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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李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22:27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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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的探索

溧阳监狱六监区 李彬

(溧阳监狱 江苏溧阳 213346)

[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关键词]:劳动 劳动改造 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能使罪犯根除那些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1)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只能来源于实践。”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2)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物欲型罪犯主要是指因从事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犯罪类型。这些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劳动时偷懒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了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干部所好,腐蚀、贿赂、拉拢管教干部;浪荡散漫、不守法纪,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因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到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因而对这类犯罪人员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结合,用他们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反过来讲,如果对这些罪犯仅仅进行单一说教,让他们坐享其成,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3)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部分罪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地去谋取钱财,以期满足自己的私欲。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从实践中获得的。要想把劳动改造人员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4)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现象。罪犯通过参加劳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达到使罪犯精神充实,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愉快的目的。当罪犯彻底感受到劳动改造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劳动技能,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身体健康。罪犯在进行生产劳动时,往往消耗大量的体力和汗水,促进自身的血液循环,有利于全身各部分肌肉的生长,保障各种器官正常进行,逐步形成体格健壮的劳动者。
(5)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更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会会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以此来张显个性、标新立异。那样既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狱创造了稳定因素。
(6)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习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这部分劳动价值除了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监狱的硬件实施建设,用于对干警工作激励奖金、福利待遇,罪犯的劳动改造激励、改造条件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其中监狱企业的出现,不仅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物质载体,而且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最终不断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形成一个有利于罪犯改造的良性循环。
二、目前劳动改造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劳动改造虽然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并非意味着目前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就尽善尽美、合情合理合法。相反他也存在很多不足,也需要不断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达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一)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顾名思议,是将人视为生产经营中一种特殊和宝贵的资源,从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角度进行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②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就是把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科学地对其进行管理。而如今的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还存在着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等缺点。在“罪犯技术人员”缺乏的同时,却存在着很多有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如具有手工制造技能而身体单薄的罪犯从事搬运物品等重体力活。由于目前监狱经费不能彻底保障,导致了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直接挂钩。最典型的是某监区生产单位宣传条幅上,打出了“大干二十七天、誓夺二十七万”的豪言壮语。并非把罪犯改造质量当作监狱考察干警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实质上出现了“生产第一、改造第二”的状况。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评价和激励机制,怎能不以监狱生产为核心?结果导致罪犯的劳动潜能大打折扣,主观能动性变为消极应付所分配的生产任务,进行机械式劳动。
(二)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给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带来的问题。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出现问题的根源。的确,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并非说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对其彻底否定。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发展监狱经济这个现象,笔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由我国现阶段中国监狱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导致了国家拨给监狱的经费不太充足。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政策。因而在发展监狱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偏离。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所有限,变对罪犯教育所必需的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为监狱生产车间。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什么不再严格执行监狱的有关工作方针,公然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向“钱”看齐。哪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哪种产品,置罪犯身体健康于不顾。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办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的方式,追求最大化监狱经济效益。
(三)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干警和监狱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罪犯所从事的监狱生产,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罪犯的技术水平要求不太高。因而大多数监狱企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干警,在监狱生产过程中仅充当了罪犯看管人员。他们不关心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再加上监狱经费的紧张致使他们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长此以往,监狱企业整体业务素质水平将面临严重的挑战,高质量技术人员将会严重匮乏。
三、罪犯劳动改造人员的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和科学化管理
为了实现监狱工作和改造罪犯质量的最优化目标,司法部提出了“三化”治监方略。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营、切实依法治监,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罪犯劳动改造科学化管理,就在坚持以监狱机关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加罪犯的改造活动,以求提高一定的社会效益。
