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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9:36  浏览:8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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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39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在北京统一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集团按60%就地预缴税企业名单(略)


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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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国权的冲突与和谐

韩荣和


提要:人权是指每个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国权是通过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两者在政治、法律和价值层面存在着种种的冲突。政治和法律层面的冲突侧重于权利本源性问题,价值层面的冲突涉及本体性问题。关于冲突的协调,笔者提出促成人权与国权的和谐,具体分成三个步骤。人权与国权也应当是和谐的,这是政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关键词:人权; 国权; 冲突; 和谐
一、人权与国权??政治层面冲突
首先,西方启蒙思想家认为,国家权力的来源是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的理论相联系的:天赋的“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中介,导出“主权在民”的结论。因此产生了人权与国权的冲突: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人权高于国权。[1]按照传统的政治理论解释,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们遵从者理性,即自然法,拥有并享受与生俱来的作为一个人应有的自然权利。在天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于人们自己充当纠纷的裁判者和执行者,因而会产生无法解决的冲突,造成混乱。这促使人们相互订立“社会契约”,每个人都自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集合成为国家权力,把它交给契约社会的政府去行使。自然状态的人们只要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点就能办到,而这种同意是完全可以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因此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这种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群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曾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2]〕
另一方面,从人权的保障与实现的条件来看,尽管人权的保护趋于国际化,然而人权的保障是以国权的实现为基础的。历史经验表明,没有国权就没有人权,离开了国权人权也无从谈起。一个丧失了国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人权可言的,只能沦为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下的“奴隶”,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不能保障,更不用什么“民主”、“自由”等基本人权。[3]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权高于人权。
二、人权与国权??法律层面的冲突
基本人权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同性,人权的权利价值认同具有绝对性。各国对人权的确认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在基本原则中确立 人权;二是不显示人权字样,但是规定人权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三是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较少规定人权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4]基本人权对于人是不可缺乏、不可替代、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所以基本人权的权利性质具有绝对性。然而各国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通常十分具体,诸如各种国家机关的产生、性质、地位、组成、作用、职权、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这体现了宪法规范的具体性,也体现了国权的权力性质受到了普遍认同。那么人权与国权的冲突主要从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考察:肯定个人权利意味者要限制国家权力。人们的目光投向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有学者提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5]在这一问题上,有几种观点:大部分学者主张“权利本位”,这里使用“权利本位”的第二层含义,即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是合法和正当的。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主张权利本位,反对权力本位,意在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以克服官本位、国家本位。而有学者从实证角度出发认为,形式意义上来说是国家赋予了公民权利。因此,从法律权利权源上来说,人权与国权的冲突非常明显。
三、人权与国权??价值层面的冲突
按“人权”的固有涵义,人权是凝结在法律(尤其宪法)中的政治权利,其内容、力量和依据来自于道德理念。这个道德理念的核心是人性平等和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性。[6]英国法学家L.J.Macfarlane认为,人权以普遍性、个体性、至上性、可行性和强制实施性等五种固有特性而区别于其他道德权利。[7]因此人权的基本属性为道德权利,道德上的“正当”或“正义”即为法律人权的价值取向。这里的道德权利特指应然状态下的人权,或者说人权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8]从价值层面分析人权,只能从应然人权的角度入手,由于法定人权只是道德权利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国家权力指依据一个国家宪法产生的体现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公共职权。国家通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机关的威慑力和强制力保证实现。国家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产物,它的存在是旨在建立政治国家的基本法律秩序,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9]该定义揭示了国权的依据、性质和目标,宪法是国家权力唯一合法来源。国家权力的基本属性是公共职权性,其目标为建立文明政治国家。从这一意义上说,国权的价值取向归结为合宪性与合理性。合宪性保证国权来源的合法,合理性是国权实现的道德要素,它为国家权力长期发挥作用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以期实现实现国权的目标。显然,考察国权的合宪与合理只能从实然的角度入手,由此产生了人权与国权首要的价值层次的冲突。
