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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放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08:34  浏览:8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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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放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验放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通知
海关总署


近年来,随着国际间对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研究学术交流的不断发展,国外有关人士纷纷希望我国把某些化石标本或模型运到国外进行展览和学术交流。为防止我国科研成果和珍贵化石标本外流,同时,又为国际间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学的学术交流得以顺利进行,我署对有关人
员携带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验放手续,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出境参加学术交流的,仅限于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标本,并应由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所归口管理。
二、上述化石标本出境地限于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个口岸。
三、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标本出境时,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所应向有关出境地海关出具固定格式的证明,并附标本清单一式三份。
四、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所应负责将上述出境的化石标本原物运回境内。



199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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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1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人民代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改进人大常委会工作,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基础。
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可采取走访代表、召集代表座谈会和联系原选举单位等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每年至少一次。
三、要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议程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要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
着落。
四、省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题,不定期地向省人大代表发函了解各地区、各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情况。
五、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可根据工作需要就地邀请有关的人民代表参加,或委托有关人民代表进行专题调查。
六、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接待省人大代表来访和处理代表来信。除坚持每周二、五由驻会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值班接待省人大代表的接待日制度外,对平时省人大代表的来访一般应由办公厅负责人接待,对信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及时研
究处理。
七、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地方性法规和各项议案,或组织调查等活动时,可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八、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向省人大代表发送《会刊》、《人大通讯》等有关文件和学习材料。为了便于代表经常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办公厅还向省人大代表发送代表专用信纸及邮资总付专用信封。
九、委托市、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同在该地工作或居住的省人大代表的联系。省人大代表可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小组,进行活动。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支持他们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反映,对涉及全省性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省人大代表要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充分行使代表的义务和权利。在召开省人大代表大会前,应根据大会的议程,进行调查研究,为审议大会议题和提出议案做好准备。闭会之后,要带领群众贯彻落实大会的决议和决定,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
工作,并经常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立联络处,负责与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日常工作。
十二、省人大代表在原选举单位列席会议。参加活动所需经费和补助,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支付,省人大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离开所在市、县所需的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解决。
十三、省人大代表调离本工作岗位或本行政区域,要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1984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行他字第11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渝高法行示字第1号“关于王承玉、刘克勤诉重庆市西山坪劳动
教养管理所行政赔偿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未尽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刘元林在劳动教养期间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造成刘元林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20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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