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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20:10  浏览:8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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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公安部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决定》的实施,对于教育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同这种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严厉禁止卖淫嫖娼活动,制止性病蔓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净化社会风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现就各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继续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干警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熟悉、掌握《决定》的各条内容,了解《决定》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关系,正确执行《决定》的各项规定。要进一

步提高对查禁卖淫嫖娼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树立彻底铲除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的决心和信心,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会同有关部门,把经常性管理和集中清理整顿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的工作。当前,要与商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旅游

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继续组织好打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加强旅店业、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专项斗争,争取查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大力加强宣传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决定》的宣传工作。可以采用印发宣传提纲、办黑板报、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特别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决定》的重要意义和各条基本内容。同时,要加强对查禁工作的报道。宣传的重点是深刻揭

露卖淫嫖娼活动的危害,宣传打击取缔卖淫嫖娼的意义,表明党和国家对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成果。要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教育、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开展查禁斗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严格执行法律,注意掌握政策。
查禁卖淫嫖娼工作,既要态度坚决、措施果断,又要严格执法掌握政策。要通过加强侦察破案、严密阵地控制、布建特情耳目、开展调查摸底、加强行业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查处卖淫嫖娼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文明执勤,注意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要采

取普遍清查客房的做法。
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调查取证,严格把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责罚得当,经得起检验。打击的重点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要依法提请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获的暗娼、嫖客要毫不手软,严格依照《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充分使用“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手段,坚决纠正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的现象。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能以罚款代替刑罚。对国营、集体、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承包的企业单位,只要有违反《决定》的行为,都应依法处罚。可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要慎重使用《决定》赋予公安机关的行政罚款权,注意定性准确,掌握好量罚幅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公安干警,在查禁工作中严格遵守法纪,不得徇私舞弊、包庇纵容、通风报信,违者从严惩处。严禁公安干警卖淫嫖娼,违者除依法从严处理外,可以依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清除出公安队伍。
四、加强收容教育工作和收容教育所建设。
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育是强制性的行政教育措施,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组织他们边学习、边劳动、边治疗性病,使之认识卖淫嫖娼的危害,改掉恶习,重新做人。
目前,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和条件远远不能适应查禁取缔卖淫嫖娼工作的需要,亟待加强建设。凡卖淫嫖娼活动比较严重而又没有建立收容教育所的地区,要根据本地的情况,提出建所计划,向当地政府报告,尽快建立。已经建立收容教育所的地方,要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在国务院尚未发布收容教育的具体办法之前,各地可以根据《决定》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报请当地政府制定地方的办法。
五、执行《决定》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裁决权限。除现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裁决权限的以外,公安机关依照《决定》对违法人员和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处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二)有关裁决程序和申诉问题。公安机关按照《决定》的规定承办的案件(不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处罚人(单位)或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不服公安机关依照《决定》所作的决定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办理收容教育的程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裁决拘留处罚;符合收容审查的,可以予以收容审查,但应从严控制。在治安拘留和收容审查期间,抓紧办理收容教育呈批手续。收容审查和治安拘留1日,应当折抵收容教育1日。
(四)对单位处罚规定的运用。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填写《治安行政罚款决定书》,处以“限期整顿”或者“停业整顿”的,应当填写《限期、停业整顿决定书》,处罚决定应当同时告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停业整顿的期限一般掌握在7日以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不得超过15日。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五)收容教育的费用。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以及收容教育期间的伙食费用,原则上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负担;确实无力负担的,可报请地方政府解决。
(六)《决定》的溯及力。《决定》公布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公布施行后正在审理中的刑事案件,应当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处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依照1987年7月7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五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七)法律文书。治安行政罚款决定书和限期、停业整顿决定书,按统一式样(附后),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印制。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决定书在国务院发布收容教育的具体办法之后,另行制定。执行中,其他法律文书式样可自行制定。
罚没财物收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一、治安行政罚款决定书(略)
二、限期、停业整顿决定书(略)