(一)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首先要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切实保障罪犯在劳动方面拥有的权利;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其次,要对罪犯的劳动状况进行认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要按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严格执行;对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罪犯要分别对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不参加劳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即可。最后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即罪犯劳动时间为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减半;监狱除保证罪犯每周休息一天外,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安排休假;监狱生产单位要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必须提前拟订加班计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得到监狱长批准方可实施,事后安排罪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量的加班费。总之,监狱对罪犯的全部劳动改造工作都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狱法、劳动法等),依法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进行管理,完善罪犯劳动改造体系 ,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地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
(1)利用泰罗制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管理
泰罗是科学管理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和代表人物。经过长期的实验研究,他总结出了一套科学管理理论,撰写了《科学管理原理》一书,其概括出的四条科学管理原则,对当代的罪犯劳动改造管理仍具有借鉴意义。1.通过对罪犯劳动时的每一个动作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式的研究,制定出最佳的劳动方法,使罪犯科学劳动,提高罪犯劳动的生产效率。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狱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和加强劳动强度的可能性。2.选择既能很好地适合某种监狱生产工作,又能够积极改造的罪犯担任生产小组组长。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这类罪犯进行技术培训,以求他们能够掌握运用科学的生产方法,推动监狱经济效益的增长3.干警和监狱专业技术人员对罪犯要有“为人师表”的意识,虚心地传授罪犯生产技术,以确保监狱生产工作能够按照监狱确定的科学原则进行。4.根据罪犯的身体素质、生产技能、心理特征等个性因素不同,对罪犯参加的监狱生产工作进行分工,杜绝出现年老体衰的老年犯从事重体力活,具有生产技能而体格不太好的罪犯抗箱包等现象出现。
(2)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管理
所谓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管理,是指对罪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组合、劳动工效、劳动成果的管理。1.建立严格的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制度。除坚决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加强采购、生产、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2.加强罪犯劳动手段管理,以求提高监狱经济效益,从而为监狱经费不足提供一些帮助。最终有利于充足监狱生产资金,改善狱政实施和监管条件,以及干警的福利待遇。最终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罪犯劳动改造的热情,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因而监狱有必要从实际出发,选择恰当的技术类型和技术结构,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结构和技术体系。3.加强罪犯劳动组合管理,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从而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首先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技术水平、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等指标不同,对罪犯劳动的不同工种和归岗位进行量才使用,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公正无私的氛围,促进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4.加强罪犯劳动的工效管理,维护良好的劳动改造秩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可以通过制定先进、合理的罪犯劳动定额的方法,如工时定额、产量定额、操作定额等。实行公平的罪犯劳动报酬和奖惩制度,贯彻落实《监狱法》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明确规定。5.加强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罪犯劳动成果作为罪犯劳动的产物,是罪犯在劳动中体力、脑力、智力的综合运用,能够综合反映罪犯劳动的改造态度、改造表现、劳动技能以及改造水平的状况。通过对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主管干警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劳动改造情况,从而制定不同的改造方案,最终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基本原则
罪犯劳动改造基本原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所应该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③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罪犯劳动改造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的原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罪犯劳动改造原则和干警直接指导管理原则。
(1)罪犯劳动改造依法实施的原则。即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的全部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从而使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依法制监是我国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根本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狱的具体体现。具体方案为:遵循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劳动改造方面的条款;遵循选举法、劳动法等在法律中有关公民权利的专门规定;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发布的有关劳动改造的决议、决定、指示、通知和司法解释等。
(2)罪犯劳动改造应遵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给予罪犯以人道主义待遇,依法保障罪犯在劳动中的各项合法权利,从而展示社会主义劳动改造制度的文明与进步。
(3)劳动改造要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有机结合起来,最终达到相辅相成、相互提高的效果。
(4)区别对待原则。即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针对罪犯个体或群体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差异、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和管理办法。男犯和女犯要分别关押;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也要分别关押;根据女犯的生理特点安排女犯参加精细性、劳动强度较小的劳动项目(如纺织、服装、工艺品加工等)。这一原则正是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思想路线在罪犯改造中的运用和发展。
(5)干警直接指导和管理原则。既监狱人民警察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对罪犯的整个劳动改造过程进行组织和指导。干警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罪犯劳动改造过程实施直接的管理和指导,决不允许有他人越俎代庖。如干警亲自带领罪犯出工,亲自布置劳动任务、要求、注意事项;不准私自脱岗,不准利用“大罪犯”、“二管家”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
(四)建立完善的激励和评估机制
激励具有激发、鼓励、使人振奋的功效,他能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即有什么样的激励机制,就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发生。要想使罪犯的劳动改造体系更加完善,目前就必须使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效益适度脱钩,最终把罪犯改造质量作为评估监狱及干警工作业绩的首要指标。利用物质激励、目标激励、强化激励、荣誉激励、表率激励等具体手段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
建立激励机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实事求是、物质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相结合适时适度、公平公正。同样也要克服目前激励机制存在的不足,如手段单调、激励手段不规范、激励强度弱、动力不足等问题。因而监狱和干警要积极探索更具激励作用的劳动报酬形式,强化劳动报酬的激励作用。采取多样化激励手段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激励,从而激发罪犯自身劳动和改造的积极性。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
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途径和模式主要为: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和改造过程的社会化。要想达到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必须建设开放式监狱,逐步扩大罪犯假释比例,将改造方面引入市场机制。监企分开,将监狱企业发展为罪犯劳动改造基地,实行“劳务输出”,对罪犯实行定岗、定编、定员,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公平竞争上岗。在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加强改造工作的社会参与,提高社会帮教次数。组织劳动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到社会上进行参观,感受社会变化,增强自我改造的信心。邀请社会志愿者作罪犯的思想和心理工作,使罪犯克服改造过程中的反复和“消极改造、混满刑期”心理。同时我们可以利用亲情电话、家属入监帮教、亲情会见、来监共度节假日等使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来自家庭的压力,最终达到使罪犯追求劳动改造,变被动改造为自愿接受改造。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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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等


