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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俞华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32:16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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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


1999年1月23日上午10点,顾某在上海工艺美术商厦购买一颗标签上注明“天然黄水晶球”的工艺品。顾某当时要求鉴定,但售货小姐表示:“你去鉴定吧,有什么问题找我们。”顾某于是花了2944元将球买下,并得到发票和信誉卡。信誉卡上写明:“假一赔十”。此后,顾某随即前往城隍庙的豫园上海珠宝测试鉴定处进行了鉴定。鉴定书写明:“球重289.8克,直径58.6mm,方解石”。据此,当日下午13点时,顾某要求商家按信誉卡上的承诺赔偿,但交涉未果。同年4月27日,顾某将上海工艺美术商厦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顾某拿去鉴定的假水晶球是否就是被告出售的产品?被告主张“此球非彼球”,原告则主张“此球乃彼球”。而双方又都难以确切证明自己的主张。
上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顾某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故判顾某败诉。二审法院仍持此观点,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此案的判决是存有疑问的。由于此案件——球是否还是原来的球这一争点是某种难以查明的事实,而这种事实又需要有人加以举证证明,但事实上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来说,举证证明均是十分困难的。所以此时,无论法院将举证的责任推向谁,谁就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情形,从而不得不面对巨大的败诉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即举证责任规则如何客观合理地进行分配与适用的问题。而对此案,笔者的疑问也正是法院是否合理地适用了举证责任规则。
举证责任实质上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向法院或陪审团提供证据的责任,相当于大陆法系上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辩论终结时,当事人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的诉讼不利益,相当于大陆法系上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在这两者中,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本质,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过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投影而已。当事人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并为了避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理应由其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种分担应当说是合理而公正的。
但对这种分担,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不能随便发生作用的。只有当待证事实在已经穷尽一切合法、可能的证明手段之后仍处于真伪不明时,才确切地产生效力。在实践中,有的法官对此理解不深,在审理中一碰上认为查不清的事实就武断的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出现片面化、极端化的倾向。
首先,应当明白这里的穷尽一切合法、可能的手段,不仅针对当事人而言,即当事人应尽力提供证据,促使法官心证的形成,而且也包括受案的法官。也就是说,法官并不能片面地理解举证责任,一味地将举证责任推向当事人,从而过于消极地面对待证事实。因为法官需要努力形成心证,所以,适当积极地面对待证事实,全面审视案件,客观运用推理,对心证的形成应当说是必要且不可或缺的。
其次,这里所说的真伪不明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提出了有力的本证;被告亦提出了实质性的反证;对争议的事实有证明的必要,自认的、无争议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证明;用尽合法的、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无法获得心证;口头辩论已经结束,而心证不足的情形仍无法改变。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成就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发生效力。同时,在这些条件中又还包含了对证明标准的要求,即原告的本证必须是有力的,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程度。被告若想反驳、推翻原告的证据或使原告的证据处于难以采信的境地,也应提出实质性的能动摇法官对高度盖然性确信的证据。如果仅仅是口头上的否认,而无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纵然此时被告提出的主张看似难以查清,法官仍应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而非真伪不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发生作用。
本案中,笔者认为原告顾某已然提供了有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首先,原告提供了买球时的发票及信誉卡,证明自己确实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与特定的对象有过交易行为;其次,原告提供了专业鉴定处对球的鉴定结论,证明了自己提出的“球为假球”的主张。根据这两项证据,再结合当事人所述的事情发生的全过程(双方对当时原告要求鉴定,下午原告与被告进行交涉等事实并无异议),得出顾某在商厦所购货物为假货的结论,应当说是不难的。这种盖然性依通常的认识是存在的,并且足以达到举证责任规则中所要求的标准。所以原告的主张初步成立。也就是说,此时原告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已告一段落,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已随着原告举证的完成而转移到了被告一方。那么作为被告的商厦是否提供了足以动摇原告证据可采信的证据呢?没有。被告的否认性主张中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否认原告在被告处买的球是假球。这是针对原告提出所购之球为假球的事实主张的反驳;二是被告主张原告所持之球是被“调了包”的球,不是原先原告在被告处所购之球。这是一个新的有利于被告的事实主张。上述被告第一层意思中的口头反驳,与原告提供的强有力的假球鉴定结论相比,显然无法推翻原告的证据。而被告新提出的原告“此球非彼球”的主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应由被告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被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更不用说有力的证据了。由于被告没能完成已转移到由其承担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所以,此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应发生作用。应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由被告承担败诉结果。
一、二审法院之所以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推向原告,一是因为其没能确切认识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已然转移,片面理解“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二是没能在事实认定进入僵持阶段之前清楚地认识到,是被告主张了新的事实,而非原告;三是没能全面审视案件,适当进行推理,认定过程过于消极;四是没有确切理解盖然性的含义及标准;五是没有注意到其心证的结论明显有违心证形成的限制条件——结论不能有悖于通常的社会经验规则。
所谓盖然性(probability),也就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在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规则要求,只要因果之间具有初步的、一定程度的可能性时,法官就可以对其予以认可。而这种可能性的认定,一般以大众依据常理认为很有可能发生为准。必然性的证明如果可能当然好,但事实上不现实,在处理民事纠纷中也没有这个必要。
从一般的交易习惯而言,顾客购物后取得的发票或小票就是其向商家主张更换、退货或其他权利的依据。行使这些权利并不以权利人证明“此货乃彼货”为前提条件。相反,这种问题往往由商家提出并由其举证说明“此货非彼货”的原因。如现实中常有一些顾客事后在主张权利时找错了对象。此时卖方就会对此提出异议,告知其此货并非是其所卖。举证说明包括让其看一看自己出售的样品,以示自己出售的货物中并没有对方所说的物品;尽量让对方回忆购物的确切地点,从而排除货是在此所购等等。这些说明,买卖中的一般做法是,由买方拿着凭据(发票或小票等)和所购之物前往卖方处主张权利,并不需要证明“此货乃彼货”,这是现实中的常理。由此可见,大众对“此货乃彼货”的盖然性认可远远大于对“此货非彼货”的盖然性认可。而当卖方主张“此货非彼货”时,其是对常理的否定,则理应负有证明或说明的责任。
如果像一、二审法院认定的那样,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需要先对货物的真实性进行证明,那么将实际上剥夺消费者在大部分情形下行使诸如要求修理、更换、退货、伤害赔偿等一系列基本的权利。如此将使消费者在交易中背负过重的责任,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和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则过大地减轻了销售者、厂家的责任。最终使举证责任在买卖双方的分配上严重不平衡。这是对举证责任规则的歪曲,是不可取的。

