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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6:17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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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5年2月24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陆地、滩涂、水域及其资源,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特区企业用地,必须服从特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总体平面布局,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 特区企业需用土地,应持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经核配后,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特区企业应从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九个月内提出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一年内破土施工,按时完成。无故拖延施工的,吊销其土地使用证,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不予退还。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施工期限。
第六条 土地使用年限,根据经营项目和实际需要,分别核定。各行业使用土地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
(一)工交、公用事业用地 四十年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十年
(三)金融、旅游业用地 三十年
(四)房产业用地 五十年
(五)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用地六十年
(六)畜牧、种植、养植业用地 三十年
核定年限届满,如需继续经营,可于期满前申请办理延长使用手续。
第七条 特区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金额,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地段和技术先进程度规定;自公布施行的年度起三年内不予调整;以后每三年可酌情调整一次,调高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特区企业在批
准的基建期限内,土地使用费减半。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按年缴纳,一次缴纳三年以上的,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使用费,第一年于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缴纳,半年以内的免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从第二年起,于当年3月31日前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九条 经批准使用的土地,特区企业或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在核定的使用期内,经批准可以转让,并办理过户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特区企业预留发展用地,须经批准,按核定的土地使用费缴纳百分之五十的预留费,预留期不得超过二年,逾期不予保留。在期限内使用的,须办理用地手续,免缴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特区企业需临时用地的,须经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缴纳临时用地费。临时用地的期限最长为二年。

临时用地期满,使用单位应将搭设的临时设施拆除,破坏地形的应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在特区兴办非营利性质的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和社会公益等事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特区土地的成片开发经营应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其使用年限、经营权限和方式、用地收费标准和缴纳办法以单项协议解决。
第十四条 使用特区土地,必须符合特区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火安全、建筑规范、园林绿化等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特区企业用地范围内的供电、供热、电讯、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等设施,均应自行修建。
第十六条 内联企业使用特区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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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根据《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以下简称《维权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业维权,系指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会员单位按照《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规定,依据协商一致达成的共同意愿,以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和手段,针对损害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行业力量,采取联合行动维护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行业维权旨在改善银行业生态环境,统一行业规则,促进会员单位协作经营;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抵制损害会员单位权益的行为,促进银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行业维权坚持依法合规、自愿申请、集体认定、联合行动的原则。

第五条 对协会做出的联合行动决定,会员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协会建立行业维权日常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负责实施维权工作。

第七条 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维权的组织实施。协会维权部协助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维权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成立维权小组,由9名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对维权申请进行认定,做出支持维权、确定维权措施以及驳回申请等决定。

第九条 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维权需要和会员单位申请,对维权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维权小组认为需要采取“停止办理银行业务”联合行动的维权事项,应提请全体会员单位做出决定。决定可通过会议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协会已受理的维权事项,会员单位应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协会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联席会议,协会网站披露等形式,向会员单位发布信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

第十二条 协会联合地方银行业协会开展维权行动,充分发挥地方银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三章 维权范围



第十三条 根据会员单位诉求,对银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制定行业规则,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金融债权受到损害,危及其他会员利益或行业发展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债务人到期不偿还银行借款、垫款本金,不按期支付利息的;

(二)担保人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

(三)债务人未征得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抵押物,或者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解散、破产等方式隐匿、抽逃、转移资产,致使债权银行的债权悬空的;

(四)债务人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

(五)债务人对债权银行隐瞒影响按期偿还本息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六)债务人或担保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银行合法权益的。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经营权受到损害,有碍银行业发展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会员单位受到行政权力干预或不作为影响,导致业务开展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会员单位受到媒体或其他方面不公正对待,导致正常开展的某些业务被迫停止或其他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不公开招标、订立不公平条款等手段在会员单位之间制造恶性竞争,导致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四)会员单位营业场所遭到聚众无理闹事,严重影响正常营业的;

(五)社会中介组织违背诚信原则,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报告、意见书等,导致会员单位据此做出决策,造成损失的。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物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财产遭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遭受其他侵害的;

(二)享有抵押权的抵押物遭到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三)专利权遭到侵害的;

(四)商标权遭到侵害的;

(五)著作权遭到侵害的;

(六)商业秘密遭到侵害的;

(七)被授权使用的知识产权或特许权遭到侵害的。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名誉权受到损害,影响银行业发展环境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媒体针对协会和会员单位所做的报道严重失实,给协会和会员单位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通过文件、大会等形式发布的信息,有损协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也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第四章 维权措施