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部署,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过清产核资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为了避免工作重复,此次清产核资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完善工作。鉴于全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县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大部分已随原主管农业银行开展
了清产核资工作,但其资金核实审批手续尚未进行,为此,现将有关完善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4年信用社已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将1994年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的结果,以1997年3月31日的资金实际占用量为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及数据衔接,并据此
填制本《通知》所附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写出书面报告,经上级信用联社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审批。考虑到目前信用社正在全面进行体制改革和按合作制的原则进行规范,故《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的填制工作可由县(市)联社统一组
织基层信用社填报。
二、1994年以后新建的信用社或以前年度没有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信用社,此次要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信用社在资金核实中的有关财务处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
填报单位:
单位:元
-----------------------------------------------------
| | 行 |资 产|重 估|界 定| 损 失 数 |资 金|
| 项 目 | |清 查|增 加|增 加|-------|核 实|
| | 次 | 数 | 数 | 数 |自 行|申 报| 数 |
| | | | | |处 理|处 理| |
|-----------------------|---|---|---|---|---|---|---|
| 栏 次 | | 1 | 2 | 3 | 4 | 5 | 6 |
|-----------------------|---|---|---|---|---|---|---|
|一、资产总额 | 1 | | | × | | | |
|-----------------------|---|---|---|---|---|---|---|
| (一)流动资产合计 | 2 | | × | × | | | |
|-----------------------|---|---|---|---|---|---|---|
| 其中:现金及银行存款 | 3 | | × | × | × | × | |
|-----------------------|---|---|---|---|---|---|---|
| 存放同业款项 | 4 | | × | × | × | × | |
|-----------------------|---|---|---|---|---|---|---|
| 存放联行款项 | 5 | | × | × | × | × | |
|-----------------------|---|---|---|---|---|---|---|
| 拆出资金 | 6 | | × | × | × | × | |
|-----------------------|---|---|---|---|---|---|---|
| 短期贷款 | 7 | | × | × | × | × | |
|-----------------------|---|---|---|---|---|---|---|
| 应收利息 | 8 | | × | × | × | × | |
|-----------------------|---|---|---|---|---|---|---|
| 减:坏帐准备 | 9 | | × | × | × | × | |
|-----------------------|---|---|---|---|---|---|---|
| 短期投资 |10 | | × | × | × | × | |
|-----------------------|---|---|---|---|---|---|---|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1 | | × | × | | | |
|-----------------------|---|---|---|---|---|---|---|

| (二)长期资产合计 |12 | | | × | | | |
|-----------------------|---|---|---|---|---|---|---|
| 其中:中长期贷款 |13 | | × | × | × | × | |
|-----------------------|---|---|---|---|---|---|---|
| 逾期贷款 |14 | | × | × | × | × | |
|-----------------------|---|---|---|---|---|---|---|
| 减:贷款呆帐准备 |15 | | × | × | × | × | |
|-----------------------|---|---|---|---|---|---|---|
| 长期投资 |16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原值 |17 | | | × | × | × | |
|-----------------------|---|---|---|---|---|---|---|
| 减:累计折旧 |18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19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20 | | | × | × | × | |
|-----------------------|---|---|---|---|---|---|---|
| 在建工程 |21 | | × | × | × | × | |
|-----------------------|---|---|---|---|---|---|---|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2 | | × | × | | | |
|-----------------------|---|---|---|---|---|---|---|

| (三)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合计 |23 | | × | × | × | × | |
|-----------------------|---|---|---|---|---|---|---|
| 其中:无形资产 |24 | | × | × | × | × | |
|-----------------------|---|---|---|---|---|---|---|
| 递延资产 |25 | | × | × | × | × | |
|-----------------------|---|---|---|---|---|---|---|
| 其他资产 |26 | | × | × | × | × | |
|-----------------------|---|---|---|---|---|---|---|

