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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24:05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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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盘活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并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下统称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商品房项目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动工后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
第四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自愿申报,限量审批,限价并定向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积压商品房可以申请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一)在同一住宅小区内或单体建筑积压商品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公共配套设施完备,具备入住条件,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
(三)积压商品房产权明晰,未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六条 申请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质量竣工核验文件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文件;
(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二)(三)(四)(五)(六)项证件的,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补办。有关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申请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经市政府批准,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跟踪管理。售房者应在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需要办理交易过户发证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限价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按琼府办〔1999〕99号文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并按规定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销售给个人消费者,但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允许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职工房改。
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兴办科研、教学、培训和度假疗养基地。
第十四条 凡购买25平方米积压商品房的给予1人入户指标。入户对象由购房者择定,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之日起3年内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
违反本规定,骗取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骗取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海口市积压房地产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一)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478 | 海秀路东段(三角池至南大桥)、海府路北 | |
| |混|(>9|---|------|段(三角池至海府一横路)、大同路、解放西路、 | |
| |框|层) |毛坯房| 1382 |龙昆北路、国贸大道、滨海大道东段(四二四 | |
| |架|---|---|------|医院至世贸东路)、龙华路东段(长堤路至龙昆 | |
| | |多 层|成品房| 1182 |北路)。 | |
| 一级 | |(≤9|---|------| | |
| | |层) |毛坯房| 1087 | | |
| |-----|---|------|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1062 | | |
| | |---|------| | |
| | |毛坯房| 96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448 | 机场路、机场西路、机场东路、南宝路、 | |
| |混|(>9|---|------|南航东路、和平南路、和平北路、文明西路、 | |
| |框|层) |毛坯房| 1352 |文明中路、文明东路西段(白龙路至和平路)、 | |
| |架|---|---|------|新华路、博爱路、中山路、得胜沙路、解放东 | |
| | |多 层|成品房| 1152 |路、长堤路、滨海大道中段(世贸东路至疏港 | |
| 二级 | |(≤9|---|------|大道)、义龙路、龙华路西段(龙昆北路至海秀 | |
| | |层) |毛坯房| 1057 |路)、华海路、玉沙路、金龙路、后海路、明珠 | |
| |-----|---|------|路、龙昆南路北段(南航路至海秀路)、新港路、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1032 |海府路南段、海秀路中段(南大桥至农垦路)。 | |
| | |---|------| | |
| | |毛坯房| 936 | | |
------------------------------------------------------
附表:海口市积压房地产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二)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418 | 人民大道、和平大道 | 金融贸易区(含填海区, |
| |混|(>9|---|------|(和平桥至大堤)、海甸 |东起龙昆北路,西至旧铁路 |
| |框|层) |毛坯房| 1322 |二、三、四路、海府横路、 |路基,南至金龙路100米和 |
| |架|---|---|------|金贸路、文华路、白龙路、 |海秀大道,北至海边)、泰华 |
| | |多 层|成品房| 1122 |疏港大道北段(滨海大道 |西北片(东起华侨宾馆路, |
| 三级 | |(≤9|---|------|至海秀路)、龙昆南路南 |西至龙昆北路,南起滨海大 |
| | |层) |毛坯房| 1027 |段(南航路至凤翔路)、 |道,北至海边)。 |
| |-----|---|------|工业大道东段(龙昆南路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1002 |至南航路)、滨海大道西 | |
| | |---|------|段(疏港大道至港口路)。 | |
| | |毛坯房| 90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358 | 海甸五路、金濂路、 | 旧城区(南起琼山市界, |
| |混|(>9|---|------|福海大道、工业大道中段 |北至海甸河,东起美舍河、 |
| |框|层) |毛坯房| 1262 |(南航路至海榆中线)、 |板桥溪西至龙昆北路)、东方 |
| |架|---|---|------|疏港大道南段(海秀路至 |洋开发区(东起铁路路基, |
| | |多 层|成品房| 1062 |南航路)、海秀路西段(农 |西至疏港大道,南起海秀大 |
| 四级 | |(≤9|---|------|垦路至高架桥)、金盘路、 |道,北至滨海大道)、海甸岛 |
| | |层) |毛坯房| 967 |南航西路东段(龙昆南路 |南片(南起海甸河,北至海 |
| |-----|---|------|至海德路)。 |甸五路、福海大道,东起横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942 | |沟河,西至海南大学西界)。 |
| | |---|------| | |
| | |毛坯房| 846 | | |
---------------------------------------------------------
附表: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三)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328 | 海垦路、金宇路、海瑞路、先 | 侨中片(东起龙昆南 |
| |混|(>9|---|------|烈路、金垦路、秀英街、港口路、 |路,西至农垦路,南起金宇 |
| |框|层) |毛坯房| 1232 |双拥路、城西路、南航西路西段(海 |路,北至海秀路)、秀英村 |
| |架|---|---|------|德路至工业大道)、海榆西线东段(高|片(东起龙华路,西至疏港 |
| | |多 层|成品房| 1032 |架桥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大道,南起海秀路,北至金 |
| 五级 | |(≤9|---|------| |融贸易区)、港口片(南起 |
| | |层) |毛坯房| 937 | |海秀路,北至海边,东起疏 |
| |-----|---|------| |港大道,西至双拥路)。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912 | | |
| | |---|------| | |
| | |毛坯房| 81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298 | 庆龄大道东段(港口路至纬三 | 城西片(东起龙昆南 |
| |混|(>9|---|------|路)长秀1号路、文明东路东段、 |路,西至疏港大道,南起货 |
| |框|层) |毛坯房| 1202 |青年路、通江大道、滨江大道。 |运大道,北至金宇路,海秀 |
| |架|---|---|------| |路)、秀英片(东起疏港大 |
| | |多 层|成品房| 1002 | |道,西至秀英街,南起工业 |
| | |(≤9|---|------| |大道,北至海秀大道)、海 |
| 六级 | |层) |毛坯房| 907 | |甸岛北片(海甸五路、福海 |
| |-----|---|------| |大道以北、海南大学西界以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882 | |西)。 |
| | |---|------| | |
| | |毛坯房| 786 | | |
---------------------------------------------------------
附表: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四)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268 | 庆龄大道西段(纬三 | 新埠岛、下洋片(东起南渡江, |
| |混|(>9|---|------|路至西环路)、工业大道 |西至美舍河,南起琼山市界,北至 |
| |框|层) |毛坯房| 1172 |西段(海榆中线以西)、 |海甸河)、秀英西北片(东起双拥路, |
