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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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山东省政府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山东省政府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必须严肃对待。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地名的命名、改名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
批手续。
一、地名的命名
1.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居民地,各专业部门新增的台、站、港、场(包括厂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下同),要及时命名。实际无名称的山、河、湖、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2.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3.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名,要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各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4.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用同音汉字命名。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不重名。
5.地名的通名用字要名副其实。城镇主要街道一般用“街”或“路”;狭窄的街道一般用“巷”或“胡同”;很短的巷、胡同或小范围的块状居民区,一般用“里”。
二、地名的更名
1.“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2.凡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地名,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3.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原则上应予更名。
4.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地名,应予调整。长地名可保留其主要成份,缩改为短地名。
5.行政区划名称与驻地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予以更改,使其与驻地名称取得一致。但行政区划不是以居民地名称命名的(例如以地理位置、特征命名者),可以不改;行政区划名称与当地著名特产密切相关的,也可以不改。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方法
1.确定地名时,可以当地的地理实体、著名特产取名,可以邻近的地形、地理特征取名,还可以邻近较重要的地名加形容词、方位词等取名。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可用一个主地名派生新地名。
2.城镇街巷的命名要统盘考虑。短的街巷合并时,可用原地名组合新地名或重新命名。长的街道可分段取名。
3.居民地搬迁,另产新址,可利用原名派生新名;可以原名的主要成分结合新址的特征取名,也可重新命名。
4.对重名的地名,要本着选留一个、其余更改的原则处理。选留的地名,应属下列情况:规模较大、名副其实、处在边界沿海或交通要道、有著名特产或传统工艺、有历史意义或军事意义、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等。更改地名可采取下列方法:(1)启用别名或恢复曾用名;(2)姓
氏地名改为非姓氏地名,非姓氏地名改为姓氏地名,单姓地名改为双姓地名,双姓地名改为单姓地名;(3)改变或增减地名的首尾用字,但一般不用“村”和“庄”互相更替。
5.凡是《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辞典》上没有的方言用字,地名中不得使用;已使用的,可用同音字代替。沿用历史地名中的古代用字,一律按现代汉语字(辞)典定读音,定字形。
四、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变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需命名、更名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公社级行政区划命名、更名时,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生产大队级行政区划、自然村和城镇街巷、居民区等命
名、更名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2.山脉、河流、湖泊、岛屿、海湾、海峡等命名、更名,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凡国内外著名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凡涉及兄弟省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单独或与有关省共同报国务院审批;其余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命名、更名,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地名领导小组意见后,报各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调整、恢复、注销地名,与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相同。
5.需命名、更名的各类地名,均由当地的地名领导小组或专业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写出专题报告(说明理由及拟用新名的来源、含义等),连同《命名、更名申报表》和各界人士及干部群众意见,上报呈批。
6.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都要将专题报告、附件及批件层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领导机构和民政部门。
7.经批准使用的新地名,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利用广播、登报、更换图表、站牌、路标、街门牌等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0年11月8日
关于印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1]191号
关于印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动西部交通科技工作,规范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现将《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西部交通建设中的作用,交通部设立专项资金作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用于安排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提高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整体水平、运输效率和队伍素质,实现西部地区交通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是部科技年度执行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特点和需求,重点开展有关西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管理、运输管理与装备、环境治理与对策、技术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的项目。
第三条 为加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使其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领导机构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和科教司、公路司、水运司、财务司和规划司等有关司局的领导组成。
第五条 办事机构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由部科教司、公路司、水运司、财务司和规划司的有关人员组成,设在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西部各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局)应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内项目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下设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七条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并批准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计划;
2.研究决定西部交通科技项目的重大事项;
3.制定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有关管理办法;
4.审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5.审批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八条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计划;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3.负责监督指导管理中心的工作;
4.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归口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签订
项目合同;
6.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有关形式审查;
2、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负责向办公室提出年度项目建议;
4、负责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向办公室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5、负责项目的有关信息发布和简报编印工作;
6、完成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提出本省年度科技项目申请;
2.作为本省执行项目合同的保证方,协调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工作,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3.负责落实项目依托工程和推广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 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2、 提交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工作报告;
3、 提交鉴定验收所需技术文件和经费使用报告,做好鉴定验收的准备
工作;
4、 负责项目应用所需人才的培训及成果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地方单位报送各省(市、区)交通厅(局)初审并汇总后,统一由各省(市、区)交通厅(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管理中心,部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可按上述时间要求直接报送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议,提出年度项目建议,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每年7月31日前,办公室提出下年度项目执行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并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二)进行评审或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评标后,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四、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从车购税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办法另行颁布。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 各承担单位按时间报工作进度,跨年度执行的项目由办公室结转,列入下一年度执行计划中;