199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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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及所属具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州、地);一个月发生2起、或一个季度发生3起、或一年发生4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县(市、区);一个季度发生2起、或一年发生3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乡(镇);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或事故查处不力、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连续两个季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第六条 约谈分级。
  (一)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主持对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在黔或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也可以越级约谈。
  (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或市(州、地)安委会主持对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级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三)各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安委会主持对乡(镇)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七条 约谈由人民政府或安委会、监察、安全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四)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组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
  (二)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
  第十一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0年2月15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994年7月13日,化工部

各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对部级质检中心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为化工行业服务,我们组织制、修订了《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等三个文件,并经第一次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检中心是化学工业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三条 质检中心根据专业分工,原则上设立在化工科研院(所),由化学工业部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择优确定。
第四条 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化学工业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部门指定的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承担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质量认证产品的检验、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及其它委托检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4、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水平,进行检测技术的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合理。
第八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行业和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化学工业部确定的质检中心筹建单位,须向化学工业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组织评审组按《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审查,经化学工业部批准认可后颁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和印章),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之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对质检中心的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每年向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对质检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管理水平高,按时完成任务,在质检工作中勇于开拓,为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作出了贡献、社会效益显著的质检中心,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事,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认可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是审查认可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质检中心应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有较先进的产品检验手段,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手册》能胜任质检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符合ISO/IEC指南25-1990《校准和检验试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质检中心应是专职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一般为科研院(所)的二级机构。
第四条 质检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院(所)的行政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中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第七条 质检中心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质量手册
第八条 质检中心应建立《质量手册》,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公正性声明
2、目录
3、批准页
4、前言
5、质量方针
6、组织机构与职责
7、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
8、仪器设备情况
9、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标准目录
10、主要检验工作程序
11、质量保证体系图
12、管理制度
13、质量手册的管理
14、主要文件格式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3、产品检验的抽样制度
4、检验样品收发、保管和处理制度
5、产品的检验、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6、原始记录填写、保管和检查制度
7、现场监督检验制度
8、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9、检验用药品、器材和标准物质、危险品的领用及管理制度
10、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11、被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制度
12、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量值溯源制度
13、检验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4、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质检中心应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有关标准的需要。
1、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达100%。
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以及其它附件。
3、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均按规定的校准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
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明显的标志。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或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和比对。
第十二条 未定型专用检验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五章 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周围环境的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检验室的通风、光线、照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的技术要求,并有必要的监控设施。
