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国税稽查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点思考/陆贵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47:36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国税稽查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点思考

陆贵成
2004-06-07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国税稽查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直是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国税稽查在整个国税征管流程中处于最后一道关口,其主要职能是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促进依法纳税,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由于稽查工作处于偷骗税与反偷骗税办案的第一线,因此,稽查部门和广大稽查干部始终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近年来,由于国税系统始终坚持一手抓税收,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既促进了税收工作的稳步发展,同时也教育和保护了广大税务干部。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少数税务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和副局长潘景山、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沈阳市国税局原局长赵士春、黑龙江省大庆市国税局原局长那凤岐等一批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相继被查处,涉案人数虽然不多,但给国家税收和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毁了自己和家庭。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堕入腐败的深渊?为何在同样的环境下,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和正气,而有的人却沦为人民的罪人?综合剖析其犯罪根源,笔者以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在于如何创建一种让人不想腐败、不能腐败和不敢腐败的长效预防机制。
一、要创新教育学习方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构筑起廉洁自律的思想道德防线,使人不想犯罪。剖析李真、潘景山等税务干部犯罪案件可以发现,他们虽然违法犯罪的时间不同、表现不同、情节不同,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他们的犯罪都是首先起源于思想上的堕落。在这些人的脑海里,什么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什么为人民服务,什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早已忘的一干二净。他们为之追求的,是自己的升迁,自己的钱财,自己的后路,家人的享受和子女的“前程”。所以,他们的问题,看似经济问题,但实质是理想信念问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人生“总开关”的问题。实践证明,作为人生的这个“总开关”一旦出了问题,人生则不可能不步入歧途。由此可见,如何抓好学习和教育是我们税务机关党的建设、机关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也是税务系统的每一个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面临的终身任务。在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中要始终保持人生的正确航向,只有自觉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不断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把握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才能明辨是非、抵卸诱惑、处事不乱。自觉坚持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二、要创新管理体制,构筑起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和现代化技术手段为保障的制度防线,使人不能犯罪。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源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所以,预防此类犯罪,必须认真总结分析新形势下税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两权”运作过程中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着手,逐步健全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税收稽查权力依法、规范、有序运作。剖析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不难发现钻法律、法规和制度空子的固然有,但更多的情况还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而导致犯罪的。制度建设重在创新、重在落实。这里有两方面问题值得反思,一方面是法规和制度本身是否与时俱进,有无漏洞、可操作性如何?应该肯定改革开放以来,就税收征管工作国家和税务机关颁布和出台了不少法规和制度,为推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和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一些法规和制度的内容亦需作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法规和制度究竟落实如何?笔者以为当前法规和制度建设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是重制定轻落实。为此,必须在税务系统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意识。当前要以学习贯彻《宪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管法》、《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契机,针对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一个完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并狠抓制度落实,真正实现执法有依据,操作有程序,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推动税务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两权” 进行监督制约的尝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有的地方开发了税收质量管理系统、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税务执法监察系统和行政管理等系统软件。这些技术一旦成熟,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早在全系统推广。相信这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无疑对强化“两权”监督,使传统的“人盯人、人管人”转变为“机器管人”,并最终实现“人机结合”,从而使“两权监督”手段发生质的飞跃,真正实现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的规范运作,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权钱交易”、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等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制约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构筑强大的监督制约和法纪威慑防线,使人不敢犯罪。税务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事实证明,“两权” 监督制约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违纪不究,必然导致权力滥用诱发腐败。因此,抓住“两权”监督制约,加大查办税收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案件,惩治当事者,震慑其他人是税务稽查部门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关键。在监督制约上,一是要注意总结创新。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认真总结“两权”监督制约的经验,建立了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相互配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初步形成了一套“公开透明、信息共享、过程监控、责任追究”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了廉政和效能建设。但如何解决好现行监督机制中的操作难和落实难等问题,诸如“上管下太远,同级管太软,下管上太难”等,要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务求实效。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必须坚持,不健全欠完善的应进一步总结完善,纯形式无效果的应即废止。二是党要管党。通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努力创建一种与人为善,敢管、愿管和服管的良好监督氛围。三是要以责任制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和巡查回访等制度,加大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全程实时监管。四是要加大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全方位的“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让权力始终置于群众和制度的监督制约之下。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上,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践证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打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只有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防中有打,打中有防,打防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蔓延。因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害群之马,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以发挥法律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同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让国家公职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牢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

作者单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电子邮箱:szyf@tom.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是个“鸡肋”