| |架|---|---|------|海榆中线南段(工业大道 |西至五源河,南起海榆西线,北至 |
| | |多 层|成品房| 972 |至琼山市界)、长流1号 |琼州海峡)、永万工业区(东起秀英 |
| 七级 | |(≤9|---|------|路、海榆西线西段(旧机 |街,西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南起 |
| | |层) |毛坯房| 877 |动车交易市场至澄迈县 |工业大道,北至海榆西线)、秀英南 |
| |-----|---|------|界)、长流组团西环路(庆 |片(南起货运大道,北至工业大道,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852 |龄大道至海榆中线)。 |东起疏港大道,西至海榆中线)。 |
| | |---|------| | |
| | |毛坯房| 75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208 | |
| |混|(>9|---|------| |
| |框|层) |毛坯房| 1112 | |
| |架|---|---|------| |
| | |多 层|成品房| 912 | |
| 八级 | |(≤9|---|------| |
| | |层) |毛坯房| 817 | 其他地区 |
|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792 | |
| | |---|------| |
| | |毛坯房| 696 | |
---------------------------------------------------------



199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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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厦财购〔2007〕7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0号)转发给你们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07]30号


--------------------------------------------------------------------------------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二○○七年四月三日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评审要求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逾期不答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五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在上述各条所设比例幅度内,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的;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直至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涉及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三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市长助理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对分管工作作出决定。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和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应加强法制工作,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及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二十六、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三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效能
   三十四、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三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三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及中省直驻营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报告;
   (五)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
   (七)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十一)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二)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请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定。
   四十二、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布置市政府有关工作,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特殊情况,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
   市政府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
   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县(市)区政府、部门和单位准备汇报材料,并于会前3天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1—2天分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四十四、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均作会议记录。
   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提请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业务会议确须发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主持市政府业务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确须发纪要的,会议纪要经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议定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需要参加的市政府其他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参加,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7天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阅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承接全国、全省性会议,应提前5天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阅,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县(市)区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范围内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四十八、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会议承办单位要在会议结束1周内将会议材料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档案室)存档。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公文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公文报送的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五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五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涉及有关部门,且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根据,提出办理建议。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请求部门协商研究解决意见。
   五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各类公文,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地区或部门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四、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审签,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签。向市人大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七、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各类议题,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以正式文件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或经分管副市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复核后报请秘书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九、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在《营口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六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省内及全市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对外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营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离营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六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下属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贻误工作并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六十九、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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