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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32:03  浏览:9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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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试行一年来,对指导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第一批51个示范区工作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3〕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第一批示范区参照本方案,对现有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第二批示范区参照本方案制订本地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9月1日前由省(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我部疾控司,同时抄送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由于时间安排问题,卫生部不再统一组织第二批示范区的启动工作,请第二批示范区所在省(区)接此通知后,尽快安排示范区的启动工作。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示范区工作给予技术指导。

  联系人:陈清峰  电话:83157908传真:83157903

  附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当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相当严峻。艾滋病的流行呈现快速上升趋势,近几年每年增长幅度已达20%-30%。一些地区已出现大批艾滋病病人,且有部分病人已经死亡,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逐渐增多。为了应对艾滋病的挑战,落实国务院《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探索社区艾滋病综合防治的有效机制,建立以农村乡(镇)和城镇街道为基础的艾滋病防治网络,为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和关怀,开展宣传教育、监测检测、行为干预等综合防治工作,有效地控制重点地区艾滋病病毒在人群中的传播,卫生部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27个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为率先在示范区内落实国家提出的“四免一关怀”等重要政策措施,指导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方案。本指导方案将首先在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内实行,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随着示范区工作的成熟和逐步完善,再推广到全国各地。

  一、总目标

  从2003年起,利用3-5年时间,通过开展示范区工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机制,阻止艾滋病进一步传播。

  二、具体目标

  1、在本示范区1-2类重点人群中建立监测点,适时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提高健康教育水平,示范区群众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5%以上,其中14-49岁妇女及青少年知晓率分别达85%以上;高危人群知晓率达到85%以上;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制定示范区医疗救治方案,使示范区内所有的艾滋病病人有机会得到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减、免费机会性感染治疗,90%以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得到规范的诊疗、监护和预防保健服务。

  4、在以生产自救为主的基础上,开展互助互济,使示范区90%以上的病人能够得到相应救助和关怀帮助;采取收养、寄养等多种方式,使100%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免费完成义务教育。

  5、能够为愿意接受检测的高危、脆弱等人群提供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配偶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5%以上,其他高危人群达到70%以上。

  7、建立性病诊疗服务网络,提供可及、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

  8、在以共用注射器吸毒传播严重地区,至少有一个开展美沙酮替代治疗或针具交换的试点。

  9、在疫情严重地区,开展100%母婴传播阻断工作。

  10、阻断经采供血途径传播。

  11、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社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落实防治措施。

  三、选择和确定的原则

  1、示范区以县(区)为单位,当地根据疫情及救治工作需要,可先确定2-3个重点乡(镇),分步实施,扩展至全县(区)。

  2、示范区内有高危行为人群比较集中的地区,重点是1995年前后有偿供血者较多的乡(镇),以及吸毒、卖淫嫖娼较为严重的地区。

  3、示范区的县(区)级政府领导重视、支持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乡村及街道有开展活动的积极性。

  4、有较完善的防治队伍,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能力。

  5、示范区经县(区)级人民政府申请,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

  6、卫生部根据示范区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四、示范区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围绕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这一基本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抓住防治重点,率先落实国家制定的防治政策,探索防治模式,达到保护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一)组织领导

  卫生部负责示范区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公安、司法、财政、宣传、广电、计划生育、民政、教育、农业等部委及全国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配合支持。卫生部成立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示范区管理、协调、培训、指导、检查、经验交流等具体工作,每年组织1-2次督导考核。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9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如技术指导、组织协调、总结汇报、提款报账和督导检查等。示范区所在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协调员,负责协调本级有关部门支持示范区防治工作,并指导示范区工作的开展。

  示范区的管理以县为单位,县级政府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司法、财政、宣传、广电、计划生育、民政、教育、农业等部委及全国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等技术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组织落实示范区各项具体防治工作。

  (二)基线调查

  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制订统一的示范区基线调查方案,第二批各示范区参照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进行调查,通过收集和分析示范区有关资料,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主要流行危险因素、预测工作中的障碍,找出解决办法,发现和利用现有的资源,制定本示范区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三)能力建设

  1、每个示范区建立1个初筛实验室,对示范区内HIV感染进行初筛检测;初筛实验室配备掌握相应技能的专职人员。

  2、建立一支有较强能力的防治队伍。通过逐级培训等方式,提高管理、监测、咨询检测、治疗和关怀、母婴阻断、行为干预和健康教育等的技能。

  (四)医疗救治

  1、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4〕106号)及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4〕107号)要求进行治疗管理,指定定点的医疗机构,建立病人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疑难病情及时汇报制度,定期会诊、巡诊、病人逐级转诊制度。