郭健


  案例

  2003年9月15日,黑龙江省五常市建设局将其原办公楼转让给五常市建筑工程检测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4年2月27日,五常市建筑工程检测站又将该楼房转卖给第三人胡忠岩并经核准过户登记。
  2004年4月9日,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因五常市建设局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遂对建设局已卖出的房屋实施查封。其后又未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先后四次续查封至今。
  胡忠岩认为,查封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九条关于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核准被执行人转让房屋的过户登记的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查封的规定。于2008年5月9日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双城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双城法院受理后,认为查封合法予以驳回。胡忠岩不服,经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复议,撤消了双城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并发回重审。双城法院重审再次做出裁定,确认了查封违法,做出了解除查封的裁定,但是却赋予没有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复议权,复议期间不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认为双城法院直接赋予申请执行人复议权违法,又撤销了双城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发回重审。

  剖析

  查封行为违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双城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的拒不承认查封违法,拒不解除查封,说明第二百零二条存在一定瑕疵。
  一、由做出执行行为的法院审查自己做出的执行异议,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证异议审查的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在双城法院做出的五个查封裁定中,有四个是现任执行局长直接作出的。而执行局长仍然在领导胡忠岩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执行局长并两次安排其下属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来审查他这个局长作出的查封裁定。执行局长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已无争议,而由利害关系人下属的执行员审查本案,是非常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事实已经说明,双城法院执行局一直在利用法律赋予的异议审查权,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才导致违法查封六年仍没有得到纠正。
  二、对上级法院的复议权利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问题是,对于经过复议维持的案件,就好办了。
  可是对于经过复议撤销下级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的,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还是直接作出裁定,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就发生了在双城法院出现的现象,执行法院一遍一遍的做出驳回异议的裁定,上级法院复议一遍一遍的撤销发回重审。如此循环往复,永无休止。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并没有使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建议

  一、应当修改或者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执行异议案件不能由做出查封裁定的机构负责审查,应当由法院的审判监督庭或者其他机构审查,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公正性。
  二、对于上级法院复议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作出具体规定,什么样的案情可以撤销发回原审法院审查,什么样的案情应当撤销后直接做出裁判。或者对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适当限制。
  三、对于执行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被上级法院复议撤销一次的,不宜再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应当直接作出裁判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退休干部 郭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城区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充分发挥城区河道功能,防治河道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门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区河道)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河道、湖泊及其断面、水面、护岸、护堤、护栏、桥涵、闸坝、泵(电)站、河道沿岸道路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市城区河道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城区河道管理和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区河道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防洪安全;负责河道绿化管理,参与河道绿化规划建设方案评审;负责沿河道路清扫保洁及经营秩序的管理;协助查处占用、损毁河道设施,影响河道畅通、破坏河道环境等违法行为;参与河道两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核。

  第四条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河道防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环保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的水质监测工作。

  东宝、掇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城区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河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河道水体污染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及时停止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 损坏城区河道设施标志或淤阻、污染河道的,责任者应负责修复、清障或者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 城区河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统一规划,城区河道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保护和城市防洪无关的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区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安装管道,铺设电缆,栽设电杆、标杆、标牌,架设索道、桥梁,建设游乐设施,设置广告牌等商业设施及设置电力、电信、环卫等公用设施,以及其他跨河、穿河或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河道规划,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许可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闸坝、泵(电)站、管道、电缆、标牌等建(构)筑物及设施,城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 城区河道管理单位负责河道排水设施的清淤、维修和管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河道排水干管增开排水口。

  第十一条 非城区河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坝)闸门等河道设施。

  第十二条 沿河道路不得占用。确需在城区河道规划红线范围内临时占用沿河道路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在河道沿岸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构)筑物;

  (二) 向河道倾倒垃圾;

  (三)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四)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五) 在河道内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七) 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直接埋入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

  (八) 其他污染城区河道水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区河道管理单位对城区河道保洁实行统一管理,组织清理城区河道淤积物和水面垃圾。

  临河单位负责沿河两岸“门前三包”。沿河居民小区、街巷等处河段,由该段所在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沿岸“门前三包”。沿河集贸市场由市场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发现城区河道受到破坏及时上报、抢救和保护,使城区河道免遭破坏或减轻破坏程度的;

  (二)积极组织职工和群众参加河道整治义务劳动或防洪抢险成绩突出的;

  (三)在城区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区河道,损坏城区河道设施的;

  (二)擅自在城区河道规划红线内建设建(构)筑物的;

  (三)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城区河道各种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向城区河道抛撒各种废弃物、生活垃圾的;

  (五)在河岸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电线,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盗窃绿化设施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区河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