其次是人权与国权在价值内容上的冲突。我们已经知道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一般说来,人权概念是有权利与人道两个概念构成的,它是这二者的融合。[10]这两大基本属性与人权的内在精神直接相关。从人权的精神来看,人权具有三大价值和意义:人道价值、法治价值和大同价值。[11]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看,人权富于人道价值。众所周知,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权利对没有身体、健康生命的躯壳是毫无意义的。人权强调“人之作为人所应有”,强调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在这种意义上说,人权是一个以人作为人道的主体,以人道作为社会进步目标,以权力推行人道的权威性概念。从治国方法来看,人权富于法治价值。人权原则为社会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奠定基础,而且为谋求社会安定,和谐提供了较好的方法。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是解决政治秩序(如争取全人类的解放,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现象)的合法性的基本对象。人权原则要求法治以个人基本权利为核心价值,并通过对基本权利的确立和保护来实现法律的权威,只有这样,法治才有别于工具主义的规则之治。[12]这样,人权就解决了社会政治秩序的道德合法性问题。从整个人类进步来看,人权富于大同价值。从人权概念出发,尽管人权概念存在许多的模糊和混乱,但人权无疑是迄今为止得到最大多数人类共同认可的一个社会政治原则。人权主张人类一律平等,实际上已经为处理人类关系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准则,这便是人权富有实现世界大同理想的基础价值。
国权作为与宪法相伴而生的政治权力,从政治意义上来看,富于公共价价值、强力价值和效率价值。从国权的效力和主体来看,国权富于公共价值。国权由一国宪法所规定,并由宪法赋予国家及其公职人员权力,因此国家权力效力范围一般只及于一国之内,且以国家为中心,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该价值的冲突面是人权的以人为中心和实现世界大同的目标。从国权的实现方式来看,国权富于强力价值和效率价值。国权是国家通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机关的威摄力和强制力保证实现,强力是国权的手段价值,效率是国权的目标价值。而强力容易导致“强暴”,效率容易损于公平,这都是与法治的精神相悖的。
四、人权与国权的和谐
人权与国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政治方面,法律方面和价值方面,其中价值层面的冲突从冲突的内因上进行分析,构成了政治、法律方面冲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层面冲突的协调是问题解决的关键。在这里将引用社会学上的和谐理论,国外不少学者把中国传统中的儒家和谐观念归结传统社会不讲人权而凸显国权的主要原因,这是西方式人权概念对中国传统和谐观念的误解。当今社会上的和谐是指人参与的系统的一种一致性。[13]在广义的权利的系统中,为了达到人权与国权的一致性,需把人权与国权的和谐分成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用和谐的观念统摄、推升人权。在人权系统中,应当突出人的主体性,但也要注重协调各种矛盾冲突。首先要注重个体的地位和价值,和谐不是一统,个体的独立和自由是整体和谐的必备条件。其次也要注重各种矛盾的解决。用和谐的观念统摄人权就不能再从抽象的个人的绝对权利出发构设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要把人权放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研究和推行。只有人权系统本身处于和合谐一的状态,才有可能进入新的系统,以便形成更大的系统。
2、用和谐的观念规范、整合国权。和谐意味着内部结构的合理和结构要素的兼容性。[14]这在国权系统中体现为权力结构的合理,即国家权力机关资源合理配置及权力在国家机关间的分配应形成合力,一种国家权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合力。这是第一层次的国家权力分配上的和谐,第二层次应为国家权力使用上的和谐。一方面,国家权力的使用是为了国家目标的实现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使用对立面是人权的保护。所以,应当到达以下和谐:国权使用手段与人权保护的和谐,国家目标与人民利益的和谐。
3、人权与国权的内在和谐。在人权系统与国权系统达到和谐状态之后,人权与国权的内在和谐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人权与国权的内在和谐从根本上说是人权与国权的价值取向冲突的协调。道德上的“正当”或“正义”与法律上的合宪和合理分别从抽象的视角和具体的视角描述和谐系统。道德上的抽象指导法律上的具体,法律上的具体反作用于道德上的抽象,从而达到内在的统一。
总之,人权与国权也应当是和谐的,这是政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政治法律前提。具体体现在人权与国权何者为先的政治法律冲突上,用“权利本位”的理论来解释是不合适的。从法律上看,真正与权利对立的是权力,而义务只是权利内部和权力内部对立的一种表现形式。[15]况且,义务不仅与权利相对应,也与权力相对应。每一种权力必有一种与之相对应的义务(表现为法定职责、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理论也揭示了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的原理
:公民的权利就是国家和国家机关的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就是公民的义务,即公民必须承担服从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义务。所以从“权利本位”到人权本位的推理是站不住脚的。综上,从实证角度出发,人权与国权在政治、法律和价值层面存在种种的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促成人权与国权的和谐。
[参考文献]:
[1]杜力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10~11.
[2]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1.
[3]高连升:当代人权理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4.195.
[4]杨成铭主编.人权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60.
[5]刘惊海.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J].吉林大学学报,1990,(6).
[6] [8]王启富,刘金国主编.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2~133.
[7]沈宗灵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下)[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167.
[9]法律辞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32~133.
[11] 关今华主编.基本人权保护与法律实践[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59.
[12]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J].中国社会科学,1999,(4).
[13]席酉民,唐方成,郭士伊.和谐理论[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93.
[14]邓伟杰.和谐社会笔记[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9.
[15]童之伟.法权与宪政[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59.