2、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制定本地药物管理措施,做好药品的计划、运输、贮存、使用、统计报告等工作。

3、依照国家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确定当地的药物治疗方案(抗病毒治疗和抗感染治疗)。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的诊疗护理服务。

4、病人治疗采取居家治疗、督导服药为主的模式。村卫生所医务人员和督导服药人员,定期到艾滋病病人家中随访,了解发病情况,遇疑难病症及时汇报。

  (五)关怀救助

  民政、教育、农业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团体,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相应救助和关怀帮助,采取收养、寄养等多种方式,使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免费完成义务教育。结合本地实际,支持、引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

  (六)健康教育

  各级政府及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年)》(国艾办发〔2004〕4号)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和任务,针对社区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重视对普通人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妇女、青少年以及高危和脆弱等人群的健康教育。以适宜当地群众的语言和形式传达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

  1、对一般人群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由广电、教育、计生、农业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负责,卫生部门给予技术支持。

  2、 对感染者、病人和家庭成员,以及一些需要关注的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采取入户宣传方式进行。由妇联、共青团、卫生等部门及志愿者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开展。

  3、 在中小学校,卫生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利用适宜的宣传方式对中小学生开展艾滋病预防的宣传教育。

  4、共青团组织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对青少年开展“面对面”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5、妇联组织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对14-49岁妇女开展“面对面”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6、农业、计生等部门结合“三下乡”等活动和日常服务工作,开展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7、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对在职卫生人员进行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131号)要求,组织开展在职卫生人员培训工作。

  8、其它有关部门也要根据自身职责,落实宣传措施和要求。

  (七)阻断母婴传播

  疫情严重地区,制订具体孕妇检测办法和工作方案,妇幼保健机构与相关机构协同合作,按照自愿咨询和检测的原则,对重点人群开展婚前和孕产期艾滋病病毒检测,检测阳性者及时采取母婴阻断干预措施。

  (八)阻断经性传播

  公安部门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支持和协助工商、计生、卫生等部门在娱乐场所放置安全套、张贴宣传画。针对高危人群、感染者及其配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性病诊疗网络,提供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

  (九)降低毒品危害

  按照国家美沙酮替代治疗方案的要求,积极争取开展美沙酮替代治疗的试点并适时进行推广。探索开展针具交换工作。

  (十)阻断经血传播

  加大对非法采供血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有采供血机构的地区,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居民和中小学生无偿献血和血液安全知识的宣传,动员全社区健康适龄人员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

  (十一)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各示范区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4〕107号)的要求,在示范区尽快开展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按照国家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咨询检测方案的要求,设立咨询点,培训咨询员,建立规范化咨询工作管理制度。鼓励群众进行自愿咨询检测,最大限度的发现感染者和病人。

  (十二)疫情监测和病人管理

  县(市)疾病控制机构应参照国家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可行的监测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安排实施,动态掌握本地疫情。疾病控制机构应对本地感染者和病人建立档案,对发病和死亡资料作详细记录。

  (十三)医源性感染的预防

  1、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卫医发〔2004〕100号)及其它有关防止医源性感染的要求,加强示范区内所有可能造成医源性感染的环节的管理,建立适宜当地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2、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卫医发〔2004〕108号)的要求,加强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五、经费保障及管理办法

  1、示范区工作实施的3-5年间,卫生部将用中央财政补助为示范区工作提供部分经费支持。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与地方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由省、地(市)、县三级共同承担。省级配套比例不得低于50%,贫困县的配套经费全部由省级承担。

  2、示范区工作经费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中央防治经费的使用采取提款报账制,按照《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提款报账暂行办法》(中疾控疾发〔2004〕167号)规定报账。地方配套经费的使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六、督导与考核评价

  (一)督导与考核评价形式

  1、自查评估:示范区根据本方案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活动安排,自行安排自查评估活动。各省级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省(区)自查活动。

  2、日常督导:示范区工作采用报表报告制度,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及活动。每半年自查一次,并将自查总结逐级报至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工作进展、成绩、经验和问题进行分析总结,编印示范区工作动态,发放给各示范区,督促示范区工作开展。

  3、全国检查督导:根据卫生部安排,每年进行1-2次,由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示范区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做出评价。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及省级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安排督导活动。

