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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32:18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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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外经贸部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不含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1996年外经贸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996年外经贸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近期工作纲要》,开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关键一年。在1996年中,我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点是:以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为重点,提高经济效益,扎扎

实实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结合外经贸部的实际情况,提出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一、善始善终地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从1992年至今,我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已到了收尾阶段。今年要继续做好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并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清产核资中所存在的问题,认真写出清产核资工作的综合分析报告。同时,要求各单位

今后仍要继续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把清产核资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工作,使清产核资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加强宏观管理,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深入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为中心,结合外经贸部的特点,抓紧研究制定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包括我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境内外国有资产管理及配套办法,使我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治产、规范管理。


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办法,明确企业经营者(总经理)权、责、利的关系,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企业对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责任。让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将企业保值增值状况与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接挂钩。
三、强化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为建立健全我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机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8号文规定,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对所属的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进行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对企业

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或批准所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破产,同时,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规范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
四、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要以本条例为依据,加强对我部所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我部所属各企业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认真做好1995年度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为我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提供依据。
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申报工作即将进行,各企业要根据本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申报工作。
五、进一步推行监事会工作
为明确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明确监事的权利和职责,完善监事会工作,加快我部所属企业现代化企业制度试点的进程,我部正在制定对所属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则,争取尽快出台。
在1995年向外运总公司派出监事会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大向所属企业派出监事会的试点范围,1996年拟再选择两家企业派出监事会。
六、继续研究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地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加强专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为此,我部正在研究探索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路子,构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新体制。下一

步我部将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七、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和兼并、合并机制
为推动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要建立健全外经贸企业破产、兼并和合并的机制。对那些长期亏损的、资不抵债的企业,在征得银行总行的同意和在呆帐准备等范围内,要宣告破产。同时,为了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根

据双方自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兼并、合并。通过企业的破产、兼并和合并,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部和中国银行总行已成立了“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方面的领导。
八、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等一整套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职能到位、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做到国有资产“家底”清楚、产权清晰。
(二)建立和完善产权变动的报告制度。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登记、年检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真实。
(三)做好国家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工作。为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运营及效益情况,促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并为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1995年度国家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的填报

工作,并对年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编写出全面的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部。
(四)建立报表通报制度。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我部布置了有关国有资产登记和统计报表,如:企业产权登记(年检)表、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表、国有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表等。为做好我部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有关报表

数字的及时、准确,我部将建立国有资产报表通报制度。
(五)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有大量的工作,为做好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各单位领导应予以充分重视。同时,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并加强人员培训,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9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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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开办外汇业务分支行:
最近,随着外币储蓄业务的不断发展,不少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要求在部分具备条件的营业网点申办外币储蓄业务。为了强化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现根据分级授权的管理原则,特制定《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
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
为了强化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现根据分级授权的管理原则和总行《关于加强对开办外汇业务营业网点的管理的通知》(交银发[1997]315号) 、《对开办外汇业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实行授权经营的暂行规定》(交银发[1998]137号)及《关于办理储蓄单折? 沂У纫滴竦脑菪泄娑ā?交银发[1996]360号)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特对各行申请营业网点新办理外币储蓄及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的到期换证的审批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管辖、直属分行的营业网点(包括同城/异地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下同)新开办外币储蓄、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到期换证,在征得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同意后,由管辖、直属分行负责审批,并向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辖属分支行的营业网点新开办外币储蓄、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到期换证,在征得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同意后,由主管行初审后,报请管辖分行审批。由主管行向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三、分支行的营业网点申办外币储蓄业务时,凡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要求总行先行审批同意的,可由主管行按程序报批,并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
四、各行必须对营业网点从事外币储蓄及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到期换证、储蓄业务人员职数和业务素质、营业场所和设备的配置、人员培训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严格审查,规范经营管理。
五、营业网点开办除上述两项外汇业务之外的其他外汇业务,或到期换证,按《关于加强对开办外汇业务营业网点的管理的通知》(交银发[1997]315号)、《对开办外汇业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实行授权经营的暂行规定》(交银发[1998]13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
的有关要求办理。
六、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外业务部和储蓄部联系。



1998年9月9日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贯彻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建筑领域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罚力度,并积极引导企业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充分认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按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用工和工资发放制度。
  三、根据《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从2005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四、各建筑业企业(包括进肥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向所在地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单项工程有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办理,费用从应支付的劳务或专业分包预付款中列支。
  五、建筑业企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六、采取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企业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七、采用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应在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前,从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中,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存入的保障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2%;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存入的保障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1%。
  八、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并抄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九、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确认后,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十、保函银行和担保机构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后,应当在3日内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十一、当拖欠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或保障金额不足50%时,建筑业企业应当限时补足。逾期不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
  十二、按年度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年度终结后15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年度的支付担保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时,由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投诉电话:5617070。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十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筑业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经查实,即作为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并给予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 建筑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 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第七条 采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的,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开工报告批准)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采取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形式的,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采取第四条第三款形式的,存入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直接费的2%。
第八条 按年度办理支付保障手续以及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跨行政区域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已办理支付保障手续的证明。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款项,列入工资款预付范围,开工前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到位资金中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支付保障监管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并抄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函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造价、开竣工日期、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以及联系方式。
实行开工报告的,由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帐,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签领记录。要加强对各项目部的管理,及时纠正项目部、班组长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按照工程项目“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否则,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因其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属于保函或担保的,由出具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3日内支付。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当拖欠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项目业主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支付保障金额不足50%时,应当限时补足。逾期不补的,可采取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补足。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因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业主改正,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可成立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造价咨询管理机构、建筑业企业代表等单位参加的支付保障协调、监管机构,并建立保障金支付、使用登记台帐,及时结算。实行按年度支付保障的,年度终结后15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年度的支付保障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时,由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公示应包括当地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时,应当分别登记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年度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超过4次、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有1次的,都要在有形建筑市场、相关网站进行曝光;建筑业企业满6次、项目经理满2次的,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一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针对各个项目部使用农民工数量,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保障金,一旦出现项目业主工程支付障碍或者项目核算亏损,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可使用该保障金进行内部调处,以维护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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