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04:59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5019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265件,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立案3717件,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已立案3541件,促进了严格执法,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但这项工作要继续深入发展,保持积极、稳健的发展势头。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纠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对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工作方针,严格监督程序,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效果,把立案监督工作健康、规范、富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二、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要健全立案监督工作机构,各地批捕部门要指定专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使这项工作常抓不懈,要继续坚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半年、全年都要专报。要积极探索立案监督的途径,力争立案监督工作有新的进展。1997年开展较好的省份,要在深入上下功夫;还没有普遍开展起来的省份,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落后局面。
三、严格立案监督程序,确保立案监督的质量。各地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着眼于立案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要坚持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强化调查。要加强通知立案后的跟踪监督,确保立案监督成果。要把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结合起来,对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已立案的案件,要适时介入侦查,防止出现久拖不办的现象。
四、要突出监督重点。各地要在查办那些案情重大的,有较大社会影响及涉嫌徇私舞弊的案件上下功夫。要把开展立案监督与查办司法腐败结合起来。
五、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积极协商,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争取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配合。要加强向人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把立案监督工作做好。
六、要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上报和审查备案材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备案的案件范围,按照《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备案审查情况通报》(〔1998〕高检刑发第6号)执行。
七、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本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下步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院立案监督工作的指导,要注意抓典型,对立案监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推广,以推动立案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地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高检院报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教体艺函〔2003〕1号

2003年3月14日


  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届满。经研究并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意见,决定聘请王志苏等同志组成新一届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四年。

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顾问:   王志苏  邓树勋  孙民治  林志超  郑厚成
主任委员: 杨贵仁
副主任委员:杨文轩  杨 桦  季克异
秘书长:  季克异(兼)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可红(女)王 童  王永祥 王志斌 王家宏   王润平   王皋华
  王崇喜   丛湖平  刘 涛 刘仲武 刘纯献   孙庆祝   孙洪涛
  孙麒麟   何敏学  宋继新 张 威 张瑞林   张蕴昆(女)李国泰
  李宗浩   李重申  李振斌 李鸿江 杨 桦   杨 霆   杨文轩
  杨国庆   杨贵仁  肖水平 肖彤岭 陈 瑜   陈 伟   陈小蓉(女)
  周 兵   周之华  周志俊 季 浏 季克异   易 勤(女)武 杰
  姚洪恩   柳 景  赵 斌 夏思永 徐 明   钱铭佳(特邀)常乃军
  梁柱平   梁洪波(特邀)  黄汉升 黄宽柔(女)童昭刚   谢 斌
  蔡仲林   潘绍伟  薛雨平 魏争光

公共体育组组长:孙麒麟
副  组  长:陈小蓉(女)、张瑞林
理论学科组组长:季浏
副  组  长:李宗浩、张蕴昆(女)
技术学科组组长:黄汉升
副  组  长:王崇喜、王家宏
联  络  员:肖彤岭



电信业的产权制度与有效竞争

王春晖


从哲学的角度讲,构成事物的多种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这种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也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 主要矛盾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纵观中国电信业的改革历程,笔者认为中国电信业有效竞争无法形成的主要矛盾是产权问题。虽然中国电信业在引入竞争机制以来经历了数次拆分和重组,但是新的市场进入者基本上还是国有企业,结果是仅仅打破了厂商界面的垄断,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即使是已经上市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其公司可流通的股份在其资产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可流通的份额和可用于市场化决策的权力是不对称的。例如,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5.7%的股权,而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则属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实际上中国移动集团持有上市公司75.7%的股权,剩余24.3%的股份由公众人士持有;中国联通集团公司通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联通上市公司62.9%的股权,上海A股市场公众人士持有14.52%的股份,香港、纽约公众人士持有22.58%的剩余股份;中国电信继2004年5月在香港股市增发新股、实行全球配售以后,2004年6月从母公司回购湖北电信等十省电信公司的资产。尽管与上市之初相比,股权结构发生了些许变化,但是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仍然拥有上市公司72.09%的股权,国内其他国有股东仅持有10.76%的股份,公众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只有17.15%。因此,国内电信企业无论上市与否,股权结构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股权构成相对单一,国有股权占据绝对控制地位,且一股独大现象严重,所引发的是预算软约束下的国有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和滥用支配地位。 虽然各公司之间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标,但从所有权主体上看,都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如果在竞争中任何一个公司受到重创,遭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结果就形成了一个经营可替代性电信产品的运营商的业务越好,就意味着另一个同类电信运营商经营的国有资产的损失,电信市场频繁的恶性价格战就是最好的例证。另外,单一国有资本导致所有者缺位,行使所有权的政府官员为产生“寻租”行为,必然赋予企业许多非经济目标,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表现出的行为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市场行为,它并不能以企业利润最大化和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目标。
从国际电信业的产权结构看,国外电信企业已经意识到单一产权结构带来的弊端以及在产权多元化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先后有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的电信业引入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世界范围内的电信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因此,中国电信业要引入真正的竞争机制,必须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并实行公平的游戏规则。因为竞争的前提是产权主体和结构必须是多元的或不同的,否则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笔者认为,国家在允许国外资本介入中国电信服务业之前,应先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介入。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下一步要将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要通过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重组上市等方式实现国企产权多元化,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但是,基础电信业等7大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将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 笔者对基础电信业的独资和绝对控股的模式有三大担心:
1、中国基础电信业的国有资本的绝对控股会影响电信市场效竞争的形成。 事实上,中国电信业需要的绝不是几家国有的电信控股公司,而需要的是所有的电信运营商都成为有竞争力的运营企业。正如著名经济学家拉丰曾所讲的,竞争首先需要的是有足够实力的竞争者,否则就会造成无效竞争和重复建设。
2、基础电信业的独资和绝对控股会影响国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的引进。道理很简单,只有对方控股时,其利益更大时,才能把更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源源不断地配套进来。实际上,公司谁控股无关紧要,他赚钱,我收税,他获利,我就业。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我们引进的是企业而不是国家;而且这些企业大多是私有的,只要我们有完善的监管措施,是不会影响我国的主权和安全的。
3、基础电信业的独资和绝对控股与GATS的规则相悖。按照GATS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成员方对于承诺市场准入的服务,除了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限制外,不得对外国资本的参与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的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进行限制的措施。
同时,笔者对中国基础电信运营商实行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模式还有两种疑虑:
1、国家电信控股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公司的决策与政府的决策的区别就不大,这又如何能减少政府对公司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呢?那么如果是这样,政企分开就是一句空话。
2、国家电信控股集团所控制的子公司不止一家,这些子公司有盈利的,也有亏损的,国家控股集团从全面利益出发,很可能把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润抽走,用于补贴亏损的子公司。这样又形成了新的“大锅饭”。
应该指出,电信业的有效竞争是基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这样才能真正释放出理性竞争的市场效率。在中国谈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一个不能回避的矛盾就是基础电信业的产权结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基础电信业的多元投资主体,才会解决上述矛盾。首先,由于多方出资,新增投资或技术,有利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增加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其次,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份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就会减少,董事会的独立就会扩大;再次,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开拓市场。可以想象,一个国家的电信市场仅由几家独资或绝对控股的国有电信公司经营,那将是一个没有实质性竞争对手和缺失有效竞争的市场。中国电信业的改革实际上已经不再是对国有电信公司进行拆分的问题了,而是如可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形成有效竞争的问题。否则,中国电信业改革就不能深入,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问题就永远不能解决。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