  (二)督导与考核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下发示范区督导评估方案。

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和基线调查结果,调整或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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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新乡市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加强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和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后勤部门改制后对所属的已售公房、直管公房、办公、生活服务小区开展实际物业管理活动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居住物业和其他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
  物业管理小区内的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范的标准。
  第四条 各级综治、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一)综治部门应将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防范职责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部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物业管理单位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小区创建活动进行考核、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实行责任查究。
  (二)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公安派出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辖区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责任,与物业管理单位建立联系协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安全小区创建活动;加强日常检查,落实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对存在的安全防范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向物业管理单位下达《安全防范整改意见书》,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综治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进行责任查究。
  (三)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规范其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服务水平,将物业管理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物业管理资质评定和年检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体系,推动安全防范综合措施的落实。
  (四)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年检,配合综治、公安、房管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综治部门、公安机关、房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全面落实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和责任:
  (一)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居民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安全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和检查考核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居民小区安全防范方案,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二)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按照“工作标准化、操作程序化、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的要求,明确细化职责,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提高安全防范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三)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协调、指导下,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创建活动,整合群防群治力量,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登记”等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小区内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对小区内出租房屋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小区内暂住人口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四)经综治、房管、公安部门安全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建设治安值班室、防护墙(栅栏),安装小区路灯,推广一楼住户“防爬护沿”的安装、使用。合理规划机动车停车场,设置非机动车看车棚,做到制度完善,责任明确,车辆出入有登记。
  (五)经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单位应建设并完善红外周边报警系统、电视摄像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门禁对讲系统等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建设部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小区物防、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运转正常有效。
  (六)物业管理单位应依靠专业保安与群众自治防范组织,加强居民居住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应建立专业保安队伍,鼓励从有资质的保安公司招聘保安员。保安员上岗须经过培训,统一着装,配置保安器材,负责住宅小区内安全保卫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招聘保安员数量应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的需求。
  物业管理小区应严格实行门卫制度,对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
  (七)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居民住宅区的特点,合理布岗,加强巡逻检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八)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电、气、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巡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加强物业养护和维修,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应在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统一设置文明规范、用语简洁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为事项。(九)物业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公安派出所在居民小区开展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动员、组织小区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安全防范设施由产权人和使用人妥善使用与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对破坏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破坏物业管理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综治、房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居住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建立物业管理单位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和业主评价机制,并联合将年度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因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治安管理状况混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综治、房管、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综治部门应取消该企业年度社会治安综合评优资格,取消其所管理区域内文明、安全小区创建资格,取消其法定代表人评先、评模资格;
  (二)市房管部门对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注销其资质证书,在三级暂定资质期内的新设立企业,其资质等级核定申请不予批准,并将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建议上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其资质等级,并由相应资质等级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对被注销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房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到位的,可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房管部门不批准其资质申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造成业主损失的,依法或依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治安管理混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物业管理小区,对其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事权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取消该单位年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其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一年内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晋级晋职,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82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应急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反应迅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人民政府和行署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设置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24小时值守应急,法定假日实行政府领导带班制。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关心应急管理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改善应急管理工作条件,配备先进的办公、通信和交通等相关设备设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
第五条 应急办的工作职责。
(一)承担本级政府值守应急工作,保证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联络畅通,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和动态。
(二)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报告制度,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向有关单位通报重要信息;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各种途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协助本级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提出处置建议,执行处置决定,督促落实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四)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建立应急通信联系网,掌握本级政府领导的主要活动、行踪、联系方式;掌握本级政府各部门值班电话、领导电话和上级、下级政府值守应急电话;掌握上级政府和部门、友邻地区领导同志来访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领导。
(六)对本辖区内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清理建档,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数据库。
(七)建立应急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内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八)负责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并制定应急管理措施、办法和建设规划,保证本辖区内政府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九)组织编制本级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下级政府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加强本辖区内应急平台和应急体系建设。
(十)负责制定应急管理工作细则,严格按照细则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应急管理工作职能。
(十一)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组织力量限期治理。
(十二)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研究,收集可能发生紧急重大情况的苗头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
(十三)组织开展应急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本级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十五)承办本级政府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本级政府领导报告。
(二)逐级上报。发生突发事件,要逐级向上级报告。
(三)规范运作。制定规范的应急工作制度,有条不紊地处置突发事件。
(四)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第七条 突发事件的报告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附后)。
第八条 突发事件报告时限和途径。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第九条 接报突发事件处理程序。
(一)工作日接报突发事件,应迅速向负责处置该突发事件的政府领导报告,按照领导批示(指示)及时办理。
(二)在法定节假日接报突发事件,应首先向值班领导、带班领导报告,再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
(三)向上级政府报告的情况,必须经应急办主任签发后上报。
(四)接报突发事件,必须认真核实。特别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再核实了解,及时续报详细情况。
(五)从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开始,应急办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和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催办和落实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要加强与事发地政府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续报处置情况。
(六)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对突发事件的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资料,要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政府主要领导是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政府应急办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对应急管理机构、制度建设完善,工作开展好,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应急机构未按要求设置、工作人员不到位、工作制度不健全的。
2、值守应急人员脱岗、带班领导联系不上的。
3、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的。
4、未经核实,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跟踪落实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批示(指示)不力或相互推诿的。
6、不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造成影响的。
第十一条 行署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办(值班室)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先报行署应急办,经行署应急办核实后再逐级上报。未设立应急办(值班室)的要明确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和应急电话,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和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及时,对影响工作和延误处置紧急重大情况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铜仁行署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件:铜仁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
















