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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 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6:42:48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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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 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


(2002.04.09)



现就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
二、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金融机构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签署文件;
(四)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手续。金融机构完成联网和开户手续后,即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参与者。
五、金融机构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未按期备案者,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资格。
六、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后,应自觉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章,履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中的义务,遵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如有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网上披露;金融机构如违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有关操作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有权终止向其提供服务。
七、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如需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可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在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亦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中国货币网或中国债券网上公布办理交易联网或债券托管账户开户手续应提交的材料目录;必须于每月十日之前将上月的联网、开户和销户情况(包括申请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九、本公告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原有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的规定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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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36 号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工商企[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冻结有关股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在协助执行期间,依法冻结的有关股权不得办理变更登记。但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由于该司法判决被撤销导致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丧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画执行的义务也随之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办理的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二OO二年六月十七日

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部分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统筹覆盖范围的扩大与管理层次的提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重要内容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有
关要求,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企业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委托银行、邮局以及依托社区和在企业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等多种形式发放。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所确定的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积极稳妥地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为全面实现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奠定基础。
二、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国务院确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应率先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其它暂不具备全面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养老金社会
化发放工作。特殊困难企业中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应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予以解决。
三、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以就近、安全和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领取为出发点,分别采取以下形式:
委托银行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实施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为推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开展,劳动部与中国工商银行已联合发出《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71号),明确规定各级工商银行在代发养老金工作
中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牡丹卡)。
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邮局、银行办理邮寄发放或异地支付。
依托社区发放。在城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社区现有组织机构、人员及服务设施发放养老金,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设立派出机构发放。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并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备一定办公、活动场所的大中型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的情况下,与企业协商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发放养老金,并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送。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向离退休人员发送养老金。
除上述几种方式外,各地在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到养老金的前提下,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可积极探索社会化发放的新途径、新方式,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四、加强基础管理,保证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1.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结算的地区,要尽快改变现行的结算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集。一步到位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逐步过渡,但必须列出过渡的时间表,并报上一级经办机构批准。
2.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和社会监督,保证基金的完整与安全。为加大基金调剂余地,增强抗风险能力,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向省级统筹过渡,已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相应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
3.建立基金储备预警制度,加强分析预测和信息交流,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
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要加强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和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发放养老金,提高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5.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同企业、银行、社区、派出机构等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科学规范的社会化发放操作程序。要对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跟踪调查,帮助承办单位简化领取手续,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单位,
还应设立咨询电话或提供查询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加强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劳动部拟定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度表》(附后),并将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建立信息反馈及调度运转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进程,加强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劳动部提出的工作进度要
求和评估标准,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自查、抽查制度,每年要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部依据各地自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国。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涉及到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与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秘密切相关。各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养老金社会化发
放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度表(本刊略)




199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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