通联:山东莒县法院研究室
作者:俞华权
邮编:276500
参考:
邵明,《民事举证责任的涵义和分配标准》,载《法学前沿》第4辑,2001年版;
张卫平,《证明责任倒置辨析》,载《人民司法》2001·8;
陈旭,刘言浩,《证明责任、法官心证与不当得利的溯及力》,载《人民司法》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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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港口、船舶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维护港口和海上生产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沿海港口(不含大连港、军港)及在港停泊、进出港的各类船舶、船民和随船人员,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公安局及其所属公安边防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的职能部门,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加强港口、 船舶治安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港口治安管理
第四条 经划定的沿海港口、停泊点,由水产、交通、公安连防机关实行联合统一管理,严禁各类船舶在非停泊区装卸物资和上下人员。
第五条 进出港船舶,应在靠港后或离港前两小时内持“航行签证簿”,“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分别到停泊地港(渔)监、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手续,并报告船舶治安情况。
第六条 停泊在港(点)的船舶,大、中型船应留人值班;小型船和舢舨应设置机械障碍,取出油料,收藏橹、舵,按片编组,轮流值班。
第七条 停泊在港(点)的船舶及人员,要自觉维护港(点)的治安秩序,严禁在港内或船舶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和聚众闹事;严禁在港内打猎、游泳、撒网捕鱼;严禁向港内排放污油、污水、垃圾;严禁在港内或船上零销海产品和其它商品。
第八条 停泊在港(点)的船舶装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须持港监部门发给的准运证,到停泊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备案,并接受监装监卸。