Human rights and country power conflict and harmony

HAN Rong-he
(The Law School,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 Fuzhou 350007,China)

Abstract: The human rights refers to the right which each person enjoys or must enjoy. The country power is through the constitution establishment state power. Two in politics, the law and the value stratification plane has all sorts of conflicts. Political and the legal stratification plane conflict stresses on the right source question, the value stratification plane conflict involves the main body question. About the conflict coordination, the author proposed facilitates the human rights and the country power harmony, specifically divides into three steps. The human rights and the country power also must be harmonious, this is the political country existence and the development premise
key words: Human rights; Country power; Conflict; Harmony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国家干部经商、办企业不正之风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委 市政府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国家干部经商、办企业不正之风的暂行规定
市委 市政府



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有关文件下达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已经取得一定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从根本上纠正这类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在职干部、退居二线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国营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退居二线干部和离退休县团级以上干部(含县团级干部。下同),一律不准以独资或合股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凡按上述方式经商、办企业的,要停办、退出。不停、不退坚持经营的,在职和
退居二线的干部要辞去公职,不搞停薪留职;离退休干部要取消一切离退休干部待遇,直至终身。
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在职干部、退居二线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应聘兼任、担任经济实体职务问题,坚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中办发〔1985〕41号)的规定执行。
三、国营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退居二线干部不准兼任集体、个体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经济实体的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离退休县团级(指担任过县团级党政实际职务的)以上干部不准担任这些经济实体的职务。已经兼任、担任职务的,应当辞去职务。坚持兼任、担任职务的,
在职和退居二线的干部要辞去公职,不搞停薪留职;离退休干部要取消一切离退休干部待遇,直至终身。已经停薪留职并与原单位订有合同的,仍履行合同。合同期满后,不再搞停薪留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兼任、担任职务的,必须报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组织批准。
四、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退居二线干部和离退休县团级以上干部,根据第二、三条规定,批准在经济实体兼任、担任职务的,其兼任、担任职务所得的一切收入,应交给本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给予本人适当的补助或津贴。月收入在一百元以下(含一百元)
的,补给本人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含二百元)的,补给六十元;二百元以上的,补给七十元。
五、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人,经商、办企业或应聘兼任经济实体职务问题,参照上述一至四条规定精神办理。
六、国营企事业单位县团级以下离退休干部(不含县团级)经商、办企业要经原单位批准。这些离退休干部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县团级以下离退休干部应聘经商、办企业的,要由聘用单位和离退休干部双方签订合同,并向发离退休费的单位备案。已经经商、办企业而未经单位批准的
或已被聘用没有签订合同和备案的,要补办手续。
七、离退休的县团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团级)按上述规定允许经商、办企业或应聘经商、办企业的,其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的精神,作以下具体规定。
1、个人月平均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提成、分红、补贴和实物折款等以及个人经营的纯出入。下同),达到本人离退休金者,减发离退休金百分之五十。离退休金在百元以下者,可不减发。
2、个人月平均收入达到本人离退休金二倍者(离退休金不足百元者,按百元计算。下同),停发其全部离退休金。
3、个人月平均收入达到本人离退休金三倍及三倍以上者,停发其全部离退休金并停止其应享受的公费医疗等各项生活福利待遇。其中应聘人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聘用单位负责。
4、个人月平均收入达到应纳个人所得税标准者,要按照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离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或应聘经商、办企业,要按月如实向原单位报告收入情况,聘用单位要定期把所聘干部的收入情况如实通知其原所在单位。弄虚作假或隐瞒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个人由发离退休金单位负责执行,聘用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执行

6、离退休干部因经商、办企业或应聘经商、办企业,减发、停发离退休金和停止公费医疗等各项生活福利待遇的,在停止经商、办企业一年以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恢复其原离退休金和应享受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



198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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