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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1:25  浏览:9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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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安徽、河南、陕西、湖北、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关于1997年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报告》(中煤机财字〔1997〕第1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
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附件: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分摊额 地 址
1 北京煤矿机械厂 35 北京市房山区
2 张家口煤矿机械厂 49 河北省张家口市工业北路6号
3 淮南煤矿机械厂 40 安徽省淮南市蔡家岗
4 重庆煤矿安全仪器厂 10 重庆市北碚区
5 西安煤矿机械厂 25 西安市东北郊东元路刘家堡
6 天津煤矿专用设备厂 10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
7 上海矿用电器厂 5 上海市闸北区普善路809号
8 湖北煤矿机械厂 10 湖北省咸宁市
9 昆明煤矿机械总厂 20 云南省昆明市小坝
10 平顶山煤矿机械厂 10 河南省平顶山市
11 北京中煤机械装备公司 10 北京市安外大街192号
12 北京中装机械物资公司 18 北京市安外大街192号
13 中矿机集团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20 北京市安外大街192号
14 中国煤矿机械装备公司天津开发区公司 30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
15 上海中煤机械装备公司 10 上海市闸北区普善路809号
16 天津开发区煤矿机电公司 38 天津市开发区第六大街
17 中煤安仪销售有限公司 10 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18 金岛电脑服务中心 5 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19 京华技术开发公司 5 北京和平里北街21号
20 郑州中原煤炭洗选成套公司 10 郑州市伏牛路107号
21 郑州煤矿机械厂 30 河南省郑州市华山路



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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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休市期间证券资金清算交收安排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休市期间证券资金清算交收安排的通知


各结算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09]121号)精神和沪深证券交易所休市安排,现将2010年部分节假日休市期间资金清算交收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休市1天(2010年1月1日—3日,双休日除外)

1、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09年12月31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1月4日。

2、2010年1月4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1月1日—4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1月4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1月5日。

3、2009年12月29日、30日、31日发生的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1月4日、5日、6日。

二、春节休市5天(2010年2月13日—21日,双休日除外)

1、2010年2月12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2月12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2月22日。

2、2010年2月22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2月13日—22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2月22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2月23日。

3、2010年2月10日、11日、12日发生的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2月22日、23日、24日。

三、清明节休市1天(2010年4月3日—5日,双休日除外)

1、2010年4月2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4月2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4月6日。

2、2010年4月6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4月3日—6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4月6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4月7日。

3、2010年3月31日、4月1日、2日发生的B股交易,上海市场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4月6日、7日、8日;深圳市场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4月7日、7日、8日。

四、劳动节休市1天(2010年5月1日—3日,双休日除外)

1、2010年4月30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4月30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5月4日。

2、2010年5月4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5月1日—4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5月4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5月5日。

3、2010年4月28日、29日、30日发生的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5月4日、5日、6日。

五、端午节休市3天(2010年6月12日—16日,双休日除外)

1、2010年6月11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6月11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6月17日。

2、2010年6月17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6月12日—17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6月17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6月18日。

3、2010年6月9日、10日、11日发生的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6月17日、18日、21日。

六、中秋节休市3天(2010年9月22日—26日,双休日除外)

1、2010年9月21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9月21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9月27日。

2、2010年9月27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9月22日—27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9月27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9月28日。

3、2010年9月17日、20日、21日发生的B股交易,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9月27日、28日、29日。

七、国庆节休市5天(2010年10月1日—7日,双休日除外)

1、2010年9月30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当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9月30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10月8日。

2、2010年10月8日发生的证券交易(B股除外)和2010年10月1日—8日到期的债券回购,资金清算日为2010年10月8日,资金交收日为2010年10月11日。

3、2010年9月28日、29日、30日发生的B股交易,上海市场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10月8日、12日、13日;深圳市场资金交收日依次为2010年10月8日、11日、12日。

八、2010年美国公众假日(非美元清算日)期间上海市场B股交收业务安排,见附表1。

九、2010年香港公众假日期间深圳市场B股交收业务安排,见附表2。

请各结算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1:




2010年美国公众假日(非美元清算日)期间上海市场B股交收业务安排


假 期
交 易 日
交 收 日

Birthday of Martin Luther King Jr.