第三章 船舶治安管理
第九条 凡属海上捕捞、客货运输、旅游、养殖船舶,均应向水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机关申请登记, 经审批领取船舶检验证书” 、 “航行签证簿”、“船舶户口簿”、“渔业(营运)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出海生产和营运。
第十条 各类船舶及其主要设备、网具的更新改造,船舶的转让、转借、出租、 买卖、交换、报废和改变船舶的用途、停泊点、航行作业区域,应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核,审查登记手续。未经审核,变更登记的,不准出海作业。
第十一条 各类船舶变更船主、船上负责人、机驾人员及船民,应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未经审核,变更登记的,不准随船出海作业。
第十二条 船民在海上拣拾船舶、网具及其它物品,应返还失主或送交公安边防派出所。
第十三条 各类船舶应加强安全防范,按规定刷写船名、船号、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设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船舶严禁在航道、禁区、军事要地作业;严禁超载、超员或装载禁运物资;严禁非客运船载客捎人和将船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各类船舶不得搭靠外轮和索要、收受外轮馈赠或与外轮以物易物;不准泄露国家机密和私留、传播“心战品”、淫秽物品;不准走私贩毒和进行其它违法活动;不准越界进入外国领海作业和停靠外国口岸。因特殊情况进入外国领海和口岸的,返回后应及时报告公安边防派出

所。

第四章 违章处罚
第十六条 凡违反港口、船舶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扣出海船民证、扣船整顿、拘留的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处以警告和罚款不超过二百元、吊扣出海船民证、扣船整顿5天以内的,由公安边防派出所决定;对违反本管理规定,处以罚款超过二百元、拘留、扣船整顿超过5天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治安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后 5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经复查裁决仍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机关对受到治安处罚的,应在其“船舶户口簿”予以记录,并向其主管部门发送《船舶船民治安处罚通知单》。罚款应开具统一罚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大连市辖区内港口的外港籍船舶、船员和外国船舶、船员,应参照本管理规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管理办法(已废止)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运站站务管理办法

1987年12月14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汽车零担货运站(以下简称零担站),是经营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的服务单位和零担货物的集散场所,担负着组织零担运输生产、为货主服务、班线管理及信息传输等方面的任务。为了加强对零担站的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汽车零担货物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担站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坚持安全优质,文明服务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需要。
第三条 各级零担站(含代理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零担站的设置、设施、人员及班组管理
第四条 零担站的分级及设置
根据零担货物吞吐量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零担站分为一、二、三级。业务量极少的地方可设立代理点。较大城市可设中心站和若干分站。零担站的设置与撤销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五条 零担站的设施
一、一、二级站
1.营业室(一级站应分别设立托运、提货营业)室。室内应设置营运线路图,营运班期表,里程运价表,营运站点分布图,托运须知、禁、限运货物通告,日历牌、公告板、留言处、意见簿、时钟、公用电话及书桌等。
2.货主休息室(兼业务洽谈室)。室内应设置桌椅和茶具。
3.仓库。应设置可靠的防雨、通风、消防、防窃、防鼠设施及方便装卸货物的高站台,配备适用的计量器具。
4.配备必要的装卸机具和小型取送货车辆。
二、三级站
1.营业室。室内应设置营运线路图,营运班期表,里程运价表,托运须知,禁、限运货物通告及方便货主办理托运手续的书写工具。
2.仓库。应设置可靠的防雨、防火、防窃、防鼠设施,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业务人员配备
零担站业务人员按零担货物吞吐量配备。月均吞吐量三十吨配备一人;三十吨以上一百吨以下配备二人;一百吨以上每增加一百吨增配一人;一千五百吨以上每增加二百吨增配一人(管理人员除外)。
第七条 班组管理
1.零担站站务人员可根据站务作业内容和作业量,分成若干班组。
2.班组工作是站务工作的基础,应选派政治素质较好,熟悉管理业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工作认真,勇于负责的人担任班组长。班组长向站长负责,保证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3.班组要指派专人搞好各项考核和原始记录,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供资料。