铜仁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区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上报行署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标准,提高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现制定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上报行署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辖区内主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洪水或超警戒水位,小(二)型以上水库出现险情;县城受淹或较大范围发生洪涝,倒塌房屋50间以上、一次性造成农作物绝收1000公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因灾造成人员死亡或群众被大水围困的汛情。
2、发生区域性干旱,导致农作物受灾较重或导致县城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受严重影响。
(二)气象灾害
1、因暴雨、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强降温、霜冻、雪灾、道路积冰等灾害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辖区内强降水达100毫米以上;1个乡(镇)范围内的冰雹。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渡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封闭,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
(三)地质灾害
1、发生4.7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2、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需转移人员或潜在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4、造成地方铁路、国家级公路网络、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
(四)生物灾害
1、粮食作物类病虫害发生程度4级以上,发生面积占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的生物灾害。
2、经济作物类病虫害发生程度4级以上,发生面积占该类型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的生物灾害。
3、辖区内农田鼠害、恶性杂草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4、林业有害生物或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公顷以上,根、干、枝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生物灾害。
(五)森林火灾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或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重要区域内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以及省、地(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害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人员死亡或生死不明的,重伤3人以上的,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航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运输、农用车(船舶)、消防火灾、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电力(农电施工)、特种设备等事件。
2、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等事件。
3、危险化学物品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
4、烧毁房屋20间以上的消防火灾。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造成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
2、区域性生态功能有明显退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受到一定污染。
3、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一定影响。
4、需要疏散转移群众500人以上。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件。
6、造成河流、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盗伐、滥伐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幼木1万株)以上的案(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事件。
8、造成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栖息地生态破坏或严重威胁风景名胜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件。
9、人为因素造成国家和省级珍稀保护野生动(植)物死亡事件。
10、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一次超剂量照射5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10人以上的放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卫生疫情
1、出现鼠疫、霍乱病例。
2、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4、出现肺炭疽病例或职业性炭疽病例。
5、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
6、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
7、乙类传染病1周内在1个县(市、特区)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1倍以上。
8、造成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案)件;10人以上职业病事件;儿童、学生预防接种、服用预防药致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不良反应(可心因性反应)10人以上;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等。
(二)动物疫情
1、出现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2、链球菌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二类动物传染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达50例以上,或人畜共患病发生人感染的病例。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涉外突发事件
外籍人员在我区或我区公民在境外遭遇的较大生命财产损失事件。
(二)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1、县城以上城市全市性因供电中断,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金融支付和清算系统、特种设备事故。
2、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涨幅较大,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主要生活必须品脱销断档的。
(三)恐怖袭击事件
1、给国家利益和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危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袭击事件。
2、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3、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省内外重要知名人士造成影响和危害的。
(四)刑事(治安)案件
1、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毒的案件;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或盗窃金库、运钞车;抢劫金融机构现金5万元以上;抢劫或盗窃10万元以上现金或价值50万元的案件。
3、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舶的案件。
4、抢劫、盗窃、走私或丢失军用(含小口径运动步枪)枪械、50枚以上雷管、20公斤以上炸药的案件;重大邮寄危险物品案件;牵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案件。
5、制造(种植)、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
6、重大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的案件。
7、重大走私、金融诈骗案件;重大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案件。
8、故意伤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或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自杀事件;国(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的伤亡事(案)件;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人员死亡。
9、直接参与人员在50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税、哄抢、金融挤兑,静坐、请愿、游行、集会示威,非正常集体上访,堵塞干线公路、城市主要街道;因权属争议或环境、生态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械斗;有境外背景的非法宗教活动,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等。
10、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机关、学校、监狱、看守所等重要场所遭非法冲击或造成严重后果;军地、军警、警民群体性冲突或造成人员死亡;堵塞铁路并造成铁路运输中断的案(事)件。
11、大型活动和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案(事)件。
四、其他需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
五、本规则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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