(2010/01/18)
2010/01/13
2010/01/19

2010/01/14
2010/01/20

2010/01/15
2010/01/21

2010/01/18

Memorial Day

(2010/05/31)
2010/05/26
2010/06/01

2010/05/27
2010/06/02

2010/05/28
2010/06/03

2010/05/31

Independence Day

(2010/07/05)
2010/06/30
2010/07/06

2010/07/01
2010/07/07

2010/07/02
2010/07/08

2010/07/05

Labor Day

(2010/09/06)
2010/09/01
2010/09/07

2010/09/02
2010/09/08

2010/09/03
2010/09/09

2010/09/06

Columbus Day

(2010/10/11)
2010/09/29
2010/10/12

2010/09/30
2010/10/13

2010/10/08
2010/10/14

2010/10/11

Veterans Day

(2010/11/11)
2010/11/08
2010/11/12

2010/11/09
2010/11/15

2010/11/10
2010/11/16

2010/11/11

Thanksgiving Day

(2010/11/25)
2010/11/22
2010/11/26

2010/11/23
2010/11/29

2010/11/24
2010/11/30

2010/11/25















附表2:




2010年度香港公众假日期间深圳B股交收业务安排


假 期
交 易 日
交 收 日

耶稣受难节、复活节、清明节

(2010/04/02至2010/04/06)
2010/03/30

2010/03/31

2010/04/01
2010/04/07

佛诞

(2010/05/21)
2010/05/18

2010/05/19
2010/05/24

香港回归纪念日

(2010/07/01)
2010/06/28

2010/06/29
2010/07/02

圣诞节

(2009/12/27)
2010/12/22

2010/12/23
2010/12/28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水文管理办法

(2003年6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准确、及时地做好水文测报,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水资源信息与预报、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实施指导。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水利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水文事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水文机构编制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水文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意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第六条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组织建设,省水文机构管理。地方水文站网,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省水文机构组织建设和管理。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或者设立专用水文站,经省水文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兴建的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应当设置向有指挥调度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机构传递水文信息的通道。

第八条 水文机构、水文测站和有水文观测业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准确、及时地进行水文监测,保证监测成果质量。水文机构设立的水位、雨量、地下水观测点,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管。受委托者应当遵守水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水文机构、水文测站监测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九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全省水文数据库,并负责全省水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查、汇编工作。水文测站和有水文观测业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整编水文水
资源监测资料,按年度报省水文机构汇编。未经省水文机构汇编的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条 水文机构、水文测站和有水文观测业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根据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报送水文信息与预报。水文机构参与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旱调度工作。

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和通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确保水文通信网络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送水文信息与预报。

第十二条 水文机构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市州的流域或者区域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甲级资格证书的水文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审查涉水工程规划和设计时,应当通知水文机构参与涉水工程水文部分的会审。

第十四条 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做好经常性的水文分析和水文计算工作,并确保水文计算成果质量。全省或者流域性水文计算任务,由省水文机构承担,其水文计算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审定。

第十五条 水文测验河段、测验设施、气象观测场的保护范围,由水文机构根据下列标准和实际需要提出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予以公告,并设立标志:

(一)测验河段保护范围:从测验河段上比降水尺断面的上游20米起,至下比降水尺断面下游
河道宽度1倍止的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区域;未设比降水尺断面的,从上浮标测流
断面的上游20米起,至下浮标测流断面下游河道宽度1倍止的河道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的
区域。
(二)测验设施和气象观测保护范围:测验设施周围10米;气象观测场周围15米。

第十六条 水文测验河段、测验设施、气象观测场保护范围内,禁止影响水文测验的下列行为:
(一)种植乔木、高杆作物;
(二)修造建(构)筑物、堆放物料;
(三)取土,挖沙,采石,淘金,倾倒垃圾废物,排放污水;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架设线路。

第十七条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文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设施的义务。禁止侵占或者毁坏水文仪器、标志、缆道、通道、测船、码头、场地、通讯设施。禁止挤占或者干扰水文无线专用频道、信道。

第十八条 在水文测站的上下游确定的范围内不得修建对水文测验有影响的工程。确因国家或者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报建)前与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指定的直属机构协商处理方案,未协商处理方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计;需要拆迁水文测站或者对水文测站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水文测验人员在通航河道中作业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则,悬挂示警标志,过往船只、排筏应当避让。

第二十条 水文机构、水文测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文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设立、迁移、改级、撤销水文测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兴建水文测验报汛设施
、设立专用水文站的;
(二)未整编或者拒不报送水文水资源监测资料的;
(三)在水文测验河段、测验设施、气象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测验行为的;
(四)设计未经批准,强行修建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

第二十二条 侵占或者毁坏水文仪器、标志、缆道、通道、测船、码头、场地、通讯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水文经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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