|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 |27 | | | | | | |
|-----------------------|---|---|---|---|---|---|---|
| (一)负债合计 |28 | | × | × | | | |
|-----------------------|---|---|---|---|---|---|---|
| 1.流动负债 |29 | | × | × | × | × | |
|-----------------------|---|---|---|---|---|---|---|
| 其中:短期存款 |30 | | × | × | × | × | |
|-----------------------|---|---|---|---|---|---|---|
| 短期储蓄存款 |31 | | × | × | × | × | |
|-----------------------|---|---|---|---|---|---|---|
| 财政性存款 |32 | | × | × | × | × | |
|-----------------------|---|---|---|---|---|---|---|
| 同业存放款项 |33 | | × | × | × | × | |
|-----------------------|---|---|---|---|---|---|---|
| 联行存放款项 |34 | | × | × | × | × | |
|-----------------------|---|---|---|---|---|---|---|
| 拆入资金 |35 | | × | × | × | × | |
|-----------------------|---|---|---|---|---|---|---|
| 应付利息 |36 | | × | × | × | × | |
|-----------------------|---|---|---|---|---|---|---|

| 2.长期负债 |37 | | × | × | × | × | |
|-----------------------|---|---|---|---|---|---|---|
| 其中:长期存款 |38 | | × | × | × | × | |
|-----------------------|---|---|---|---|---|---|---|
| 长期储蓄存款 |39 | | × | × | × | × | |
|-----------------------|---|---|---|---|---|---|---|
| 长期借款 |40 | | × | × | × | × | |
|-----------------------|---|---|---|---|---|---|---|

| (二)所有者权益合计 |41 | | | | | | |
|-----------------------|---|---|---|---|---|---|---|
| 1.实收资本 |42 | | | | | | |
|-----------------------|---|---|---|---|---|---|---|
| 其中:集体资本 |43 | | | | | | |
|-----------------------|---|---|---|---|---|---|---|
| 国家资本 |44 | | × | × | × | × | |
|-----------------------|---|---|---|---|---|---|---|
| 法人资本 |45 | | | | | | |
|-----------------------|---|---|---|---|---|---|---|
| 其中:其他集体资本 |46 | | | | | | |
|-----------------------|---|---|---|---|---|---|---|
| 外商资本 |47 | | × | × | × | × | |
|-----------------------|---|---|---|---|---|---|---|
| 个人资本 |48 | | | | | | |
|-----------------------|---|---|---|---|---|---|---|
| 其中:职工个人资本 |49 | | | | | | |
|-----------------------|---|---|---|---|---|---|---|
| 待界定资产 |50 | | | | | | |
|-----------------------|---|---|---|---|---|---|---|
| 2.资本公积 |51 | | | | | | |
|-----------------------|---|---|---|---|---|---|---|
| 3.盈余公积 |52 | | | | | | |
|-----------------------|---|---|---|---|---|---|---|
| 4.未分配利润 |53 | | | | | | |
-----------------------------------------------------
申报单位(章) 填表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 注:表内关系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1行=(2+12+23)行
|| | 2行≥(3+4+5+6+7+8+9+10
|| (单位公章) | +11)行
|| 年 月 日 | 12行≥(13+14+15+16+17+18
|--------------------- +19+20+21+22)行
| 23行≥(24+25+26)
| 27行=(28+41)行
| 28行=(29+37)行
| 29行=(30+31+32+33+34+35+
| 36)行
| 37行=(38+39+40)行
| 41行=(42+51+52+53)行
| 42行=(43+44+45+47+48+50)行
《资金核实申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信用社填报。
二、资料来源
本表主要反映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中资金核实过程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表中有关项目按照会计核算报表及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环节统计的有关数据,逐项实事求是地填写。
三、项目填报说明
(一)本表行次中所列项目填报说明。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及其它流动资产。
2、现金及银行存款:指信用社库存现金及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的存款。
3、存放同业款项:指信用社与同业之间资金往来而存放与同业的款项。
4、存放联行款项:指信用社的联行、联社之间资金往来而存放于联行、联社的款项。
5、拆出资金:指信用社与其他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
6、短期贷款:指信用社对外贷出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款项。
7、应收利息:指信用社各种贷款的应收利息。
8、坏帐准备:指信用社按规定提取的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
9、短期投资:指信用社购入的各种随时能够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10、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指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11、长期资产:指信用社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各项资产。
12、中长期贷款:指信用社对外发放的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贷款。
13、逾期贷款:指信用社对外发放的到期后(含展期)半年以上尚未收回的贷款。
14、贷款呆帐准备:指信用社根据贷款期初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金。
15、长期投资:指信用社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
16、固定资产原值:指信用社的各种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经营性租出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
17、累计折旧:指信用社按规定提取、调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
18、固定资产净值: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余额。
19、固定资产清理:指信用社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与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20、在建工程:指信用社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质的实际成本。
21、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指信用社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22、无形资产:指信用社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23、递延资产:指信用社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工程等。
24、流动负债:指信用社一年以内或不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各项负债。
25、短期存款:指信用社接受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年以下的各种存款。
26、短期储蓄存款:指信用社接受居民个人的一年期以下的各种储蓄存款。
27、财政性存款:指信用社吸收的财政性存款。
28、同业存放款项:指信用社与同业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同业资金存放于本信用社的款项。
29、联行存放款项:指信用社联行、联社之间业务往来发生的联行、联社资金存放于本信用社的款项。
30、拆入资金:指信用社从其他金融企业借入的短期资金。
31、应付利息:指信用社各种存款的应付利息。
32、长期负债:指信用社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一周期的各项负债。
33、长期存款:指信用社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的一年期以上的各种存款。
34、长期储蓄存款:指信用社接受居民个人的一年期以上的储蓄存款。
35、长期借款:批信用社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款项。
36、所有者权益:指信用社的各项实收资本及权益。
37、实收资本:指信用社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38、国家资本: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39、集体资本:是指由本信用社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以及企业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减免税款形成的资本金。
40、法人资本: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41、外商资本: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2、个人资本: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信用社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3、待界定资产:是指目前产权关系不明尚需进一步界定明确的资本数额。
44、资本公积:指信用社依法取得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45、盈余公积:指信用社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从净利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6、未分配利润:指信用社尚未分配或尚未指定用途的利润。
(二)本表栏次项目填报说明。
1、资产清查数:指信用社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后核算的有关项目数额。
2、重估增加数:指信用社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
3、界定增加数:指信用社产权经有关部门界定后调增或调减的数额。
4、自行处理数:指信用社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等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清产核资产政策规定自行处理的数额。
5、申报处理数:指信用社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等,需要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才能处理的数额。
6、资金核实数:指本表所列项目按规定经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核实审批的数额。



