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阜阳市人民政府扶残助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00:46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阜阳市人民政府扶残助残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政发[2000]16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扶残助残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扶残助残办法》已经2000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三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扶残助残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助的对象是户籍在本市、持市残联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扶残、助残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每年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六条 残疾人必须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扶残助残,积极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教委《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在校残疾学生就读期间,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发给助学金和生活补助费。市内幼儿园、中小学校应积极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园、入学,并视其家庭经济状况减免学杂费。

第十条 教育部门要做好残疾人特教工作,帮助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考生入市、县(市、区)以上技校、中专和高等院校学习。

第十一条 特殊教育经费的增加应略高于上年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提高特教教师的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优先解决特教教师的职称晋级并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残联要有计划的对有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进行培训,减免残疾人培训费50%。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选择适宜的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事业单位尽量不安排残疾人下岗。

第十四条 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各单位应视其残疾情况妥善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提供经营场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工商管理费;对福利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照顾。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对残疾人经营饮食等服务业,经县(市、区)残联核实证明,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缴营业税;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经市、县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征50%—90%的个人所得税照顾;对福利企业,经市残联核实证明,报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有关政策实行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残疾人自建住房,土地部门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建设部门按50%收取城建配套费。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采取无障碍设施,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对残疾人医疗实行挂号、就诊、化验、取药优先。盲人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就诊有困难的残疾人患者,应当出诊到户。

第二十条 残疾人游览公园,免收门票。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免费邮寄。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在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上,每年应安排一部分扶持残疾人事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扶贫工作机构在扶贫政策、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和扶贫项目的落实上,对残疾人和残联福利企业要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文教体育部门要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把残疾人康复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工作,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残疾人扶贫工作,残疾人临时救济和残疾人信访等社会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实行法律援助。

第二十六条 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

第二十七条 金融、公安、交通、邮政、电信、电业等部门应为残疾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扶残脱贫工作列为重点,应将实施残疾人小康户纳入小康村建设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落实,统一考核验收。

第二十九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三十条 鼓励支持各级残联组织为筹集残疾人事业经费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具体工作由市残联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煽动、利用残疾人扰乱社会秩序。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三月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


《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业经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冬季除运雪工作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除运雪工作按下列分工组织实施:
城市除运雪工作在市除雪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除运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除运雪工作,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除运雪责任划分并组织实施。
除雪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除运雪工作。气象部门应当提前做好雪情的预测、预报,新闻单位应当及时播发除运雪通知和报道除运雪动态。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每年城维费中列专项资金,用于除雪机械设备及融雪剂等的购置,逐步提高除雪机械化水平和机械运雪能力。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除运雪工作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市除雪指挥部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除运雪工作实行记分检查,新闻媒体公布。年总评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抚顺市除运雪检查评分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除运雪范围是城市的一、二、三、四级街路、广场、桥梁及居民区甬道。
第七条本规定范围内的除运雪路段必须指定责任单位、个人或有偿委托专业公司负责除运雪。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签订除运雪责任状,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个人或专业公司之间应当签订除运雪责任状或合同。
第八条除运雪工作实行保证金制度。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收取年度除运雪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九条除运雪任务按单位在册职工、个体经营从业人员和大、中学校在册教职员工及学生数划分。学生人均20平方米,其他人员人均40平方米。
自行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运雪的单位和个人,由委托单位对其责任段的除运雪质量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自愿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按每年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除运雪劳务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运雪,并对其责任段的除运雪质量负责。
第十条除运雪责任单位必须以雪为令,主要街路、桥梁、人行天桥、坡路、灯控路口等重点路段的除雪必须雪停后8小时内达到除雪标准,积雪3日内运出;其余范围的除雪必须雪停后24小时内达到除雪标准,积雪7日内运出。
第十一条除运雪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除雪后的路面、桥梁、广场应见本色,道路露边石,无漏段、雪包、雪条、冰棱,道路两侧至建筑物露出人行步道;
(二)道路两侧至建筑物无雪堆。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指定10个以上排雪地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运雪由除运雪责任单位自行负责,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地点排卸。无运雪能力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调动车辆运出,运费由除运雪责任单位承担。学校负责路段的运雪由环卫专业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的,由管道产权单位负责在24小时内清除,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冰雪路上抛撒沙石、渣土及有害融雪剂;不得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不得损坏交通标识和市政、交通等公用设施。
第十六条市除雪指挥部在雪停8小时和24小时后分别对除雪情况进行检查,3日和7日后分别对运雪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收取的除运雪劳务费,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严格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除运雪劳务、工具、物资、设备等支出。
第十八条除运雪期间,过往车辆应当主动避让除运雪作业人员和车辆。对造成伤害事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一)拒不履行除运雪义务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二)未能按时限要求除运雪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三)除运雪质量不达标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四)不按指定地点排卸积雪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五)对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冰雪路上抛撒沙石、渣土及有害融雪剂;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损坏交通标识和市政、交通等公用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妨碍除运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22日起施行。《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办法》(1993年11月5日市政府3号令)、《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1994年11月1日抚政发88号)、《抚顺市冬季义务除雪补充规定》(2000年11月17日市政府75号令)和2003年12月18日发布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除运雪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清原、新宾、抚顺县的除运雪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给国家劳动总局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问题给国家劳动总局的批复
国务院


你局(80)劳总培字19号、51号请示报告悉。国务院同意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的确定与提升,按照国务院批准、教育部一九八○年二月七日发布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试行。至于生产实习课教师的职务名称,可按各主管部门
的有关技术职称的规定执行。

附: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加强责任制,建设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不断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做出贡献,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级。
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或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
三、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好教学、生产劳动,科研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实习教员。
大专、中专毕业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能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尚未达到教员条件者。
五、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可定为教员:
1.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水平或对所授本门课程及其有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达到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对某些特殊专业和来自有关业务部门、生产单位,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担任教学工作者,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2.能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六、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员,可提升为讲师:
1.能胜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成绩优良;
2.掌握本专业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或能编写质量较高的教材,能担任培养教师工作;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对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七、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的讲师,可提升为副教授:
1.能熟练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
2.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能够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包括主编质量高的教材等)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者在业务技能上有较高的造诣

3.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对于某些学科和有特殊原因的教师,这一项可暂不列为必备的条件)。
八、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在调来学校前,或在兼任社会职务时,已由其他部门授予某种职称,可兼有双重职称。
九、教师职务名称确定和提升工作,应该在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实习教员、晋升为教员的,须经专业科(教研室)讨论通过,学校党委(总支、支部)批准。
确定或提升为讲师、副教授的,须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总支、支部)审核,经有关主管部门报请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批准,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备案。
提升副教授,由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组织学术委员会或委托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980年12月1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