第十九条 警示通知。对于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向会员单位支付借款本息;或者侵权人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可向债务人发出《警示通知》,同时将警示企业名单通知各会员单位。《金融债权警示通知》应写明:①债权人或权利人权益受损害事实;②要求债务人限期还款或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的明确要求;③债务人拒不还款或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可能引发的行业联合行动的后果。

第二十条 内部通报。对于债务人或侵权人发生损害会员单位权益行为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在会员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债务人或侵权人接到警示通知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偿还银行借款、化解信贷风险或者停止侵权行为的,协会将情况进行行业内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及相关业务。对于内部通报企业,经维权小组审议决定,会员单位采取联合行动,一律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和贷款,停办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开曝光。债务人接到警示通知后,不偿还银行借款,且采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等方式,逃避会员单位债务的;或者态度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协会可对债务人或侵权人进行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停止办理银行业务。发生债务人或侵权人损害多家会员单位权益,并危及到行业利益的情形,依据法律法规和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经全体会员表决,对债务人或侵权人停止办理一切银行业务,直至清理其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维权过程中,有充分证据证明地方或行业对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实施地方或行业保护、严重损害银行业合法权益的,协会可向会员单位提出预警,在会员范围内通报相关情况,建议谨慎对特定地区或行业办理授信、贷款及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对损害银行业权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靠行业力量仍不足以消除损害影响的,除采取行业联合行动外,可向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提出呼吁、建议,借助行政和司法手段共同制止侵权行为。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发现债务人或侵权人有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进行维权。

会员单位申请维权,要真实反映权益受损事实,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失实而导致联合维权行动给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负责消除影响。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提出金融债权维权申请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会员单位提出维权申请,填写维权申请表,经会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加盖公章,送达协会秘书处。 维权申请应写明:①权益受损事实 ;②维权法律依据;③建议维权措施;④其它相关材料。

(二)受理。协会维权部收到会员提交的维权申请后,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维权部及时通知申请人加以补充。

(三)审议。维权申请提交维权小组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审议。维权小组讨论后做出支持维权或驳回申请的决议。审议可通过会议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

会员单位申请被驳回的,可向维权小组复议一次。

(四)发送《警示通知》。维权小组做出支持维权决议后,由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向债务人或侵权人下达《警示通知》。警示期为30天。警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将警示结果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五)复查和核查。债务人收到《警示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还款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的,申请人应复查和补充维权材料,将复查结果报协会维权部。协会根据需要,可通知所有会员单位核查债务人对本单位欠款情况,向协会报送。复查、核查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六)专家咨询。申请人提出专家咨询要求的,协会可安排进行专家咨询。专家咨询的具体事宜,按照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定办理。

(七)做出决定。复查期满,债务人仍没有还款表现,或者仍没有纠正侵权行为的,维权小组对是否采取联合行动及联合行动措施做出正式决定,发出《联合行动通知书》。《联合行动通知书》应写明维权依据、维权措施等内容。维权决定的表决按照维权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执行。对需要采取停止办理银行业务联合行动的,由全体会员单位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做出决定。

(八)执行。会员单位接到《联合行动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提出针对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侵权行为维权申请的,维权程序参照第二十七条金融债权维权办法,具体措施和程序由维权小组确定。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实施联合行动,被制裁人对损害银行权益的行为进行切实整改,并取得效果的,可终止联合行动。

第三十条 终止联合行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原申请人要求对被制裁人终止联合行动的,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被制裁人具体还贷、停止侵权行为和采取整改措施的情况。

(二)发函。同一被制裁人由多个会员单位申请联合行动的,协会向原其他申请人发函,征询终止共同行动意见,意见一致的,提交维权小组审核。

(三)审核。维权小组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终止联合行动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权益已得到维护的,应做出终止联合行动的决定,发出《终止联合行动决定书》。表决按照维权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执行。

(四)终止。会员单位接到《终止联合行动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协会做出的联合行动决定和终止联合行动决定,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地方协会组织实施的行业维权,应向当地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反馈情况。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联合行动决定的,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警告;

(二)会员内通报批评;

(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四)暂停会员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由维权小组做出对会员单位的处分决定,表决按照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处分不服的,可向理事会申请复议,或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立高校贷款风险化解办法探讨

