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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3:27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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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总政治部保卫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限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要集中力量查办,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于在法定期限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定。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随意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审查起诉羁押期限不得互相借用;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罪犯,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按期执行。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请示、答复时间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三、对复杂、疑难和重大案件,羁押期限届满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作出处理:(1)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其他罪行一时又难以查清的,应当对已查清的主要罪行或某一罪行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进行审判;(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或者从犯在逃,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进行审判;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3)对于司法机关之间有争议的案件通过协调后意见仍不能一致的,办案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权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四、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换押制度。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案件递次移送时,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换押手续。
五、上级司法机关发现下级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下级司法机关应当将纠正结果报告上级司法机关。本机关负责人发现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立即研究解决办法,及时予以纠正。
六、看守所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将超期羁押的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办案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超期羁押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将纠正情况回复提出纠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
七、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上级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后,在一个月内不予纠正的,或者在超期羁押期间造成被羁押人伤残、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办案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要组织力量,对本机关超期羁押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案进行研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要在今年年底前,将本系统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分别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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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外汇管理局、省旅游局、中行云南省分行、省公安厅上报的《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兑换外汇管理,促进旅游事业发展,规范银行和旅行社售汇购汇业务行为,防止通过居民个人兑换外汇套取国家外汇以及私自买卖外汇非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兑换外汇业务由授权的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昆明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条 云南省旅游局负责将全省获准经营居民出境旅游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的名单,及时通报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核定发放各旅行社“购汇核销证”,同时将核发人员名单抄送外汇局和售汇银行备案;协助外汇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兑换外汇进行管理,以及对旅行社及其人员非
法兑换外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条 旅行社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兑换外汇规章制度;积极向客户宣传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主要条款写入“出境旅游须知”,并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的财会专职人员2至3人统一办理购汇,在购汇银行开立人民币购汇专户办理居民旅游兑换外汇手续。
第四条 银行办理个人旅游兑换外汇业务,须凭有效护照、签证和出境飞机、车、船票审核真实性后按规定办理兑换手续。
凡属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其护照附页备注栏内盖有“仅限一次旅游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购汇核销专人持组团人员情况清单向银行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
第五条 居民出境旅游的供汇货币原则上以所到国货币为主要售汇币种。
第六条 一次签证多次往返,一本护照一年内多次签证或一人办多本护照的按年度、按标准只供汇一次。
第七条 旅行社购汇经办人必须在出国团(组)回国一个星期内,凭边境出入境清单到原兑换银行进行核销。未出境者已兑换外汇的,须由旅行社如数向银行结汇。
第八条 银行应规范售汇操作,加强内部管理,并在月后15日内将上月所办个人旅游兑换金额、出境人员、各旅行社组团团组等核销情况及有关异常情况报表报外汇管理部门。
第九条 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境内居民出境旅游购汇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查实旅行社在办理兑换外汇过程中参与套汇、私自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由省旅游局给予暂停、直至取消经营出境旅游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套取国家外汇、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在本文下发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9年1月4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美国出口部分钢材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限额管理使用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美国出口部分钢材产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限额管理使用办法
1991年12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中美两国政府于1989年签署了新的部分钢材产品贸易协定。协定有效期是1989年10月1日至1992年3月31日。中国政府承诺继续对输美部分钢材产品(目录详见附件一)实行限额和许可证管理,现将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美出口部分钢材产品限额使用由我部对外贸易管理司管理,具体发证工作,由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每批出运货物凭一张出口许可证(正本),作为我海关查验放行和美国海关进口报关的凭证。各有关公司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副本,信用证(复印件),根据限额分配的数量向我部办理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所列数量应与实际出运数量相符。一份出口许可证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货物(铁钉为A类,其他钢材为B类),但可包括同类别内几个不同的规格、单价的货物。各规格、单价和金额分别填写,要加计总数量和总金额。填写的计量单位为吨,金额应填至小数点的后3位。
三、出口许可证格式为一式4份,第一联(正本),中国海关查验并签署放行日期后由出口人取回,寄给美国进口商向美国海关报关提货;第二联(副本)发证机关留存;第三联(副本)中国海关存查;第四联(副本)银行办理结汇。
四、出口许可证编号为顺序号,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面二位数字代表日历年度,AA代表部发证机关,如89----AA----000001,后面6位数字代表许可证编号。
五、发证日期应尽量靠近货物出运日期;出口日期按美国习惯写法为月、日、年,月份用英文,日和年用阿拉伯数字。
六、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不装的,视情况换领出口许可证,或将额度由部收回另行分配。如出口许可证在流转过程中丢失或在办证过程中出现类别、数量、税则号差错,美国海关不予放行时,应由各有关公司向部外贸管理司报告,由贸管司通知驻美使馆商务处向美有关当局交涉放行或补发出口许可证。
七、对于无证闯关而被美国海关扣留者,我部将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八、根据国家下达的钢材年度出口计划和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对美出口部分钢材产品限额由我部统一管理,按有关公司的出口商品经营范围、所承担的出口计划和在上一协定期间完成配额的情况,参照价格水平,择优分配。
九、经贸部制定预分配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有关总公司将本系统内使用不完的额度及时上交我部,以便另行分配使用。如有浪费,将视情况扣减下年度限额,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制裁。
十、有关总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限额的结转,提前使用和品类之间的转换,向部提出建议,由部综合平衡后通知美方。
十一、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不得自行签发对美出口钢材的许可证;任何公司均不得在未分得额度的情况下对美出口(转口)协定规定的钢材产品。
十二、涉及协定规定的产品,不得以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名义,或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进料加工名义向美出口。
十三、各有关分公司应于每月初认真将上月每批货物出运的情况,填制“对美出口钢材产品月报表”(见附件二)报主管总公司。有关总公司在每月10日前汇总报部。不及时上报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十四、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应督促有关公司努力完成配额及上报月报表,尽量使有限的配额用足用好。

附件一:输美钢材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半成品钢材:
普通钢坯、不锈钢坯、合金钢坯、工具钢坯、碳素钢及合金钢平卷板产品。
普通钢板材、工具钢平板、热卷板钢带、卷板、冷卷板、黑板、冷卷带、硅钢板及钢带。
不锈钢平卷板产品:
平板、薄板、钢带。
镀(涂)平板产品:
镀锡板、镀铬板、镀锌板、其它涂料板。
棒钢、盘条:
钢筋、冷热轧炭素钢棒、不锈钢棒、合金钢棒、炭素钢盘条、不锈钢盘条、合金钢盘条。
角材、型材、轧材:
棒型材、结构钢、铰手架。
线及线材制品:
1、不锈钢丝、钢绞线、钢丝绳。
2、其它线材制品(包括含碳量少于0.25%的圆丝、扁丝、镀锌丝、高速钢丝、硅钢丝、其它合金钢丝、刺丝)。
3、网类:不锈钢编织网、其他钢编织网、涂塑网、镀锌网、焊网。
4、钉子:铁钉、图钉、U型钉、无环纹钉、环纹钉、镀锌或不镀锌、涂塑钉。
钢轨和钢轨产品:
管材:
钻井油气管、干线管、不锈钢管、其他管、标准管、结构管、机械管、压力管。
合金工具钢:
高速钢、工具钢、合金钢。

附件二:对美出口钢材出运情况月报表
上报单位: 一九八九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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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许|合同号|品名|申请|出运|提单|提单号|船名|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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