第三章 运行组织、仓库及装卸管理
第八条 货源调查
一、零担站必须做好货源调查工作,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流时,为合理开辟班线,布设网点,调整班次和班期提供依据。
二、货源调查宜采取下列三种方法:
1.经常性调查:利用日常受理业务,定期对运单进行分析,召开货主座谈会,收集货主意见,积累调查资料,摸清货流规律;
2.重点调查:对本地区内的重点货主单位进行定期走访,了解货主对零担货运的要求,根据货主需要,及时调整或开辟新的班线;
3.地区性调查:对本地区内工矿企业生产和商品流通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性调查,探索和掌握本地区零担运输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第九条 班线开辟
一、零担运输班线的开辟应本着少中转、多直达,避免迂回运输,保证货物及时运送为原则,既要方便货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又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既要顾及眼前,又要考虑长远需要。
二、班期的确定:应满足货主对零担货运的时间要求。起运站和终到站双方应根据需要,合理确定班期,班期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
三、班线开辟、停运、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第十条 运行组织
一、零担站应定期编制班车运行作业计划,及时向车属方提供班期内货物流量、流向资料,确保班车正常运行。行。
二、站长要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排除影响正班作业障碍,保证作业计划实施。
三、货源临时发生变化,需变更原班期或班车车型时,站方应及时修改作业计划,并按协议规定通知车属方和有关站。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道路受阻,影响班车正常运行或需绕道运行时,站方应及时通告有关各方,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五、班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发生事故,就近站应积极组织救援。
第十一条 库、场管理
一、一、二级站应按货物的发运、中转、到达分别设立仓库和货场;三级站可根据库、场条件划分发运、中转、到达专用货区。分设仓库按线路划分货位。货区、货位标志清楚。
二、仓库理货员对受理入库货物要认真核对整理,按货物的流向、受理顺序、发运时间和到达地点,合理堆码,标签朝外。
三、仓库要建立健全货物保管和清仓查库制度。理货员对出入库货物必须及时登入台帐,并坚持定期盘查,保证单、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仓库要建立健全保卫制度。严禁烟火。露天堆放货物要有防雨、防潮、防盗设施。库内禁止托运人、提货人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 装卸管理
一、货物装卸由仓库理货员同随车理货员按交接清单逐件核对装卸,双方确认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章。
二、装卸货物应做到:远站先装、近站后装,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实不压虚,标志向外、箭头向上,轻搬轻放,文明装卸。
三、货物装卸作业中,发现包装破损,货物短缺,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站务作业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受理
一、受理人员要严格审核运单,认真检查货物包装,确辨货物真伪,并制发和货物件数相符的货物标签。货物标签和储运指示标志由托运人拴挂和粘贴。
二、收款人员按照受理后的运单计费收款、开票,做到票面整洁、字迹清楚、端正、计费准确,应收不漏,印戳清晰无遗。
第十四条 理货
一、理货员按运单对货物的品名、件数、包装、货物标签及到站和运输号码进行认真核对,确认票货相符,签章验收并登入台帐。
二、货物验收入库后,理货员应按货物流向、货物种类,指导装卸人员放至指定货位,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仓库管理”的要求堆码存放。
三、装车理货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装卸管理”规定办理,做到轻重搭配,合理装载。发现破损,未作处理不得发运。
四、运行中的理货工作由随车理货员(驾驶员)负责。沿途装卸货物,应与站方理货员做好交接。
第十五条 交接
一、货物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做到按票点交,件交件收,一票交清,票货相符,签章生效。
二、填写“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时(附表一),各项栏目必须逐项填写清楚,相同项目不得用省略号代替,实行一站一单,避免差错。
三、货物交接过程中,遇有票货不符,越站错运、包装破损、货物短缺等情况时,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中转
一、凡中转货物,起运站必须向中转站单列交接清单。中转站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并坚持优先发运,一票货物不得分运的原则,中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班期。
二、中转站对中转货物应注意流向是否合理。对流向不合理,但可以中转的货物,仍应中转,同时通知起运站予以改善。
三、发现中转货物包装破损,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章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交付
一、交付货物应按《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一章规定办理。
二、凡送货上门交付的货物,送货车必须配有随车理货员。随车理货员应分别向仓库理货员和收货人严格履行交接和交付手续。