第十九条 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撤消或中止执行: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对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
4、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运输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撤销或中止执行的项目,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办公室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合同中所列内容及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时,经项目保证方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将对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执行,甚至造成损失的,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内容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工作总结、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有关资料上报管理中心。由办公室或委托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具体内容见附件四)。项目的成果鉴定按照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交科教发(1998)773号)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报告等资料,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第二十四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交通部所有,项目承担单位享有成果持有权。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该项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可由承担单位申请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发明奖;可按《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交通部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封面)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
立项申请书
(字体宋体1号黑,居中,段落间距2倍,上边距6CM)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字体宋体4号黑,左边距6CM,段落间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XXXX年XX月
(字体宋体3号黑,居中,下边距3CM,段落间距2倍)
填写格式及说明: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字体:宋体,4号字
二、填写款项要求
申报单位要按照“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款项如下:
1.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研究目的);
2.项目前期科研及工作基础(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应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3.项目实施内容、地点、期限;
4.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概况(包括单位概况,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
5.项目依托工程情况及其他必要支撑条件(包括依托工程的概况,投资来源,工程进度与项目科研进度的配合);
6.项目经费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包括项目总经费和年度经费预算,经费构成及构成比例,经费使用范围);
7.项目预期目标及经济、社会效益;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9.申报单位签章(包括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
附件二:(封面)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字体宋体1号黑,居中,段落间距2倍,上边距6CM)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字体宋体4号黑,左边距6CM,段落间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XXXX年XX月
(字体宋体3号黑,居中,下边距3CM,段落间距2倍)
填写格式及说明: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字体:宋体,4号字
二、填写款项要求:
申报单位要按照“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款项如下:
1.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研究目的,市场需求前景或推广应用领域,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项目前期科研及工作基础(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应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实施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进度安排及完成期限,拟采取的技术路线,与后续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的衔接,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4.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概况(包括单位概况,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技术力量及人员构成,项目主要负责人情况);
5.项目依托工程情况及其他必要支撑条件(包括依托工程的概况,投资来源,工程进度与项目科研进度的配合,组织管理形式);
6.项目经费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包括项目总经费和年度经费预算,经费构成及构成比例(包括部拨经费、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经费使用范围及使用明细);
7.项目预期目标及经济、社会效益(包括提供主要分析指标及演算公式,形成的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利税、创汇或有关节约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指标等);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9.申报单位签章(包括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附件三:
项目合同编号:(字体宋体4号.上边距2CM,左边距2CM)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
合 同 书
(字体宋体1号黑,居中,段落间距2倍)
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
承担单位: XXXXXXXXXXXX
项目负责人:XXXXX
起止年限: XXXX年XX至XXXX年XX月
(字体宋体4号,左边距6CM,段落间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XXXX年XX月
(字体宋体3号黑,居中,下边距3CM,段落间距2倍)
填写说明
1.此文本要求采用计算机打印或铅打印,字迹清晰,字间距采用标准距离,行间距为1.5倍;
2.项目合同编号由合同甲方填写;
3.合同甲方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合同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5.合同保证方为项目实施所在地的省(市、区)交通厅(局);
6.第二项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具体的技术经济参数。
一、项目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
1、目标
2、主要研究内容
3、依托工程
二、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
专题的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每栏限125字)
X
X
X
X年
1、XXXX;
2、XXXX;
3、XXXX;
4、。
X
X
X
X年
1、XXXX;
2、XXXX;
3、XXXX;
4、。
四、项目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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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资产性质以及转让的管理办法。
由于历史原因,已有的矿山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行政赋予的探矿权、采矿权没有作为资产进行处置,更没有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所有人。当前国有矿山企业正在进行改革、改组、改造,有的将改变探矿权、采矿权持有人,有 正在改制成现代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促进矿山企业的改革,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维护探矿权、采矿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在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时,要审查探矿权、采矿权价值的处置情况。
二、凡是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制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和国土资源部及委托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
三、国有矿山企业已经占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可以由矿山企业申请,经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四、矿山企业采取发起方式待上市股份公司的,应在股票发行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确认和转让审批,并凭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和招股说明书,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矿山企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待上市股份公司的,应当在股票发行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确认和转让审批,待上市发行成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凭上述有关文件,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准备改制的国有矿山企业,可以先行做好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和申请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有关工作,为矿山企业的改制提前做好准备。
五、凡是在1998年2月12日以后已经发生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但没有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评估、确认和转让审批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没有经过处置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请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过的要求,作好宣传工作,并对已经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进行检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为矿山企业的改革作好服务工作,为搞活国有矿山企业作出贡献。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