1997年7月17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我部组织甲型H1N1流感临床专家组,结合我国甲型H1N1流感实际诊疗经验,借鉴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甲型H1N1流感救治相关资料,对《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1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机构在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疗工作中使用。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卫发明电〔2009〕18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10年版)



2009年3月,墨西哥暴发“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并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蔓延。世界卫生组织(WHO)初始将此型流感称为“人感染猪流感”,后将其更名为“甲型H1N1流感”。6月11日,WHO宣布将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提升为6级,全球进入流感大流行阶段。此次流感为一种新型呼吸道传染病,其病原为新甲型H1N1流感病毒株,病毒基因中包含有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段。

本诊疗方案是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基础上,结合近期国内外研究成果及我国甲型H1N1流感诊疗经验,增加了有关儿童及孕产妇患者的临床特点及治疗原则修订而成。由于这种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新发疾病,其疾病规律仍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一、病原学

甲型H1N1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0rthomyxoviridae),甲型流感病毒属(Influenza virus A)。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直径为80nm-120nm,有囊膜。囊膜上有许多放射状排列的突起糖蛋白,分别是红细胞血凝素(HA)、神经氨酸酶(NA)和基质蛋白M2。病毒颗粒内为核衣壳,呈螺旋状对称,直径为10nm。为单股负链RNA病毒,基因组约为13.6kb,由大小不等的8个独立片段组成。病毒对乙醇、碘伏、碘酊等常用消毒剂敏感;对热敏感,56℃条件下30分钟可灭活。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甲型H1N1流感病人为主要传染源,无症状感染者也具有一定的传染性。目前尚无动物传染人类的证据。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飞沫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等处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接触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和被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能引起感染。通过气溶胶经呼吸道传播有待进一步确证。

(三)易感人群。

人群普遍易感。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可有效预防感染。

(四)较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

下列人群出现流感样症状后,较易发展为重症病例,应给予高度重视,尽早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及其他必要检查。