第五章 票据和营收管理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
零担站使用统一的票据,并设立专人管理。票据管理人员定期向票据主管部门请领和向分支机构分发票据。票据的请领、发放必须建立严格手续,对错号缺页的票据应停止使用,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票据审核
票据应建立定期审核制度。审核内容包括:各种票据请领、使用和分发、结存是否相符;票号是否衔接;票据、报解,实收金额是否一致;以及有无错收和漏收等。
第二十条 营业收入管理
一、营业收入必须做到日清、日结、日缴,现金当日存入银行。营业收入较少的三级站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二、搞好营业收入归库,严格营收审核,防止漏收、漏报。营业收入款不准挪用坐支。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领导
各级零担站要加强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并按作业量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人员。
第二十二条 质量责任制
零担站的各作业岗位都应制定严格的质量岗位责任制,确定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查
零担站质量检验员负责各作业岗位日常的质量检查工作。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站的质量管理工作,并经常走访货主,听取意见,定期开展质量大检查,杜绝质量事故,确保安全优质。

第七章 资料、站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料管理
一、对具有合同性质、明确交接责任的资料以及结算单证,必须妥善保管。
二、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做到认真收集,严格审核、分类装订,列册登帐,归档保管。
三、归档的一般资料保存二年;货票提货联和货主的提货证明保存三年;财务凭证保存期限按财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站容管理
一、站容。室内整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完整醒目。室外场地平整,四周环境整洁。
二、库容。库房清洁无尘,地面平整,货位分布合理,货物堆码整齐有序。
三、仪容。工作人员衣帽整洁,佩戴服务证(牌)举止端庄大方。

第八章 商务查询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商务查询
一、查询范围
1.票货分离:有票无货或有货无票;
2.票货不符:票列货物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等与货物不符;
3.到站或中转错误:包括误装、误卸、串件、越站等;
4.堵留滞运及其它:包括货物超期压库、中转滞运、逾期不到等。
二、查询程序
1.商务查询首先由差错发现站据实填写“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商务差错查询单”(附表二),挂号邮寄或用电话通知被查询站。
2.被查询站根据查询内容,对每一作业过程,交接手续,台帐记录进行认真核查,并将结果填入查询单挂号邮寄或用电话答复查询站;
3.查询单填写要准确、详细;查询电话记录要清楚,并相互通报通话人姓名。
三、查询期限
一般自被查询站接到查询单(或电话)之日(以邮局投递日戳或电话记录为准)起,至发回查询结果(或电话)之日止(以邮局发寄日戳或电话记录为准),不得超过十天;重大或中转环节较多的查询,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天。
四、中转查询
按货物的中转程序依次进行。
五、派员查询
被查询站应积极协助工作,并提供方便,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货物。
第二十七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分类按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九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事故处理按交通部《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二章规定办理。