3、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4、配备必要的、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工作间,如设立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物理测试室、天平室、加热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储存室、办公室等工作场所,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检验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的“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章 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必须做好检验工作。
1、根据任务编制检验计划并按时完成。
2、应制定能够有效运行的检验工作程序。
3、标准资料齐全,严格按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报告要求格式统一,编号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判定准确,幅面整洁,字迹工整。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呈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6、检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检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必要时,检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检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
11、负有技术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质检中心的印章;
12、检验报告的发送日期。
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抽样记录和留存的检验报告一并存档,按规定保存一段时间。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XXXX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审查认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工作,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并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查认可质检中心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六个方面,详见附录1《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评审,适用于对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审查认可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初审报送材料;
(二)制定审查认可计划;
(三)组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四)审查《评审报告》(见附录3);
(五)承办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申请
质检中心按《评审表》自查通过后,经筹建单位批准,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见附录2)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质量手册》
第七条 资料初审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质检中心。
第八条 组建评审组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检验经验的专家4 ̄5人组成评审组,并派员担任组长。评审组一般分为两个小组,第一小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和质量手册的评审;第二小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工作的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组组长指定。
评审组成员必须熟悉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现场评审
(一)评审组召开预备会
(二)召开现场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是:
1、评审组组长宣讲审查认可的目的、步骤、方法、要求及评审组的分工;
2、质检中心主任汇报质检中心基本情况和自查情况。
(三)评审组查质质检中心各部门。
(四)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评审表》所列各项,采取座谈、笔试、抽查、比对试验等多种方式逐条进行审查。
(五)评审组与质检中心领导就评审情况交换意见。
(六)评审组综合评审情况,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七)召开评审组及质检中心全体成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主要议程是:
1、宣读评审组评审结论和意见;
2、质检中心主任对评审组评审结论和意见表态。
第十条 审批发证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合格者由化学工业部发给《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复审合格后发给《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复审仍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复查
《认可证书》期满前半年,质检中心应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见附录4)。审查认可管理机构视情况,按本细则进行全项目或部分项目抽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撤销授权,收回《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法
(一)组织机构:根据机构建制批文,“组织机构图”审查机构设置和运行。
(二)人员素质:查阅人员任命文件、资格证书、人员培训计划和考核记录;并通过笔试、座谈、实际操作,评审人员素质。
(三)仪器设备:查看标志、证明、规程、档案、台帐及通过比对试验,评审仪器设备及其性能和分辨力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
(四)环境条件:采取现场检测、周围环境调查及查看有关证明文件等办法进行审查。
(五)质量手册:查阅质量手册,并通过座谈会、个别提问、跟踪检查进行评审。
(六)检验工作:根据检验计划,查看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工作程序,查看检验工作的运行情况;通过比对试验,考核操作水平;通过抽查,评审检验报告编写质量等。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
按照《评审表》逐项评审,在对应的结论栏目中,通过者记为“A”;基本通过者记为“B”;不通过者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情况和需要改进的意见。
评审的最终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满足下述条件者为“合格”:
1、“A”项数超过总项数的80%。
2、无“C”项。
(二)余下情况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评审组对质检中心评审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评审组的评审结论和意见;
(二)评审组成员签字;
(三)附件;
《评审表》和《人员素质考核表》、《仪器设备审查表》、《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有关的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附录
1、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
2、化学工来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申请书
3、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评审报告
4、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复查申请书
5、检验报告
二、附表
1、在职人员一览表
2、仪器设备一览表
3、人员素质考核表
4、仪器设备审查表
5、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

附录、附表:
附录1: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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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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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机构 │ │ │ ┃
┠──┼────────┼────────────┼───┼──────┨
┃⒈1│相对独立的建制 │有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
┃⒈2│工作场地 │有专用的办公、检验场地并│ │ ┃
┃ ※ │ │相对集中。 │ │ ┃
┠──┼────────┼────────────┼───┼──────┨
┃⒈3│业务独立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 │ ┃
┃ │ │动;财务有独立账号或者单│ │ ┃
┃ │ │独核算。 │ │ ┃
┠──┼────────┼────────────┼───┼──────┨
┃⒈4│机构设置与运行 │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 │ ┃
┃ │ │明确、运行有效。 │ │ ┃
┃ │ │与质量手册“组织机构图”│ │ ┃
┃ │ │一致 │ │ ┃
┠──┼────────┼────────────┼───┼──────┨
┃⒈5│业务管理机构 │具有负责检验业务的计划、│ │ ┃
┃ ※ │ │高度、综合、协调工作的部│ │ ┃
┃ │ │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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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6│质量保证机构 │负责质量体系检查,即检验│ │ ┃