1.妊娠期妇女;

2.伴有以下疾病或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

3.肥胖者(体重指数大于30);

4.年龄<5岁的儿童(年龄<2岁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

5.年龄≥65岁的老年人。

三、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

潜伏期一般为1-7天,多为1-3天。

(一)临床表现。

通常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包括发热、咽痛、流涕、鼻塞、咳嗽、咯痰、头痛、全身酸痛、乏力。部分病例出现呕吐和/或腹泻。少数病例仅有轻微的上呼吸道症状,无发热。体征主要包括咽部充血和扁桃体肿大。

可发生肺炎等并发症。少数病例病情进展迅速,出现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新生儿和小婴儿流感样症状常不典型,可表现为低热、嗜睡、喂养困难、呼吸急促、呼吸暂停、紫绀和脱水。儿童病例易出现喘息,部分儿童病例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妊娠中晚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较多表现为气促,易发生肺炎、呼吸衰竭等。妊娠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可能导致流产、早产、胎儿窘迫、胎死宫内等不良妊娠结局。

可诱发原有基础疾病的加重,呈现相应的临床表现。

病情严重者可以导致死亡。

(二)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检查:白细胞总数一般正常或降低。部分儿童重症病例可出现白细胞总数升高。

2.血生化检查:部分病例出现低钾血症,少数病例肌酸激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升高。

3.病原学检查:

(1)病毒核酸检测:以RT-PCR(最好采用real-time RT-PCR)法检测呼吸道标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或气管抽取物、痰)中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结果可呈阳性。

(2)病毒分离:呼吸道标本中可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

(3)血清抗体检查:动态检测双份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三)胸部影像学检查。

甲型H1N1流感肺炎在X线胸片和CT的基本影像表现为肺内片状影,为肺实变或磨玻璃密度,可合并网、线状和小结节影。片状影为局限性或多发、弥漫性分布,较多为双侧病变。可合并胸腔积液。儿童病例肺内片状影出现较早,多发及散在分布多见,易出现过度充气,影像学表现变化快,病情进展时病灶扩大融合,可出现气胸、纵膈气肿等征象。

孕妇行胸部影像学检查时注意做好对胎儿的防护。

四、诊断

诊断主要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病原学检查,早发现、早诊断是防控与有效治疗的关键。

(一)疑似病例。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诊断为疑似病例:

1.发病前7天内与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并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密切接触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的情况下,诊治、照看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患者;与患者共同生活;接触过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等。

2.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检测阳性,尚未进一步检测病毒亚型。

对上述2种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安排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查。

(二)临床诊断病例。

仅限于以下情况作出临床诊断:同一起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中,未经实验室确诊的流感样症状病例,在排除其他致流感样症状疾病时,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

甲型H1N1流感暴发是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流感样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确认为甲型H1N1流感疫情。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临床诊断病例可安排病原学检查。

(三)确诊病例。

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同时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实验室检测结果:

1.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可采用real-time RT-PCR和RT-PCR方法);

2.分离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

3.双份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五、重症与危重病例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症病例。

1.持续高热>3天,伴有剧烈咳嗽,咳脓痰、血痰,或胸痛;

2.呼吸频率快,呼吸困难,口唇紫绀;

3.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躁动、惊厥等;

4.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5.合并肺炎;

6.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危重病例。

1.呼吸衰竭;

2.感染中毒性休克;

3.多脏器功能不全;

4.出现其他需进行监护治疗的严重临床情况。

六、临床分类处理原则

(一)疑似病例。

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单独隔离。住院病例须做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查。

(二)临床诊断病例。

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单独隔离。住院病例须做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查。

(三)确诊病例。

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进行隔离。住院病例可多人同室。

七、住院原则

根据患者病情及当地医疗资源状况,按照重症优先的原则安排住院治疗。

(一)优先收治重症与危重病例入院。对危重病例,根据当地医疗设施条件,及时转入具备防控条件的重症医学科(ICU)治疗。

(二)不具备重症与危重病例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将病例转运到具备条件的医院;病情不适宜转诊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就地进行积极救治。

(三)高危人群感染甲型H1N1流感较易成为重症病例,宜安排住院诊治。如实施居家隔离治疗,应密切监测病情,一旦出现病情恶化须及时安排住院诊治。

妊娠中晚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对患者的全身状况以及胎儿宫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住院诊治。