李文江


内容摘要:公立高校银行贷款制度由于是一种自发的安排,因此难免出现问题。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对已经形成的或被掩盖的不良贷款如何化解,是一个对政府、高校、银行甚至对社会都影响十分重大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化解的方法主要是“四个一块”,即“置换一块、归还一块、转换一块、保留一块”,具体讲:“政进商退”置换一块,就是说伴随着政策性银行的进入公立高校贷款领域,商业银行部分退出;政府和高校共同努力归还一块,降低银行贷款风险,也相应降低财务成本;高校产业贷款转换一块;商业银行继续对高校经营性项目贷款,保留一块。

关键词: 公立高校 开发性金融 公法人 公共产品


  1999年以来,公立高校伴随着国家扩招政策的贯彻落实,大规模向商业银行贷款,由于约束缺失,出现了公立高校普遍贷款、盲目贷款,甚至部分高校不计承受能力巨额贷款、不计资金成本滥用贷款,致使公立高校出现大面积有问题贷款,其风险之严重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笔者试图初步提出有问题贷款的化解办法。

一、 引入政策性贷款部分置换商业银行贷款

  政策性银行之所以能够成为支持公立高校的主要力量,理由:
(一)政策性银行属于公法人
  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第一,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性行为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政府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担保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
第二,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政府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
第三,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
政策性银行公法人的法律地位一经确立,就具备了财政性金融的职能,也就从理论上成为支持公立高校的主要力量。

(二)政策性银行介入使公立高校贷款的担保具有合法性

在国家财力有限,不能对高等教育提供更多财政资金支持,而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对高等院校提供贷款的情况下,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资金的作用就凸现出来了。
1、政策性银行的“准财政信用”主体。政策性金融是典型的财政投融资,具有准财政属性,是财政政策的延伸。政策性金融是有助于弥补体制落后和市场失灵、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竞争力的一种金融形式,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专门从事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为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促进社会进步服务,在经营上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1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有完全不同的目标和范围。政策性金融就是要把政府信用运用于市场,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优势;就是要用好用活政府信用,促进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将融资优势和政府组织协调优势相结合,推动经济发展、体制建设和市场建设。政策性银行是准国债性质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注重金融资产管理和稳健运营。政策性银行债券是基于政府信用而尚未被市场分化的融资形态,具有准财政、准信贷和准股权性质。
2、开发性金融理论。开发性金融是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有助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增强竞争力的一种金融形式。开发性金融为政府拥有、赋权经营,具有国家信用,体现政府意志,把国家信用与市场原理特别是与资本市场原理有机结合起来。开发性金融的活力来自于政府赋权的法定国家信用,通过把政府信用、政府协调与市场原理相结合,充分运用国家信用的高能量,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和纽带,不断在体制建设和完善市场方面发挥独特作用,防止和抑制寻租行为,弥补市场失灵和缺损。
开发性金融不是商业金融,一般情况下它不会直接进入已经高度成熟的商业化领域,而是从不成熟的市场介入,用资金和体制建设来带动市场的发展。开发性金融的特征是,只要有市场缺损、法人等制度缺损,而又有光明市场前景的投融资领域,能够进行制度建设的、以整合体制资源取得盈利的,就都是开发性金融的领域。
3、国家开发银行支持高校的可行性。公立高校是政府投资为主导,其贷款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政策性贷款。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国家开发银行的银行资金是最为理想的高等教育投资资金。在未来的几年中,应当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准财政性资金,加大对高等教育这一准公共品的提供力度。只要公立高校贷款是在政府科学控制之下,政策性银行对公立高校贷款是不存在风险的,即使出现风险,也不过是高校财政赤字而已。
政策性银行贷款的财政性金融要求,对公立高校提供贷款只需要政府财政担保,这就使公立高校贷款成为可能。国家开发银行最近提出“政府热点、雪中送炭、规划先行、信用建设、金融推动”的二十字办行方针,而且在广东大学城建设中开行已经主动提出并置换了20多亿的商业银行贷款。2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与黑龙江10所省属高校签约,向这些高校提供9.25亿元软贷款,重点用于老工业基地振兴中教育项目的建设。

