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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48:49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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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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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闽常[2006]9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发展体育产业,保障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一)体育健身、娱乐;

  (二)体育竞赛、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中介服务;

  (五)其他体育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商、文化、民政、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卫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体育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扶持、引导、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的方针,实行行政管理与经营活动相分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产业的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兴办体育经营项目,保障和维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经营者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对培养优秀运动员取得显著成绩的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与体育经营项目相应的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体育活动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二)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体育经营活动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依法应当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开办滑翔、跳伞、热气球、漂流、登山、攀岩、蹦极、武术、拳击、赛车、飞艇、摩托艇、帆船、游泳、潜水、滑水、滑冰、滑轮等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项目开办前十五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四)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改正。

  第十条 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场所、设施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未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将有关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向社会公示,方便公众查阅。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信息共享渠道,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上述标志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并与其订立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经营者索取财物、摊派费用和要求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设施或者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政府定价和指导价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负责维护体育经营场所的秩序,制止不文明的行为。

  消费者应当爱护体育经营场所及体育设施、设备、器材,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从事邪教、赌博、色情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保障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制度,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经营活动安全。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经营者应当作出明确警示。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等出现缺陷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体育经营活动的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可以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备查。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体育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相应条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逾期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力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6〕1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和科技人员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对在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由市财政从市科技三项经费或高科技创新资金列支(每年列支35万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产品是指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条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励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第二章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优秀新产品奖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市以上新产品鉴定或评审验收,在本行政区域内首次生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的;
(二)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以及我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已经形成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项目未曾获得其他市级以上奖励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再创新开发的新产品也可申报本奖:
(一)对引进设备消化吸收后创新研制的,技术性能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的新设备;
(二)利用引进设备生产,对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所改进的新产品。
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制的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后,转让到企业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新产品,可以申报本奖。
第八条获奖人员必须是从事研究设计、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排序按照其承担技术工作的责任和贡献大小确定。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研制开发,仅承担组织领导的有关人员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三章标准
第九条市优秀新产品奖设立三个等级,评比标准如下: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和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已批量投产,年产值达1000万元、利税100万元以上,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所创新或重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500万元、利税50万元以上,具有很大经济社会效益。三等奖:在设计、制造上有重大改进,主要指标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200万元、利税达20万元以上,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评价
第十条申报项目采取综合评议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从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技术水平分三项考核内容1.“先进程度”反映产品在技术上的先进性;2.“创新程度”反映项目承担单位在产品设计、研制过程中所做技术工作的深度;3.“难易程度”反映项目承担单位在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度,所涉及专业的宽度。
(二)经济效益分三项考核内容1.“生产批量”反映新产品投产后在国内外市场销售情况和产品的生命力;2.“经济效益”反映新产品投产后本企业获得的实际经济效益;3.“社会效益”反映新产品对社会发展与进步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做定量评价要有科学依据。
(一)技术水平的确定要以投产技术鉴定结论意见和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比较数据为依据。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当代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即为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首次研制的,为填补国内空白;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在国内居领先地位的,为国内先进水平;对比数据中本产品技术性能指标要以国家指定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与国内产品对比的,对比数据亦由国家指定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与国外产品对比的,对比数据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索查询,也可提供其它可说明其水平的材料。
(二)“经济效益”中新增产值、利润指标按照投产鉴定后实际发生的年产值、年利润计算,以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第五章机构
第十二条市政府成立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工业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经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经委、发改委、人才办、科技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评审委员会职责是:
(一)审批、聘任市专家评审组成员,指导各县(区)、本钢、北钢评审组和市专家评审组工作;
(二)终审评定奖励项目,确定奖励级别;
(三)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有争议的项目组织市专家评审组进行裁定;
(五)对全部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上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市经委负责组建市优秀新产品奖专家评审组,聘请各专业学科领域的专家和工业主管部门科技管理人员担任,评审组成员应在7人以上。各学科领域的专家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专家人数要占评审组成员总数的60%以上。专家评审组职责是:
(一)受理各县(区)、本钢、北钢等部门推荐的优秀新产品初审项目;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做出定量评价,填写《定量评价表》,提出建议奖励等级;(三)将复选结果及其申报材料上报市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各县(区)经贸局和本钢、北钢集团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县(区)、本钢、北钢优秀新产品奖评审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评审组职责是:(一)受理本地区、本集团内部所属企业申报参评的新产品项目;
(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奖励等级,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申报
第十五条市优秀新产品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对上一年度新产品项目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市优秀新产品奖项目按下列规定逐级申报:
(一)县(区)企业项目向所属县(区)经贸局申报;
(二)本钢、北钢所属企业项目向本集团公司申报;
(三)中央、省、市属企业向市经委直接申报;
(四)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各县(区)、本钢、北钢评审组经审查汇总后报市经委。
第十七条申报市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溪市优秀新产品申报书(一式6份);
(二)项目投产鉴定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标准、用户意见等材料(一式3份);
(三)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新产品经济效益证明(一式3份);
(四)环保、安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新产品社会效益证明(一式3份);
(五)食品、纺织产品要提供样品。
第七章评审
第十八条市优秀新产品奖项目按以下程序评审:
(一)各县(区)和本钢、北钢集团公司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专家评审组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三)市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评定奖励项目,确定奖励等级;
(四)公布评选结果,广泛征求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异议的,由市评审委员会组织市专家评审组裁决;
(五)评定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八章奖励
第十九条对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本溪市优秀新产品金奖”、“本溪市优秀新产品银奖”、“本溪市优秀新产品奖”称号,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和5000元;对项目主要研制人员颁发荣誉证书,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二十条奖励业绩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奖金要按获奖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分配原则由企业负责人组织项目参与人员确定。
第九章异议
第二十二条对获奖者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供异议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市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材料起10日内将异议材料移送到项目的推荐部门。第二十四条推荐部门接到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移送的异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提供有效的答辩材料和证明文件,逾期未答复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获奖者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一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追缴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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