第九章 考核、评比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考核
各级零担站都应根据作业量设立专职或兼职考核员,依据作业记录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查结果,对班组和个人做好日常考核工作。对有明确作业指标的岗位,定期核定其指标完成情况,为开展评比积累资料。
第二十九条 评比
零担站对班组和个人应坚持季评比、年总评;主管部门对零担站实行半年初评、年度总评。通过评比,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表彰先进。
第三十条 奖惩
根据企业奖励基金提取的有关规定,确定奖金提取额,并将奖金的发放和职工业绩挂勾,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赏罚分明的原则,不断提高站务工作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附录一 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使用说明
一、式样:见附表一。
二、印制规格: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为薄纸复写式,用28克彩色打字纸印制,每组一式六联,每联号码前按照顺序加印(1)(2)(3)(4)(5)(6)编码。其中:第一联白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1)存根(起运站存查);第二联淡绿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2)报核(起运站运费、中转费、杂费结算核对依据);第三联淡红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3)随车同行(车籍单位凭以制作运费结算汇总单);第四联淡橙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4)随车同行(车属单位车队统计凭证);第五联兰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5)随车同行(到达站凭以制作站务费用结算汇总单;第六联淡黄纸黑线黑字,在下方框外加印(6)随车同行(到达站存查)。
表式尺寸:长×宽24cm×18cm
每五十组为一本,上面胶边装定。
三、使用方法:
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是汽车运输企业内部零担货物交接的重要依据,发运前由仓库理货员或发货员制单,按照一站一单,不同到达站不得合用一单的要求,分别逐项填写清楚。
第一联起运站存查:第二联报核,起运站财务结算核对依据;第三联随车同行,到达站签收后交随车理货员(驾驶员),作为车属单位制作结算汇总单的依据,第四联随车同行,到达站签收后交驾驶员,随行车路单作为车队统计的依据;第五联随车同行,到达站签收后凭以制作站务费
用结算汇总单,并报公司运务统一结算;第六联到达站存查。附表一:
省 汽 车 零 担 货 物 交 接 清 单 京A00000X
--------------------------
|本|起运站| |
| |------|----------|
| |到达站| |
| |------|----------|
|次|里 程| |车属单位------------车号(自编号)------------司机(随车理货员)------------
|--|------|----------|----------------------------------------------------------------------------
|顺|受|中|终|货|运| | | |货| | |重量(公斤)| |
|序|理|转|点|票|输|托运单位|收货单位|货物名称|物|包装|件数|------------| 备 注 |第
|号|站|站|站|号|号| | | |名| | |实际|计费 | |一
| | | | | | | | | |称| | |重量|重量 | |联
|--|--|--|--|--|--|--------|--------|--------|--|----|----|----|------|--------------|:
| | | | | | | | | | | | | | | |起
| | | | | | | | | | | | | | | |运
| | | | | | | | | | | | | | | |站
| | | | | | | | | | | | | | | |存
| | | | | | | | | | | | | | | |查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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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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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站发货人: 制单: 到达站收货人: 年 月 日
附录二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商务差错查询单印制、使用说明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商务差错查询单一式三联。统一加印顺序号。由00001--10000号。并以甲、乙、丙、丁循环号码前首字冠印经营单位简称。
表式尺寸:长x宽:24cm×18cm。
印制规格:用40克白色书写纸印制。三联均用黑线黑字。右侧框外分别加印第一联:查询站存查。第二联:查询答复。第三联:被查询站存查。
每五十组为一本,上边胶边装定。
使用方法:遇有货物查错,由发现站发出查询,第一联由查询站存查,第二、三联寄被查询站。被查询站按查询内容查询后,及时把第二联将查询结果填写签章退回查询站,作为查询结果的依据。
附表二:
汽车零担货物运输商务差错查询单 X丙字第0000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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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询站 | |被查询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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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错发生日期| 年 月 日|驾驶员 | |随车理货员| |
|------------|----------------|----------|--------------------------|----------|----------------|
| 车 号 | |起运站 | |中 转 站| |
|------------|----------------|----------|--------------------------|----------|----------------|
| 到达站 | |货物名称 | |包 装| |
|------------|----------------|----------|--------------------------|----------|----------------|
| 件 数 | |交接清单号| |查询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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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 |第
| | |X
| 询 | |联
| | |
| 内 | |
| | |
| 容 | 经手人签章 |
|------------|--------------------------------------------------------------------------------------|
| 查 | |
| | |
| 询 | |
| | |
| 结 | |
| | 被查询站签章 |
| 果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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