二、靠政府和高校提前归还化解不良贷款

面对巨额高校贷款,如何保持高校信誉,降低财务成本,帮助商业银行盘活不良贷款,这是政府和高校共同关注并要努力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呢?我认为有两条途径:一是政府补贴高校贷款利息,降低高校财务成本,保证高校正常运行;二是对建设新校区的高校,由政府牵头、银行参与、高校配合转让老校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压缩贷款。
(一)政府通过贴息减轻高校负担
从法律上讲,高校与企业都是独立法人,高校无疑也能像企业一样向银行进行贷款,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高等教育法》在第30条规定高校可以取得法人地位,但同时又在第38条规定高校只能依法自主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对于贷款偿还责任,教育部在教财字(1999)10号文件中虽已提出了“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并明确表示,教育部“不承担此项贷款的还款责任”,但高校并没有独立财产,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发生重大的财政危机,最后收拾局面的将还是政府,不可能是高校。这是高校贷款风险的最重要特征。因此,政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帮助高校还贷,既是过去疏虞管理的代价,也是帮助高校摆脱困难。
(二)老校区转让收入偿还贷款
盘活存量减轻高校贷款债务。我国高校的贷款直接原因是高校扩招所带来的资金和物力的不足,许多高校为扩大规模将原有的校园的物质资产和设施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建设新校园,以弥补教学和生活设施的不足。贷款较少的高校一般都是在原校区基础上建教学楼或购置设备,这样的高校即使贷款即使到期难以归还,也不会形成大问题。关键是要化解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帮助购置土地、建设新校区的高校盘活银行贷款。这类高校新校区建设竣工后或基本竣工后,位于市区或市区最佳地段的老校区如何转让,这是归还贷款的重要渠道。但老校区转化单靠高校和银行是难以实现的,需要“政府牵头、高校参与、银行配合”。具体做法:
第一步,改变土地性质。因为公立高校老校区的土地一般属于“划拨“性质,不能用于其他用处。要想能够顺利转让,就必须将土地性质转化为工业用地,最好是可供开发用的“出让”土地。按照土地法规定,土地的性质转化是土地转让和变现的前提。
第二步,公开拍卖。由高校经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委托拍卖单位公开拍卖。
第三步,鉴于高校土地面积相对较大,考虑到房地产公司的实际购买能力,为了确保拍卖成功,向高校贷款的银行应该提前介入,在房地产公司自有项目资金不少于30%的前提下,贷款支持受让高校土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样可以确保压缩高校贷款,通过土地抵押措施,也是房地产公司贷款有了保障。
面对高等学校巨大的债务负担,很多地方政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位于城市繁华区的老校区获得经费,让高校偿还债务,帮助学校摆脱困境的。全国高校的土地置换始于浙江省,2000年当时浙江中医学院首先做了个试验,将原校舍不足5公顷的土地置换给一家房产开发公司,两年后,一个占地27公顷、投资2亿多的新校舍建成。
辽宁省在沈阳有17所高校纷纷出让原来位于市中心的老校区,利用级差地租的原理,到城区边缘建设新校区。基本建设总投资113亿元,其中老校区土地和资产置换34.4亿元,大大压缩了贷款规模。1
2005年下半年,河南省政府“要求已经批准建设新校区而且规划占地面积达到学校事业核定规模需要的高校,或者建设新校区时已经将老校区进行置换的高校,原则上都进行老校区的土地置换”2。可见,出让老校区土地归还银行贷款是行之有效的措施,部分省份和部分高校的实践已经证明。如果建设新校区的高校都能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老校区置换,公立高校贷款问题一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化解。

三、商业银行对高校产业贷款转化一块

高校科技产业是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实施的有生力量。近年来,高校科技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和利润有了较大的增长。到2001年底,全国有400多所大学创办了近 2000家科技企业,销售总收入达452亿元,实现利润近32亿元;到2003年5月,全国高校已有高校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40家。1高校的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显示了良好的成长性,已形成一批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股份制公司和企业集团,它们代表着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方向。高校科技产业虽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如资金严重短缺,支撑体系不健全,政策不配套,管理运行体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发展缺乏后劲等。对这些问题和困难的解决,需要技术的进步、管理的改善,需要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需要整个生产经营系统的完善,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来实现其跨越式发展。但更重要的是清除高校科技产业的融资障碍,促使其快速发展,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产业化。
建议高校转让自身在高校产业中的股份,用转让收入归还贷款;商业银行也应该主动与贷款高校协商,通过规范性高校产业贷款和压缩高校股份来实现化解不良贷款的目的。部分高校的实践证明,这一办法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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