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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6:24  浏览:8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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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00年4月24日发布的《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娄政办发〔2000〕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二○○三年六月九日



娄底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搬运装卸市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优化

经济环境,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搬运装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服务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搬运装卸是指为道路(含铁路、水路)货物运输车辆装卸货物及其相关作业的经营活动,包括机械、人力起重吊装、危险品等搬运装卸及其辅助作业项目。将煤坪、货场等为煤炭、钢材、建材等物资提供集散、转运等经营性服务的场站的行业管理,纳入搬运装卸行业管理范畴,统一规划,按交通部《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384号)的规定审批。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搬运装卸市场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搬运装卸市场的行业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搬运装卸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搬运装卸作业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应引导装卸经营业户,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改善劳动力结构,提高装卸质量。大型(批)物件、贵重或精密设备和厂矿、站(场)、码头、仓库、铁路及其专用线物资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时间要求紧的搬运装卸,应选择专业装卸企业作业,以确保装卸质量。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将零散的搬运装卸的从业人员组织起来,成立搬运装卸队伍,承担本辖区内零散的搬运装卸业务。实行统一组织管理,统一服务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票据,统一结算费用。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六条 开业申请从事搬运装卸作业的经营者须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必须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和休息场所;

(二)必须具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和2万元以上的事故赔偿保证金。

(三)从业人员必须行为端正、身体健康,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具有一定的与道路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货物装卸业务等方面的基本业务知识,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认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搬运装卸作业。

第七条 开业申请从事机械搬运装卸作业的经营者除须具备第六条的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作业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性能可靠、技术完好、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设备;

(二)有停放装卸设备的场地;

(三)装卸设备的驾驶员、操作人员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驾驶证、操作证。

第八条 开业申请从事起重吊装搬运装卸作业的经营者,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台以上起重吊装机械及相应配套的机具;

(二)有三名以上从事吊装作业5年以上的技术工人;

(三)有一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开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经营者,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危险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

(二)搬运装卸作业人员须持有娄底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危险货物搬运装卸上岗资格证;

(三)至少有一名初级以上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

第十条 开业申请从事搬运装卸业者,须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文件和证明,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接受资质审验,领取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件,并按规定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申请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开业申请,应在30日内予以批准发证。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及变更经营项目范围的,应当到原核发证照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者要求歇业或者停业的,应当在歇业30日前或者停业10日前,到原核发证照机关办理歇业或停业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范围、价格、票证和规费、税费缴纳及经营行为等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要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无证经营及其他违法搬运装卸案件,及时调处搬运装卸矛盾和纠纷。

第十四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搬运装卸质量,文明装卸。

第十五条 经营者和服务对象必须按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

第十六条 搬运装卸收费标准,由交通部门拟定、物价部门审定并组织实施,经营者不得抬价、恶意压价,不得变相索取费用。

第十七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负责监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的搬运装卸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承担抗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物资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九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规费和税金。

第二十条 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零散的生活物资,可自运、自装、自卸,严禁强装、强卸、强运,严禁非法索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领取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三)超过核定范围经营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经营,欺行霸市、强运、强装、强卸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无相关证件从事搬运装卸作业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七)不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一律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实行罚缴分离,所收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可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对搬运装卸市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搬运装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交通局负责解释,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对搬运装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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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2日,劳动人事部

为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有关机构改革,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加强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为此,特制定《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组织实施。

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有关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对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机构设置
1.技工学校的机构,一般可设学校办公室、教务科、政治工作科、总务科和实习工厂(场、店)。实习工厂规模大,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任务较重的学校可增设财务科。
2.技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的人数,可根据学校规模,确定校长一人、副校长一至二人,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专职正、副书记在内共三至五人。每个科、室一般设正、副职一至二人,任务较重的科、室可增设副职一人。
1.编制标准表
----------------------------------------------------------------------------------------------------------------------
学校规模 | 教职工人数与 | 其 中 |实习工厂(场、
| |----------------------------------------------------------|店)工作人员占
| | 文化理论课教 | 生产实习课教 | 教学辅助人员 |学生人数的%
(学生总人数)| 学生人数之比 | 师与学生之比 | 师与学生之比 | 与学生之比 |
------------------|----------------------|------------------|------------------|------------------|--------------
200~100 | 1∶4~1∶4.2 |1∶12~1∶14|1∶16~1∶18|1∶40~1∶42| 5~10
------------------|----------------------|------------------|------------------|------------------|--------------
601~1000|1∶4.2~1∶4.5|1∶14~1∶16|1∶18~1∶20|1∶42~1∶45| 5~10
------------------|----------------------|------------------|------------------|------------------|--------------
1001~1600| 1∶4.5~1∶5 |1∶16~1∶18|1∶20~1∶22|1∶45~1∶50| 5~10
----------------------------------------------------------------------------------------------------------------------
二、编制标准
2.“技工学校教职工”包括下列各类人员:(1)教学人员,系指文化理论课教师,生产实习课教师,以及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作党、政工作人员;(2)教学辅助人员,系指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员等;(3)行政人员,系指党、政、工、团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职能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4)工勤人员,系指从事后勤工作的技术工人、司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实习工厂(场、店)”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及其他辅助工人等。
三、各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重新核定各学校的规模,并按照本规定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认真进行调整和整顿。
四、学校在具体安排人员时,在不超过编制总额的前提下,对专职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应根据需要和规定的比例,予以保证。对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应严格掌握,两类人员之和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35%。对少数民族地区、远郊区和由学校单独组织教职工的生活物品供应,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的学校,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但一般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的5~10%,对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实习工厂(场、店)增加的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应从生产收入中开支。
五、某些设置特殊工种(专业)的技工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编制部门确定。
六、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的原则审批,报当地同级劳动,编制部门备案。
七、要积极做好超编人员的安置工作。对有超编人员的学校,主管部门应督促并协助学校做好减少超编人员的计划和具体安置措施。
八、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试行的《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草案)》同时作废。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鄂尔多斯市“双骏”文化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双骏”文化奖,旨在发扬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公正性、权威性、导向性为原则,通过奖励,促进鄂尔多斯市文化艺术产品的生产和文化艺术人才的成长,推动全市文艺创作繁荣与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步伐。

