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核发医疗器械临时注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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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核发医疗器械临时注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核发医疗器械临时注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68号)的要求,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承担应急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中心(目前认可的有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判定规则》(以下简称“应急规则”)进行检测合格,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凭合格检验报告发给“临时注册证”,产品可以生产、销售。现就“临时注册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凭“应急规则”检测报告及企业营业执照,发放“临时注册证”。
二、“临时注册证”采用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纸样,“临时注册证”号的编排方式为:
X1药管械(临时)XXXX2第XXXX3号
其中:X1——注册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XXXX2——注册年份
XXXX3——注册流水号
临时注册证附有《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与证书同时使用。生产制造认可表的填写要求与正式注册证一致,但“产品标准”一栏填写:“依据应急检验及判定规则”。
三、凡本通知发出之前,已经通过“应急规则”检测投入抗“非典”使用的产品,应立即按“国食药监械〔2003〕68号”及本通知要求,办理“临时注册证”。自2003年6月15日起,无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临时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一律不得在市场销售、使用。
四、持临时注册证生产、销售的产品仅限于防治“非典”期间使用,其截止期依国家对疫情控制的统一规定另行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2004年)
国土资源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2004]90号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为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做好2004年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各省国土资源厅(局),部直属单位科技管理机构,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附件1)的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件2),推荐书按照“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填写内容,并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报送指定地点。
二、推荐指标
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推荐,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具体推荐指标见附件4。
三、推荐材料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中的规定和要求组织申报,同时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推荐项目是按照《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国科[2004]23号)要求登记过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请与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推荐书、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必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须盖有红章的原件材料并在推荐书封面左上角注明归档材料,与其成果相关的研究报告或正式出版的论著随成果报送一份;
(三)请认真阅读“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按要求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及相关材料;
(四)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和个人信件评价不得作为评价证明;
(五)推荐单位应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5)二份;
(六)报奖项目须经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和验收)结束以后,一年以上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技术评价的项目不予受理。
为了实现国土资源科技奖励信息化管理,今年申报项目将按照统一格式“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申报系统将在培训班上下发,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推荐时限和报送地点
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请报送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五、组织评审
部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单位: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部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 系 人:夏祖葆
电 话:66558766
联系单位: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联 系 人:马 岩
电 话:66558411
附件:1.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2.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3.推荐书填写说明
5.推荐项目汇总表
二ΟΟ四年四月十八日
国道上非法拦车引起冲突
意外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滑力加 张静
[案情]
为保障交通安全,禁止超载,某地公安交警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联合组成稽查队,在某国道上设卡检查过往车辆。在国道旁边的村庄里有些村民和外地一些无业人员,专门在国道检查哨卡两旁拦截过往拉煤的车辆,将其从国道上带进乡村路上,以躲避超载稽查,从中获取钱财。王某、赵某、边某与何某等几个无业人员就是这类人员。他们怕遇到事不好对付,就事先商量,一但谁与过往司机发生纠纷,就相互帮忙(打架)。
去年底的一天夜里两点多钟,被害人任某与亲友等八人开四辆小四轮车拉煤。在此国道上行驶时,任某的车被一大型车碰了一下,自己车上的煤被碰落在地上几百公斤。当任某等人下车装散落在地下的煤时,边某和牛某过来,边某说任某的煤掉下时砸了他的脚,要任某赔钱。任某等人不同意,并因此发生口角。边某就给王某、赵某打电话,让其过来。二人一听,知道要打架,就骑上摩托车于10分钟内赶到现场。
二人到了以后,边某以脚被砸为由向任某要钱。任某等人说给四五十元,但边某等不同意。
任某就说:这道也不是你家的,你们这是拦路抢劫呀。边某等四人立即围打任某。任某这边七人也上来帮任,双方打在一起。由于天黑,双方都不知道在路边旁是一个3米多深的山沟。结果双方各有二人在打斗中掉入沟里。其中赵某掉下后,任某又摔在他身上。结果赵某腰部、腿部骨折,任某因肋骨多处骨折,刺穿心脏而死。
案发后,任某亲友报警。王某、赵某、边某与何某见人死了,就逃离现场。不久赵某、王某被抓获,近日何某也在公安机关打击车匪路霸行动中被抓获。边某仍未归案。
在对此案的定性时出现分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等四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边某以煤砸脚为由,故意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向任某索要钱财。并殴打任某,导致任某掉入沟中摔死。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边某等人的行为只是寻衅滋事,并无伤害他人的故意,更没有故意打死人的故意。因为边某等人自己也不知道路边有沟,而且自己的人也掉入沟中。因此对于任某之死,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应属于不可预料之意外事件。但由于其寻衅滋事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任某之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边某等人在国道上私自设卡拦截过往车辆的行为,实际上就是社会上所说的车匪路霸。其以煤块砸脚索要钱财的行为,开始时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当敲诈不成时,就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实施殴打等暴力方法。这时边某等人的行为实际上已转化为抢劫行为。致于造成任某的死亡,虽然不是出于故意,但也不应当认为是意外事件。因为从边某等人在这段国道上设卡拦截车辆时间之长,应当知道这段路上的情况。但根据其并无致人死亡的故意,可在抢劫罪致人死亡这法定刑之下量刑。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滑力加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张静 湖北省宜昌市?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