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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15:00  浏览:8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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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国务院将日本输出入银行的管理窗口从中国银行划归财政部。1999年10月1日,日本输出入银行又与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合并成为新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为加强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不附
带条件贷款项目)国际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代理委托程序,保证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公正、有效地进行,我们制订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现将本《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
1.目 的
1.1 为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工作的管理,规范代理的委托程序,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本指南的原则是引进竞争机制,开展公平竞争,增强委托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委托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
2.适用性
2.1 本指南适用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采购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
2.2 本指南中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是指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项目。
2.3 本指南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资格从事国际招标采购业务、并经财政部确认可以作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的公司。
凡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资格从事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的公司,在本指南颁布后,需向财政部提出代理申请。在财政部确认后,方可参加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
2.4 本指南中的“委托”,是指业主根据项目需要,按照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采购指南》和我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授权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招标采购。
2.5 本指南中的“国际招标采购”是指根据项目需要,按照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和其他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
2.6 本指南中的“业主”,是指负责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执行、并最终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有关部门、机构或实体。
2.7 本指南中的“联合代理”是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他外贸公司或招标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3.委托邀请书
3.1 财政部为国务院批准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窗口管理部门。财政部在每年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计划确定后,向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新的备选项目。
3.2 为使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竞争的公司及时得到有关信息,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进行项目考察之前,业主应以信函形式向至少三家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委托邀请书。委托邀请书内容包括业主单位的名称、项目简况、主要采购内容、对参加竞争单位的具体要求、填报代理申
请书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时间地点等(委托邀请书格式见本指南附件一)。
如业主拟对项目分期或分类进行委托,则需就分期或分类情况先报财政部,在经财政部同意后,将分期或分类情况写入委托邀请书。同时相应增加被邀请的招标代理机构数目。
3.3 业主应在发出委托邀请书之前,将拟邀请招标代理机构的短名单和委托邀请书报财政部备案。
3.4 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工作应在财政部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署《贷款协定》之前完成。
4.报送代理申请书的要求和程序
4.1 凡愿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竞争的公司均应按照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逐项填报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代理申请书应按委托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报送。凡在截止日期后报送的代理申请书均为无效申请,不得参加评定。
4.2 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代理申请书要有本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评定原则、评定内容和程序
5.1 评定原则:评定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根据报送的代理申请书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5.2 评定内容:业主应根据委托邀请书和代理申请书格式中所列的评定内容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及各项内容所占分值如下:(1)收费水平,10分;(2)付款时间和方式,15分;(3)近2年承担类似招标业务的业绩,10分;(4)负责此项招标业务人员自身资格、能力
和业绩,30分;(5)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20分;(6)目前承担业务量,10分;(7)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5分。
评定工作应综合考虑以上评定内容,并防止招标代理机构以低于合理的代理费水平抢标的现象,以保证将来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原则上,代理费水平应在合同金额的0.1%—0.3%之间。如国家另行颁发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则执行国家的规定。凡代理申请书格式中没有列出的评
定内容在评定时均不得考虑。
5.3 评定方法:对代理申请书的评定采用打分法,评委根据代理申请书中的内容及各评定因素所占的分值进行综合打分。
5.4 评定程序:
5.4.1 为便于评定,业主应成立一个由5名以上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包括当地财政部门的代表。
5.4.2 评定工作应由业主单位一位主管采购工作的领导主持,各评委应按照委托邀请书中规定的评定时间和上述5.2和5.3节所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方法进行打分评定。
5.4.3 在汇总各评委综合打分的基础上,决出得分最高者。得分最高者应为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
6.评定的保密原则
6.1 业主应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如有泄密事件,财政部将不认可评定结果。
6.2 业主应对整个评审过程保密。如果参加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试图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取消其竞争资格。
7.确定中选机构和签订合同
7.1 业主应将评定结果报财政部审核,并抄报国家计委。在得到财政部书面的“无异议”通知后,业主才能正式确定中选机构。其他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财政部申诉,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磋商。如果发现有背
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南的情况,财政部可以否决业主的评定结果,并责令业主重新评选。如果评定程序和原则符合本指南的规定,财政部应在收到评定结果的1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逾期无反应可视为“无异议”。
7.2 业主应在收到财政部“无异议”通知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评选结果及时通知中选机构。
7.3 业主应及时将草拟的委托协议书寄给中选机构,征求意见并安排签署委托协议书。
7.4 在委托协议书签署后10个工作日之内,业主应将委托协议书副本报财政部备案。
8.委托协议书内容
委托协议书应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以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委托协议书一般应包括:(1)协议双方应遵循的原则;(2)委托代理范围;(3)职责分工,即协议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标书的编写、送审、招标采购通告的刊登,开标、评标、评标结果的报送
、合同签订、履约仲裁;(4)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条件;(5)争议的解决,等等。
9.联合代理
9.1 联合代理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业主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外贸公司或招标机构合作。
9.2 联合代理各方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责、权、利关系,以及收益分成比例等。
9.3 联合代理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在报送代理申请书时应附上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书和其合作伙伴的资格情况。
9.4 联合代理的牵头机构应符合本指南2.3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并对联合代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合作伙伴也应具备承担国际、国内招标或国际贸易的资格和能力。
10.监督与协调
10.1 财政部有权对委托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0.2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采购指南》,以及国内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项目采购中的中标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当发现业主有违规行为时,应予劝阻,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经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任何违规行为,财政部将追究招标
代理机构的责任,并暂停或取消其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向国内有关部门汇报贷款项目采购进展情况。
10.3 凡没有按照本指南规定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视为无效代理,财政部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10.4 如业主无视本规定而擅自做出委托决定,除取消其已经做出的委托决定外,财政部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做出暂缓签署《贷款协定》、暂停或取消业主提款权利等处罚。
10.5 如果委托协议书中的各方就委托协议书产生争议,可将争议提交财政部,由财政部出面协调解决。如仍不能解决,争议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1.评 价
11.1 业主应于每年的12月,按照附件三“履约情况评价表”中规定的内容,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年度中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业主应将评价表在每年结束后1个月之内报送财政部。最后一次评价意见应在全部代理业务完成后1个月之内报送财政部。
11.2 履约情况评价意见将供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其他贷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
12.实施和解释
12.1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12.2 本指南由财政部解释。