第二条 “双骏”文化奖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文化艺术成果的最高奖励,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文化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对象



第三条 “双骏”文化奖设文化特别奖、专业艺术奖、群众文化艺术奖三大类。

   第四条 文化特别奖,是指对获得自治区和国家级奖项名录内的奖项和在全国、全区性文艺汇演、调演、比赛中获等级以上奖项的再奖励。

   第五条 专业艺术奖包括整台舞台艺术作品奖(含戏曲、歌剧、音乐剧、舞剧及有整体构思的大型歌舞、乐舞剧目等)和歌曲、器乐、舞蹈、小戏(小品)、曲艺节目单项奖。奖励对象是全市国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其他所有制职业艺术团体创作演出的新剧、节目。

第六条 群众文化艺术奖包括书法、美术、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7个门类。每个门类分少儿、成人和老年3个组别。奖励对象为鄂尔多斯籍群众文化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辅导、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以及创作、编导、辅导并表演的歌曲、器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

第七条 参加评奖的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审日前两年内创作并公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艺剧节目;

(二)评审日前两年内在市级以上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或在市级以上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

第八条 全市性的专业或群众文艺会演、调演、比赛和其他文化活动比赛奖励随活动同步进行。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标准



第九条 文化特别奖。不受名额限制,按实际获奖数奖励。获国家级奖项名录内的集体奖,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各门类单项或个人奖项的,一等奖奖励人民币6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4万元;获国家级会演、调演、比赛等级奖励的,对应等级资金减半。获自治区级奖项名录内的集体奖,奖励人民币40万元,获各门类单项或个人奖项的,一等奖奖励人民币4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自治区级会演、调演、比赛等级奖励的,对应等级资金减半。

  第十条 专业艺术奖。整台舞台艺术作品奖每次评奖不得超过2个,不分等次,奖励人民币30万元;歌曲、器乐、舞蹈、小戏(小品)、曲艺节目,每个类别设一等奖1个,奖励人民币2.5万元;二等奖2个,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3个,奖励人民币1.5万元。

  第十一条 群众文化艺术奖。成人组每个类别设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4个;少儿组和老年组每个类别各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上述各门类各组别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5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二条 凡符合参评专业艺术奖、群众文化艺术奖的项目在开评之前已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等级奖励的,不占用推荐名额和评奖名额,符合第九条者,可同时获得相应等级的奖励。



第四章 评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各旗区文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评项目的资格初审认定及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项目经旗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上报。市直单位直接向市文化局申报,其中市属其他所有制职业艺术团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文化局推荐申报;市直单位的团体和市直单位工作的业余文化工作者参评作品由市群艺馆负责推荐。申报工作包括参评项目的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方面。申报名额以市文化局当年度所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评奖期间,市文化局分别成立专业艺术奖评奖委员会、群众文化艺术奖评奖委员会和相应的办公室,文化特别奖按类由上述评委会评审。市文化局设立评奖专家库,评委会成员根据评奖门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聘任。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评奖作品创作、编导、表演、辅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被聘任为本届评委。

第十五条 各评委会根据推荐单位提供的推荐材料、视频或录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和综合平衡、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各门类奖项名额,以评议和投票的方式评选出各项目、各门类文化艺术成果的等次,评定结果在市内媒体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公布。

  第十六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奖委员会成员在评奖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委资格。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和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并撤消已获得的奖项。



第五章 奖励经费及其他

 

第十八条 “双骏”文化奖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归口拨付市文化局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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