制还不完善,但改革已把设计单位推向市场,初步形成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新
机制。
3.设计单位内部机制开始转变。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单位不断加强内部改革,调整组织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成本核算,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改革人事制度和奖金分配制度,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实现了由技术服务型向技术
经营型的转变。
4.法规建设有所加强。为适应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近年来初步制订了一些市场、质量、技术、财税、价格等管理法规,在加强宏观管理和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述情况说明,工程设计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向是正确的。在坚持这一方向的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分门别类,按照不同行业部门、不同条件,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把各项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其中,对那些市场广阔自身活力较大,创收能力较强的工程设计单位,从1
994年起可改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工程设计企业的主要任务和模式
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它的主要任务是:遵照国家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外建设市场为项目业主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和技术转让,走技工贸一体化发展的道路,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利用专有技术或资金参股,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和各种实业。
根据我国投资体制和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今后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咨询设计顾问公司模式。这类设计企业主要为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决策服务,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承担关系到提高综合国力和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咨询和设计任务。
二是工程公司模式。这类以设计为主的工程公司不仅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而且以其技术和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既可以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开车交钥匙总承包,也可对其中的某项工作如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进行单项承包。有条件的设计院,特别是大中型工业
设计院都应逐步向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模式转变。
三是工业集团模式。随着企业投资权的扩大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增加,部分设计院可以进入大中型工业集团,成为该集团的成员单位,为集团的生产、科研、长远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服务。
四是专业设计所模式。专业设计所(事务所)是专业化、小型化的设计企业,主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任务,并能对该项专门技术的实施提供一条龙服务。
工程勘察单位改为企业后,可参照设计企业的模式,根据自身功能和条件,进行合理分流和转换。有的可向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发展,有的可与设计企业合并或参加工业集团,相应成立勘察机具租赁公司和机修厂,实现大型机具属地化管理。
除以上模式外,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组建其它类型的设计企业。在设计企业集中的地区和部门,还可以股份制的形式进行联合或成立集团公司,发挥综合优势,形成规模经营。但不论什么样的设计企业都要进入市场,参加竞争,优胜劣汰,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三、工程设计单位改企业的配套政策
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国家应给予必要的配套政策:
1.为使工程设计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适应企业经营后成本构成的变化和成本增加的需要,比较客观地反映技术商品的价值,必须将现行事业性质的设计收费标准改为企业性质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设计收费水平,提高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资额的1%以内。具体由
国家计委会同建设部重新核定工程设计企业收费标准。
2.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由财政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适合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设计单位改企业后,要结合清产核资重新核定设计企业资金。改企业前,国家拨给设计单位无偿使用和设计单位自己积累的资金,全部划为设计企
业国家资本金。设计单位改企业后,离休退休人员参加社会统筹,费用由原单位自己负担。继续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事业费按建设项目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的通知》(计设〔1986〕2590号文)的规定。
3.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仍以工程设计为主业,它是技术型、服务型企业,属第三产业。应根据设计企业是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
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关键是建立起适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机制及其运行方式。为实现这一重大变革,必须在转变经营机制上下功夫。为此,当前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企分开,赋予设计企业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制定行业政策,发展规划,控制队伍总量平衡和合理布局;审定技术、质量标准,制定企业资格标准和市场规则,管好市场;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和引导设计企业,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
、咨询。
设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批准企业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清算、拍卖;与设计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按承包合同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经理的任免和奖惩。
设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设计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经营形式的协商选择权、国内外经营自主权、资产处置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
构设置权等。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对设计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2.加快内部机制改革,实现转轨变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结合设计行业特点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把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到提高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工程效益上来。设计企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把全面优质完成国家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设计任务
放在首位,努力作出更多质量高、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优秀设计。设计企业要按照企业经营的要求,调整组织机构,实行同企业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要实行经理负责制,强化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明确党政分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要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要特别重视人才培训工作,增加技术投入,提足折旧基金,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设计技术进步和企业资产增值,努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
3.完善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开放、平等、竞争的设计技术和成果市场。要清理阻碍设计市场发育的规章,制定《工程设计法》、设计文件(图纸)版权保护办法、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健全工程设计法规体系,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工程设计关系到国家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不属于业余兼职范围。要加强资格管理,制止无证设计。不具备设计企业条件的,不准进入市场。要打破部门、地区封锁,制止垄断和分割市场,鼓励设计企业开展技术和质量的竞争。要大力发育设计技术市场,鼓励设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设计专有技
术和设计软件的推广应用,加速设计技术和设计成果商品化进程。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体制改革的领导。当前要集中力量,调查研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须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机构编制部门核
销事业编制,纳入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统计范围,并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不再享受事业单位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各级计划、建设、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设计单位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和设计企业的健
康发展。

附件二: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代拟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请你们抓紧组织实施,以加快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1994年4月11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3]19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三日

梧州市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

冠状病毒病是由冠状病毒引起的人和动物的多种疫病的总称。冠状病毒引起动物感染的主要疫病有: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猪血凝性脑脊髓炎、猪传染性胃肠炎、初生犊腹泻冠状病毒病、火鸡蓝冠病毒病、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冠状病毒病等。冠状病毒能感染多种动物,并引发严重的动物冠状病毒病。为了加强对动物冠状病毒病的监控,确保在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发生时,能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牧养殖业生产的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预案规定的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报告。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动物防疫组织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当地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8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采集病料送检确诊。
(二)疫情确认
1.临床诊断。由自治区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2名或2名以上临床诊断专家根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确认:
(1)流行病学。
(2)临床症状。
(3)其他有关情况。
2.实验室确诊。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诊。
(三)疫情的分级
根据疫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及趋势,将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
(1)全市在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
(2)一个县(市)、区30日以内病畜数在300头(只)以上或病禽数在3000羽以上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
(1)全市在30日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
(2)全市在30日以内出现5至10个疫点的。
(3)一个县(市)、区30日以内病畜数在200头(只)以上或病禽数在2000羽以上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
一个县(市)、区局部零星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病畜禽和疫点都较少的疫情。
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主要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1.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冠状病毒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财力可能,将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的需要。
3.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动物冠状病毒病的强制免疫和监测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三)有关部门职责
1、水产畜牧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指导和监督疫点、疫区内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6)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其生产、加工、贮藏、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建立疫情测报网,搞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健全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和调配用于紧急防疫的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合理分配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
(10)紧急调集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2.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及有关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4.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水产畜牧主管部门通报国外的有关疫情。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扑杀病畜等工作,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加强市场监管,根据需要关闭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部队、经贸、外经贸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后,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的分级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如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必须启动市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三级疫情的控制工作。疫情发生后,疫区发生地的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的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和意见,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将疫情迅速逐级上报上级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二级疫情后,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市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同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部门。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调集人员、物资、资金,控制和扑灭疫情,并及时将疫情及应急方案的实施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本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应急工作,并及时将疫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市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包括疫苗库、药品库、防护用品及器械库等。
2.各县(市)、区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确保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技术保障
1.发生疫情时,应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点、疫区。在通往疫点、疫区的交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的易感染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疫区。
2.发生疫情后,立即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排泄物、污染物和场所实施彻底的防疫消毒。
4.对易感动物全面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5.加强对疫点、疫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测。
6.加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和预报,密切关注疫情动态。
(四)人员保障
1.市成立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专家组,负责开展发生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时的现场诊断,并提出控制和扑灭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技术方案。
2.各县(市)、区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动物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1)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人员、动物防疫监督员。
(2)消毒、扑灭处理的辅助人员。
(3)公安人员。
(4)其他方面人员。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的动物冠状病毒病防治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从事动物饲养、生产及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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