(四)轻症病例可安排居家观察与治疗。

八、治疗

(一)一般治疗。

休息,多饮水,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对高热病例可给予退热治疗。

(二)抗病毒治疗。

研究显示,此种甲型H1N1流感病毒目前对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奥司他韦(oseltamivir)、扎那米韦(zanamivir)敏感,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耐药。也可考虑使用盐酸阿比朵尔、牛黄清感胶囊等其他抗病毒药物。

对于临床症状较轻且无合并症、病情趋于自限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无需积极应用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高危人群应及时给予神经氨酸酶抑制剂进行抗病毒治疗。开始给药时间应尽可能在发病48小时以内(以36小时内为最佳)。不一定等待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即可开始抗病毒治疗。孕妇在出现流感样症状之后,宜尽早给予神经氨酸酶抑制剂治疗。

对于就诊时病情严重、病情呈进行性加重的病例,须及时用药,即使发病已超过48小时,也应使用。

奥司他韦:成人用量为75mg ,一日两次,疗程为5天。对于危重或重症病例,奥司他韦剂量可酌情加至150mg ,一日两次。对于病情迁延病例,可适当延长用药时间。1岁及以上年龄的儿童患者应根据体重给药:体重不足15kg者,予30mg,一日两次;体重15-23kg者,予45mg,一日两次;体重23-40kg者,予60mg,一日两次;体重大于40kg者,予75mg,一日两次。

扎那米韦:用于成人及7岁以上儿童。成人用量为10mg吸入,一日两次,疗程为5天。7岁及以上儿童用法同成人。

(三)其他治疗。

1.如出现低氧血症或呼吸衰竭,应及时给予相应的治疗措施,包括氧疗或机械通气等。

2.合并休克时给予相应抗休克治疗。

3.出现其他脏器功能损害时,给予相应支持治疗。

4.出现继发感染时,给予相应抗感染治疗。

5.18岁以下患者避免应用阿司匹林类药物退热。

6.妊娠期的甲型H1N1流感危重病例,应结合病人的病情严重程度、并发症和合并症发生情况、妊娠周数及病人和家属的意愿等因素,考虑终止妊娠的时机和方式。

7.对于重症和危重病例,也可以考虑使用甲型H1N1流感近期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或疫苗接种者免疫血浆进行治疗。

对发病1周内的重症和危重病例,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宜早期使用。推荐用法:成人100-200ml,儿童酌情减量,静脉输入。必要时可重复使用。使用过程中,注意过敏反应。

(四)中医辨证治疗。

1.轻症辨证治疗方案。

(1)风热犯卫。

主症:发病初期,发热或未发热,咽红不适,轻咳少痰,无汗。

舌脉:舌质红,苔薄或薄腻,脉浮数。

治法:疏风清热

基本方药:银花15g 连翘15g 桑叶10g 菊花10g

桔梗10g 牛蒡子15g 竹叶6g 芦根30g

薄荷(后下)3g 生甘草3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

加减:苔厚腻加藿香10g、佩兰10g;

咳嗽重加杏仁10g、炙枇杷叶10g;

腹泻加黄连6g、木香3g;

咽痛重加锦灯笼9g。

若呕吐可先用黄连6g,苏叶10g水煎频服。

常用中成药:疏风清热类中成药如疏风解毒胶囊、银翘解毒类、桑菊感冒类、双黄连类口服制剂,藿香正气类、葛根芩连类制剂等。

儿童可选儿童抗感颗粒、小儿豉翘清热颗粒、银翘解毒颗粒、小儿感冒颗粒、小儿退热颗粒。

(2)热毒袭肺。

主症:高热,咳嗽,痰粘咯痰不爽,口渴喜饮,咽痛,目赤。

舌脉:舌质红,苔黄或腻,脉滑数。

治法:清肺解毒

基本方药:炙麻黄5g 杏仁10g 生石膏(先煎)35g

知母10g 浙贝母10g 桔梗10g

黄芩15g 柴胡15g 生甘草10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

加减:便秘加生大黄(后下)6g;