┃ │ │工作过程检查与检验报告质│ │ ┃
┃ ※ │ │量审核; │ │ ┃
┃ │ │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 │ │ ┃
┠──┼────────┼────────────┼───┼──────┨
┃2 │人员素质 │ │ │ ┃
┠──┼────────┼────────────┼───┼──────┨
┃⒉1│领导人员经正 │副主任以上领导有相应任命│ │ ┃
┃ │式任命 │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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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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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⒉2│技术人员配备率 │技术人员一般不低于全中心│ │ ┃
┃ │ │人员的70%;工程师以上│ │ ┃
┃ │ │职称人数不低于全中心人员│ │ ┃
┃ ※ │ │的30%;与质量手册“在│ │ ┃
┃ │ │职人员一览表”一致。 │ │ ┃
┠──┼────────┼────────────┼───┼──────┨
┃⒉3│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中心主任由所在单位行政领│ │ ┃
┃ │ │导兼任。 │ │ ┃
┃ │ │副主任应具备下述条件: │ │ ┃
┃ │ │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 ┃
┃ │ │熟悉中心检验业务;具有组│ │ ┃
┃ │ │织管理能力;掌握有关法律│ │ ┃
┃ │ │法规知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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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4│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
┃ ※ │ │精通中心检验业务;熟悉监│ │ ┃
┃ │ │督检验管理;掌握有关法律│ │ ┃
┃ │ │法规知识 │ │ ┃
┃──┼────────┼────────────┼───┼──────┃
┃⒉5│质量保证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
┃ │ │熟悉本中心检验业务及其管│ │ ┃
┃ ※ │ │管;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 │ ┃
┃ │ │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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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6│检验组组长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
┃ │ │精通本专业检验业务;熟悉│ │ ┃
┃ │ │监督检验管理;了解有关法│ │ ┃
┃ │ │律、法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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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7│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或│ │ ┃
┃ │ │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应有专│ │ ┃
┃ │ │业知识和标准、计量、质量│ │ ┃
┃ │ │及有关法规知识的考核档案│ │ ┃
┃ │ │应有上岗操作证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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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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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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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8│人员培训 │有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实│ │ ┃
┃ │ │施情况的记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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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仪器设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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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1│在用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准│ │ ┃
┃ ※ │ │确度、分辨力等满足承检产│ │ ┃
┃ │ │品技术标准的要求,完好率│ │ ┃
┃ │ │100%。与质量手册“仪│ │ ┃
┃ │ │器设备一览表”一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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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2│仪器设备配备 │仪器设备配备率应满足承检│ │ ┃
┃ ※ │ │产品的要求,关键项目仪器│ │ ┃
┃ │ │必须自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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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3│未经定型的专用检│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 │ ┃
┃ │验仪器设备 │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 │ ┃
┃ ※ │ │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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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4│仪器设备的检定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 │ ┃
┃ ※ │验和比对 │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 │ ┃
┃ │ │有明显标志。无计量检定规│ │ ┃
┃ │ │程的仪器设备,有自行编制│ │ ┃
┃ │ │的校验或检验方法并进行定│ │ ┃
┃ │ │期校验和对比。 │ │ ┃
┠──┼────────┼────────────┼───┼──────┨
┃⒊5│仪器设备的操作规│内容包括:检验准备、操作│ │ ┃
┃ │程 │程序、维修保养。 │ │ ┃
┠──┼────────┼────────────┼───┼──────┨
┃⒊6│仪器设备的档案 │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操│ │ ┃
┃ │ │作规程、自检规程,检定、│ │ ┃
┃ │ │使用、安装、维修和调试记│ │ ┃
┃ │ │录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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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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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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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7│耐久或寿命试验设│应有备用电源和水源。 │ │ ┃
┃ │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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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8│最高计量标准器 │有量传任务的质检中心,其│ │ ┃
┃ │ │最高计量标准器应有合格证│ │ ┃
┃ │ │书;开展的计量检定工作应│ │ ┃
┃ │ │有检定系统图,并能溯源到│ │ ┃
┃ │ │国家基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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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环境条件 │ │ │ ┃
┠──┼────────┼────────────┼───┼──────┨
┃⒋1│技术条件 │检验室的通风、光线、照明│ │ ┃
┃ │ │、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 │ ┃
┃ ※ │ │的技术要求,并有必要的监│ │ ┃
┃ │ │控设施。 │ │ ┃
┠──┼────────┼────────────┼───┼──────┨
┃⒋2│污染和干扰因素的│检验室内外环境的污染因素│ │ ┃
┃ │控制 │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 │ ┃
┃ │ │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 │ ┃
