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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2:27:55  浏览:8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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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波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市各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市政、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室)、售票厅以及市区公共汽车(含中巴车)内;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三)500平方米以上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四)博物馆、展览馆的展示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借书处等读者活动场所;
(五)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休息场所;
(六)影剧院、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歌舞厅;
(七)机关、团体、医院、学校的礼堂、会议厅(室);
(八)根据实际需要,由市卫生局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室)。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对其内部非营业性娱乐室、图书室、车间、餐厅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文化、环保、交通以及新闻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处罚措施;
(二)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的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按本单位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市或区卫生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由市或区卫生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第九条 市或区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应当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条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人员应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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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三日
            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间举办中小学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中小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中小学,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国有企事业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自筹经费,以学历教育为目的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
  民办中小学属于非盈利的社会公共事业机构。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举办民办中小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教育委员会是杭州市民间举办中小学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民办中小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鼓励和支持,并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应具有相应的办学能力。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生活场所、设施。
  (三)有懂教育善管理的校长,有适应教学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且相对稳定的合格教师和相应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四)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八条 单位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须经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
  个人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须经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举办民办全日制普通高(完)中、职业高中,举办者应向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办学许可证》。
  举办民办全日制普通小学,举办者应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应组建董事会(或办学委员会等领导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民办中小学的校长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技术职称,校长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分别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可自行聘任教师,聘任双方应签订聘用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民办中小学聘请在职人员在本职工作时间内作兼职教师,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同意,并与受聘人所在单位及受聘人签订聘用协议。
  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被民办中小学全职聘用的公办教师和应届师范院校毕业生,其公职可予保留。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根据本校岗位需要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本校内有效)。民办中小学教师在评比先进时应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民办中小学教师参加业务进修、教研活动等,各级教育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一般应在审批部门管辖区域内招生。
  若确需跨区域招生的,须经审批机关同意。民办中小学跨县招生,需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市(地)招生的,应报省教委批准。跨区域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由录取学校通报户口所在地政府。


  第十三条 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须经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出具证明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


  第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教育质量。


  第十五条 民办中小学在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指导下,可自行选用教材。


  第十六条 民办中小学在校生、毕业生与公办学校在校生、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民办中小学学生学籍由学校向审批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经考核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历文凭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发。


  第十七条 民办中小学实行经费自筹。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


  第十八条 民办中小学应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所收费用,并按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九条 民办中小学变更其名称、类别、层次、专业,更换举办单位、举办人等事项,须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民办中小学领取《办学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展教学活动,以及教学活动停止一年及一年以上的,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办学许可证》,以后需恢复办学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民办中小学停办、合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民办中小学停办时,应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按有关规定认真清理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和指导,进行有关的检查、督导和评估。
  民办中小学应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督导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民办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其校办企业可享受公办学校校办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所得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举办民办中小学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混乱,教育质量很差的,应责成其限期整改,直至责令停办。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民办中小学未按核定标准收取费用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责令其纠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62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67号

 

公布62项化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等62项化工行业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13项,推荐性标准49项,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13项化工行业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二、49项化工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13项化工行业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谁号

1
HG 3546-2002
一氧化碳高温变换催化剂
HG 3546-3549-89
HG 2090-91

2
HG 3699-2002
三氯杀螨醇原药
 
3
HG 3700-2002
三氯杀满醇乳油
 
4
HG 3304-2002
稻瘟灵原药
HG 3304-1990

5
HG 3305-2002
稻瘟灵乳油
HG 3305-1990

6
HG 3701-2002
氟乐灵原药
 
7
HG 3702-2002
氟乐灵乳油
 
8
HG 3285-2002
异稻瘟净原药
HG 3285-1981

9
HG 3286-2002
异稻瘟净乳油
HG 3286-1981

10
HG 3298-2002
甲草胺原药
HG 3298-1990

11
HG 3299-2002
甲草胺乳油
HG 3299-1990

12
H63283-2002
矮壮素水剂
HG 3283-1975
(1983)

13
HG 3209-2002
耐酸陶瓷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HG 3209-1986


 

 

附件二:

49项化工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1
HG/T 3251-2002
工业织品氯化铝
HG/T 3251-89

2
HG/T 3512-2002
净洗剂LS
HG/T 3512-90

3
HG/T 3696.1-2002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
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4
HG/T 3696.2-2002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机用杂
质标准溶液的制备
 