附一:委托邀请书

___公司:
我单位拟利用___等值美元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用于___项目的建设,项目预计___年开始执行,根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采购指南》的规定,有一部分贷款要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竞争形式来采购。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我国有关政策的规定,现寻求招标采
购代理公司。
为便于参加竞争,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经财政部确认的有资格承担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的公司均可参加竞争。
二、项目简况(由业主负责填写)。
三、采购内容简介(由业主负责填写)。
四、各参加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后附的“代理申请书”的格式报送申请书。
五、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日期为___年___月___日。
业主单位地址:_____
传 真:_____
电 话:_____
_____(业主单位名称)
_____(公章)
_____(日期)

附二:代理申请书

___(业主名称):
贵单位关于____项目寻求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邀请书收悉,我公司愿意参加此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竞争。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的规定,现将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
一、公司简况
二、收费水平(按合同价的百分比填写)
三、代理费的付款时间和方式
四、近两年承担类似招标业务的业绩
五、负责此项招标业务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
六、工作计划拟投入的工作量
七、目前承担的工作量
八、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_____
电 话:_____
传 真:_____
_____(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_____(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
_____(公章)
_____(日期)

附三:履约情况评价表
致:财政部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内容简介:
采购合同总金额
一、招标代理机构投入的工作量:
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此项目招标业务人员的工作实绩:
三、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
四、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情况:
五、招标代理机构合作态度:
六、业主总体评价(分为四档: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
七、今后是否还愿委托此代理机构(仅在最后一次评价时填写):
八、建议:
_____(业主单位名称)
_____(公章)
_____(日期)



20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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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2001-10-26

教基〔2001〕26号


   现将《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依据我部《关于印发初级中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五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教基〔2000〕29号)、《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三科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的通知》(教体艺〔2000〕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教基〔2001〕2号)和《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教基〔2000〕33号)精神,从2002年秋季开始,小学、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应选用经修订并审查通过的教材。

  2.根据对现行修改教材的审查情况,我部对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进行了调整:在书目中删去了修订后未通过审查的整套教材;在一套教材中少数册次须重新送审的教材都标记了“*”;增加了通过审查的小学英语教材(三年级起始)和普通高中信息技术教材。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照本目录制订本地区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除进行400个教学班级实验的教材和经本地审查通过的乡土教材、劳动技术等教材外,不得在本地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加入本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和其他未经审查通过的教材。

  4.各地须将本地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报我部备案。

  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工作,并须坚持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中小学生供应黑白版教科书的工作,切实减轻广大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家庭过重的经济负担,做好2002年秋季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和征订工作。

  附件:1.2002年秋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2.2002年秋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3.2002年秋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4.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实验用书目录(略)

     5.2002年秋季普通高级中学新课程教学用书目录(略)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8年9月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广播电影电视部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与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四条 申请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与广播电影电视现代化建设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后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没有达到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但对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
第五条 一项成果不得同时申报部级和省级科技进步奖。
凡已获省级(或部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其他部级(或省级)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 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按规定向部技术局进行成果登记,取得部成果登记号后,方可申报。未经登记的成果,不办理申请奖励事宜。
第七条 凡在申报成果时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及办法
第九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金
一等奖 部级科技进步奖奖状及证书 4000元
二等奖 〃 3000元
三等奖 〃 2000元
四等奖 〃 1000元
第十条 凡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稳定可靠,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其中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能实际生产的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凡属软科学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应按作出贡献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部内各司局级单位(电影系统统一由电影事业管理局归口,下同)、部直属处级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已获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级、部内司局级以及直属处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中,认真评议推荐后申报。
受我部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技术局申报。
第十四条 凡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照部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填写规定(见附件一),认真填写《广播电影电视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二),并报齐应有的附件。除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在申报时均应填写,不得漏填。凡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由技术局归口管理。具体评审工作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评审出的获奖项目,报部批准后颁奖。
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技术局内。
第十七条 在已获得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中,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规定,评议推荐,方可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第十八条 奖金来源
部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实际需要在部科研事业费中支付。

第四章 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 拟获奖的项目,在授奖前两个月公布。两个月内,如有异议,报技术局处理。对于项目能否获奖,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定;无异议的,即可授奖。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其所得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四年发布的《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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