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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52:17  浏览:8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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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

1987年11月1日,海关总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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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务电子信箱使用管理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公务电子信箱使用管理规定

2005-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电子政务发展需要,规范海口市各机关公务电子信箱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公务电子信箱(@haikou.gov.cn)(简称公务邮箱)是基于海口市电子政务平台的一项基本应用系统。

  第三条 公务邮箱仅向海口市各机关公务人员提供服务,不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条 凡海口市各机关公务人员均可按本规定申请并拥有公务邮箱,用于以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身份与他人交流信息、联系工作。

  第五条 海口市各机关公务人员使用公务邮箱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规定,严禁使用公务邮箱传递密级文件。

  第六条 公务邮箱是海口市党政办公信息网的重要组成系统之一,其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党政办公信息网统一规划进行,确保其长期、安全、稳定和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 公务邮箱获取

  第七条 市属各机关应将本单位公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码按其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在党政办公信息网中登记备案。

  第八条 凡在党政办公信息网中已备案的公务人员,可以登录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www.haikou.gov.cn (党政办公信息网的互连网子网),自行申请注册。

  第九条 海口市各机关的单位公务信箱,例如:“海口市市长信箱”、“公安局局长信箱”,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负责登录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自行申请。

  第十条 公务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公务邮箱。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多个公务邮箱的,应向本单位指定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第三章 公务邮箱命名

  第十一条 为方便公务邮箱的使用,公务邮箱帐号命名遵守如下规则:

  (一)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首选邮箱名为:姓名每个字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gy;

  (二)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次选邮箱名为:姓拼音全拼,加名每一个字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anggy;

  (三)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三选邮箱名为:姓的拼音每一个字母缩写,加上名拼音全拼。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guoyou;

  (四)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四选邮箱名为:姓和名拼音全拼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angguoyou;

  (五) 姓名为三个字以上的五选邮箱名为:每个字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重复两次。例如:按此规则王国有的帐号为wgywgy;

  (六) 姓名为两个字的首选为:姓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与名的拼音全拼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有的帐号为wyou;

  (七) 姓名为两个字的次选为:姓的拼音全拼和名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有的帐号为wangy;

  (八) 姓名为两个字的三选为:姓和名的拼音全拼组合。例如:按此规则王有的帐号为wangyou;

  (九) 姓名为两个字的四选为:姓和名的拼音第一个字母缩写组合重复再次。例如:按此规则王有的帐号为wywy

第四章 公务邮箱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人员使用公务邮箱对外联系,即为宣告自己海口市机关公务人员的身份。

  第十三条 公务人员履行公务的邮件必须使用公务邮箱,公务人员也可因私使用公务邮箱。

  第十四条 公务邮箱为在国际互联网上通用的邮箱,无论因公或因私使用,均必须符合国家各种政策法规,并与其机关公务人员的身份相适宜。

  第十五条 公务人员必须在首次登陆邮箱后立即修改密码,建议密码应至少8位,并用字母与数字组合,应定期更新密码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务员应及时收取邮件,邮件在服务器上保留备份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超过20兆以上的邮件。

  第十七条 连续90天未使用的公务邮箱,其邮箱内所有用户文件将被冻结,即只可查看其目录,不可阅读内容。

  第十八条 被冻结的邮箱需向单位指定管理人员汇报情况并向信息中心申请解冻,在90天内未申请解冻,将自动永久删除邮箱内所有文件。

  第十九条 用户文件被删除90天内未申请重新激活,将永久删除该公务邮箱。

  第二十条 被禁用的邮箱如需解禁,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在90天内未申请解除禁用的,将永久删除该公务邮箱。

第五章 公务邮箱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对自己使用的公务邮箱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对以其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应向市政府办公厅即时举报公务邮箱被滥用或盗用情况,及时报告系统安全漏洞或其它任何不正常状况。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遵守所有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公务邮箱作连锁邮件、分发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干扰网络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他人公务邮箱,自觉维护公务邮箱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禁止利用公务邮箱传输以下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章 公务邮箱终止

  第二十五条 被冻结或禁用的公务邮箱,其邮箱终止条件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离开本市公务员岗位的用户,其公务电子邮箱自登记办理撤消手续之日起,保留为期60天的使用权限。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终止其一切使用公务邮箱的权限,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进行内部的处分或教育,如触及到相关的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市领导公务邮箱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领导邮箱为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四套班子领导使用的邮箱,包括市领导岗位邮箱和市领导个人邮箱两种。

  第二十九条 市领导岗位邮箱,如市委书记邮箱,市长邮箱,为面向社会公布的市领导邮箱,用以收发社会大众与各市领导之间的各种电子邮件,由市信访局负责日常收发管理,所收邮件按现行信访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市领导个人邮箱为市领导本人使用的公务邮箱,一般不向社会公布,其日常收发工作由市领导本人或其秘书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领导岗位邮箱的管理参照《关于市政府网站上市长信箱管理问题的通知》(海府办[2001]75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市领导岗位邮箱还是市领导个人邮箱,均可设置邮箱转发,将发往市领导邮箱的所有信件转发到其本人最常用的其它邮箱。

第八章 机关单位公务邮箱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公务邮箱为各单位向社会公布的单位公务邮箱,如公安局局长邮箱、城管局局长邮箱等。

  第三十四条 海口市各机关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机关单位公务邮箱,不得自行设立本单位公务邮箱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单位公务邮箱由其办公室主任为指定的人员负责日常收发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公务邮箱必须在政府网站或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名片、通讯录、宣传页等各种手段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 海口市各机关单位应按现行信访制度及时处理群众发往机关单位公务邮箱内的电子邮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是公务邮箱的实现与保障机构,负责确保公务邮箱长期、稳定和安全地运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条款应与国家法律一致,如规定条款与法律条款有相抵触的内容,以法律条款为准。

  第四十条 本使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径与省劳动局联系。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给予公假一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证明,调整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连续工作工种的,在劳动时间内每天应安排四十至六十分钟的休息,并不扣减出勤时间。
第十一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十二条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卫生部门产期保健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公假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分别下列情况给予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至三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
第十七条 女职工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照发。
产前假、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80%发给,物价补贴照发,并应计算工龄。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后,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女职工经本单位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应给予照顾,酌情安排适宜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两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科病普查,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普查时间按公假处理。对患有妇科病者,应组织治疗,其治疗费用按现行劳动保险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最大班女职工达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女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最大班女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各单位所建的妇幼保健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严格管理,保证国务院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实行。
各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应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人员,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给予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经济处罚,处罚办法按省政府闽政[1984]28号《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违反《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按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奖励办法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第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按国家标准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高空作业”系指在距离基准面二米以上(含二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低温作业”系指常年在低温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三)“冷水作业”系指常年在冷水里进行的作业。
(四)“夜班劳动”系指在从二十二时之后至凌晨上班的劳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8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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