5
HG/T 3696.3-2002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
剂及制品的制备
 

6
HG/T 2406-2002
压敏胶标签纸
HG/T 2406-92

7
HG/T 3697-2002
纺织品用热熔胶粘剂
 
8
HG/T 3698-2002
EVA热熔胶粘剂
 
9
HG/T 3318-2002
修补用天然橡胶胶粘剂
HG/T 3318-78

10
HG/T 3048-2002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耐剪切
屈挠磨擦性的测定
HG/T 3048-87

11
HG/T 2704-2002
氯化聚乙烯
HG/T 2704-95

12
HG/T 2548-2002
橡胶工业手套
HG/T 2548-94

13
HG/T 3210-2002
耐酸陶瓷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HG/T 3210-1986

14
HG/T 3172-2002
尿素高压设备制造检验方法
尿素级超低碳铬镍钼奥氏体
不锈钢品间腐蚀倾向试验的
试样制取
HG/T 3172-1987

15

 
HG/T 3173-2002

 
尿素高压设备制造检验方法
尿素级超低碳铬镍钼奥氏体
不锈钢品间腐蚀倾向试验
HG/T 3173-1987

 

16
HG/T 3174-2002

 
尿素高压设备制造检验方法
尿素级超低碳铬镍钼奥氏体
不锈钢的选择性腐蚀检查和
金相检查
HG/T 3174-1987

 

17

 
HG/T 3175-2002

 
尿素高压设备制造检验方法
不锈钢带极自动地焊层的超
声检测
HG/T 3175-1987

 

18

 
HG/T 3176-2002

 
尿素高压设备制造检验方法
尿素高压设备氨渗漏试验方

HG/T 3176-1987

 

19

 
HG/T 3178-2002

 
尿素高压设备耐腐蚀不锈钢
管子--管权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评定
HG/T 3178-1988

 

20
HG/T 3179-2002
尿素高压设备堆焊工艺评定
和焊工技能评定
HG/T 3179-1988

21

 
HG/T 3180-2002

 
尿素高压设备衬里板及内件
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技能
评定
HG/T 3180-1988

 

22
HG/T 3272-2002
工业用草酸二乙脂
HG/T 3272-1990

23
HG/T 3266-2002
工业用硫脲
HG/T 3266-1988

24
HG/T 3273-2002
工业用丙二酸二甲酯
HG/T 3273-1990

25
HG/T 3265-2002
二苯醚
HG/T 3265-1987

26
HG/T 3261-2002
工业用六氯乙烷
HG/T 3261-1989

27
HG/T 3268-2002
工业用三乙醇胺
HG/T 3268-1989

28
HG/T 3270-2002
工业用异丁醇
HG/T 3270-1990

29
HG/T 3262-2002
工业用四氯乙烯
HG/T 3262-1989

30
HG/T 3269-2002
工业用硝酸胍
HG/T 3269-1989

3l
HG/T 3435-2002
酸性翠蓝2G
HG/T 3435-1990

32
HG/T 3418-2002
硫化还原深蓝4RB
HG/T 3418-1988

33
HG/T 3426-2002
反应艳红K-4BC
HG/T 3426-1989

34
HG/T 3389-2002
1-萘胺-8-磺酸(周位酸)
HG/T 3389-1980

35
HG/T 3410-2002
1-萘酚
HG/T 3410-1989

36
HG/T 3414-2002
2-萘酚-6,8-二磺酸二钾盐
(G盐)
HG/T 3414-1990

37
HG/T 3703-2002
荧光增白剂OB-1
 
38
HG/T 3436-2002
还原艳黄2GC
HG/T 3436-1990

39
HG/T 3411-2002
对氨基乙酰苯胺
HG/T 3411-1989

40
HG/T 3420-2002
还原橄榄绿2B细粉
HG/T 3420-1988

41
HG/T 3402-2002
直接深红4BR(直接耐酸枣红)
HG/T 3402-1980

42
HG/T 3412-2002
三聚氯氰
HG/T 3412-1990

43
HG/T 3425-2002
反应艳黄K-4GL
HG/T 3425-1989

44
HG/T 3392-2002
碱性艳橙G(碱件橙)
HG/T 3392-1980

45
HG/T 3434-2002
酸性绿P-3B
HG/T 3434-1990

46
HG/T 3417-2002
反应翠蓝K-GL(活性翠蓝
K-GL)
HG/T 3417-1986

47
HG/T 3424-2002
反应橙K-2RL
HG/T 3424-1989

48
HG/T 3406-2002
还原棕2R染色细粉(还原
棕BR染色细粉)
HG/T 3406-1982

49
HG/T 3407-2002
大红色基RC
HG/T 3407-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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