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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延长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34:19  浏览:9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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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延长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延长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限下老技改项目再延长享受进口减免税宽限期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的、经审核合格的限下项目,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轻工、纺织、电子项目技改进口设备,享受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宽
限期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199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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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
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
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20日

《批转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

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53

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建设
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供热设施建设,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供
热工程建设费),是指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的供热设施建设等工
程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均应按
本办法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
管,日常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承担改燃并网任务的供热单位,供热工
程建设费可由市供热办委托收取。
  第五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122元计征;公建项目(含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
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建设项目地下部分按建筑面积的50%征收。
  建筑物首层外墙以外的地下车库部分不予征收。
  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
市价格、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使用范围:
  (一)热电联产供热工程。自热电厂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
口)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一次管网、热交换站
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等
全部工程。
  (二)锅炉房及其他热源供热工程。自供热热源至热交换站
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锅炉房征地拆迁、土建、设备及安装,

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

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三)供热锅炉燃煤改燃气工程。与保障燃料供应相关设施
的建设以及自供热热源以下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四)燃煤供热锅炉并网工程。自热电厂出厂一次线(抽头
门出口)以下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五)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供热用途。
  第七条 除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供热工程建设
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
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征收供热工程建设费,应当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
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
日废止。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补助乡镇统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补助乡镇统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07〕11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帮助我省乡镇统计机构改善办公条件,支持乡镇统计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切实加强乡镇统计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省级补助乡镇统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补助乡镇统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省级补助乡镇统计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补助乡镇统计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补助乡镇统计工作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省级财政为支持乡镇统计机构履行职能,适当补助乡镇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范围


  第四条 补助经费补助范围: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级统计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由乡镇统计机构承担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补助经费的支出范围:用于全省乡镇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费、印刷费、资料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补助经费应严格按以上范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经费申请和审批分配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申请:
  (一)每年5月31日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统计局商定具体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并通知相关市州财政局商同级统计局组织各县区财政局商同级统计局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申报。
  (二)各市州财政局审核汇总各县区补助经费申报情况,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经费申请。
  第七条 补助经费的分配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财力和乡镇统计工作任务,实行分类分档、动态管理的办法。即:统筹各级财力、统计工作任务及上年度统计工作实际完成情况等因素予以分配,并根据统计工作任务实际情况逐年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补助经费的审批分配:省财政厅根据市州财政局专项资金申请情况,商省统计局后,原则上在8月30日以前,将补助经费审批下达到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到各乡镇统计机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各乡镇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补助经费单独核算制度,及时进行结算,将补助经费列入“统计信息事务”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真实反映补助经费的各项开支。经费使用有结余的,可专项结转下年使用。
  (二)要充分发挥补助经费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整合统计资源,鼓励乡镇统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统计设备和条件开展统计工作。
  (三)补助经费用于设备购置的,原则上由市州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采购。
  (四)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要在同级统计部门的配合下,按照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统计任务,集中资金(包括本级的相关资金),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条 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一)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省财政厅对全省乡镇统计补助经费进行跟踪问效,并会同省统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有挤占挪用、使用浪费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各市州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告。各市州书面反馈情况作为补助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分配下年度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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