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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4:22:10  浏览:8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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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1987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很不
平衡,在一些地区外国人就业处于失控状态。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情况(包括就业人数、其中持各种签证的人数、聘雇单位、聘雇原因等),分析研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积极向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宣传《规定
》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和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43号)规定,尽快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于年内限期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就业的外国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
条件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对外国人签发就业证时,一定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聘请单位有特殊需要,非外国人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一般求职者,要严格加以控制。
四、请于10月底前将外国人就业的情况(包括办证人数、各类人员数量、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联系人:郑晓光,电话:4213431-366。



199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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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

《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经一九八三年全国商业市场预测工作会议讨论后,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同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告知我部计划司。

商业市场预测工作暂行条例

(1984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场预测是组织商品流通的先导环节。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预测工作在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场预测工作要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搞好市场发展趋势、社会商品购买力投向和工农业产品社会需求量的预测,为制定政策,编制计划,安排城乡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及时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市场预测工作必须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坚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协作各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方法科学,讲求实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商业部建立全国市场预测中心,成立领导小组,在主管副部长直接领导下,各有关司、局参加,并设立办事机构。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部属各专业局和中央一级站,要设立预测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所属各公司及以下各级商业、供销部门和企业单位,也必须建立或指定与任务相适应的预测机构,并配备人员。
第五条 县以上商业、供销部门都应选定一些各种类型的、有代表性的联系点。还应按行政区、经济区、协作区、重点产区和专业对口等组织形式建立固定联系关系。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市场预测网络。
第六条 各级商业、供销部门和企业单位负责人都要加强对市场预测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重要事项列入议事日程。要有布置、有检查,经常听取汇报,并亲自参加重大项目的预测;要为预测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等;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抓好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第七条 要切实解决市场预测工作经费问题。如出刊办报、订阅资料书报、培训预测人员、建立调查点、购买计算工具等必不可少的经费,均按经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大力培养预测人才。按照普及与提高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干部培训和进修。市场预测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经济理论和预测方法、技术;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政策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内容与分工
第九条 市场预测的主要内容:
市场预测按时间划分:五年以上为长期,二至五年为中期,一至二年为短期,一年以内为近期。其内容是:
(一)社会商品购买力投向预测:包括生产、生活资料,在生活资料中分吃、穿、用、烧、住及其中农村吃、穿、用、烧、住的预测。
(二)主要商品产需预测:包括农副产品生产量、商品量、社会需求量及工业品社会生产量和需求量的预测。
(三)商品供求状况预测:是指一、二、三类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供求状况按季或半年排队的预测。
(四)季节性商品需求预测:包括副食、百货、五交化、纺织、土产杂品中的夏令和冬令商品,以及不同农时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需求量和可供量的预测。
(五)节日商品需求预测:包括国庆、中秋、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副食品、工业品的需求量、可供量和品种构成变化的预测。
(六)专项商品需求预测:包括劳保、侨汇、旅游、少数民族、儿童等专项用品,以及耐用消费品,农村建房材料等的预测。
(七)商品“经济生命周期”预测:包括商品品种、花色、式样、包装等的预测,特别要注意分析城乡男、女、老、中、青、少、幼儿消费者购买心理变化和当地风俗习惯特点等。
(八)专题预测:是指围绕重大政策变化、价格调整对市场的影响和市场上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的预测。
第十条 各级商业、供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商品购买力投向的预测,组织业务部门共同进行主要商品预测和专题预测;各级专业公司(包括一、二、三级批发站)主要负责商品预测、专题预测,并配合商业、供销行政部门搞好综合性预测。
商业部及所属各专业局,各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部门,应侧重中、短期预测;其他各级商业、供销行政部门和企业单位除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外,侧重抓短、近期预测。
第十一条 市场预测工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预测、计划、统计、物价、业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对外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有些主要商品应会同工农业生产部门共同进行预测。

第四章 预测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预测目的、要求、范围、商品特点、预测期长短、资料占有情况、人员技术水平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预测方法。对长期行之有效的一些定性分析预测方法,要总结提高和推广应用,同时要注意结合实际选用定量计算预测方法。对重大的多因素的预测项目要使用多种方法,综合分析,互相验证。
对预测的准确程度要进行检验,包括实践检验和统计检验,不断总结改进预测方法,提高预测质量,并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商业工作实际情况的预测方法体系。
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工具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编报的市场预测材料要有情况、有分析、有论证、有建议。指标口径必须与规定一致,如有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注意系统搜集整理与市场预测有关资料,建立起商品档案,为开展市场预测打好基础。

第五章 发布和传递
第十五条 市场预测,信息刊物是发布市场预测预报、传递信息的重要方式。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都要办好市场预测、信息刊物,不断地改进办刊工作,提高刊物质量。
第十六条 对全国综合性市场预测预报,一、二类商品预测预报,重要专题预测预报,由商业部(或协同有关部门)发布,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发布;部属各专业局统一平衡商品的预测预报,由有关专业局发布;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部门对本地区的预测预报,由各地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 各地区之间、单位之间要广泛交换预测资料,沟通市场情况。要互相支持,不要封锁。上级单位除发布预报、传递信息外,要尽力为下级提供一些有关预测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商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办法,为生产部门提供市场信息,有条件的单位要开展咨询服务。对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工农业产品,尤其要注意为农民地方工业、社队企业提供产、供、销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起试行。商业部各专业局和各省、市、自治区商业、供销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在执行中注意搜集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关于加强奥运会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加强奥运会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质监发[2008]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努力下,今年1-9月份,交通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呈现“双下降”,实现了我部提出的“迎奥运、保平安”总目标。随着奥运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开工、复工项目的大幅增加,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更要加大工作力度。
  今年我部的安全质量督查结果表明,不少在建项目仍存在相当数量的重大事故隐患,如公路隧道施工不进行地质超前预报和围岩变形监测,盲目掘进,对有毒有害气体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在施工现场和驻地生活区随意存放;大型移动模架、架桥机、大型起重设备以及避雷设施等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水上施工临时用电违规现象普遍;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存在严重缺陷且未经审批。这些隐患直接威胁到一线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随时可能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为切实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警钟长鸣,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克服疲劳厌战、麻痹懈怠思想,不断研究加强安全管理的新问题、新特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确保交通建设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二、严格安全条件审查,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开工、复工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现场防护不达标、重大专项方案不审查、安全监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的项目坚决不准予开工,对特殊复杂的工程,应进行安全生产专项评估。对未严格执行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予以纠正。造成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三、巩固“百日督查”成果,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百日督查”总结,强化安全生产“自查、互查、督查”制度和体系建设,并做好标准化推广。同时按照我部《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第三阶段工作,紧紧盯住《实施意见》明确的“六个重点”,认真执行隐患公示、销号制度。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要求所有在建项目逐条整改,跟踪落实,举一反三,治标治本,对不能消除隐患的,必须停工整顿。
四、积极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防灾减灾工作。近年来,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据气象部门统计预测,今年,我国强降水呈明显增多增强趋势,已达到1998年降水量的水平,一些地区出现了百年一遇的降水强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防范,要求各施工单位做好人员驻地选址、防汛值班和人员设备转移等各项准备工作,增加必要的临时防排水工程,并加强巡查和维护,防范强降雨引发泥石流、坍塌等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健全安全监管机构,明确领导分工,强化监管队伍建设,落实安全监管经费,完善配套法规标准,逐步建立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网络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等基础性工作,推动交通建设安全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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