┃ │ │验精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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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3│检验室内的布局 │检验室内布局合理,便于安│ │ ┃
┃ │ │全操作。 │ │ ┃
┃ │ │仪器设备、管道、电气线路│ │ ┃
┃ │ │布局合理;有通风、排气、│ │ ┃
┃ │ │消防等设施;有标准物质、│ │ ┃
┃ │ │药品、危险品的防护或隔离│ │ ┃
┃ │ │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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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4│环境卫生 │检验室内清洁整齐。内容包│ │ ┃
┃ │ │括:场地清洁;仪器设备清│ │ ┃
┃ │ │洁;工作台面清洁;物品摆│ │ ┃
┃ │ │放有序;没有与检验无关的│ │ ┃
┃ │ │物品。 │ │ ┃
┃ │ │中心所在环境整洁并注意绿│ │ ┃
┃ │ │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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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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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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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1│内容完整、合理 │质量手册是表征质量体系的│ │ ┃
┃ │ │主要文件,应系统协调并切│ │ ┃
┃ │ │实可行。 │ │ ┃
┃ │ │必备内容: │ │ ┃
┃ │ │A.公正性声明 │ │ ┃
┃ │ │B.目录 │ │ ┃
┃ │ │C.批准页 │ │ ┃
┃ │ │D.前言 │ │ ┃
┃ │ │E.质量方针 │ │ ┃
┃ │ │F.组织机构及职责 │ │ ┃
┃ │ │G.人员构成及岗位责任 │ │ ┃
┃ │ │ (见附表1) │ │ ┃
┃ │ │H.仪器设备情况 │ │ ┃
┃ │ │ (见附表2) │ │ ┃
┃ │ │I.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 │ │ ┃
┃ │ │ (见附表5)标准目录 │ │ ┃
┃ │ │J.主要检验工作程序 │ │ ┃
┃ │ │K.质量保证体系图 │ │ ┃
┃ │ │L.管理制度 │ │ ┃
┃ │ │M.质量手册的管理 │ │ ┃
┃ │ │N.主要文件格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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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2│宣 贯 │工作人员均应了解手册的内│ │ ┃
┃ │ │容,熟悉与本岗位有关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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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3│执 行 │重点考核岗位责任落实与制│ │ ┃
┃ │ │度的执行情况。 │ │ ┃
┃ │ │质量保证机构对手册实施情│ │ ┃
┃ │ │况应有检查记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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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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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⒌4│修 订 │手册中应有修订页。修订程│ │ ┃
┃ │ │序与质量手册规定一致。 │ │ ┃
┠──┼────────┼────────────┼───┼──────┨
┃6 │检验工作 │ │ │ ┃
┠──┼────────┼────────────┼───┼──────┨
┃⒍1│检验计划 │有计划及编制计划的依据。│ │ ┃
┃ │ │指令性计划全部完成。 │ │ ┃
┠──┼────────┼────────────┼───┼──────┨
┃⒍2│检验工作程序 │运行有效。 │ │ ┃
┃ │ │与质量手册给出的“主要检│ │ ┃
┃ ※ │ │验工作程序”一致。 │ │ ┃
┠──┼────────┼────────────┼───┼──────┨
┃⒍3│抽样及样品管理 │应有抽(封)样用具和样品│ │ ┃
┃ │ │存放仓库。有专(兼)职人│ │ ┃
┃ │ │员管理样品,无混散、流失│ │ ┃
┃ │ │或损坏。 │ │ ┃
┠──┼────────┼────────────┼───┼──────┨
┃⒍4│检验操作 │各检验岗位操作人员操作熟│ │ ┃
┃ │ │练、规范。 │ │ ┃
┃ │ │比对试验(人员比对、仪器│ │ ┃
┃ ※ │ │设备比对)所测数据差值,│ │ ┃
┃ │ │应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 │ ┃
┠──┼────────┼────────────┼───┼──────┨
┃⒍5│检验标准 │有满足承检产品现行的产品│ │ ┃
┃ │ │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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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6│非标准的检验方法│内容完整。 │ │ ┃
┃ │ │有审批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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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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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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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质量手册 │ │ │ ┃
┠──┼────────┼────────────┼───┼──────┨
┃⒍7│检验报告 │报告的格式统一,(见附录│ │ ┃
┃ │ │5)编写规范,内容完整,│ │ ┃
┃ ※ │ │数据、判定准确,幅面整齐│ │ ┃
┃ │ │字迹工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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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8│检验报告的补充或│补充或更正已发出的检验报│ │ ┃
┃ │更改 │告,应有《对编号XXX检│ │ ┃
┃ │ │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 │ ┃
┃ │ │的技术文件 │ │ ┃
┠──┼────────┼────────────┼───┼──────┨
┃⒍9│检验报告存档 │原始记录、抽样记录等有关│ │ ┃
┃ │ │资料与留存的检验报告一并│ │ ┃
┃ │ │存档备查,保存期一般为三│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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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申请书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
经过认真准备,我单位筹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基本达《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现申请审查认可,并报《质量手册》和《自查情况报告》各一份,请审查。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录3: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评审报告
质检中心名称:______________
所 在 单 位:______________
评 审 日 期:______________
批 准 日 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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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检中心名称 │ ┃
┠─────────┼─────────────────────────┨
┃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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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电 报│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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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在 单 位 │ ┃
┠─────────┼─────────────────────────┨
┃ 归 口 部 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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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总 人 数 │ │占 总 人 数 百 分 率┃
┃ ├───────┼──────────────┼──────────┨
┃员│技术人员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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