持续高热加青蒿15g、丹皮10g。

常用中成药:清肺解毒类如连花清瘟胶囊、银黄类制剂、莲花清热类制剂等。

儿童可选小儿肺热咳喘颗粒(口服液)、小儿咳喘灵颗粒(口服液)、羚羊角粉冲服。

2.重症辨证治疗方案。

(1)毒热壅肺。

主症:高热不退,咳嗽重,少痰或无痰,喘促短气,头身痛;或伴心悸,躁扰不安。

舌脉:舌质红,苔薄黄或腻,脉弦数。

治法:解毒清热,泻肺活络

基本方药:炙麻黄6g 生石膏(先煎)45g 杏仁9g

知母10g 鱼腥草15g 葶苈子10g

黄芩10g 浙贝母10g 生大黄(后下)6g

青蒿15g 赤芍10g 生甘草3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也可鼻饲或结肠滴注。

加减:持续高热加羚羊角粉0.6g(分冲);

腹胀便秘加枳实9g、元明粉6g(分冲)。

中药注射剂:喜炎平500mg/日或热毒宁注射剂20ml/日,丹参注射液20ml/日。

(2)毒热闭肺。

主症:壮热,烦躁,喘憋短气,咳嗽剧烈,痰不易咯出,或伴咯血或痰中带血,咯粉红色血水,或心悸。

舌脉:舌红或紫暗,苔黄腻,脉弦细数。

治法:解毒开肺,凉血散瘀

基本方药:炙麻黄6g 生石膏(先煎)45g 桑白皮15g

黄芩10g 葶苈子20g 马鞭草30g

大青叶10g 生茜草15g 丹皮10g

生大黄(后下)6g 西洋参10g 生甘草3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也可鼻饲或结肠滴注。

加减:咯血或痰中带血加生侧柏叶30g、仙鹤草30g、白茅根30g;

痰多而粘加金荞麦20g、胆南星6g、芦根30g。

中药注射剂:喜炎平500mg/日或热毒宁注射剂20ml/日,丹参注射液20ml/日。可加用参麦注射液20ml/日。

3.危重症辨证治疗方案。

(1)气营两燔。

主症:高热难退,咳嗽有痰,喘憋气短,烦躁不安,甚至神识昏蒙,乏力困倦,唇甲色紫。

舌脉:舌质红绛或暗淡,苔黄或厚腻,脉细数。

治法:清气凉营,固护气阴

基本方药:羚羊角粉1.2g(分冲) 生地15g 元参15g

黄连6g 生石膏(先煎)30g 栀子12g

赤芍10g 紫草10g 丹参12g

西洋参15g 麦冬10g 竹叶6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也可鼻饲或结肠滴注。

加减:痰多加天竺黄10g;

神识昏蒙加服安宫牛黄丸;

大便秘结加生大黄(后下)10g;

痰中带血加生侧柏叶15g、生藕节15g、白茅根30g。

中药注射剂:喜炎平500mg/日或热毒宁注射剂20ml/日,丹参注射液20ml/日,参麦注射液40ml/日。

(2)毒热内陷,内闭外脱。

主症:神识昏蒙、淡漠,口唇爪甲紫暗,呼吸浅促,咯粉红色血水,胸腹灼热,四肢厥冷,汗出,尿少。

舌脉:舌红绛或暗淡,脉沉细数。

治法:益气固脱,清热解毒

基本方药:生晒参15g 炮附子(先煎)10g 黄连6g

金银花20g 生大黄6g 青蒿15g

山萸肉15g 枳实10g 郁金15g 炙甘草5g

水煎服,日一剂,口服或鼻饲。

加减:胸腹灼热、四末不温、皮肤发花加僵蚕10g、石菖蒲10g。

中药注射剂:喜炎平500mg/日或热毒宁注射剂20ml/日,丹参注射液20ml/日,参附注射液60ml/日,生脉注射液或参麦注射液40ml/日。

4.恢复期辨证治疗方案。

气阴两虚,正气未复。

主症:神倦乏力,气短,咳嗽,痰少,纳差。

舌脉:舌暗或淡红,苔薄腻,脉弦细。

治法:益气养阴

基本方药:太子参15g 麦冬15g 五味子10g

丹参15g 浙贝母10g 杏仁10g

青蒿10g 炙枇杷叶10g 生薏米30g

白薇10g 焦三仙各10g

水煎服,日一剂。

注:

1.妊娠期妇女发病,治疗参考成人方案,避免使用妊娠禁忌药,治病与安胎并举,以防流产,并应注意剂量,中病即止。

2.儿童用药可参考成人治疗方案,根据儿科规定调整剂量,无儿童适应症的中成药、注射液不宜使用。

九、出院标准

(一)体温正常3天,其他流感样症状基本消失,临床情况稳定,可以出院。

(二)因基础疾病或合并症较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在咽拭子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转为阴性后,可从隔离病房转至相应病房做进一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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